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公司风险隐患排查制度(5篇)
公司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风险隐患排查是指对公司内各个环节和岗位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和意外的各类因素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控制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应制定本制度的完整流程图,并定期公布在公司内部。
第五条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资源和设备,保障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参与排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奖惩和激励。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公司领导应确立风险隐患排查的重要性,树立安全意识,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第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隐患排查小组,负责具体的排查工作。
第九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并将其定期更新。
第十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定期对公司内各个部门和岗位进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各个部门和岗位应按照排查计划,认真执行整改措施,并配合风险隐患排查小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风险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隐患排查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召开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总结会议,对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应先由风险隐患排查小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包括时间、内容、人员等。
第十八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按照排查计划,对公司内各个部门和岗位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九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及时记录和整理排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各个部门和岗位应按照整改措施,进行隐患的整改和改进。
第二十一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验证,并及时跟进。
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保險公司風險排查管理規定(一)系統性原則。
制定全面系統的風險排查制度,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風險排查工作。
(二)全面性原則。
風險排查應覆蓋公司各項業務環節、各個業務領域,各層級分支機構,并對每一類風險及可能引發風險的可疑業務、可疑人員、重點內控風險點進行嚴格細致排查,確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時處置原則。
對于排查發現的各類重大風險,應當立即采取預防和處置措施,防止風險擴散蔓延。
(四)持續優化原則。
風險排查內容和排查方法應結合公司經營情況和外部經營管理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優化,確保及時發現各類潛在風險隱患,促進公司穩健經營。
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的風險排查工作由總公司牽頭組織實施。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在總、分兩級成立風險排查工作小組,明確風險排查的組織機構、參與部門、責任人員及各層級機構的相關責任。
各公司應制定符合本公司實際、切實有效的風險排查制度,明確排查內容、排查標GAGGAGAGGAFFFFAFAF準,排查方法以及具體工作流程。
風險排查過程中要留存工作底稿和有關數據資料,確保排查工作過程可重現、可復查。
第六條人身保險公司的風險排查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保險資金案件風險。
梳理各類案件線索并對較明確的案件線索組織排查,特別是要排查保險機構內部工作人員或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挪用、侵占客戶資金及詐騙保險金的案件線索。
1.挪用客戶保費;2.利用偽造、變造保險單證或私刻印章等手段進行保險詐騙;3.利用虛假或重要空白單證進行保險資金“體外循環”;4.私自將客戶保單退保獲取退保金;5.偽造客戶簽名、印鑒將客戶保單質押貸款套取資金;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戶理賠、退保、給付資金,冒領生存金;GAGGAGAGGAFFFFAFAF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營運資金;8.以保險公司名義或辦理保險業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民間借貸等活動;9.投保人利用保險進行洗錢,或保險機構員工、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協助他人利用保險進行洗錢。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风险管理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和客户的权益,保险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
本文将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措施以及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的基本工作之一,它包括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各种风险。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业务性质和经营范围,确定适合自身的风险管理策略。
1. 识别风险保险公司首先需要识别潜在的风险。
这需要对各类风险进行分析,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在风险识别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专业的咨询机构或内部风险团队来提供支持。
2. 评估风险评估风险是为了确定风险的概率和严重程度,并为决策提供依据。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来评估风险。
定性评估主要是根据经验和专业知识对风险进行判断,而定量评估则是利用统计模型和风险指标来实现。
3. 监控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来及时掌握风险情况。
这包括建立风险指标、制定监控流程、建立风险信息系统等。
监控风险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及时预警和调整策略,以应对风险。
4. 应对风险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这包括购买再保险、制定风险转移策略、调整产品结构等。
通过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保险公司可以降低风险影响并保护自身利益。
二、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是为了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控制措施:1. 内部控制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规范和合规。
内部控制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财务控制等方面。
通过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可以减少内部失误和不当行为对风险的影响。
2. 员工培训与监督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员工培训和监督,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专业水平。
只有具备良好的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的员工,才能更好地识别和应对风险。
3. 技术创新与信息科技应用保险公司可以借助技术创新和信息科技应用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保险巡查管理制度
保险巡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对各项风险的巡查管理工作,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客户利益的保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保险风险巡查管理工作,规范巡查人员的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公司巡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解决风险隐患,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公司规范经营。
第四条巡查工作应当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巡查管理工作应当依托公司内部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风险巡查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巡查管理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巡查周期和巡查频次,明确巡查人员的巡查范围和巡查内容。
第七条公司巡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巡查文件资料和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
第二章巡查组织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风险巡查部门,负责公司巡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风险巡查部门由巡查部门负责人、巡查人员和巡查助理组成。
第十条巡查部门负责人由公司高层领导任命,是公司风险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公司内部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巡查助理是巡查人员的协助者,协助巡查人员完成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巡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巡查工作机制,明确巡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巡查人员的巡查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巡查程序第十五条公司巡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巡查计划进行,确保巡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巡查计划是公司风险巡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巡查范围、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和巡查人员等内容。
第十七条巡查计划应当由公司高层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巡查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按照巡查范围和巡查内容进行巡查。
第十九条巡查工作应当做到实地巡查,认真核查资料,查证属实,确保巡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巡查工作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制定解决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保险公司销售行为风险管理办法-非保险金融产风险排查
第六条
各机构负责与销售人员签署《业务品质承诺书》 ,负责销售人员行为的日常管理。在销售人员上 岗前,要对其开展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每 年度对在职销售人员的后续教育应不少于36小时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 道德,其中合规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应不少 于12小时。培训资料要留存完整,包括但不限于 培训通知、签到簿、培训课件和照片。
排查日期:
排查方法
人员
是否访谈
是否查看员工 微信朋友圈记
录
是否对其客 户回访
其他(列 明方法)
(本部门人员名称)
…
…
排查结果
备注
合计
说明:此表为分公司填写上报表,机构可以让本机构所属部门填写, 留作本机构排查的工作底稿。——机构此表不需上报
四、重点提示
1、各部门对所属排查期在职员工全面进行访谈。------规定动作 2、访谈及被访谈人必须本人签字。 3、访谈表统一汇总保存在机构排查牵头部门。 4、分公司部门将访谈原表交由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存档。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公司及所属各级机构。
第三条明确了《办法》适用的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本章主要是从销售人员的入职、培训、管理等环节来明确销售行为管理风 险的职责。并要求妥善保管管理培训档案;销售人员签署业务品质承诺书。
第四条
各机构分管销售工作的负责人、分公司各销售部门负责 人是本机构,本业务条线销售行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根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对本业务条线销 售行为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控。
本条明确了销售行为风险管理主体。
第五条
分公司各销售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业务条线销售 人员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业绩考核 、解约离司等规章制度,每年对本业务条线制度 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少于1次。
财险公司内控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财险公司内控风险排查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财险公司在保险行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财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内控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该制度的目的是为财险公司提供一个明确的内控风险排查工作的指导,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防范、减少和控制各类风险的发生,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发展。
三、工作内容1.确定排查范围:确定排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
2.制定风险排查计划: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每年的风险排查计划,确定排查的时间节点和负责人。
3.组织实施排查工作:由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组成排查小组,负责具体的风险排查工作。
排查小组应严格按照排查计划,深入了解和分析相关业务和流程,发现潜在风险。
4.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对排查出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性划分风险等级。
对高风险和重要风险采取及时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5.编制风险报告:根据排查和评估结果,编制风险报告,包括风险排查的目的、方法、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风险、应对措施和整改建议等内容。
风险报告应由排查小组负责人审核并报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6.风险整改和控制:根据风险报告中的整改建议,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各类风险的影响。
风险整改和控制的进展情况应进行跟踪和监督。
7.风险知识培训:通过组织培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加强员工的内控风险排查能力。
8.监督和考核:公司应建立风险排查工作制度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工作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效果。
四、配套措施1.建立风险排查数据库:通过建立风险排查数据库,管理和记录风险排查的过程和结果,便于查找和分析风险信息。
2.加强信息共享:公司各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将风险信息向排查小组和其他相关部门传递,确保风险的全面掌握。
3.定期风险回顾:公司应定期对已经排查和整改的风险进行回顾和评估,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最新保险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范洗钱风险,完善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反洗钱管理规定》(中融保发[20111 73号)、《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中融保发[2010]9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渠道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被列入应识别客户范畴, 且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受以上人员合法授权委托办理保险相关事宜的代办人。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地域、业务、行业、客户身份特征等因素”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划分风险等级。
第五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合规为本,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和划分标准第六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根据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客户交易信息等为依据。
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依据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的同时,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程度做好客户风险的识别与记录。
判断客户风险等级可根据客户的身份背景、资金来源、资金去向、经济状况、经营情况、购买产品的性质、缴费方式、交易频率、交易规模、客户提供资料程度、客户行为等定性、定量指标作为划定标准。
第七条公司从反洗钱工作角度出发,将客户分为不可接受客户、高风险客户、普通级风险客户和一般客户。
公司各级机构应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八条不可接受客户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被证实属于联合国官方网站或相关国家机关公布的与恐怖组织有关的黑名单人员时,为公司不可接受客户。
保险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手段,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管理,以降低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三条本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积极参与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应设立风险管理岗位,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风险识别与评估第六条公司应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分析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为公司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应对第八条公司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控制,降低风险对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九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应对。
应急预案应包括风险事件的预防、应对措施、责任分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风险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司内部和外部披露风险信息,确保风险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风险管理培训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组织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对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六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审计”风险排查实施细则(健康保险部)
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审计”风险排查实施细则(健康保险部)
一、方案目的:
为迎接2018年可能到来的审计署检查,提前做好整改回顾及风险自查的准备工作,同时增强部门成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
二、部门自查时间安排:
整个自查工作分三个阶段:
1.自查阶段:2017-4-3至2017-4-14
2.小结及问题分析阶段:2017-4-17至2017-4-21
3.整改阶段:2017-4-24至2017-5-20
三、部门自查组织实施架构
健康保险部自查工作组织实施架构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健康保险部于2015年12月15日成立,本次自查区间为:自部门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3月。
四、自查重点内容
1.整改“回头看”方面
健康保险部在前期“三迎”检查(国家审计署检查、中央巡视组检查、保监会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中未有需整改问题。
2.风险自查方面
(1)“三迎”关注的重点问题或检查发现的问题;(2)稽核中心检查发现的重要风险点;
(3)外部监管、行政处罚及最新监管要求下的风险点。
结合健康保险部部门职责特点,梳理风险自查点如下:。
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
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合规要求。
为了保障客户的权益和提升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从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面临着多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及时应对风险并降低损失。
首先,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这需要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来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保险公司应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其次,保险公司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
风险评估可以帮助保险公司了解自身的风险敞口和承受能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风险监测则是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实时的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的风险事件。
此外,保险公司应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这包括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理等。
通过这些措施,保险公司能够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二、合规要求保险业务的合规要求是指保险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合规要求的落实可以有效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保险公司的信誉度。
首先,保险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开展业务之前,保险公司必须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并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操作。
同时,保险公司还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劳动法规以及环境保护法规等,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其次,保险公司应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保险行业有专门的自律组织,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并遵守自律规范。
这包括诚实信用、诚实守信、遵守合同、保护客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在良好的自律环境中开展业务,保险公司才能获得市场的信任和认可。
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与监管制度
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与监管制度保险行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功能是通过风险管理来分散个体风险,保护经济主体免受风险的冲击。
然而,由于保险风险本身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与监管制度。
一、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保险行业最核心的职责之一,它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三个方面。
1.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保险公司对潜在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保险公司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风险特征、行业情况、历史损失数据等信息,以便准确地定价和承担风险。
常用的方法包括风险问卷、现场勘查和数据分析等。
2.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损失或提高损失赔偿能力等方式来降低风险。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采取安全措施,或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以避免或减少潜在损失的发生。
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再保险等方式来分散风险。
3. 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将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费,可以获得一定的风险保障,当风险发生时可以得到赔偿。
保险的本质就是将个体的风险转移为整体的风险,以实现风险的社会化。
二、监管制度监管制度在保险行业中起到监督、管理和引导的作用,以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1. 监管机构保险业的监管工作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监管机构体系。
监管机构通常负责保险公司的准入、经营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并根据需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监管机构也负责制定监管政策和规定,引导保险行业的发展。
2. 监管要求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制定一系列的监管要求,以确保其健康经营。
监管要求可能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措施、销售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这些要求,监管机构能够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从而保障市场的稳定。
3.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会采取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以确保保险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财险公司内控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XX财险股份内部控制风险排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内部控制风险排查〔以下简称“风险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实现风控前置,提升公司全辖内控管理水平和管控实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开展。
依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根本准那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
第三条各分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指引中关于风险排查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2月28日前报送风险排查报告。
各分公司可视自身内控环境增加风险排查次数,应将排查结果于每次风险排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总公司,并根据当地监管要求报送至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风险排查应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一、系统性原那么。
应有组织、有方案、有系统地开展风险排查。
对排查发现的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准确把握各类风险的表象特征和内部根源,制定系统的防范化解措施。
二、全面性原那么。
风险排查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公司全辖各级分支机构的各项管理、业务环节,控制领域,并对每一类风险进行全面扫描、分析与排查,监督,确保排查工作的有效性。
三、全员参与原那么。
应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按照对应的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承当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对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分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分公司牵头统一组织实施自查和抽查工作。
第六条各分公司应成立风险排查领导小组,组长和工作责任人应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合规风险责任人担任。
风险排查领导小组下设风险排查工作办公室,由分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并制定排查及抽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各分公司工作组应对辖内分支机构风险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30%。
并保证在连续三次抽查覆盖面累计到达100%。
总公司将根据各机构上报情况开展相应现场抽查工作。
第三章风险排查的程序和方法第八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制定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实施排查活动、编制风险排查报告等程序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保险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一、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意义二、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三、风险评估的对象四、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五、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流程六、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七、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应用案例八、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局限性九、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完善方向一、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意义保险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是为了帮助保险公司评估和管理各种风险,保障其运营安全和盈利能力的一种组织和管理制度。
在保险行业中,风险无处不在,如保险赔付风险、投资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风险评估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及时识别和分析各类风险,为公司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提供参考。
其次,风险评估能够为公司提供决策依据,帮助公司在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散方面做出正确的决策。
最后,风险评估能够提高公司内部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公司建立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三、风险评估的对象保险公司风险评估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赔付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对这些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问题,保障公司的经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四、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重要工具。
常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两种,其中,定性评估主要是通过专家判断,基于经验和直觉进行主观分析,而定量评估则是通过数据分析、建立模型等客观手段进行量化分析。
常用的风险评估指标包括风险价值和风险暴露指标等。
五、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流程保险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流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量化、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和风险监控等环节。
在风险识别环节,保险公司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和识别;在风险量化环节,通过定量和定性方法对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在风险评估环节,根据量化结果评估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性;在风险应对环节,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在风险监控环节,对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进行跟踪和监控。
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5篇第一篇: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一)系统性原则。
制定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二)全面性原则。
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时处置原则。
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风险,应当立即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四)持续优化原则。
风险排查内容和排查方法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牵头组织实施。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总、分两级成立风险排查工作小组,明确风险排查的组织机构、参与部门、责任人员及各层级机构的相关责任。
各公司应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切实有效的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以及具体工作流程。
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留存工作底稿和有关数据资料,确保排查工作过程可重现、可复查。
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保险资金案件风险。
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
1.挪用客户保费;2.利用伪造、变造保险单证或私刻印章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3.利用虚假或重要空白单证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4.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5.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户理赔、退保、给付资金,冒领生存金;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营运资金;8.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办理保险业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活动;9.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或保险机构员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协助他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
(二)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一)系统性原则。
制定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二)全面性原则。
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时处置原则。
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风险,应当立即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四)持续优化原则。
风险排查内容和排查方法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牵头组织实施。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总、分两级成立风险排查工作小组,明确风险排查的组织机构、参与部门、责任人员及各层级机构的相关责任。
各公司应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切实有效的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以及具体工作流程。
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留存工作底稿和有关数据资料,确保排查工作过程可重现、可复查。
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保险资金案件风险。
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
1.挪用客户保费;2.利用伪造、变造保险单证或私刻印章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3.利用虚假或重要空白单证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4.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5.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户理赔、退保、给付资金,冒领生存金;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营运资金;8.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办理保险业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活动;9.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或保险机构员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协助他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
保险全面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保险全面风险排查工作方案一、引言保险全面风险排查工作是保险公司为了准确评估风险、提供合适保险产品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保险全面风险排查工作的目的、方法和步骤,以及其重要性和应用场景。
二、目的保险全面风险排查旨在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准确评估风险,为保险公司提供基础数据,以便定制合适的保险产品。
三、方法和步骤1.风险排查计划制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全面的风险排查计划。
计划包括排查对象、排查时间、排查范围等内容。
2.信息收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调查问卷:设计问卷,向被保险人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财务状况、健康状况等。
(2)调查访谈:派遣专业人员进行面对面访谈,了解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
(3)数据分析:通过分析公开数据、个人信用报告等,获取更多信息。
3.风险评估基于收集到的信息,保险公司可以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和风险特征。
评估可以采用专业的评估模型或算法,以增加评估的准确性。
4.风险报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风险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风险特征以及相应的建议和保险产品推荐。
5.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报告中的建议,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管理方案。
方案可以包括风险防范措施、保险产品选择等,以帮助被保险人降低风险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四、重要性保险全面风险排查工作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1.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全面风险排查可以准确评估风险,为产品定价提供依据,降低不确定性,提高盈利能力。
2.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全面风险排查可以帮助其了解自身风险状况,提高风险意识,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五、应用场景保险全面风险排查工作可以应用于各类保险产品:1.人寿保险:通过评估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确定保费和保额。
2.财产保险:通过评估被保险财产的价值、风险特征等,确定保费和保险范围。
财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管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所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识别、评估、控制各类风险,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报告和应对。
第六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风险管理流程第七条风险识别: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工作,识别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八条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第九条风险控制:针对评估出的高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
第十条风险监控: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定期对风险进行监控,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风险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风险管理情况,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等方面。
第四章风险管理内容第十二条战略风险:公司战略决策、市场竞争、行业政策等对公司实现战略目标的影响。
第十三条财务风险: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融资能力等对公司财务目标的影响。
第十四条运营风险:公司业务流程、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等对公司运营目标的影响。
第十五条法律风险:公司法律合规、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等对公司法律目标的影响。
第十六条市场风险:公司产品定价、市场份额、渠道拓展等对公司市场目标的影响。
第十七条信用风险:公司客户信用、合作伙伴信用等对公司信用目标的影响。
第五章风险管理要求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已经按照本指引规定建立覆盖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适当风险水平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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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一)系统性原则。
制定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二)全面性原则。
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时处置原则。
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风险,应当立即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四)持续优化原则。
风险排查内容和排查方法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牵头组织实施。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总、分两级成立风险排查工作小组,明确风险排查的组织机构、参与部门、责任人员及各层级机构的相关责任。
各公司应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切实有效的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以及具体工作流程。
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留存工作底稿和有关数据资料,确保排查工作过程可重现、可复查。
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保险资金案件风险。
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
1.挪用客户保费;2.利用伪造、变造保险单证或私刻印章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3.利用虚假或重要空白单证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4.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5.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户理赔、退保、给付资金,冒领生存金;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营运资金;8.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办理保险业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活动;9.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或保险机构员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协助他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
(二)财务管理风险。
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因财务管理问题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
1.未严格执行收付费管理制度,现金收费、大额转账未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及交费账户进行识别;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公司员工代客户开立、保管收付费存折或银行卡;3.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私设“小金库”;4.直销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佣金及手续费;5.管理人员侵占佣金及手续费;6.编造假赔案、假业务套取公司资金、费用;7.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8.虚列销售人员人数或绩效、奖金等套取费用。
(三)业务管理风险。
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销售活动中因销售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特别要排查因销售误导、满期收益显著低于客户预期等原因,可能引发公司及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突发出现投保人集中退保或要求给予满期给付金之外的额外补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
1.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保险代理机构不具备销售资格;3.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产品当做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隐瞒除外责任、犹豫期客户权利、退保损失以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等保险条款重要事项等销售误导行为;4.培训课件以及对外宣传资料存在不实、夸大等误导性表述,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不符合监管要求;5.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擅自设计、修改、印制宣传资料,擅自使用含有误导内容的宣传资料及产品信息;6.未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新单业务进行100%回访;7.回访品质控制不到位,回访过程未对投保人进行身份识别,或因回访语速过快、对多个问题合并提问及回避客户提问等导致回访失真;8.客户投诉及回访问题件未及时妥善处理完毕。
(四)内控管理缺陷。
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及风险隐患。
1.不相容岗位未实施人员分离;2.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全封闭运行,未对补录、修改等特殊性操作建立有效的内部管控制度;3.重要单证未进入单证系统管理,或者未实现系统实时管理,对重要单证未定期盘点、定期核销;4.保单未全部实现系统联网出单,或者单证系统未与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实现对接;5.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私刻、伪造公司印章,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未上收一级管理,印章使用未实行严格审批登记制度;6.客户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存在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第七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单证印鉴、可疑人员、可疑业务线索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开展排查。
各公司应当根据具体业务及公司内部管控情况,明确风险排查的具体标准及抽查比例,细化排查业务流程及各项指标。
排查方法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对单证印鉴进行排查。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重要单证进行清理核销。
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单证、印鉴及相关接触人员的经办业务进行排查:1.存在长期未核销单证或单证去向不明的情况,应对未核销及去向不明单证进行排查;对单证遗失较多的团队、个人和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排查;2.存在遗失印鉴情况的,应对相关部门、机构及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资金去向进行调查;3.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应对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4.有线索表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私刻印章,变造、伪造保险公司单证的,对其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二)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
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有关人员领用的单证进行排查,对其接触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排查:1.销售从业人员展业活动较为频繁,但业绩靠少量保单长期维持相对均衡水平,或业绩较高但保单继续率指标较差;2.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涉及地下赌博、传销组织、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洗钱等活动;3.销售从业人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4.基层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有1-2人且长期无调整;5.保险机构销售从业人员被客户或其他销售人员、公司内勤投诉次数较多;6.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经常代替客户办理变更交费账户等客户重要信息,代办金额较大的退保、理赔、给付业务,或者使用银行卡为客户刷卡交费的。
(三)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
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通过客户回访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1.不同投保人保费来源于同一交费账户;2.多批次不同投保人的保单退保、理赔等资金支付对象为同一账户;3.退保、理赔、给付、分红等资金支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外的人;4.存在大面积犹豫期内撤单情况;5.同一客户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等业务档案上签名笔迹明显不同;6.投诉、咨询及失效保单回访中发现客户称已交费且能够提供交费记录,但业务系统无记录;7.对大额退保、赔款、给付业务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8.对未实现收付费全额转账的保单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9.对投保人年龄较大且交费期限较长的保单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10.客户信息不真实的,对该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经办的业务进行抽查回访。
11.发生大额保单质押贷款的,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四)对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进行排查。
排查要求、排查方法及排查结果报送另行规定。
(五)对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排查。
对内控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对可能引发公司发生重大风险的业务环节及操作流程进行排查整改:1.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兼任多个不相容岗位;2.保险公司外勤人员兼任收付费、单证管理、外勤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3.系统操作权限的设置和岗位牵制存在问题,如:一人持有多个不相容岗位的系统用户名,不同岗位系统密码未妥善保存,对具有较高系统操作权限的人员缺少监督,存在越权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权限处理业务情形;4.销售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客户身份证、保险合同复印件等资料;5.可在业务系统外打印收付费环节凭证并可在系统中事后补录;6.业务财务系统约定的保费收入来源及理赔给付去向账户名称可以为非客户本人;7.对内或对外使用的产品宣传资料、各类培训资料存在违规、失实或易造成重大误解内容;8.未建立产品宣传资料、各类培训资料的审核及管理机制,或已建立但与监管规定不相符或未严格执行;9.未建立产品说明会的审批、管理及巡查/暗访制度,或已建立但与监管规定不相符或未严格执行;10.公司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真实性自动提示、校验功能;11.未建立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单业务100%回访的有效机制,或虽已建立但并未严格实施。
第八条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后,应针对具体的风险项目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其中,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应在排查发现之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对于因内控缺陷导致的风险问题,应当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指标考核、优化管控流程、完善信息系统等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整改效果。
对实际效果不佳的整改措施应及时调整修正,确保风险消除或可控。
第十条对于排查发现重大案件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及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应当采取常规排查与应急排查方式结合进行。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常规排查周期,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7月31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排查周期的常规风险排查报告。
对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排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重大案件或发现重大风险线索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开展应急风险排查工作,并于排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送应急风险排查报告。
各人身保险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告,各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年度常规风险排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全面风险排查的组织实施、排查范围、排查内容、排查出的主要风险点、采取的处置措施、后续整改情况、责任追究等,并附排查工作表(见附表)。
第十二条各人身保险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排查、未及时上报排查报告、后续整改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以及排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或过失,风险排查之后仍然发生重大案件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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