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绩效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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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目录:
一.目的 (2)
二.适用范围 (2)
三.内容 (2)
四. 相关文件和记录 (10)
五. 变更原因及记载 (10)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部
分发部门:
人力资源部、生产部、质量部、工程部、物流部、新品部、市场部、财务部、行政部、总经办
一.目的
为加强对员工奖惩,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及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三.内容
1.员工的奖励
1.1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晋级、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劳模等),并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1.2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1.2.1完成公司生产工作任务、开拓市场、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能源及原材料等方面做出显
著成绩的;
1.2.2生产技术、产品、专利等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1.2.3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公司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的;
1.2.4保护公共财产或者公司财物,使其免受重大损失的;
1.2.5见义勇为,为维持生产及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1.2.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1.2.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1.3公司劳动模范、标兵、先进工作者、合理化建议奖的授予,以及纳入经济责任制的奖励,按公司具
体规定标准办理。
1.4给予员工奖励,一般由本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由总经办和人力资源部牵头讨论,经分管领导审核
批准后实行。
2.员工违纪处理的种类和运用
2.1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违纪计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2.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经济处罚分为不享受奖金、
罚款。经济处罚可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违纪处理方法并用。
2.3违纪员工能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或主动揭发、检举他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
处理。
2.4对蓄意违纪或破坏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2.5犯有本条例没有列入的错误,公司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另外规定的,比照本条例最
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3.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3.1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3.1.1对员工迟到、早退在2次(含)以下及其他一般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并记2分,
一年内经两次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后仍不改的,给予记3分并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记6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3.1.2员工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上网炒股、睡觉的,记1分;在生产区域内吸烟打扑克、
下棋、喝酒的,记2分;脱岗的,记3分;以上行为累积计分6分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1.3对工作擅离职守的,记1分;无故缺勤的,记2分;旷工在2天(含)以下的,给予记3分并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含),或一年以内累积旷工时间超过5天,给予记6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3.1.4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记2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3分;情
节严重的(如纠缠领导致使其无法正常工作的或恐吓领导),给予记6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3.2违反工艺纪律的处理
3.2.1对记录超前、拖后等一般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记2分;一年内经二次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后仍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记6分解除劳动合同。
3.2.2对记录造假;未按岗位操作法、设备操作维护法、SOP、BPR中规定的关键工艺参数、步骤操作;
擅自修改岗位操作法、设备操作维护法、SOP、BPR、工艺规程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3.2.3造成产品包装数量短少、混有异物、漏贴、错贴标签、漏印、错印批号以及产品存在其他质量问
题受到用户投诉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记3分;一年内累计3次者,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或严重名誉损害的(如新闻媒体曝光),给予记6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3.3违反安全环保规定的处理
3.3.1因违章操作、工作失误或措施不落实等造成安全环保事故的,对责任者给予记3分并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记6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3.3.2对查出的隐患不认真整改的,对责任者给予记2分并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因整改不力发生安全
环保事故的,对责任者给予记3分并行政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记6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3.3.3由于对特殊护品护具(如国家管制药品)管理不善,致使员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对
责任者给予记3分并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或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记6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3.3.4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2分并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达到2000-5000元的,记3分并给予行政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记6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3.3.
4.1不按规定穿戴劳动护品或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具的;
3.3.
4.2职责范围内发现危险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的。
3.3.5无故停止运行环保设施,对责任者给予记3分及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及给公
司造成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记6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3.3.6违反“三废”管理制度,不按规定排放“三废”物料或者私自将可以回收利用的物料排放、或者
将“三废”综合利用物料转(售)予他人的,对责任者给予记2分并经济处罚、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