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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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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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典
jiàohuì fádiǎn
LAW, CANON
参阅: 411教会 254法律 375神律 426教会权威 256治理权
(一)概念说明:教会法典Canon Law就是教会法,它与国法或民法不同,尤其与罗马法及一般法有别。Canon在希腊文是指水泥匠及木匠所用的准绳,用来测量东西。为基督徒来说,canon是指大公会议所颁法令,是衡量一个人行为的准则。
从宗徒时代起,教会感到必须依基督的福音精神制定一些法则。教会结构的运作是无法没有共同规范─即法律型态的,但目前有人过于强调教会生活中的法律因素,而忽略教会的社会和有机的结构。换句话说,教会是以爱为束缚,但也需要成文的社会规范。
(二)教会法典的简史:
(1) 初期教会所行使的,是宗徒传下的有关礼仪及纪律方面的手册。例如《宗徒训诲录》(Didache, 50-70),是有关施洗、守斋及礼仪圣餐的祷文。教会法规最广而涵盖一切的是《宗徒宪章》,是第四世纪末的作品。
(2) 第四世纪初在小亚细亚及叙利亚所召开的五次区域会议,提供了教会法的核心。安底约基主教梅勒蒂乌斯(Meletios, +381)将各地会议的法令集成一起称为《安底约基教会法大全》(Corpus canonum ecclesiae Antiochensis);以后又加入尼西亚、君士坦丁堡及加采东等三届大公会议的法令。贾斯巴利(P. Gasparri, 1852-1934)枢机在1917年法典序文中称此为教会法的「源流」。
立法的分类在尼西亚第一届大公会议(325) (参 127)的法令中极为明显:它论及教会结构、圣职人地位、公开补赎、礼仪规则及裂教徒的重返教会等。隐修士狄奥尼修(Dionysius Exiguus, 约476-550)为教宗葛拉修一世(Gelasius I, 492-496)召来罗马,将东方的法律大全译出。他也将教宗薛里修(Siricius, 384-399)至教宗安纳斯大修二世(Anastasius II, 496-498)的法令收集成册,这集Dionysiana collectio是第一个千年中最重要的教会法大全。
(3) 在第五世纪末,西罗马帝国瓦解,古典教会法深受法兰克人及安格鲁萨克逊人的负面影响。如克尔特隐修士把公开补赎改为私下补赎。婚姻法也为容许重婚所削弱。十二世纪时,神学及法律方面特别发达。亚贝拉(P. Abelard, 1079-1142)将教父对不同神学的问题意见集合起来。加默度会会士(a Camaldolese monk)葛拉蒂安(Gratian, 十二世纪)依此方法用在法律上,使他博得「教会法之父」的雅号。他想把整个法律传统集成一册,将所有分歧协调。其作品称为「葛氏律」(Decretum Gratianum)或「教会法分歧的协调」(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 (约1141年)。
葛氏律一出,成为学校及法庭的主要课本。从此教会法与神学分开教授。以后由于法令愈来愈多,不知何种仍然有效,于是教宗额我略九世(Gregory IX, 1227-1241)委任道明会士圣雷孟(Raymundus de Penafort, 约1175-1275)收集葛氏以后的教会法令。1234年教宗颁布此书,名为额我略九世的《流传律例集》(Extravagantes);是1917年法典公布前最重要的教会法基本。
(4) 1500年左右,巴黎的夏布依(J. Chappuis, 1500前后)将教宗若望廿二世(John XXII, 1316-1334)的《流传律例集》,自教宗西斯笃四世(Sixtus IV, 1471-1484)以来的74件教宗法令,以及葛氏律,三件官方集(额我略九世,鲍尼法八世Boniface VIII, 1294-1303及克雷孟五世Clement V, 1305-1314)和另外两件流传集,合起来在巴黎付印,称为《教会法大全》(Corpus iuris canonici)。虽然此教会法大全,也是1917年前的教会法基础,但却为以后的立法所取代。如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的法令,几乎修改了教会法的每一领域,尤其是有关圣职人员、会士以及婚姻法。1751年本笃十四世(Benedict XIV, 1740-1758)收集了他本人的法令并公布为教会法的正式来源。
(5) 梵一大公会议时(1869-1870),许多主教深信必须清理已作废的和还有效的法律,而要求教宗碧岳九世(Pius IX, 1846-1878)筹划新的教会法典。一直到碧岳十世(Pius X, 1903-1914)时,于1904年委托贾斯巴利枢机总负责。最后于1917年,教宗本笃十五世(Benedict XV, 1914-1922)颁布教会法典(Codex juris canonici),新法典分五卷2414条。此法典于1943年在我国由济南代牧主教杨恩赉(Cyrillus R. Jarré,1878-1952)与前高等法院庭长李启人以及多位中国神父之助合译成中文,名为《天主教会法典》,由济南天主堂华洋印书局出版。
(6) 以后四十年教会不断发展,世局日新月异,教会法必须跟进。教宗若望廿三世(John XXIII, 1958-1963)于1959年宣布召开大公会议并表示将成立修改教会法典委员会。此委员会到1965年梵二结束前数天才正式成立,修改工作依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方向由全球教会法律专家参与,草案亦分送各国主教团及天主教大学并征求意见。1980年再将修订草案交委员会枢机们作书面修正。在将近廿五年的努力工作后,整个法典最后草案呈送若望保禄二世(John Paul II, 1978- ),教宗于1983年1月25日颁布新法典。(《天主教东方礼教会法典》直到1990年10月才颁布)。
(7) 新法典公布后,中国主教团委托秘书长王愈荣主教负责召集专家组成翻译小组分工翻译及审阅;于1985年3月正式出版,名为《天主教法典》。
参考书目:
Coriden, J. A., Th. J. Green and D. E. Heintschel, eds. The Code of Canon Law: A Text and Commentary. New York: Paulist Press,1985.
Lynch, J. E. "Canon Law." Komonchak, 149-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