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本位
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经济法三大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一)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
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
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
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
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
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念解析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行为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领域,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两个方面。
2.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事项,包括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3. 本位原则本位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以某种特定的价值或标准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和处理问题。
例如,在金融业中,以风险控制为本位原则。
三、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内涵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社会利益优先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该承担起环境责任,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2. 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
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薄弱的群体之一。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发展模式。
政府应该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四、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公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正。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行为等措施,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控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社会本位理念是非常重要的,它强调法律规范应当以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自由为目的,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具体而言,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领域的实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应当促进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鼓励和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经济法要求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时遵守法律规范,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员工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2. 保障公共利益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应当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和调控,防范和解决市场失灵和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等。
3. 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社会本位理念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和全面发展,在经济法领域,就要求法律规范应当保障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的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和社会保障等。
1. 完善法律体系要推进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领域的实现,就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形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治环境。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和调控3. 强化司法保护4. 提高社会参与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参与度,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集体智慧,形成共识,促进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
经济法本位
关于经济法社会本位说的探讨已经不是一个新课题了,但是,随着社会政治、文化,尤其是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变化也是不容忽视的。
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了对经济法的重新定位。
因此,对经济法“社会本位”的重新思考成为必然。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论按照多数学者的观点,民商法立足于“个体本位”,行政法立足于“国家本位”,而经济法由于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则应该立足于“社会本位”。
从表面上看社会本位貌似为个体本位和国家本位的加和,实质则不然。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
但是,社会利益却不可能是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简单整合。
国家利益有时可以涵盖个体利益,但时常又与个体激烈冲突。
而社会利益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的。
从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市场失灵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源,针对市场失灵,国家采取法律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干预,经济法应运而生。
尔后,国家干预失灵,过度干预时有发生。
面对政府的失灵,人们为了保障政府干预的高效率对其进行规制。
在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因是市场幼稚和不完善,经济法一方面促进市场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一方面又在保证国家干预的基础上规范干预行为。
现代经济法从纯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转变为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的手段,它的宗旨也相应地由克服市场失灵变为克服市场和政府两个失灵。
因此,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为了通过对市场的规制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最终保障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其最终目的仍然是社会的整体进步。
二、对社会本位的新理解目前有学者提出了“发展本位”的观点,主张以“发展”本位以代替社会本位。
这应该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说法,但是它把发展独立于社会本位,甚至与社会本位置于平等的地位来谈,也许并不能站住脚。
者认为,经济法仍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只不过是判断社会利益的标准发生了变化。
(一)发展的要求是社会利益的新标准1发展是社会利益实现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宏大的发展问题,本身就是针对市场失灵提出来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政府当然具有不可替代的、无与伦比的优势。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案例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案例案例:环保公司诉某大型工厂污染环境案。
话说有这么一个小镇,原本山清水秀,镇里的居民们安居乐业。
但是呢,突然来了一个大型工厂。
这个工厂啊,那可是赚钱赚得盆满钵满的,可它赚钱的同时,却干了不少坏事。
它每天排出大量的污水,那些污水就像恶魔一样,把小镇附近的河流搞得乌烟瘴气,河水又黑又臭,河里的鱼啊虾啊都死得差不多了;还排放刺鼻的废气,搞得天空总是灰蒙蒙的,居民们都不敢轻易开窗透气,出门还得戴着口罩,时不时就有人因为这糟糕的空气咳嗽生病。
这时候,有一家环保公司站了出来。
这家环保公司呢,它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是从整个小镇的社会利益出发。
按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这环保公司就像是小镇的守护者。
环保公司把这个大型工厂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环保公司指出,这个工厂的污染行为严重损害了整个小镇的生态环境,影响了居民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这可不是简单的工厂和某个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关系到整个小镇这个社会群体的大事。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呢,社会本位原则强调的就是要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这个案子里,小镇的良好环境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部分。
虽然工厂可能会说自己生产也是为了发展经济,能创造就业岗位,交很多税。
但是,它不能以牺牲整个小镇的环境和居民的健康为代价呀。
最后呢,法院判决大型工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减少污水和废气的排放,还得赔偿因为污染给小镇造成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很好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不是只看某个企业的利益或者某个个体的得失,而是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就像这个小镇,环境好了,大家都受益,这才是最重要的,总不能为了一个工厂的利益,让整个小镇的人都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吧,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 ,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包 括市场调节、计划指导、 行政干预、法律规范等。 这些方法相互补充、相互 协调,共同作用于经济关 系的调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经济法应当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防范和 化解各种经济风险,维护国家的主权、领 土完整和经济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的重要战略,经济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生态文 明建设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融合与互动
与民法、商法的融合
01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等法律领域存在密切的联系,需要在实践
中不断协调和完善。
与行政法的互动
02
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密切的联系,行政法对经济法的实施和监
06 经济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趋势
国际经济法重要性和 地位日益凸显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 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在 保障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国际合 作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与 变革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 贸易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以 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形势和需求。
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随着国际投资的不断扩大和复杂 化,国际投资法也在不断修订和 完善,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 国际投资合作。
中国经济法的改革与发展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经济法的改革与发展需要进 一步深化,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实施
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新阶段,经济法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创新发展的支持和保障。
01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概 述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 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 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当前我国经济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及其评述-精品文档
当前我国经济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及其评述一、我国经济法概况及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基本含义众所周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的影响,又由于历史的原因受到东欧和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影响。
二者国家具有不同的立法背景、风格和理念,使得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也比较大。
存在诸如综合经济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需要国家干预论、国家协调说、纵横统一说、密切联系说和宏观统一说等多种学说,尚无权威统一的认识和定义。
笔者综合这些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全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目标出发,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经济自由和权利,通过国家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公共管理工具对具有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二是关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对外贸易法》、《统计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关于国家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如《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等;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经济法要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坚持一定的价值理念模式,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模式主要是个人与社会本位的分歧。
因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辩证关系,这使得经济法的立法或施法过程中面临着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孰轻孰重”或者说“如何正确处理或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而“本位”主要包含着“主要”、“主导”、“优先”、“着重”的意思。
基于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个人本位”指的是经济法设计中优先考虑保护个人利益,强调公民个人的经济自由和权利,经济法的设计主要是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国家机器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
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设计中优先考虑保护社会利益,在某些必要的时候为了社会而牺牲个人利益被认为是正当与合理的。
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新论
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新论法的“本位”是指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
人们常常从“本位思想”出发去考察一个法律部门,确定其调整对象、范围等问题。
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一个部门法区别于另一个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通过认识经济法的本位去揭示经济的本质,进而确定其调整对象与范围,这是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现象进行解释与论证的重要途径之一。
目前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这几乎被奉为公理。
经济法基础理论就在这个公认前提之下开展。
然而,众所周知,目前经济法理论界对上述理论问题依然存在较大分歧。
笔者认为,与其停留在问题的表层作无谓的论战,不如追本朔源,对经济法这一公认前提进行必要的检讨。
一、社会本位:困难与缺陷社会本位即社会利益本位。
当前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涉及调整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存在三种不同的本位思想:国家利益本位、个体利益本位和社会利益本位。
具体地说,行政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民商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进一步地分析很快就遇到了困难。
(一)社会利益本位的困难1、经济法与民商法。
民商法是典型的市民社会的法律,既保护个体的利益,也保护市民社会整体的利益。
特别是经过“法律的社会化”,民商法经历了“近代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
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现代模式的重要原则。
民商法不仅通过对个体利益的的保护来促进社会利益,而且通过对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的限制、通过对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之采用直接保护社会利益。
社会本位论对此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
2、经济法与行政法。
社会本位论认为,行政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这里不仅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分是一个理论难题,而且对行政法的认识有失偏颇,受到来自行政法的强烈挑战。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将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利益的需求,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关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误解”。
1任何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备“正当性”,这个正当性就是社会公共利益。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社会本位是一个重要的理念。
在本文中,我将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的目的。
首先,什么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经济学中,社会本位是指所有公民的利益和福利应该是最优先的考虑因素。
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即法律制定和执行应该以保障公民经济权益为出发点。
这种理念的实现,既要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也要积极地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为什么要实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首先,以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升,还可以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的稳定性。
其次,从公民角度考虑,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防止市场动荡或者产品降低质量给大众带来的损失,保证社会安全和稳定。
那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如何贯彻实施呢?首先,认真执行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惩罚。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双重因素,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社会监管,支持和鼓励公民和社会参与到经济法的执行中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
最后,多措并举加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要通过增加宣传、提高司法效率、加强执法规范化、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等措施,不断推动经济法在社会中受到更好的实施和认可。
总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又是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政府、企业和公民一起努力,共同促进市场稳定,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指在制定、实施和适用经济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方面进行探讨。
1. 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首先体现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全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这就要求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之上的,不偏袒某一特定群体或利益集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 维护公平竞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还要求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真正依靠自身的竞争实力和产品质量取得市场份额,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使命。
经济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垄断地位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4. 经济法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协调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规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其他法律体系相互协调。
经济法与劳动法、环境法、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法律体系要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加强立法保障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必须加强立法保障。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各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要在立法时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并建立健全的立法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它的社会本位理念指的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追求社会公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和体现。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强调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的自由度和竞争的存在,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保证社会利益不受损害。
经济法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济法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限制,防止市场失衡和资源扭曲分配。
经济法还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经济法通过设立法律制度,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经营管理等进行规范,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制定并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措施,经济法可以引导经济资源的配置,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还倡导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对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旨在保护环境、防止资源浪费,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利用。
经济法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进行限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措施,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
政府应该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政府还需要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经济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双赢。
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也需要不断提高。
经济参与者需要依法经营、守法纳税,遵守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公平。
公民应该增强对法律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学校、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推广经济法的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这些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等等来约束调整,但这些社会关系变得尖锐后,矛盾冲突加剧,衍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属性发生了质变,需要国家的调节,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就如自由竞争的无限度发展产生了垄断,垄断反过来又抑制了竞争,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社会危机。
这些关系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即以社会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体现在其立法宗旨上。
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它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个别利益或个体利益。
这一宗旨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从而确保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调整对象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
经济法通过对这些环节的调节和控制,实现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再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法律实施上。
经济法的法律实施,需要依靠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
其中,政府的作用在于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市场的作用在于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社会的作用在于监督政府和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价值取向上。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秩序。
其中,公平是核心价值,效率是重要目标,秩序是基本要求。
经济法通过实现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其基本原则和灵魂。
它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法律实施和价值取向等多个方面。
只有坚持社会本位,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在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其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保护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社会本位理念是指经济法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利益为宗旨,强调法律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对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从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实现路径和关键要素等方面入手,探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侧重调整社会关系,二是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第一,侧重调整社会关系。
经济活动是人们在社会条件下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以调整和规范这些社会关系为核心任务,通过设立各种法律制度和规则,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等,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第二,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经济法的目标不仅仅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要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但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实现路径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探索多种途径和手段,包括法律制度的构建、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责任的强化等多个方面。
第一,构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只有制定健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使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培育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重要支撑。
在经济活动中,法治精神要求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遵守合同,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经济法也需要与社会本位理念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的目标。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进行深入探讨。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其立法和执行应当以社会本位为核心。
所谓社会本位,是指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导向,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与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社会公正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还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市场失灵和利益过度集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2.保障社会安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合法化,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创新与发展,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提供法律支持,鼓励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的相关内容,通俗来说就是在立法和执行经济法时,要以最大化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经济秩序,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就是如何实现这一理念。
如果我们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下面就对实现这一理念的方法进行详细探讨。
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只有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制度。
它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具有社会本位的理念。
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理念是指经济法应以社会利益为中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障人民民主、自由等权利。
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从法律制度构建、行政和司法实施三个方面进行。
在法律制度构建方面,要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经济法的法律目标和价值导向。
经济法要以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经济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自由和公平竞争。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形成覆盖经济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确保经济活动在法律约束下进行。
在行政实施方面,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政府应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制定和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的经济政策,防范和解决经济风险,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行政机关还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处理经济纠纷,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公平和有序。
在司法实施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对经济案件的审判实效。
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审理经济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法官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指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确保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要实现这一理念,需要从法律制度构建、行政和司法实施三个方面进行。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管,提高司法实效,才能真正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
摘要: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现代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
一、确立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经济法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同时,在解决政府失灵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法存在的独特价值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国家制定经济法最直接的目的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解决两个失灵是经济法的宗旨所在,也是社会本位原则的宗旨所在。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
市场主体是自利型的,它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市场本身又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市场在运行过程中还会迷失方向;而国家则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可以克服市场本身所带有的缺陷。
国家的这种特性是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能有的。
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与市场机制共存亡。
所以,要让市场机制本身来对市场失灵加以克服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的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针对不同缺陷采取相应具体制度加以矫正,以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最终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
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
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6.经济法的本位、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素
• (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 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 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 • (2)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 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体现经济 法权力(利)义务内涵;二是可以作为执法和 适法之依据。 • (3)特定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 有的原则,必须鲜明地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 独具之特色。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 回顾法的效益价值内涵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效益价值的涵义
•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在于宏观的、长远的经济效 益,其经济效益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具体表现 在: • 1.优化资本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经济运行效果 的优化; • 2.引导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减少经济运行的代 价; • 3.协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 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 回顾法的秩序价值内涵
《经济法》第六讲
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
经济法秩序价值涵义
• 经济法作为市场调节机制失灵的救助法,其目的 在于调整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经济关系,这一调 节是通过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统制的协调、市场主 体的经济权利与国家干预权力的平衡来划定、分 配、调整经济利益,协调经济运行矛盾,改革社 会关系,从而实现一种适合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 持续发展的秩序状态。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 反垄断法案例:美国微软公司被欧盟委员会认定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因为该公司将其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
从而排挤了竞争对手。
这个案例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德国汉高公司起诉另一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但最终败诉。
原因是汉高公司在市场上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其专利权的行使会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防止市场垄断和维护公平竞争。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美国麦当劳公司被指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该公司在新泽西州的一家餐厅提供的消毒水中检测出了致癌物质。
虽然麦当劳公司辩称该消毒水符合联邦法律标准,但最终还是支付了巨额罚款并与原告达成和解。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
4. 环境保护法案例:美国杜邦公司被指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因为该公司在新泽西州的一家工厂排放了有毒物质,导致附近居民的健康受到影响。
虽然杜邦公司辩称其排放符合联邦法律标准,但最终还是支付了巨额罚款并与原
告达成和解。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维护人类健康。
这些例子表明,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旨在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社会责任作为行为准则和目标导向,以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法律作为约束和规范的依据,实施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经济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这种理解下,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依法纳税。
纳税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通过纳税,经济主体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财政支出,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为实现社会公平与发展贡献力量。
其次,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而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充分竞争的原则,不得有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再次,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履行劳动法律义务。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经济主体应确保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如合理的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安全保护等。
经济主体要兑现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推动社会公正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此外,经济法还要求经济主体履行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越来越突出,经济主体应当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减少污染排放、资源有效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最后,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经济主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通过捐款捐物、扶贫济困、参与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以法律为基础,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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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社会本位说的探讨已经不是一个新课题了,但是,随着社会政治、文化,尤其是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变化也是不容忽视的。
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了对经济法的重新定位。
因此,对经济法“社会本位”的重新思考成为必然。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论按照多数学者的观点,民商法立足于“个体本位”,行政法立足于“国家本位”,而经济法由于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则应该立足于“社会本位”。
从表面上看社会本位貌似为个体本位和国家本位的加和,实质则不然。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
但是,社会利益却不可能是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简单整合。
国家利益有时可以涵盖个体利益,但时常又与个体激烈冲突。
而社会利益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的。
从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市场失灵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源,针对市场失灵,国家采取法律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干预,经济法应运而生。
尔后,国家干预失灵,过度干预时有发生。
面对政府的失灵,人们为了保障政府干预的高效率对其进行规制。
在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因是市场幼稚和不完善,经济法一方面促进市场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一方面又在保证国家干预的基础上规范干预行为。
现代经济法从纯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转变为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的手段,它的宗旨也相应地由克服市场失灵变为克服市场和政府两个失灵。
因此,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为了通过对市场的规制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最终保障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其最终目的仍然是社会的整体进步。
二、对社会本位的新理解目前有学者提出了“发展本位”的观点,主张以“发展”本位以代替社会本位。
这应该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说法,但是它把发展独立于社会本位,甚至与社会本位置于平等的地位来谈,也许并不能站住脚。
者认为,经济法仍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只不过是判断社会利益的标准发生了变化。
(一)发展的要求是社会利益的新标准1发展是社会利益实现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宏大的发展问题,本身就是针对市场失灵提出来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政府当然具有不可替代的、无与伦比的优势。
也就是说,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都是实现发展的手段,是解决发展问题的方式。
诸如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等问题,都是与发展的策略有一定关系,而要改变这种状况的目的正是满足发展的最高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有效干预解决这些问题,但它并不能满足发展的最终要求。
在我国全面建设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又要求政府适当干预,经济法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就要求其必须找到二者之间的最佳契合点。
因此,只要社会有利益实现的愿望,就有发展的要求,发展是社会利益实现的本质需求。
2发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的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因为没有一个严格的、具体的标准,无法判断如何才能满足社会利益所追求的效果,使得社会本位说曾一度遭到批评。
事实上,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首先是个体利益,然后才是社会利益。
经济法是通过保障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与持续化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的这三个方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最大化是前提,普遍化是根本,持续化是升华。
同时,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是发展的全面要求,普遍化源于发展的协调要求,同理,持续化也就是可持续要求,这就使发展与个体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
只有个体利益得到落实,社会利益才能有所体现。
也就是说,社会利益的实现才是发展的最终目的。
因此,发展并不能成为与社会利益平起平坐的经济法的本位,它与社会利益紧密联系、息息相关,无法脱离出来独立成说,而只能说发展所设定的要求就是社会利益的具体标准。
(二)社会本位的现代含义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对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在这过程中,一些人失去原有的利益,另外一些人获得新的利益。
但是,无论怎样分配,社会的总体利益非但没有缺失,还恰好能够保证实现利益的扩张。
经济法也是同样道理,经济法规范的制定是以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配置为目标,利用或市场调节、或政府干预的手段进行分配。
但是以往的社会本位的概念并没有提出社会利益实现的具体标准,没有界定范围和解释含义,使得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分配缺乏理论上的依据。
现在,发展的观点给了我们一个新的方向,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目标给了社会利益的实现一个具体的标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也使得社会利益在理论层面上有了一定的界定。
1现代经济法仍然要选择社会本位首先,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的最大弱点莫过于缺乏足够的自我调节机能。
其次,以宏观调控领域为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都存在一个资源的优化配置的问题,而这又是社会利益实现的要求,这些没有经济法的作用都是根本办不到的。
同时国家享有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有足够的理由干预经济,这时,个体利益往往受到忽视。
经济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经济法的基础,同时经济法比民法或行政法更加注重于社会的效益,往往是可以以牺牲小个体利益为代价,但也可以以控制行政权力为目的的。
因此,是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决定了它必须要始终选择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2调整重心的转移确定了社会本位新概念经济法的发展虽然不能抛弃社会利益的本位,但是却有了新的要求。
我国由于政府适度干预的介入,经济法已经由侧重于市场规制法转向于宏观调控法。
实践中,国家干预在原始、积极、消极、全面和混合五个干预阶段中存在着反复和不稳定性,往往呈现出“物极必反”的现象,国家干预和自由放任并没有找到适当的临界点。
所以,衡量干预是否有效的最根本的,也是唯一的标准就是看这种干预是否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促进还是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这就由社会利益是否实现来判断。
由于现代经济法调整重心的转移,社会利益的实现标准也有所改变。
我们要求无论个人还是社会不但能够实现当前的利益,还要能够实现长远的利益。
这种转变同时也是一种标准的提高所谓的本位是指“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者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泛指事物的基础或计算标准”,其在法律范畴的应用主要指法律的基础、法律考量的出发点。
具体到经济法范畴,经济法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所必须考量的出发点,是贯穿着经济法产生、发展以及完善过程中的重要的经济法概念和内涵。
在经济法本位上存在着社会本位和发展本位之争,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经济法产生的里程,还是从经济法的指导思想,亦或从经济法的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都把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稳定和发展作为出发点进行考量,即把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本位。
一、经济法产生与完善的历程决定了经济法本位为社会本位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经历了“管制经济法”产生阶段、“干预经济法”发展阶段和“调控经济法”完善阶段等三个阶段。
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各国政府对于社会经济基本上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态度,选择做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在开始的阶段中,它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推广,政府对于经济发展不能仅仅作为一个“守夜人”的角色,而需要适当地对社会经济加于干预、调节和协调管理,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由此,现代意义经济法便应运而生。
“管制经济法”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它的产生直接源于国家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对经济管制需要,是国家基于社会经济的安全、稳定和发展等出发点而产生发展,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需求。
人类社会发展到进步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较为突出地表现出来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的实现,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而发展,对经济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这些措施、政策、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就表现为“干预经济法”。
对经济的管制和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在对经济法发展历程的反思中人们开始对于政府如何管理社会经济的形式的认识趋于合理、科学,“调控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并得到发展,“调控经济法”的出发点也在于政府如何管理社会经济以便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的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与完善的里程伴随着社会本位在经济法中的体现,伴随着经济法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本位的落实。
二、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决定了经济法本位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贯穿着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原则性、抽象性指导意义的思想,也伴随着经济法的健全而完善。
在我国从经济法产生,先后出现了经济发展为中心思想观、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
每一阶段的指导思想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前两种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现象,经济发展为中心思想观片面地强调了社会经济中的经济单方面的发展,缺乏整体协调发展的全局思想,同时,可持续发展观促进了经济法的发展,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相比而言,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科技全面协调发展,体现统筹、协调的功能,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
科学发展观一产生就注定成了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统筹着经济法运行的整个过程。
作为经济法指导思想的科学发展观更直接体现了经济法本位是社会本位这一命题。
三、经济法的部门法体系体现了经济法本位是社会本位经济法从一开始,并不是单枪匹马地为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和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而服务的,它是一个整体,是有一系列的子法规有机构成的部门法。
经济法的部门法体系从大的方面包括了宏观调控法和微观控制法,宏观层面上包含了财政政策调节法、金融政策调节法和产业政策调节法三者有机组合而成的政策调节法和由调整计划编制和协调以及计划控制的计划管理法与对具体部门如金融、商品流通、物价稳定方面进行监管的部门监管法有机组合而成的宏观控制法两大部分;在微观层面主要包括了供求控制法、秩序控制法和经济主体行为控制法。
经济法的部门法体系,较为具体地从宏观调控和微观控制两方面实现经济法的功能,较为全面、详细地体现出经济法在于保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本位的正确认识对于正确把握经济法的本质及其功能目标与经济法的理论认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实现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和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为目的的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理论考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对于中国当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完善和经济法部门法的整体健康发展有关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