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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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社会本位说的探讨已经不是一个新课题了,但是,随着社会政治、文化,尤其是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变化也是不容忽视的。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了对经济法的重新定位。因此,对经济法“社会本位”的重新思考成为必然。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论

按照多数学者的观点,民商法立足于“个体本位”,行政法立足于“国家本位”,而经济法由于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则应该立足于“社会本位”。从表面上看社会本位貌似为个体本位和国家本位的加和,实质则不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但是,社会利益却不可能是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简单整合。国家利益有时可以涵盖个体利益,但时常又与个体激烈冲突。而社会利益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的。从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市场失灵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源,针对市场失灵,国家采取法律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干预,经济法应运而生。尔后,国家干预失灵,过度干预时有发生。面对政府的失灵,人们为了保障政府干预的高效率对其进行规制。在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因是市场幼稚和不完善,经济法一方面促进市场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一方面又在保证国家干预的基础上规范干预行为。现代经济法从纯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转变为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的手段,它的宗旨也相应地由克服市场失灵变为克服市场和政府两个失灵。因此,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为了通过对市场的规制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最终保障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其最终目的仍然是社会的整体进步。

二、对社会本位的新理解

目前有学者提出了“发展本位”的观点,主张以“发展”本位以代替社会本位。这应该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说法,但是它把发展独立于社会本位,甚至与社会本位置于平等的地位来谈,也许并不能站住脚。者认为,经济法仍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只不过是判断社会利益的标准发生了变化。

(一)发展的要求是社会利益的新标准

1发展是社会利益实现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宏大的发展

问题,本身就是针对市场失灵提出来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政府当然具有不可替代的、无与伦比的优势。也就是说,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都是实现发展的手段,是解决发展问题的方式。诸如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等问题,都是与发展的策略有一定关系,而要改变这种状况的目的正是满足发展的最高要求。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有效干预解决这些问题,但它并不能满足发展的最终要求。在我国全面建设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又要求政府适当干预,经济法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就要求其必须找到二者之间的最佳契合点。因此,只要社会有利益实现的愿望,就有发展的要求,发展是社

会利益实现的本质需求。

2发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因为没有一个严格的、具体的标准,无法判断如何才能满足社会利益所追求的效果,使得社会本位说曾一度遭到批评。事实上,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首先是个体利益,然后才是社会利益。经济法是通过保障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与持续化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的这三个方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最大化是前提,普遍化是根本,持续化是升华。同时,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是发展的全面要求,普遍化源于发展的协调要求,同理,持续化也就是可持续要求,这就使发展与个体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只有个体利益得到落实,社会利益才能有所体现。也就是说,社会利益的实现才是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发展并不能成为与社会利益平起平坐的经济法的本位,它与社会利益紧密联系、息息相关,无法脱离出来独立成说,而只能说发展所设定的要求就是社会利益的具体标准。

(二)社会本位的现代含义

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对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在这过程中,一些人失去原有的利益,另外一些人获得新的利益。但是,无论怎样分配,社会的总体利益非但没有缺失,还恰好能够保证实现利益的扩张。经济法也是同样道理,经济法规范的制定是以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配置为目标,利用或市场调节、或政府干预的手段进行分配。但是以往的社会本位的概念并没有提出社会利益实现的具体标准,没有界定范围和解释含义,使得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分配缺乏理论上的依据。现在,发展的观点给了我们一个新的方向,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目标给了社会利益的实现一个具体的标准,

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也使得社会利益在理论层面上有了一定的界定。

1现代经济法仍然要选择社会本位首先,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的最大弱点莫过于缺乏足够的自我调节机能。其次,以宏观调控领域为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都存在一个资源的优化配置的问题,而这又是社会利益实现的要求,这些没有经济法的作用都是根本办不到的。同时国家享有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有足够的理由干预经济,这时,个体利益往往受到忽视。经济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经济法的基础,同时经济法比民法或行政法更加注重于社会的效益,往往是可以以牺牲小个体利益为代价,但也可以以控制行政权力为目的的。因此,是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决定了它必须要始终选择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2调整重心的转移确定了社会本位新概念

经济法的发展虽然不能抛弃社会利益的本位,但是却有了新的要求。我国由于政府适度干预的介入,经济法已经由侧重于市场规制法转向于宏观调控法。实践中,国家干预在原始、积极、消极、全面和混合五个干预阶段中存在着反复和不稳定性,往往呈现出“物极必反”的现象,国家干预和自由放任并没有找到适当的临界点。所以,衡量干预是否有效的最根本的,也是唯一的标准就是看这种干预是否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促进还是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这就由社会利益是否实现来判断。由于现代经济法调整重心的转移,社会利益的实现标准也有所改变。我们要求无论个人还是社会不但能够实现当前的利益,还要能够实现长远的利益。这种转变同时也是一种标准的提高

所谓的本位是指“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者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泛指事物的基础或计算标准”,其在法律范畴的应用主要指法律的基础、法律考量的出发点。具体到经济法范畴,经济法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所必须考量的出发点,是贯穿着经济法产生、发展以及完善过程中的重要的经济法概念和内涵。在经济法本位上存在着社会本位和发展本位之争,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经济法产生的里程,还是从经济法的指导思想,亦或从经济法的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都把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稳定和发展作为出发点进行考量,即把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本位。

一、经济法产生与完善的历程决定了经济法本位为社会本位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经历了“管制经济法”产生阶段、“干预经济法”发展阶段和“调控经济法”完善阶段等三个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各国政府对于社会经济基本上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态度,选择做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在开始的阶段中,它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推广,政府对于经济发展不能仅仅作为一个“守夜人”的角色,而需要适当地对社会经济加于干预、调节和协调管理,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由此,现代意义经济法便应运而生。“管制经济法”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它的产生直接源于国家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对经济管制需要,是国家基于社会经济的安全、稳定和发展等出发点而产生发展,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需求。人类社会发展到进步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较为突出地表现出来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的实现,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而发展,对经济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这些措施、政策、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就表现为“干预经济法”。对经济的管制和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在对经济法发展历程的反思中人们开始对于政府如何管理社会经济的形式的认识趋于合理、科学,“调控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并得到发展,“调控经济法”的出发点也在于政府如何管理社会经济以便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的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经济法的产生与完善的里程伴随着社会本位在经济法中的体现,伴随着经济法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本位的落实。

二、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决定了经济法本位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贯穿着经济法制

定和实施的具有原则性、抽象性指导意义的思想,也伴随着经济法的健全而完善。在我国从经济法产生,先后出现了经济发展为中心思想观、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每一阶段的指导思想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前两种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现象,经济发展为中心思想观片面地强调了社会经济中的经济单方面的发展,缺乏整体协调发展的全局思想,同时,可持续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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