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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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办法
(修订案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妥善解决市辖三区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辖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对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可按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市辖三区内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2亩(以户为单位),且在
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员,其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辖三区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未以城镇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具体纳入人数原则上应按所征土地面积与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土地总面积的比率等情况考虑确定。
第二章对象及确认程序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入学、入伍前户口在农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服刑、劳教前户口在农村的服刑、劳教人员;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按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到位的超计划生育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社会保障对象:历次征用土地中转城安置的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离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居住人员;未按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
规处理到位的超计划生育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土地征收主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将征地批文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提供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拟征收土地面积、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土地总面积表,及经公安部门、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核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际人数和名单。
第七条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报,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市或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就业培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为主,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九条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第十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
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每人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八条符合被征地农村社会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16周岁以下的(含16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到达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第九条符合被征地农村社会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上的,按照自愿参保原则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当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给予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补贴。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者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不享受政府和集体出资给予的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被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自愿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享受相应养老保
险补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养老保险补贴比例为12%,补贴年限为5年,补贴方式为先缴后补。补缴年限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时(1995年10月)起计算,但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
被征地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并已领取养老金的,其养老保险补贴凭缴费收据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贴到位。
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前以城镇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以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时逐年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其养老保险补贴数额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缴费的补贴数额相等,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超出当年应缴标准部分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