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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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赣府发[201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赣府发[201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2014年1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32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4项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省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取消││││审查│资源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2│省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省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取消││││备案│资源厅│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省商务厅│《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取消│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证书年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营资格核准”子项│││││〔2004〕474号)│││├───┼──────────┼──────┼────────────────┼──────┼──────────┤│4│省创新型企业认定│省科技厅省工│《江西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规划(2009-│取消│││││业和信息化委│2012年)》(赣府厅发〔2009〕95号││││││员会│)│││├───┼──────────┼──────┼────────────────┼──────┼──────────┤│5│地热、温泉、矿泉水、│省安全生产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取消│属于“危险化学品、烟│││砖瓦粘土项目安全生产│督管理局│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许可││局令第20号)││业安全生产许可”子项│├───┼──────────┼──────┼────────────────┼──────┼──────────┤│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省安全生产监│《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下放至设区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督管理局│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安监行政主管│││││││部门││├───┼──────────┼──────┼────────────────┼──────┼──────────┤│7│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和省│省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危险化学品、烟│││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督管理局││安监行政主管│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及其尾矿库、省属以│││部门│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下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理人员资格认定”子项│││勘探项目、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8│省属以下单位人员特种│省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督管理局││安监行政主管│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部门│作业人员和煤矿特种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业人员除外)”子项│││)│││││├───┼──────────┼──────┼────────────────┼──────┼──────────┤│9│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省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用、110KV输变电建设│保护厅│务院令第253号)│环境保护行政│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子│││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主管部门│项│││验收│││││├───┼──────────┼──────┼────────────────┼──────┼──────────┤│10 │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用、110KV输变电建设│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的审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1 │设区市范围内使用IV、│省环境│《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生产、销│││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保护厅│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售、使用III类射线装││国务院令第449号)│主管部门│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证核发”子项│││射安全许可│││││├───┼──────────┼──────┼────────────────┼──────┼──────────┤│12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酿造,饮│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料加工,烟草制品,医││》(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药中间体等制药、轻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3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一级公路│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县级垃圾填埋场,供││》(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热、供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4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机械加工│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电子项目(电镀除外)││》(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5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省政府金融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下放至设区市│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批│作办公室│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金融行政主管│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子│││││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部门│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3号)│││├───┼──────────┼──────┼────────────────┼──────┼──────────┤│16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省政府金融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筹││││作办公室│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金融行政主管│建、开业、变更审批”│││││〔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部门│子项│││││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17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省交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水路营业性运输│││许可│运输厅│令第625号)、《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限省内跨设区的│││││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主管部门│市水路营业性运输)”│││││││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8 │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省文化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博物馆处理不够│││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文化行政主管│入藏标准、无保存储的│││文物或标本的审批││12号)│部门│文物或标本的审批”子│││││││项│├───┼──────────┼──────┼────────────────┼──────┼──────────┤│19 │设立全省性互联网上网│省文化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文│文化行政主管││││企业的评可││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32号│部门││││││)│││├───┼──────────┼──────┼────────────────┼──────┼──────────┤│20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省卫生和计划│《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下放至设区市││││注册│生育委员会│法》(卫生部令第24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1 │医疗广告审查│省卫生和计划│《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下放至设区市│││││生育委员会│局、卫生部令第26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2 │权限内渔业捕捞许可│省农业厅│《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下放至设区市││││││法〉的办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3 │技术合同登记│省科技厅│《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24 │小水电上网电价审批│省发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下放至供电区│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和改革│改委令第44号)│域设区市、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委员会││(市、区)价格│格审批”子项││││││主管部门││├───┼──────────┼──────┼────────────────┼──────┼──────────┤│25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省发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放至设区市│属于“企业投资330千│││目核准│和改革│(国发〔2004〕20号)│投资主管部门│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委员会│││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26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省住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二级房地产估价│││质核准│和城乡│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建设行政主管│机构资质核准”子项││││建设厅│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部门││││││》(建设部令第142号)│││├───┼──────────┼──────┼────────────────┼──────┼──────────┤│27 │储量规模为中型(含)│省国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下放至设区市│属于“采矿权设立、延│││以上的非金属采矿权审│资源厅│务院令第241号) │地质矿产行政│续、变更、转让、注销│││批(34个重要矿种除外│││主管部门│审批”子项│││)│││││├───┼──────────┼──────┼────────────────┼──────┼──────────┤│28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省林业厅│《森林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林木采伐许可”│││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林业行政主管│子项│││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部门││││受损的公益类)│││││├───┼──────────┼──────┼────────────────┼──────┼──────────┤│29 │河道采砂许可(除长江│省水利厅│《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国务│下放至设区市││││、鄱阳湖外)││院令第3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水利行政主管││││││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部门││├───┼──────────┼──────┼────────────────┼──────┼──────────┤│30 │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开发建设│││以下、且挖或填土石方│││水利行政主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部门│书审批”子项│││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31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省人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设立技工学校审│││审批│资源和│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人力资源和社│批”子项││││社会保│12号)、《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会保障行政主│││││障厅│人培〔1986〕22号)│管部门││├───┼──────────┼──────┼────────────────┼──────┼──────────┤│32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下放至设区市││││录》外专业、保安、学││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教育行政主管││││前教育、医学类专业开││《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部门││││设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赣教职成字〔2011│││││││〕5号)│││└───┴──────────┴──────┴────────────────┴──────┴──────────┘——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内政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52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52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项,涉及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由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法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主体要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分级审批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实施;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承接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完善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分级审批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目录2014年5月21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

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18
•【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施行日期】2018.10.1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8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18年10月1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的决定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24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将223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下放或者依法委托给有关市县区或者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管委会
实施,其中下放37项、委托186项。

取消、下放事项自规章发布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由省级相关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和委托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下放、委托给有关市县区或者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后续监管,承接机关要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4项)
2.省政府决定下放或者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23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第三批取消、下放43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8项(包括取消部分审批内容的3项),下放管理层级35项(包括下放部分审批内容的19项)。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停止审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在30日内完成交接工作。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8项)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35项)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7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8项)序号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部门1煤炭生产许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5 项。

2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7 项。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卫生厅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00 项。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工作可以在开展放射诊疗许可时一并进行。

4开展戒毒治疗审批卫生厅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03 项5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复制审批省新闻出版局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263 项6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7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属于 2011 年保留项目第 1 项“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的一部分。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同时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我们人民政府决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按照“谁主管、谁审核”的原则,我们人民政府将县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下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下一级政府responsible dept.审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政审批事项:1. 商务、商贸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商业设施审批事项(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外商投资审批事项等等。

2. 建设、投资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

3. 工业、能源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能源行业的规划、建设、生产等行政审批事项。

4. 教育、科技、文化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教育、科研、文艺、专利、商标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5. 卫生、环保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医疗机构设立、卫生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义1. 提高行政效率。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减轻了上级政府的审批压力,有助于加快审批进度,更快地响应企业及社会的诉求。

2. 优化服务环境。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企业和市民可以在更近距离的政府部门办理审批事项,减少了往返距离和缩短了办事时间,提高了服务效率。

3.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政府依然扮演着重要的监管作用,但进一步将市场的决策权下放给企业,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鼓励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释放。

三、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1. 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之间需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责任分工和流程有序,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好,让企业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优化服务环境的改善。

2.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社会和企业有更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增强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再下放41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所有事项在8月底之前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下放权限依法、规范运行。

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绍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2日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共41项)序号下放部门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市级审批权限设定依据市级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内容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注1经信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2经信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至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以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3经信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4条、《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19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审批权市直各开发区委托4经信委供电营业区审批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设立供电营业区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委托5经信委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许可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许可权各区、县(市)委托6经信委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鲜茧收购资格的认定权(证书仍通过市经信委汇总后向省经信委领取)各区、县(市)委托7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5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及医疗、保健人员技术服务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8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关于调整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52号)由社会资本举办的设置床位10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综合医院,床位100张以上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9卫生局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7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0卫生局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各区、县(市)辖区范围内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1公安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公安部门设定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权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2公安局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3公安局焰火燃放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14公安局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审批权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15公安局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典当管理办法》第17条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6公安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项;《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行政
审批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27
•【字号】北政〔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行政审批事
项的决定
北政〔2017〕54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请各地各部门抓好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海北州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海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海北州人民政府决定暂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海北州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附件
1.海北州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71项)
2.海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
备案项目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号】赣府发[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
目的决定
(赣府发[2013]21号2013年8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共计43项。

其中,取消7项、下放34项;有2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再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附件1
(共计7项)
附件2。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盘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给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创造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现就对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出如下决定:一、适用范围适用本决定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区域范围为: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盘锦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基地、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盘锦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区、大洼临港经济区、盘锦石油化工产业园区、盘锦高升经济区。

适用本决定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域范围为“2+7”重点经济区(园区)。

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的内容和承接方式(一)市相关职能部门现将103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总体安排为: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91项;集中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由县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专人代办的行政审批事项12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1)。

(二)对于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的91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按照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的总体要求,各县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承接:1.辽滨沿海经济区目前已具有省级(含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梧政发〔2019〕3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梧政发〔2019〕3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梧政发〔2019〕3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整合审批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桂办发〔2019〕2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市政府决定划转和下放30项行政许可事项至各县(市、区)和有关园区管委会行使(详见附件)。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及时交接,加强对各县(市、区)业务对口部门和有关园区管委会的指导和培训,认真做好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划转、下放的具体工作细则等后续相关工作,确保划转、下放的许可事项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此次行政许可事项划转、下放的具体情况,做好划转、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及时修订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各有关承接部门要主动与市级业务部门对接,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切实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及时编制、修订完善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其他园区管委会待条件成熟后,可以参照本决定,申请承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划转、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措施,确保划转、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监管到位,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呼政发[2014]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呼政发[2014]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呼政发〔2014〕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经对我市现保留的264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审批项目26项,下放管理层级审批项目29项,转为行政服务事项审批项目为4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要求,认真做好此次取消、下放等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附件: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转为行政服务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1月2日附件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6项)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机关处理决定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城建委取消2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占用审批取消3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变更取消4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审批取消5改建、扩建城市燃气建设项目核准取消6招投标审批取消7集体建设用地初审市国土局取消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市规划局取消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务局取消10 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市卫生局取消11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取消12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市商务局取消13 限额以下(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取消立及重要变更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14 城市车辆清洗从业资质许可市城管执法局取消15 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市房管局取消16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取消17 组织机构代码证市质监局取消18 广告经营许可证市工商局取消19 煤炭企业登记取消20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设立审查市科技局取消21市直各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市政府采购中心取消22 市直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取消府集中采购项目23 招拍挂出让土地市土地收储中心取消24 台港澳人员来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许可市人社局取消25 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发放市环保局取消26煤炭经营资格年检的初审取消附件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机关处理决定 1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局下放到旗县区国土局 2 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签发市交通运输局下放到旗县区市交通 3 船舶登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变更登记、船舶注销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5放射工作人员证市卫生局下放到旗县区卫生局 6 放射诊疗许可7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市体育局下放到旗县区体育局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审批市文化广电局下放到旗县区文化广电局9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10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11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用地进行宣传、庆典、节市城管执法局下放到旗县区城管执庆、商业体育活动审批法局12 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审批13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市粮食局下放到旗县区粮食局14 植物检疫证市林业局下放到旗县区林业局15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6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市食药监管局下放到旗县区食药监17《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管局18 境内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19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兼营、专卖)开办审批20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换发审批21 进入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市环保局下放到旗县区环保局游的审批(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22因科研需要必须进入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国内)23外国人进入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的审批24 卫星地球上行站一站单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5雷达项目等效辐射功率100瓦以上单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6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27蒙汉文牌匾管理制作厂家资格认定市民委下放到旗县区民委28 呼和浩特市公租住房审核登记市房管局下放到旗县区房管局29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证及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市气象局下放到旗县区气象局附件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转为行政服务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41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 1 台湾居民居留及来往大陆签注市公安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 2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市人社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转为行政服务事项 4 工伤认定转为行政服务事项 5 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定点转为行政服务事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机构资格审定6退休(退职)审批转为行政服务事项7 丧葬、遗嘱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转为行政服务事项8 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商贸、服务型、劳动转为行政服务事项就业服务企业认定9 保险缴费数额、待遇核定转为行政服务事项1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市城建委转为行政服务事项1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转为行政服务事项12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转为行政服务事项13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市国土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14探矿权初审转为行政服务事项15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初审市商务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16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转为行政服务事项17 二级运动员、裁判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市体育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员资格的确认18 住房公积金支取及个人公积金贷款市房管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19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市气象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供的气象资料的审查20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市质监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21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转为行政服务事项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转为行政服务事项23 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24 驯养、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申请表市林业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25 药品批发经营许可事项变更(企业法定代市食药监管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质量管理负责人变更)26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事项变更转为行政服务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质量管理负责人变更)27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批发、连锁转为行政服务事项总部)事项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2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人转为行政服务事项员登记29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市土地收储中心转为行政服务事项30 国际、国内旅行社设立市旅游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31 税务登记市地税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32 税务登记市国税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33 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市水务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34 坝顶兼做公路批准转为行政服务事项35蓄滞期内非防洪工程防洪设施验收审批转为行政服务事项3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转为行政服务事项37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审批减免房产税市地税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38 律师事务所年检初审市司法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39审查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转为行政服务事项40 《律师执业证》注册初审转为行政服务事项41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市民政局转为行政服务事项——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关联、相近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全链条”下放给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实施,增强下放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协同性、联动性,市政府决定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做好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沟通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要应放尽放,严禁截留,不得出现放权不协同、不配套等问题;对下放事项要进一步明晰市、区县权限,同时加强对承接单位的培训和指导,完善衔接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各区县政府要尽快制定具体承接办法,明确承接机构,落实承接措施,确保及时有效承接到位。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指南,动态管理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附件:协同配套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重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4日附件协同配套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处理决定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国土房管局将下放给区县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同步下放给区县国土主管部门实施。

市国土房管局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市城乡建委将区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下放给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24施行日期2014.11.24文号辽政发〔2014〕3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

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5项,其中:取消64项,下放88项,暂停3项)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三、省教育厅(6项)(一)取消4项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四、省民委(2项)(一)取消1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五、省公安厅(2项)(一)取消1项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1项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省司法厅(4项)(一)取消1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九、省国土资源厅(9项)(一)取消4项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二)下放4项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三)暂停1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十、省环保厅(2项)(一)取消1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十一、省交通厅(下放4项)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二、省农委(3项)(一)下放2项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暂停1项相邻省间引种审批十三、省水利厅(8项)(一)取消4项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二)下放4项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四、省林业厅(5项)(一)取消3项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项)(一)取消4项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4.渔船承造许可(二)下放12项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六、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十七、省文化厅(8项)(一)取消5项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项)(一)取消6项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地税局(4项)(一)取消2项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二)下放2项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二十、省质监局(2项)(一)取消1项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二)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项)(一)取消5项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2.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4.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5.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二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11项)(一)取消5项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2.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6项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14项)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2.肉制品生产许可3.饮料生产许可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5.罐头生产许可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8.酒类生产许可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11.蜂产品生产许可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13.乳制品生产许可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二十四、省体育局(6项)(一)取消3项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3.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二)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3.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二十五、省统计局(取消1项)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二十六、省人防办(2项)(一)取消1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二)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1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二十七、省物价局(暂停1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二十八、省知识产权局(取消2项)1.专利广告认定2.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二十九、省畜牧局(4项)(一)取消2项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三十、省煤管局(取消1项)煤炭运输计划审批三十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三十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2.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3.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4.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5.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6.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共计71项,其中:取消37项,下放27项,其他7项)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民爆科研立项备案(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3.民爆科技成果鉴定(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4.镁硼滑石岫玉行业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二)转移至省轻工联合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会同省工艺美术协会管理1项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二、省教育厅(2项)(一)取消1项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二)下放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三、省民委(7项)(一)取消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调整为日常管理6项1.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3.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5.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6.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四、省民政厅(下放3项)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涉韩、涉台以外的大连市管辖范围的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大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五、省财政厅(取消1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1项)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七、省国土资源厅(取消4项)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2.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矿业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4.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项)(一)取消3项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二)下放2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城建监察(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九、省交通厅(下放5项)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十、省农委(取消2项)1.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2.蚕种检验机构认定十一、省水利厅(取消1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二、省林业厅(取消1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十三、省服务业委(下放至市级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十四、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十五、省国资委(取消1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六、省地税局(取消1项)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七、省质监局(5项)(一)取消3项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3.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二)下放2项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委托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项)(一)取消1项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二)下放2项1.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下放至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下放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6项)(一)取消5项1.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2.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4.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二十、省体育局(取消2项)1.对全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二十一、省物价局(8项)(一)取消2项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二)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污水处理费定价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3.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4.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5.查档费定价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二十二、省中小企业局(下放至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号】粤府[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粤府〔20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部署,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47项行政审批项目。

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7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7项)。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庆政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庆政发[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九届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340项(含分级实施事项170项),下放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554项,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652项,其中取消410项,合并214项,变更为行政审批事项28项。

各县(区)政府、各单位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提出有效措施,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保留的事项,要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对于下放的事项,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培训指导,各县(区)政府要保证承接到位、有效运转;对于调整的事项,要跟进明确职责,加强监管,防止反弹。

各县(区)政府、各单位要继续加大行政审批以外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力度,建立健全动态清理机制,推进行政权力事项法制化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保留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 下放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 取消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4. 合并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5. 变更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大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4日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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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南、市北、李沧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75项,向崂山、黄岛、城阳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32项,向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07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

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

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

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

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

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

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

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
办、市监察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实施,各区、市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

五、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

凡采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受托机关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此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托机关承担;有关工作考核,不列入市级原审批机关考核范围。

六、有关市级审批主管机关要积极配合,指导各区、市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实施,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相关行政审批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和并联审批,保证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无缝衔接、高效便捷,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正常,严禁借机增人扩编。

各区、市在承接审批权限的同时,应清理和减少各类审批事项,并把适合下放的审批和便民事项下放给镇(街道办事处),但不得将青岛市级委托下放的事项再行委托实施。

黄岛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可依据准予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选择确定并公布本辖区委托下放至镇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市监察、法制、编制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责任追
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应下放而不下放、下放不彻底、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滥用行政审批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等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运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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