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放射诊疗法律法规讲稿
1、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或中 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放射影像 医师; 2、放射影像 技师; 3、相关内、 外科的专业技
术人员
专业的放射影 像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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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设备条件
放射治疗
至少有一台远 距离放射治疗 装置,并具有 模拟定位设备 和相应的治疗 计划系统等设 备
核医学
核医学设 备及其他 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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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特点
• 规范性 • 强制性 • 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 • 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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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单位的管理内容
☆ 建设项目管理 ☆卫生防护规章制度 ☆个人剂量等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教育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性标示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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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介绍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2、医疗照射的应用范围广,受照人数多 (年受照总人次数 应用频率)20%/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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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民受照剂量大 医疗照射94.7% 其他(核爆落下灰、职业照射、
核工业和其他) 5.3%; 4、辐射危害隐匿于病人受益之中 5、辐射治病和致病可能同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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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制定的依据
➢ 《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第60号令)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世界上最新型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诊疗技术陆续引进 PET-CT诊断、立体定向、介入放射诊疗、调强适形治疗、放 射性籽粒插置治疗等在我国均已开展。甚至仅在少数发达 国家进行临床试验的质子治疗装置也已开始在国内安家落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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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辐射标准覆盖情况
CT
加速器
钴-60治疗机
后装治疗机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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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 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 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 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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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
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申办程序:
未建机房前,向具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委托具有建 设项目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制作《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 》,《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制作完毕、设计方案制定后, 向具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递交该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书面申请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照图施工。施工完毕安装 机子后,委托具有建设项目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制作《放 射防护效果评价报告表》,待《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制作 完毕后,向具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递交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审查书面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向卫生行政部门递 交《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应的申请材料,获得《放射 诊疗许可证》并进行诊疗项目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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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
若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将会有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处罚金额:100000—500000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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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法律制度和监督专家讲座
重新申请: 改变所从事活动种类或者范围;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 施或者场所。
放射卫生法律制度和监督
第18页
(五)许可证使用期限(重点)
使用期 : 5年
届满,需延续: 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 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延续申 请之日起,在许可证使用期届满前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给予延续;不然,书面通知申请 单位并说明理由。
➢ 放射源安装牢靠性和一些活动部件经常性检测, 对可能出现 问题进行处理, 及时维修。
➢ 不得裸手操作, 更换密闭源零部件时应该使用专门工具和屏 蔽设备。
➢ 定时对工作场所及其环境进行监测, 并对个人剂量进行监测
➢ 密闭源使用1~2年后或要调换、丢失追回等情况时, 应重新 进行性能检验, 确认无污染和误泄漏后方可继续使用。
放射卫生法律制度和监督
第19页
(六)许可证注销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 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 应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 可证申请, 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 给予 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放射卫生法律制度和监督
第20页
三 放射防护管理法律要求(重点)
➢ 设置放射危险警示标志:
放射卫生法律制度和监督
第6页
我国辐射防护发展
1960,国务院颁布《放射性工作人员卫生防护暂 行要求》
1974,颁布《放射防护要求》取代《暂行要求》 1984.12颁布《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简称 《基本标准》。 1989.10.24国务院颁布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即国 务院令第449号,.9.14 (法律地位最高专门法规) 当前现行标准是颁布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公布(重点)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16、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 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17、费用的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 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 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 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 本中据实列支。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 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 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卫生许可的法定性(续):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一 至二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 由原审批部门记录在许可登记 证上。
3、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 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 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 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 验收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 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5、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 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 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和标准。
6、设置放射性标志的法定性 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 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 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 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 工作信号。
7、控制剂量、减少损害 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 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 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 照射。
6、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要求组织放射 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体检和个人剂量检 测。 7、放射从业人员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 待遇没有很好的落实。特别是乡镇医疗 机构没有按要求向放射从业人员发放健 康补贴。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二)2024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二)引言概述:放射卫生是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放射性物质伤害的重要领域。
为了确保放射卫生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放射卫生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展开阐述,总结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正文:一、放射卫生管理体制1. 建立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性。
2. 放射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责。
3. 放射卫生管理体制在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
4. 对放射卫生管理体制的评估和监督。
5. 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和挑战。
二、放射源的控制与监管1. 放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2. 放射源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
3. 放射源监控和安全评估的重要性。
4. 放射源闲置和废弃管理的规定。
5. 放射源的运输和出口限制措施。
三、放射性物质排放和废物管理1. 放射性物质排放的限制和监测要求。
2. 放射性物质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3. 放射性物质废物处理方法和技术要求。
4. 放射性废物的存储和运输规定。
5. 废物管理的监督和追溯体系建设。
四、放射卫生事故的处理与应急响应1. 放射卫生事故管理的基本原则。
2. 放射卫生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3. 放射卫生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法规。
4. 放射卫生事故应急资源的配置和调度。
5. 放射卫生事故的事后处理和风险评估。
五、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新发展1.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更新与修订。
2. 新技术和新材料在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中的应用。
3. 国际标准和国际合作对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影响。
4.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宣传。
5. 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的展望。
总结: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是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对放射源的控制与监管、做好放射性物质排放和废物管理、完善放射卫生事故的处理与应急响应,以及不断更新与发展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实现放射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新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来推动放射卫生事业的发展。
放射卫生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放射卫生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模板范本:放射卫生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本旨在提供有关放射卫生专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供大家参考。
下面将对各个章节的内容进行细化说明。
一、引言- 简要介绍放射卫生专业的背景和重要性- 引出本将涵盖的法律法规范围二、国家级法律法规2.1 放射卫生法- 详细介绍放射卫生法的目的、适合范围和基本原则 - 对放射卫生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详述- 强调法律中的主要义务和责任2.2 辐射防护法- 解释辐射防护法的实施背景和目的- 阐述辐射防护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讨论法律中的主要概念和定义2.3 放射源安全管理条例- 突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目标- 解读条例中的放射源分类和监督管理要求- 详细说明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和处置规定2.4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介绍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背景和目的- 分析管理办法中的评价范围和评价程序- 强调评价结果的使用和监管2.5 其他相关国家级法律法规- 罗列其他与放射卫生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法律法规,并简要介绍其内容和适合范围三、地方性法律法规3.1 省级放射卫生管理规定- 叙述省级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描述规定中的监管机构和职责分工- 讨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3.2 市、县级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解读市、县级管理办法的背景和适合范围- 分析办法中的管理机制和协调机构- 强调各级行政部门的责任和义务3.3 其他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 罗列其他与放射卫生专业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简要介绍其内容和适合范围四、本文所涉及附件- 罗列出本所涉及的相关附件,并简要介绍其内容和作用五、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罗列本文所用到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并提供相应的注释和解释六、总结- 对内容进行回顾和总结- 强调放射卫生专业的法律法规遵守的重要性。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优秀)PPT资料
核医学 PET影像诊断 SPECT影像诊断 γ相机影像诊断 骨密度测量 籽粒插植治疗 放射性药物治疗 其他核医学诊疗工程
放射诊疗工作类别
介入放射学 1. DSA介入放射诊疗 2. 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
诊疗
X射线影像诊断 1. X射线CT影像诊断 2. CR、DR影像诊断 3. 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 4. 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 5. 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
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的医疗机构。
• 目的:
• 保证医疗质量 和医疗平安,保障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患者和公众的健康 权益,
放射诊疗工作类别: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 四、X射线影象诊断
放射诊疗工作类别
放射治疗 立体定向〔γ刀、X刀〕 医用加速器治疗 质子等重粒子治疗 钴-60机治疗 后装治疗 深部X射线机治疗 敷贴治疗 其他放射治疗工程
例?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 十四条 人员 要求: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 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设备要求: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 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其他要求: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 护用品。
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 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 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 级诊疗科目。
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
假设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将会有相应的处分。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处分金额:100000—500000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
申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要求: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
放射卫生法规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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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
3、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 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 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 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谓技术特殊性是 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 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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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概念
放射卫生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几部分 组成。
法,有时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法规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使用中往往不 严格区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法必依的法可以 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任何一种。
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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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
第二阶段:1989-2001: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监督部门进行放射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1989年至1999年期间根据《条例》陆续制定和修
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员管理规定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安全导则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卫生法规的性质
1、规范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 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 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1)单 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2)单位和人员不得 有什么行为;(3)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 到何种处罚。
放射科法律法规
放射科法律法规放射科是医院中一项重要的医疗技术,负责使用辐射设备进行诊断和治疗。
为了确保放射科的安全运行和患者的权益,存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放射科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基本法律法规放射科的运行需要遵守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放射科的操作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原则和规范要求,保障了放射科的安全性和医疗质量。
二、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放射科使用的设备产生的辐射对人体健康存在一定的潜在危害。
因此,放射科必须遵守相关的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如《放射卫生防护法》、《辐射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放射科设备的安全使用标准、辐射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等,确保辐射的控制和管理。
三、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放射科使用的设备属于医疗器械范畴,需要符合相关的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
比如《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销售等方面的要求,保证放射科使用的设备符合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标准。
四、患者隐私保护法律法规放射科涉及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必须依法对其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患者隐私保护的原则和要求,放射科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五、医疗事故处理法律法规在放射科操作中,可能发生医疗事故,对患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和赔偿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放射科的医疗事故,也适用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六、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医疗工作者,放射科从业人员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医院及相关医学协会制定了相关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放射科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综上所述,放射科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国家法律法规、辐射安全、医疗器械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医疗事故处理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
放射性法规培训讲义-re
放射性法规培训讲义简介本讲义旨在介绍放射性法规相关内容,帮助参与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在工作中保持安全和合规。
目录•放射性概述•放射性法规的重要性•放射性法规的分类和内容•放射性工作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放射性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放射性事故与应急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理与排放•放射性设备的采购与管理放射性概述放射性是指物质存在放射性衰变现象,放射性物质能够发出射线或释放能量的性质。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和科学研究等领域,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和环境污染问题。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放射性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处理。
放射性法规的重要性放射性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放射性物质运用安全可控的重要手段。
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人员健康和安全:合理遵守放射性法规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免受辐射伤害,确保其健康和安全。
2.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严格执行放射性法规,有效地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处理,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预防潜在的辐射事故。
3.提升行业信誉和合规度:企业和组织在遵守放射性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工作,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行业的信誉和合规度。
放射性法规的分类和内容放射性法规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放射性物质的定义和分类:法规中会对放射性物质进行定义和分类,以明确适用的范围和管理要求。
2.放射性工作的性质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放射性工作进行分类和界定,包括医疗、工业、科研等领域。
3.放射性工作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明确放射性工作许可的申请程序和审批要求,确保放射性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放射性设备的采购与管理:规定放射性设备的采购、使用和管理要求,包括设备购买许可、定期检查维护等。
5.放射性事故与应急处理:明确放射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要求,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放射性工作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放射性工作许可是指根据放射性法规,向相关机构申请获得从事放射性工作的批准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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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1、监督权的定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 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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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可分离的法定性: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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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生部门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 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 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 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 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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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 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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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要求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 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 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 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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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员要求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 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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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续)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 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河南省卫生厅 赵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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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置与审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 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 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 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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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 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 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 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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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 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 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 格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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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防护(续)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 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 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 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 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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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处罚条款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 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 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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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配备个人计量计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 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 个人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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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人员的培训、体检和建档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 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 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 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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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 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 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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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许可登记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 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 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 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 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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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卫生许可的资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 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 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 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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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患者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 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 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 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 对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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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者的保护(续)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 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 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 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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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者的保护(续)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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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这次学习班的目的
1、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2、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 护条例》 3、贯彻《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4、依法保护放射从业人员健康和福利待遇 5、建立健全全市放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6、加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保护病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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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 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 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 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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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续)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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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续)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 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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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 许可申请。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 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 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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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保部门许可的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 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 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 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 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 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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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
赵连洲
7、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要求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 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 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 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 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 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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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 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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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 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 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 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 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 许可)。
河南省卫生厅 赵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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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 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 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 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 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 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 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