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案例

合集下载

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5篇)

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5篇)

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5篇)第一篇: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之反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案【案件事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2002年该公司将公司住所地迁至北京市海淀区。

2007年3月,被告以原告擅自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为由,向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0日内改正。

原告并未按期改正,被告认为原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事项的行为,拟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前,被告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但被告执法人员以该陈述与案件无关当场未接受。

2007年10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原告送达。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本案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在执法中未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该处罚是否有效?2.是否对于相对人的任何陈述意见都需接受并进行复核?【裁判要旨】根据法院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所作行政处罚无效。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理分析】一、裁判依据及案例评析法院认为,原告自2002年10月起,未在登记住所地从事经营且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迁址,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但是被告在执法中应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若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行为法律关系案例(3篇)

行政行为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市郊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甲公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向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规划局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遂于2018年6月5日作出了准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然而,在甲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过程中,发现规划局在作出准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时,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因素,导致甲公司购置的土地周边环境质量较差,严重影响了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建设。

甲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在作出准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周边环境因素?2. 规划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规划局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规划局在作出准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周边环境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因素,确保规划的实施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经查,规划局在作出准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时,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因素,导致甲公司购置的土地周边环境质量较差,严重影响了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建设。

因此,规划局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关于法定程序,法院认为规划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程序合法。

关于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甲公司有权要求规划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规划局撤销准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2. 规划局重新审查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3. 规划局赔偿甲公司因撤销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行政行为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了以下法律问题:1. 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

行政法律关系_案例(3篇)

行政法律关系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某化工厂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化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生产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完善,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2019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经调查核实,某市环保局发现某化工厂确实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厂进行了处罚。

二、案件经过1. 群众举报2019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超标,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群众举报材料中详细描述了化工厂的排污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

2. 环保局调查接到举报后,某市环保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厂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发现,某化工厂的废水、废气排放确实存在超标现象,且部分环保设施不完善。

根据调查结果,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某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整改环保设施。

(2)对某化工厂违法排污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3)对某化工厂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4. 某化工厂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某化工厂对某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处罚过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依法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5. 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认为某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

某化工厂的复议申请不予支持。

6. 某化工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某化工厂对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7. 人民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案例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案例

•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前者,因为 这种人事管理关系长期被认为是一种“特 别权力关系”,其救济方式只能选择内部 救济方式。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考核。(2)奖励。(3)惩戒。(4) 晋升。(5)回避度。具体来说,上述五项 制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别劳动关 系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此时 公务员的地位与一般劳动者无异,不能以 “特别权力关系”来排斥公务员获取基本物 质生活来源。这种关系主要包括:(1)工 资;(2)福利;(3)保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9条的规定,公务员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退休金 属于公务员的保险的范畴。
案例2
顾俊生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 政拨款给付退休金职责案
案情介绍
• 1983年,原咸阳市第二塑料厂因缺少技术人才,申请 原咸阳市轻工局引进。市轻工局决定,由轻工局技术 科牵头,联系引进对象。当他们了解到陕西纺织器材 研究所工程师顾俊生是搞塑料专业的,符合轻工局引 进需求,就由技术科科长直接与顾联系,并向顾说明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是:优先解决家属的农转非,子 女就业、优先解决住房、对到集体企业的国家干部, 身份不变,工资标准不变,退休待遇按局里管理的干 部对待。随后,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1983年12月27 日,将顾俊生工资关系转到市轻工局,轻工局将顾派 到二塑厂。
• 据此,可以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改选 均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 组织机构,有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亦 有相应保障,因而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虽 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如果物业管理委员会认 为房管局处理其申请换届登记予以备案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了该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对于被告某区房管局提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 格的主张,不予采纳。

行政相对人案例

行政相对人案例

行政相对人案例在行政法领域,行政相对人是指受到行政机关管理、制约和干预的对象,包括个人、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

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关系上,处于被动地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某市政府对城市中心区进行了道路扩建工程,以提高市民的交通流畅度和城市形象。

作为该工程的居民,李先生是行政相对人。

他的住宅位于道路扩建工程的征收范围内,因此他需要被迫搬迁。

在进行搬迁之前,李先生收到了市政府寄来的征收通知书。

该通知书详细说明了工程的目的、范围以及搬迁的时间和安排。

李先生阅读通知书后,了解到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作为行政相对人,李先生有权要求市政府提供充分的合法依据和证据,并确保搬迁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他可以要求市政府出示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证明道路扩建工程的合法性并核实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需要他的搬迁。

其次,李先生有权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例如财产赔偿的问题。

在征收通知书中,市政府明确了搬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贴和安置等。

如果李先生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他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作为行政相对人,李先生也有义务配合市政府的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搬迁。

他需要与市政府协商、沟通并签署一份搬迁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李先生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如时移交房屋、清理物品等。

最后,李先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他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违法,他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对相关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作为受到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作为道路扩建工程的居民行政相对人,他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要求市政府提供合法依据、提出抗辩理由、与市政府协商搬迁合同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等。

《行政相对人》课件

《行政相对人》课件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 地位,而行政主体则行使管理职权。
行政相对人通过参与监督行政主体的行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接受行政 主体的监督。
02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知情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决策的依据、过 程和结果,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
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ABCD
向媒体曝光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媒体曝光行政执法行为,借助 舆论力量进行监督。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 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
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是指行政相 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契约 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 而向行政主体承担的不利后果。
它既包括个人、组织因违反行政 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因 不当行使行政法权利、权力而引
起的责任。
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 、强制性、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
点。
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参与听证
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监督。
媒体曝光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对行政执法 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复议和诉讼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途径
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和投诉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和投诉行政 执法行为。
息。
A 参与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决策过程 ,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行政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地方政府实现城市扩张、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政府规划局与开发商之间的土地征收纠纷为切入点,分析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某区政府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决定对位于该区的一块土地进行征收。

该地块位于市区核心地段,交通便利,土地面积约为200亩。

征收目的主要是用于商业、住宅等项目建设。

区政府委托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过程中,市规划局与开发商(以下简称“甲公司”)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产生纠纷。

甲公司认为,市规划局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公司遂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政府依法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征收决定,并重新确定补偿标准。

三、行政法律关系分析1.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本案中,市规划局作为征收主体,属于行政主体。

甲公司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开发商,属于行政相对人。

市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行使了征收决定权、补偿决定权等行政职权,甲公司则依法享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2. 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关系市规划局作出的征收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该行为直接影响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对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法律依据与责任承担市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市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甲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市政府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市规划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市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调查、评估、补偿等工作。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市规划局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章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

第六章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

此案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由社团发起的环境 公益行政诉讼案,创造了中国社团行政公 益诉讼的先河 。
意义重大!!!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行为罚(资格罚或能力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 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
停业、关闭需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环境行政执法 和环境行政责任
案例导读
某市一生产树脂的 厂家(甲)。 2006年建厂以来多次发生氯气 泄漏事故而受到该市环保局批评或 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理,但是却一直未能 杜绝氯气事故的发生。2012年1月1日上午 该厂又一次发生氯气泄漏,使与之毗邻的 某钢铁厂(乙)正在上班的56名职工受到 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2名职工因受害严 重而住院治疗。
特征:
执法主体的多部门性; 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和科学技术性;
二、环境行政责任
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因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 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 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 定性法律后果。
特征:
❖主特特定
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 包括环境行政主体的责任和环境行政相对理此案。在庭审过 程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已作 出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决定为由,向法院提出 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在原告提起公 益诉讼后,已作出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 规定,准许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撤回起诉。
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
❖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 )

第六章行政相对人共22页文档

第六章行政相对人共22页文档
2019年8月,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 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 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和青岛 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 ),她们三人将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诉 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19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 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她们的平等受 教育权。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机关、司法 机关是不是该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关能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15.05.2020
案例:为了整治全市的卫生环境,某市环 保局联合市卫生局对全市各单位的卫生情 况进行检查。为了起表率作用,检查工作 从市政府大院开始,市环保局与市卫生局 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认为,市政府大院 卫生情况不符合卫生标准,因此对市政府 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 改进卫生状况。 问:市政府在此案中是不是行政相对人?
问:本案中有几个行政相对人?
二、分类
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性质 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直接 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15.05.2020
授权相对人 侵益相对人
行政对象人 行政相关人
特定相对人 不特定相对人
存在的法律关系 存在的形式
15.05.2020
外部相对人 内部相对人
个体相对人 组织相对人
三、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案例:某市物价管理局因办公用房紧张向政府主观部门申 请扩建办公大楼。领取了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因资金 缺乏便引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建造。双方商定:物价 局出地,房产商出钱,建房后,产权证登记物价局名下, 但一半建筑归房产商使用50年,期满后归还该建筑。事 后,双方履行了合同。事中被土地管理局查处,土地局认 定物价局和房地产商是非法买卖土地,并依据《土地法》 第73条,分别对物价局和房地产商作出了行政处罚。均 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物价局的理由是:与房产商的合 同是一个内部合作关系,实际上是部分建筑的租赁关系, 不属非法买卖;再则,物价局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行政 机关不应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否则违背了《行政处 罚法》的精神。房产商的理由是:当时物价局声称一切官 方手续由它办理,我公司不知这种合作方式违法。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 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 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

间接相对人:即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行
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 间接影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受到被处罚人行为侵 害的人;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 响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平竞争人或相邻 人);行政给付关系中依靠给付对象抚养或扶养的直 系亲属等。

* 其他组织:


是由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者认可,能够从事一定的经营、生产或 其他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介于个人和法人之间的 组织形态,被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 织”等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将其称为“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是行 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其他组织的类型主要有: ①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 实体。如,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② 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


③ 由其他部门法规定了权利义务后,行政法又规定了从属性的权利义务。 即从属性规定。如,民事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行 政法又对该使用权的(归属和范围向行政机关的)请求确认权,后一权利 明显服务于前一权利,对前一权力进行了从属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 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案例学习:因行政相对人自身过错导致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学习:因行政相对人自身过错导致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学习:因行政相对人自身过错导致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审判规则】行为人租赁村民承包的基本农田用于种植树苗属于违法行为,但人民政府在实施拔树的具体行政行为前,未通知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拔树、恢复耕种条件属于程序违法,其行为在客观上缩短了行为人可自行处置树苗的时间,应对树苗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在人民政府实施拔树行为之后,未对拔下的树苗采取适当的处理,而是反复种回原地,造成损害结果扩大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行为人应自行承担。

【关键词】国家赔偿错误执行违法强制拔除树苗租赁基本农田种植树苗违法行为通知恢复耕种程序违法赔偿责任损害结果扩大损失【基本案情】奚X明与杨X系夫妻关系,奚X明系上海奕野园艺场路北分场挂靠户。

2009年12月,奚X明、上海奕野园艺场路北分场租赁棉场村村民土地9.09亩,用于种植金桂、银桂和四季桂。

上海奕野园艺场路北分场确认,租赁土地、种植树苗是奚X明个人出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如有赔偿归奚X明、杨X所有。

奚X 明租赁种树的土地均系基本农田。

至同月28日,奚X明共计种植苗木8 500株,其中金桂、银桂共计7 650株,四季桂850株,总价值289 000元。

次年1月,书院镇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基于保护基本农田的目的,将奚X明种植的全部树苗拔起,放置于农田中。

奚X明、杨X遂与书院镇政府交涉,但却未采取措施处理树苗,而是反复栽种。

之后,书院镇政府又先后三次拔掉奚X明、杨X种植的苗木,并放置于农田中。

经查明,至奚X明、杨X起诉前,种植的苗木因长期置放于田中全部死亡。

杨X、奚X明遂以书院镇政府的拔树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书院镇政府的四次拔树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2 407 541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奚X明等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对种植树木的品种进行鉴定、对苗木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种植的树木由金桂、银桂和四季桂三个不同品种组成,其中以金桂、银桂为主,约占90%,四季桂少量,约占10%,种植间距为60-80cm,地径在3-4cm左右,蓬径60-80cm左右,高度在150-180cm。

公共政策执行案例分析 公共政策分析第六章《政策执行》之案例

公共政策执行案例分析 公共政策分析第六章《政策执行》之案例

公共政策执行案例分析公共政策分析第六章《政策执行》之案例第六章政策执行,案例1,“定心丸”何以变成“闹心丸”第二轮土地承包给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九”,对稳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增加农民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保护耕地,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定心九”却变成“闹心九”。

据山东省信访部门统计,在山东因…申论范文三给养老子女发工资背景链接南京有120多万老人,98%是居家养老,约需居家养老护理员4.3万人,而目前全市持证上岗的专(兼)职养老护理员只有3000人,养老护理员缺口达4万人!据悉,南京将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其中,“家属照料型”模式让人感…项目综…2013?018号关于表彰项目六月份“六好共产党员”和“员工之星”的通知项目部所属各部室及工班:根据项目《关于开展“六好共产党员”和“员工之星”评比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在2013年6月份“六好共产党员”和“员1工之星”评比活动中,李…第六章政策执行,案例1,“定心丸”何以变成“闹心丸”第二轮土地承包给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九”,对稳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增加农民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保护耕地,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定心九”却变成“闹心九”。

据山东省信访部门统计,在山东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农民上访和冲突,已占到农村越级上访量的40,,并呈上升势头。

河南省农调队最近对全省20个县的县、乡主要领导干部的问卷调查表明,土地纠纷与农民负担等成为当前一些农村的热点问题。

强征承包地引发纠纷:1997年,山东省商河县杨庄铺乡政府在没有征得群众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几个村的数千亩土地有偿承包给山东天马置业公司,搞高效农业开发。

村民多次上访,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村民林富行不平地说:“俺家的两亩地被乡政府强行包给了天马公司,补偿一直都不给,这是啥道理?”去年,河南省洛阳市所属的洛宁、宜阳、新安等县的一些乡镇,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名,在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强行让群众在承包地上种植烟叶,否则就收回群众的承包田,结果引发了群众上访。

行政相对人案例

行政相对人案例

h
11
• 本案中,渭城区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同时, 既赋予了相对人相应的权利,由此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当顾俊生 以自己属于国家干部到集体企业任职,其退休 金应由政府用财政拨款解决为由,要求政府履 行该义务遭拒绝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有 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本案应当作为行 政案件受理。
h
9
•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前者,因为 这种人事管理关系长期被认为是一种“特 别权力关系”,其救济方式只能选择内部 救济方式。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考核。(2)奖励。(3)惩戒。(4) 晋升。(5)回避度。具体来说,上述五项 制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h
10
但是,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别劳动 关系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此 时公务员的地位与一般劳动者无异,不能以 “特别权力关系”来排斥公务员获取基本物 质生活来源。这种关系主要包括:(1)工 资;(2)福利;(3)保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9条的规定,公务员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退休金 属于公务员的保险的范畴。
格的主张,不予采纳。
h
4
案例2
顾俊生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不 履行政拨款给付退休金职责案
h
5
案情介绍
• 1983年,原咸阳市第二塑料厂因缺少技术人才,申请 原咸阳市轻工局引进。市轻工局决定,由轻工局技术 科牵头,联系引进对象。当他们了解到陕西纺织器材 研究所工程师顾俊生是搞塑料专业的,符合轻工局引 进需求,就由技术科科长直接与顾联系,并向顾说明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是:优先解决家属的农转非,子 女就业、优先解决住房、对到集体企业的国家干部, 身份不变,工资标准不变,退休待遇按局里管理的干 部对待。随后,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1983年12月27 日,将顾俊生工资关系转到市轻工局,轻工局将顾派 到二塑厂。

行政法律关系案例及分析(3篇)

行政法律关系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某居民小区内,居民李某因与邻居陈某就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李某认为陈某长期占用其停车位,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出行,遂向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投诉。

执法局经调查核实,确认陈某确实长期占用李某停车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执法局遂作出责令陈某停止占用李某停车位,并恢复原状的决定。

二、案例描述1. 投诉阶段:李某向执法局投诉,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等。

2. 调查阶段:执法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3. 处理阶段:执法局经调查核实,确认陈某长期占用李某停车位,违反了相关规定。

执法局遂作出责令陈某停止占用李某停车位,并恢复原状的决定。

4. 执行阶段:执法局将处理决定送达陈某,陈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5. 行政复议阶段:陈某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执法局经审查,维持了A区执法局的处理决定。

6. 诉讼阶段:陈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 李某:作为行政相对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执法局投诉。

2. 陈某:作为行政相对人,其违法行为被执法局查处。

3. 执法局:作为行政主体,负责查处陈某的违法行为,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4. 市执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5. 法院:作为行政诉讼法院,对陈某的行政诉讼进行审理。

(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1. 李某的权利:要求执法局查处陈某的违法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2. 陈某的义务:停止占用李某停车位,恢复原状。

3. 执法局的权力:查处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4. 市执法局的权力:审查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或变更A区执法局的处理决定。

5. 法院的权力:审理陈某的行政诉讼,作出判决。

(三)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客体为:1. 李某的合法权益:包括停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等。

行政相对人法律案例(3篇)

行政相对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因城市规划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张某某不服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城市规划许可的合法性、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以及行政机关的职责等问题。

二、争议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某作为行政相对人,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3.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三、事实与证据(一)事实2018年,张某某在某市某区购置了一块土地,并计划在该地块上建设一栋住宅楼。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张某某向某市规划局申请了规划许可。

某市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认为张某某的住宅楼设计方案与周边环境不协调,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遂作出了不予批准规划许可的决定。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认为某市规划局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证据1. 张某某与某市规划局之间的规划许可申请材料;2.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不予批准规划许可的决定书;3. 当地城市规划的相关文件;4. 张某某提供的住宅楼设计方案;5. 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纪要;6. 证人证言;7. 其他相关证据。

四、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张某某向某市规划局提出了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2. 某市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认为张某某的住宅楼设计方案与周边环境不协调,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遂作出了不予批准规划许可的决定;3.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市规划局在审查张某某的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标准,并应当保障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某市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张某某的住宅楼设计方案与周边环境不协调,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故作出不予批准规划许可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法律案例(3篇)

行政相对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汉族,某市某县农民。

2010年,张某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投资建设了一座小型农场,主要从事蔬菜种植和销售。

农场经营状况良好,张某年收入稳定。

2016年,某市规划局决定在该县实施城市扩张项目,涉及征收张某承包的土地。

张某认为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规划局提出补偿申请。

然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依法组织听证。

张某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是否有权征收张某的土地?2. 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规划局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三、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征收张某土地是为了实施城市扩张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规划局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2. 未依法组织听证;3. 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据此,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某市规划局作出的征收决定;2. 某市规划局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依法组织听证,确保征收补偿标准合理;3. 某市规划局赔偿张某因征收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行政征收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规划局征收张某土地是为了实施城市扩张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2. 征收补偿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规划局在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3. 法定程序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征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案例(3篇)

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某村村民。

2010年,张某通过某市规划局审批,取得了某村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此土地上投资建设了一栋住宅楼。

2015年,某市规划局发现张某所建住宅楼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遂要求张某拆除违法建筑。

张某认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合法,且住宅楼已建成多年,拆除将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拒绝拆除。

某市规划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二、法律关系分析1.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在本案中,某市规划局作为行政主体,张某作为行政相对人。

某市规划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对张某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批。

张某作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有权对某市规划局的行为提出异议。

2. 土地使用权关系张某与某市规划局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关系。

张某通过某市规划局的审批,取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3. 行政争议关系某市规划局与张某之间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

某市规划局认为张某所建住宅楼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张某拆除违法建筑。

张某则认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拒绝拆除。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以及某市规划局的要求是否合理。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某市规划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拆除违法建筑。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2. 证据交换与辩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

某市规划局提交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张某所建住宅楼的规划审批文件。

张某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住宅楼的产权证明以及相关施工许可文件。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土地使用权、规划审批、违法建筑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所建住宅楼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某市规划局的要求合理。

张某虽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住宅楼,属于违法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相关案例(3篇)

行政法律关系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在2010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A区进行了详细规划,其中涉及一块位于城市中心地带的黄金地块。

规划局根据规划要求,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地储备,并计划进行商业开发。

2011年,规划局公开招标,确定了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为该地块的开发主体。

开发商在获得开发权后,开始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等工作。

然而,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开发商与规划局之间就地块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规划局提出的规划条件过于苛刻,不符合市场规律,要求规划局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规划局则坚持原有规划,认为开发商提出的调整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利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对开发商提出的规划条件调整是否合法?2. 开发商是否有权要求规划局调整规划条件?3. 若规划条件无法调整,开发商能否拒绝履行合同?三、案例分析1. 规划局对开发商提出的规划条件调整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在本案中,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A区进行了土地储备,并确定了开发商为该地块的开发主体。

规划局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在合法范围内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规划局对开发商提出的规划条件调整不合法。

2. 开发商是否有权要求规划局调整规划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规划局签订了土地开发合同,约定了开发项目的规划条件。

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规划条件与市场需求不符,因此要求规划局进行调整。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案例(3篇)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工业污染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本案涉及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环境污染的处罚,是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案例。

二、案情简介某市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由于化工厂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这些污染物,导致周边地区环境污染严重,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018年6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核实,某市环保局发现化工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废水排放超标;2. 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气排放超标;3. 固体废物未按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中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1. 行政主体:某市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化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行政相对人:某市化工厂,作为被查处对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第三方:周边居民,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享有要求环境保护的权利。

四、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行政权力与义务关系:某市环保局依法享有对化工厂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化工厂依法承担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改正违法行为等义务。

2. 行政处罚关系:某市环保局依法对化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化工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行政救济关系:化工厂对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化工厂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废水、废气排放监测数据、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等。

2. 行政处罚:根据调查结果,某市环保局认定化工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案例分析 1
2003年9月8日,某物业管理委员会认为被 告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 备案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某市某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辩称:本案的 原告不适格,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是能够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不具有诉讼行为 能力,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问题: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 员会是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区域 内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及换 届选举,均须报当地区县国土房管机关登记备案。物 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 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审议物业 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 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 日常办公经费也暂由物业管理企业从其收入中支付。
案例2
顾俊生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 政拨款给付退休金职责案
案情介绍
• 1983年,原咸阳市第二塑料厂因缺少技术人才,申请 原咸阳市轻工局引进。市轻工局决定,由轻工局技术 科牵头,联系引进对象。当他们了解到陕西纺织器材 研究所工程师顾俊生是搞塑料专业的,符合轻工局引 进需求,就由技术科科长直接与顾联系,并向顾说明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是:优先解决家属的农转非,子 女就业、优先解决住房、对到集体企业的国家干部, 身份不变,工资标准不变,退休待遇按局里管理的干 部对待。随后,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1983年12月27 日,将顾俊生工资关系转到市轻工局,轻工局将顾派 到二塑厂。
本案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 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应当说,这是指行政 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属的公务员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国家公务员与 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非常广泛的,大致可以分为两个 方面:其一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即人事管理关系;其二是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取工 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即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劳 动关系。
• 据此,可以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改选 均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 组织机构,有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亦 有相应保障,因而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虽 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如果物业管理委员会认 为房管局处理其申请换届登记予以备案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了该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对于被告某区房管局提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 格的主张,不予采纳。
•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前者,因为 这种人事管理关系长期被认为是一种“特 别权力关系”,其救济方式只能选择内部 救济方式。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考核。(2)奖励。(3)惩戒。(4) 晋升。(5)回避度。具体来说,上述五项 制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别劳动关 系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此时 公务员的地位与一般劳动者无异,不能以 “特别权力关系”来排斥公务员获取基本物 质生活来源。这种关系主要包括:(1)工 资;(2)福利;(3)保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9条的规定,公务员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退休金 属于公务员的保险的范畴。
• 本案中,渭城区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同时, 既赋予了相对人相应的权利,由此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当顾俊生 以自己属于国家干部到集体企业任职,其退休 金应由政府用财政拨款解决为由,要求政府履 行该义务遭拒绝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有 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本案应当作为行 政案件受理。
• 1989年3月19日,顾俊生晋升为高级工程师, 同年顾被区总工会批准任该厂工会主席。1999 年9月5日,顾俊生被批准退休。从1984年到退 休,顾俊生的工资调整的幅度和次数都是按集 体企业工资标准进行的。到退休之日,顾俊生 的退休费为397.16元。顾俊生在二塑厂期间, 单位和个人都未进入统筹。顾退休后向二塑厂 索要退休费,二塑厂以顾是国家干部,厂里经 营情况差,无力支付,应按区上的文件规定, 由政府承担退休费为由,不予支付。顾俊生多 次找区政府解决未果,又向咸阳市仲裁委申请 仲裁,仲裁委以该纠纷不属企业与职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争议为由,不予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