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9

【实施日期】2014.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消防经费预算要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鼓励配备或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专业化消防安全管理。

(四)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照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进行消防业务和灭火救援培训。专职(志愿)消防队应24小时值班备勤,每班不应少于2人,总人数不少于编制人数的5‰。

(五)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要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带。严禁在人员密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