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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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2.24•【文号】•【施行日期】1984.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诊断标准正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984年12月24日卫生部)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ICS13.100C 60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2020-04-03发布2020-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诊断原则 (2)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2)6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7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4)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5)附录B(资料性附录)红外线热成像技术 (6)附录C(资料性附录)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7)附录D(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护理 (8)附录E(资料性附录)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10)附录F(资料性附录)皮肤癌的TNM分期和临床分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八版). 11附录G(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 (12)前言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

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GBZ/T 244一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GBZ 104名称(见第2章,GBZ 106—2016的第2章)。

——增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定义,修改了2个定义,删除“远期效应”定义(见第3章,GBZ 106—2016的3.1、3.2,WS/T 475—2015的3.6)。

——诊断原则中“受照剂量”修改为“吸收剂量”,“病理学检查”修改为“组织病理学”(见第4章,GBZ 106—2016、GBZ 219—2009的第4章)。

核与放射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标准2023年

核与放射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标准2023年

核与放射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与放射卫生应急中控制公众受照的应急行动水平与响应行动、控制应急工作人员受照的指导值、事故应急中的医学响应行动、事故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和事故应急中的操作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事故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的应急响应。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GB/T 28236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方法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T 163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 166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T 21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 255 核和辐射事故伤员分类方法和标识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262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心理救助导则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WS/T 467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响应程序WS/T 58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核事故nuclear accident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等原因发生的任何意外事件。

放射卫生标准历次版本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 …

放射卫生标准历次版本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 …

放射卫生标准历次版本一、国家标准,共36项1.GB 8921-2011 磷肥及其复合肥中226镭限量卫生标准GB 8921-88 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2.GB 11713-89 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3.GB/T 11743-2013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 11743-89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4.GB 14882-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5.GB 14883.1-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总则6.GB 14883.2-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氢-3的测定7.GB 14883.3-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锶-89和锶-90的测定8.GB 14883.4-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钷-147的测定9.GB 14883.5-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钋-210的测定10.GB 14883.6-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镭-226和镭-228的测定11.GB 14883.7-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天然钍和铀的测定12.GB 14883.8-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钚-239、钚-240的测定13.GB 14883.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碘-131的测定14.GB 14883.10-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铯-137的测定15.GB/T 16137-1995 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16.GB/T 16140-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17.GB/T 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18.GB/T 16143-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19.GB/T 16145-1995 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20.GB/T 16146-1995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21.GB/T 16148-2009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6148-1995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22.GB/T 16149-201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GB/T 16149-199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23.GB 16348-2010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8-1996 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9-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0-1996 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4.GB 16351-1996 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W-3-80 医用远距治疗γ射线卫生防护规定25.GB 16352-1996 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26.GB 16353-1996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7.GB 16361-2012 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GB 16361-1996 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8.GB 16362-2010 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GB 16362-1996 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9.GB 17589-2011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T 17589-1998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规范30.GB/T 17982-2000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31.GB/T 18197-2000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32.GB/T 18198-200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33.GB/T 18199-2000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34.GB/T 18201-2000 放射性疾病名单35.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J 8-74 放射防护规定GB 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36.GB/T 28236-2011 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方法GB/T 12715-1991 染色体畸变分析估计生物剂量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共104项1.GBZ 95-2014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 8283-19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2.GBZ 96-2011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 8284-1987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3.GBZ 97-2009 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 16386-1996 放射性肿瘤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4.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 16387-1996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5.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 16388-1996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6.GBZ 100-201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 16389-1996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7.GBZ 101-201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 16390-1996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8.GBZ 102-2007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 16391-1996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9.GBZ 103-2007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 16392-1996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0.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 8280-2000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8280-1987 外照射急性、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11.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 8281-2000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2.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 8282-2000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8282-1987 放射性皮肤烧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3.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WS 176-1999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4.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WS/T 197-2001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5.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6.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7.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8.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9.GBZ 113-2006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 9662-88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T 16138-1995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20.GBZ 114-2006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4-1996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WS 180-1999 密封γ放射源容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1.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5-1996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2.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 16356-199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23.GBZ 117-2006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7-1996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T 17150-1997 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第一部分 工业Χ射线探伤 24.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8-1996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5.GBZ 119-2006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9-1996 放射性发光涂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6.GBZ 120-2006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0-199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7.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4-1996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8.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7-1996 地热水应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9.GBZ 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WS/T 185-1999 含密封源仪表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 16368-1996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0.GBZ 126-2011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9-1996 医用电子加速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W 4 - 81 医用高能Χ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31.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 17060-1997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2.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 5294-2001 职业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第一部分 外照射监测GB 5294-85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33.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34.GBZ 130-201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 8279-2001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 8279-87 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WS/T 190-1999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35.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 18464-200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W 2-80 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36.GBZ 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2-200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 18465-2001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要求37.GBZ 133-2009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WS 2-1996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8.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WS 179-1999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39.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WS 181-1999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 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0.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1.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42.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43.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 8922-88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4.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5.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T 11712-89 用于X、γ线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因子46.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47.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 16363-1996 X射线防护材料屏蔽性能及检验方法48.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49.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WS/T 74-1996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规范50.GBZ/T 154-2006 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T 16144-1995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51.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T 16147-1995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52.GBZ 156-201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T 18200-2000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53.GBZ 161-2004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54.GBZ 162-2004 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55.GBZ/T 163-20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56.GBZ/T 164-200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57.GBZ 165-2012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 165-200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58.GBZ 166-2005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59.GBZ 167-2005 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60.GBZ 168-2005 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61.GBZ 169-200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62.GBZ/T 170-2006 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63.GBZ/T 171-200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64.GBZ/T 172-2006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65.GBZ 175-2006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66.GBZ 176-2006 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67.GBZ 177-2006 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68.GBZ 178-2014 低能γ射线粒籽源植入治疗放射防护要求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78-2006 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69.GBZ 179-2006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70.GBZ/T 180-2006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71.GBZ/T 181-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72.GBZ/T 182-2006 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73.GBZ/T 183-2006 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74.GBZ/T 184-2006 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75.GBZ 186-2007 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76.GBZ 187-2007 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77.GBZ 190-2007 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78.GBZ/T 191-2007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79.GBZ/T 200.1-2007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 第1部分:体格参数80.GBZ/T 200.2-2007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 第2部分:主要组织器官质量81.GBZ/T 200.4-2009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 第4部分:膳食组成和元素摄入量82.GBZ/T 201.1-2007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1部分:一般原则83.GBZ/T 201.2-2011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2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84.GBZ/T 202-2007 用于中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T16139-1995 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85.GBZ 207-2008 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86.GBZ/T 208-2008 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87.GBZ 214-2009 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88.GBZ 215-2009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 18196-2000 过量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规范89.GBZ/T 216-2009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WS/T 186-1999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90.GBZ/T 217-2009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91.GBZ 219-200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92.GBZ/T 220.1-201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 第1部分:核电厂93.GBZ/T 220.2-200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 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94.GBZ 232-2010 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95.GBZ/T 233-2010 锡矿山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96.GBZ/T 234-2010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97.GBZ 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98.GBZ 241-2012 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99.GBZ 242-2013 放射性肝病诊断100.GBZ/T 243-2013 单细胞凝胶电泳用于受照人员剂量估算技术规范101.GBZ/T 244-2013 β射线所致皮肤剂量估算规范102.GBZ/T 248-201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 103.GBZ/T 249-2014 荧光原位杂交分析染色体易位估算辐射生物剂量技术方法104.GBZ/T 250-2014 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三、卫生行业标准,共13项1.WS 76-2011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76-1996 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WS/T 189-1999 医用Χ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2.WS/T 117-1999 X、γ、β射线和电子束所致眼晶体剂量估算规范3.WS/T 184-1999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4.WS/T 187-1999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5.WS/T 188-1999 X、γ射线和中子所致皮肤损伤的剂量估算规范6.WS/T 204-2001 用稳定性染色体畸变估算职业受照者剂量的方法7.WS/T 234-200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镅-241的测定8.WS 262-2006 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9.WS/T 263-2006 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影像质量检测与评价规范10.WS/T 328-2011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11.WS/T 366-2011 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12.WS/T 378-2013 造血刺激因子在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治疗中的应用指南13.WS/T 440-2014 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调查规范。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法规与标准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法规与标准
地方政府加强放射性废物监管的措施
各地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等,确保放 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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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储存设施与要求
REPORTING
储存设施类型
01
02
03
中低放废物储存库
用于存放中低放射性废物 ,通常设计为地下或半地 下结构,以确保安全。
高放废物储存库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国际 通用的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01
技术挑战
放射性废物管理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方法。
应对策略包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等。
02 03
法规政策挑战
随着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应 对策略包括加强法规政策学习,积极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
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实现放射性 废物的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法规政策调整趋势分析
强化法规标准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未来法规政策将更加注重放射性废物管理 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加强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推动技术创新
政府将加大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研发 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废物管理水平。
社会认知挑战
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程度有限,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应对策 略包括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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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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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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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 处置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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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1
前言
本规范等效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报告丛书第 2 号“辐射损伤的诊断与处理”(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Radiation Injuries. Safety Reports Series No.2 ,IAEA,1998),根据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及 我国多年来积累的辐射损伤临床救治经验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以使其更适合我国情况。其主要目的是规 范和指导核或辐射事故时造成辐射损伤的医学处理工作。
呕吐(照后 1 小时) 和(或)其它严 重症状,如低血 压、颜面充血、 腮腺肿大
照后 3~6 小时或
&g期红斑并伴
有水肿
> 30
在专科医院治疗,尽快转 送到放射性疾病治疗中 心
2.4 损伤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 医学处理的首要任务是将受照或可能受照的人员进行分类。分类的主要依据是估计的辐射损伤程度及
本规范不涉及放射生物学、放射性疾病发病机理以及一般常规治疗方法,但提供了一些需要进行特殊 治疗的指标。
2 事故照射类型和医学处理原则
2.1 事故类型 涉及核设施的事故,尤其是涉及核反应堆的事故,称为核事故;辐射事故是指密封或非密封辐射源事
故;这两种事故均可导致电离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失控。辐射事故的辐射源包括 X 线装置、主 要用于工业和医学的密封源(如钴-60、铯-137、铱-192 辐照源),以及核医学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非 密封源等。
第Ⅰ组辐射源包括核设施,如核动力反应堆及各种工业和研究用设施。第Ⅱ组源是在工业和医学设施 中最常见到的。第Ⅲ组密封源是工业和医学上广泛使用的源。最常见的事故发生在使用密封源的工业活动 中,医疗照射事故也不少见,尽管其中许多事故在医学文献中尚未报道,但这一组源已经发生过非常严重 的损伤和一些死亡事故。第Ⅳ组源的使用单位最多,但很少发生严重事故,因为使用的放射性活度水平低, 并且是短半衰期核素。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理措施规范及流程五篇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理措施规范及流程五篇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理措施规范及流程1、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2、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根据受照剂量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救治。

3、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4、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5、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

《放射事故报告卡》由事故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

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6、未经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科室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相关内容。

7、对事故处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而发生事故,并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视事故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理,触犯法律者要追究法律责任8、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

混合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判定(具体分类分级参照国家标准)。

第二篇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目的x射线穿透人体将产生一定的生物效应,如果剂量过大或接触时间过长,对人体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是指生产、使用、贮存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产生电离辐射的活动;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职业活动中,受到超过或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照射的人员.存在使劳动者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职业照射的职业分类见附件一.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第四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和存在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第五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二)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三)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由所在单位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第七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九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WST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WST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WS/T 186—1999前言本标准是应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分委会的委托,为指导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而编写的。

本标准从2000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工业北京华清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白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Regulation of decontamination for radionuclidescontaminated human wound and skin1范围本标准给出了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人体体表(健康的和受损伤的)进行去污洗消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原因和形式所致人体体表各种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去污处理。

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放射性污染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存在于所考虑的物质或表面上的不希望有的放射性物质的量超过其天然存在量,并导致技术上的麻烦或危害。

2.2去污decontamination去除放射性污染,以达到减少在物体或人体表面或环境内存留的放射性水平的目的。

2.3去污因数decontamination factor,D f放射性物质污染初始水平与去污处理后达到残留水平的比值。

用式(1)表述:式中:D f——去污因数;D0——去污程序前测量的计数率;D1——去污程序后测量的计数率。

3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应遵循的原则3.1对人体体表任何放射性核素的污染,原则上都应洗消干净,但同时应该避免过度的去污处理而损伤皮肤和促进放射性核素的人体吸收。

3.2应该将避免污染放射性核素吸收和播散作为贯穿整个去污过程的指导思想。

3.3对估计可能发生的体表污染应及时进行测量,并尽可能地确定污染放射性核素种类,尽早采取去污措施。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一、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二、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盂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办法》和《盂县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试行)》及其他管理制度。

四、使用科室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知识,以增强教学、科研及医疗工作的能力。

五、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演习培训。

放射性监测方案一、使用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严格执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一、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二、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盂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办法》和《盂县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试行)》及其他管理制度。

四、使用科室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知识,以增强教学、科研及医疗工作的能力。

五、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演习培训。

放射性监测方案一、使用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严格执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规定。

核电厂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

核电厂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年第18卷第19期核电厂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吴玲林左迟【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归纳和总结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健康和创伤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处理步骤和方法,为放射性工作人员在发生体表放射性污染时,提供正确的处理方式和流程的参考,以减轻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关键词】核电厂;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作者单位】吴玲林,左迟;海南核电有限公司一、体表污染分类根据核电厂体表污染的不同特性,一般分为以下四类:肢体局部污染,单纯的颈部、上肢、下肢、躯干的某一局部放射性污染;全身大面积污染,指颈部、肢体以及躯干的大面积放射性污染;颈部以上污染,包括面部、头发、耳、眼、鼻、口腔等区域的放射性污染;伤口污染,伴有体表创伤的皮肤污染。

二、去污原则遵循就近处理、尽快去除干净的原则。

在明确污染方式前提下,以尽量避免污染扩散和减少放射性废液产生量为首要原则选择最佳去污方法。

去污的基本过程:测量、记录、去污、再测量、记录。

从上到下:先去上肢、躯干,再去下肢;头面部去污作为特殊情况来处理;先低后高:同一部位污染,先去低污染区、后去高污染区;防止扩散:在去污过程中,应把污染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切行为要以避免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和播散为原则;防止皮肤损伤:去污过程中,尽可能用温热的(<40ħ)流动水冲洗去污。

用专业去污物品或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药箱中的药剂;去污程序不宜过度实施,以免损伤体表,促进放射性核素吸收;去污过程中禁用任何可能会引起皮肤粘膜损伤、促进放射性核素入体的有机溶剂、浓度较大的酸碱溶剂和对皮肤有较强刺激性的溶剂。

(一)去污方法。

1.物理去污。

(1)擦拭。

用面巾纸、干或湿纱布、棉球、棉签等进行局部引学生注意力的同时,保证学习效率,并在反思的过程中针对不合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从而使微课能够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2.创客思维在课程实施中的应用。

在课程实施中,教师实验演示为主,吸引学生实验操作兴趣,进而加深学生对于非牛顿流体的理论理解,突破本节课的重难点。

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

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

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加强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是涉及医疗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

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必须遵照《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GB 16361—2012)要求,考虑患者的用药安全、医务人员的防护以及对周围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等。

一、临床核医学治疗中的最优化要求(1)最佳化处理措施:在使用放射治疗药物之前,应有程序确定患者身份、用药前患者的准备和用药程序等有关信息;在给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前,要判断患者是否妊娠或哺乳;给予患者口头和(或)书面指导,以减少对其家庭成员和公众所造成的照射;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患者的呕吐物和排泄物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按治疗剂量接受放射性药物的住院患者,其出院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8871—2002和GBZ 179—2006的要求。

(2)凡是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哺乳期妇女,应按GB16361—2012附录B 的建议终止一段时间的哺乳。

(3)除非是挽救生命,不应对孕妇施行放射性药物治疗。

对已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妇女,应按GB16361—2012附录C给出的建议在一段时期内避免怀孕。

(4)若给男性使用治疗剂量的、处于离子化学状态具有较长寿命的放射性核素,有可能使精液中存在大量的这种放射性核素,从而影响精子的质量。

建议已接受131I、32P(磷酸盐)或放射性89Sr(氯化锶)治疗的男性,在4个月内避免房事。

二、加强患者剂量管理的要求和有关剂量约束(1)应确保给每例患者使用的放射性药物的活度与处方剂量一致,并在服药时记录;在有可能存在放射性杂质时需特别谨慎,短寿命核素药物伴有较长寿命杂质会显著增加患者的吸收剂量。

(2)供测量注射器或装注射剂的瓶内活度的活度计,应注意质量控制。

通过对仪器的常规质量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定期计量检测,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

(3)在治疗的程序中,应由专业人员对每次治疗剂量进行计算并予以记录。

(4)接受放射性药物诊断或治疗的患者,通常的公众剂量限值不适用于其探视者和家庭成员所造成的辐射,此时可遵循下述剂量约束要求。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医学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检测规范GBZ/T 269 尿中总α和总β放射性检测规范WS/T 467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响应程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性核素内污染internal conta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人体通过吸入、食入或皮肤(包括伤口)等途径摄入放射性核素超过其自然存在量而产生的体内污染。

一般可以通过空气、生物样品检测或体外直接测量对其进行测量和评价。

3.2摄入量 intake通过吸入、食入、伤口或经由完好皮肤进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的量。

3.3年摄入量限值 annual limits of intake在一年时间内,控制体内特定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在限制量以下,其所产生的内照射待积有效剂量不高于放射工作人员的有效剂量限值。

3.4特殊监测 special monitoring为了说明某一特定问题,而在一个有限期间内进行的个人监测。

例如,在进行辐射源事故处理时,对事故应急处理人员所进行的个人监测。

伤口监测和医学应急监测属于特殊监测。

3.5放射性核素阻吸收 preventive absorption of radionuclides能阻止放射性核素由进入部位吸收入血的措施。

非特异措施有催吐、洗胃和缓泻。

特异性措施指对特定放射性核素有阻吸收作用的医学措施。

3.6放射性核素加速排出 acceleration eli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对进入人体内的放射性核素所采用的医学措施。

放射病的诊断与救治

放射病的诊断与救治

什么情况下发生急性放射病?
核弹袭击

原子弹、氢弹、中子弹 >万吨核爆时受屏蔽的人员 千吨级核爆时的伤员 在严重放射性污染通过或久留人员
核事故:核电厂、核反应堆 辐射事故:各行业中的放射源
导致急性放射病的射线源
带电粒子:α粒子、β射线、质子 带电粒子:中子
波长极短的电磁辐射:X射线、γ
几种放射损伤的阈剂量
放射损伤名称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剂量阈值
1.5Sv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1.0Gy
3.0Gy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放射性白内障 内照射放射病
15.0Gy
2.0Gy 1.0Sv以上
诊断标准-职业卫生标准
(1)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2)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3)GBZ97-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 (4)GBZ98-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5)GBZ99-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6)GBZ100-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 (7)GBZ10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8)GBZ102-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极期抗感染、抗出血
抗感染:在战时注意霉菌和病毒的感染 抗菌素:
使用原则:有指针的预防使用抗菌素 使用指针:1、WBC降到3000/mm3以下,或无菌
期分度,有针对性的选用各种综合治疗的 措施。
骨髓型急性放射病的治疗原则:以造血损
伤为中心,采用分期分度,有针对性的选 用综合治疗的措施。
治疗2
治疗措施
一、消毒隔离、周密护理; 二、早期使用抗放药,使用改善微循环的药; 三、极期抗感染、抗出血; 四、刺激造血机能
消毒隔离,周密护理
*目的:尽量减少病人受到内、外源性感染 的机会。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GBZ133-2002前言本标准第4~9章和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木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WS2-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开如、郭玲。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GBZ133-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以下简称废物。

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 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

核医学放射性废物处理

核医学放射性废物处理

核医学放射性废物处理作者:顾虹郝玉梅康宇龙来源:《中国实用医药》2014年第09期【摘要】核医学的各项检查跟放射性核素及其标记化合物紧密相关,放射性核素经过一定时间的衰变,将产生一定的放射性废物,如何采用合理而有效的措施处理好放射性废物是保护环境的重要保障。

本文对核医学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作一综述。

【关键词】核医学;放射性废物;分类;处理核医学是一门研究核素和核射线在医学上应用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用核技术诊断、治疗疾病和研究疾病。

在内容上分为实验核医学和临床核医学两大部分。

实验核医学是应用核素及其核射线进行生物医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探索生物现象的本质和物质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而临床核医学是包括诊断核医学和治疗核医学,是利用核素及其标记化合物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临床医学学科。

诊断核医学由以放射性核素显像及脏器功能测定为主的体内诊断法和体外放射分析为主的体外诊断法组成。

治疗核医学是通过高度选择性聚集在病变部位的放射性核素及其标记物所放射出的射程很短的核射线,对病变进行内照射治疗[1]。

综上所述,核医学的各项检查跟放射性核素及其标记化合物紧密相关,放射性核素经过一定时间的衰变,将产生一定的放射性废物,如何采用合理而有效的措施处理好放射性废物是保护环境的重要保障。

核医学工作中,放射性废物主要是固体废物、废液和气载废物,应该根据废物的性质、形状、体积以及核素的半衰期、类型、比活度等选择相应的处理办法,始之不至于造成环境污染和在相应的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

固体放射性废物如做P32皮肤病放射性核素治疗的试纸、喝吸碘药物及碘治疗药物的器皿、做核医学显像时淋洗出来放射性药物的小分装瓶及注射器等,均放于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记的污物桶内,周围加有屏蔽,远离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在污物桶的显著位置标上核素种类、废物类型、比活度范围、存放日期。

核医学放射性废物包括短半衰期核素废物和长半衰期核素废物两种,短半衰期废物主要采用放置衰变法处理,即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比活度降低到7.4×104以下后或存放大约10个半衰期后,即可按一般废物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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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表放射性污染的去污原则-2



禁用可能促进污染核素入体的有机制剂、浓度较 大的酸碱溶剂和有较强刺激性的溶剂。 β-γ放射性核素(特别是软β核素)和可转移性放射 性核素的严重污染,尽早去污和评估,注意急性 β射线皮肤烧伤和放射性核素内污染。 去污过程中,污染衣物的脱放、去污剂的选取、 污染人员的管理等一系列行为要始终贯穿着避免 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和避免放射性核素播散到他 人、他处。
NIOSH/OSHA 去污区划分
洗消室平面图

清洁区
再次检测 更衣室
全身污染监测仪(RTM-860) 全身计数器 便携式表面污染监测仪(RTM 430)

注意清洁和污染两个通道。 注意污染人员的合理走向, 而不造成污染扩散。 注意设置恰当的测量仪器, 以区分开污染和已洗消干 净的人员。 注意污染衣物的脱放和污 染废物的分类存放。 注意各种功能和部位喷淋 洗消装置的分区。 注意估算受照剂量用的生 物样品采集与存放。
体表去污室去污剂和去污用品-2



消炎药膏 2%利多卡因 生理盐水 无刺激性滴眼液 1%稀盐酸 软毛刷 毛巾,浴巾,纸巾 洗眼壶 鼻腔灌洗器,鼻拭子 超声雾化器,喷(发)雾器 污染伤口处理器械和药品 理发工具,指甲剪,剃须刀,牙刷 清创包及污染伤口处理器械和药品
放射性体表污染的相关和结局
沾染放射源
核素:单一的,混合的
物态:固体,液体,气溶胶 转移:易转移,难转移
沾染体表
皮肤,粘膜 健康的, 创伤的:刺穿,切裂,擦伤
去污
扩散
吸收
滞留
深处滞 留
本底
他人
内污染
放射性
他处
内照射
皮肤烧伤
致癌
放射性污染的来源

正常运行和操作:放射性核素开放操作
---核工业,核电站的维修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





眼和头面部污染,首先俯面用向上喷淋的流动水 冲洗眼和头面部。继之,用生理盐水冲洗眼晴。 3%柠檬酸或2%重碳酸钠冲漱口腔,必要时用3% 过氧化氢溶液口腔含漱,以冲洗咽喉部污染。 用棉竿擦拭鼻腔,必要时剪去鼻毛,向鼻腔喷洒 血管收缩剂,以减少放射性核素的吸收。 对稀土元素、钚和超钚核素污染,用含EDTA或 含DTPA的专用肥皂,或用10%EDTA溶液或 1%DTPA(pH 3-5)溶液。 对铀污染,用1.4%重碳酸盐溶液清洗。
体表放射性污染的评估




存在于所考虑表面上的放射性物质的量超过其天 然存在量。 放射性核素沾附于人体表面(皮肤或黏膜),或 为健康的体表,或为创伤的表面。构成外照射源, 同时可经过体表吸收进入人体构成内污染和内照 射。 体表污染两倍于天然本底以上者,应视为放射性 核素体表污染人员。 体表污染测量10倍于天然本底,或体表γ剂量率 >0.5μSv/h者,谓严重放射性核素污染人员。
体表放射性污染的测量示意
让受污染人员站在一张干净的垫子上; 采用直立、四肢、手指分开的姿势;
首先监测手和手臂,再重复一次;
再从身体前面头顶开始至全身,仔细监 测前额、鼻、口腔、颈、躯干、膝和踝 部;
转身按同样顺序监测身体的背面;
最后监测脚底。
“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情况 及去污效果登记表”,在人 体平面图上标记污染分布、 范围和污染水平。

辐射事故情况
---放射性核素操作、运行和应用

突发事件和恐怖Leabharlann 击---放射性播散装置(脏弹)RDD ---投“毒”(Radiation Poisoning)
脏弹的放射源可能来自……
+
Dirty Bomb
Improvised explosive device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image Radioactive material storage drum Department of Energy image
观察室
无 污
厕所
头部洗消
生物样品 取样和贮存
足部洗消
全身淋浴
医学 处置室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手部洗消
卧位伤员 洗消
便 携 设 备 & 洗 消 药 剂 存 放
染 通 道
体表监测区
便携式表面污染监测仪(RTM430) 快速扫描仪(RTM-871) r谱仪或核素识别仪
更衣室
脱去防护衣具和工作服
污 染 入口监测 通 手足污染监测仪(RTM-110) 便携式多功能监测仪 (Multirad LLR) 道
镅-241 (Am-241) 锎-252 (Cf-252) 铯-137 (Cs-137) 钴-60 (Co-60) 铱-192 (Ir-192) 钚-238 (Pu-238) 钋-210 (Po-210) 镭-226 (Ra-226) 锶-90 (Sr-90)
430a 3.5 Ci/g 2.6a 540 Ci/g 30a 88 Ci/g 5.3 a 1,100 Ci/g 74 d 9,200 Ci/g 88a 17 Ci/g 140 d 4,500 Ci/g 1,600 a 1.0 Ci/g 29 a 140 Ci/g
创伤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处理 -1





将创伤污染人员迅速移离至安全埸所,在保护创面清洁 的前提下,脱掉或剪下衣服,暴露创面,以便于处理。 尽早用蒸馏水或大量清水冲洗创伤表面。用生理盐水更 好,但不要因等渗溶液而延误了开始清洗的时间。 对稀土元素、钚和超钚核素污染的创伤,宜用弱酸性(pH 3-5)的CaNa3-DTPA溶液(1.0g)和2%利多卡因10ml加入 到100ml生理盐水中冲洗。 对放射性锶污染的创伤,可在创伤部位撒布玫琮酸钾。 同时对污染创伤部位进行直接污染测量或必要时采样测 量,α核素污染则需用伤口污染探测仪探测并对污染点定 位。 根据污染核素种类、水平、范围和对预后功能的可能影 响指导去污操作。
目 录





放射性污染的来源 放射性污染的测量:核素种类和定量 放射性污染水平和危害的评估 放射性污染去除的要求和原则 放射性污染去除的场所和设备 放射性污染去除的标准和主要方法 放射性污染去污药箱的应用 关于损伤体表的污染测量和去污 放射性污染的预防---个人防护服 结语
全身污染监测仪(RTM-870pre)
参考IAEA Generic procedures for medical response during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2005)和依 据国内多年实践绘制。
常用去污设备-1
常用去污设备-2
健康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处理-1
健康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处理-2




对放射性碘污染,用含碘的卢弋氏(Lugol’s)液清 洗。 对放射性磷污染,用醋酸溶液(pH4-5)或食用醋清 洗。 对不明核素又难于去除的皮肤污染,建议用5%高 锰酸钾溶液刷洗或浸泡污染部位3-5分钟,再用新 配制的5%硫代硫酸钠(或5-10%盐酸羟胺)溶液刷 洗或浸泡脱色。 对未能彻底去污的部位,涂对皮肤无刺激性的消 炎药膏,或用湿纱布敷盖以保护皮肤,或带上手 套,也避免放射性播散。

门框式全身污染监测仪 便携式α 、β 表面污染测量仪 手、足、衣物污染测量仪 全身污染监测仪
体表放射性污染的测量方法




所用探测器面积最好>100cm2 探测器尽量靠近皮肤,但不要接触。按顺序以23cm/sec速度,从头到脚,从左至右移动。各部位 污染水平准确标注在人体示意图上。 对高污染部位可用棉拭子测拭,留存,待测。 未知放射性核素污染时,先确定有否α 污染。可 抽出β /γ 探测器档板,记录下β +γ 数据。 尽可能用核素甄别仪或谱仪,确定核素种类,以 指导去污。 创伤的高毒性α 核素污染,需用伤口探测仪测量, 准直定位,以指导清创手术。
α , β ,γ的穿透能力



α只能穿越1-2英寸厚空气,•不能穿透皮肤的角质 层,一张纸就可以屏蔽。5.3MeV,<1mm β射程达8-11mm,其能量主要释放在皮肤层,是 损伤皮肤的元凶。0.1MeV能达到表皮,0.6MeV 能达真皮层,>2MeV穿透皮肤。 γ为高能射线,穿透身体。
体表放射性污染的测量仪器
公共安全关心的放射性核素
“大学---7”:
H-3,C-14,P-32,Co-60,I-125, I-131,Cf-252 “工业---3”: Ir-192,Cs-137,Co-60 “军事---3”: U-235,Pu-239,Am-241
“脏弹” 常用的九种放射性核素



体表去污室去污剂和去污用品-1






3%柠檬酸溶液 2%重碳酸钠溶液 3%过氧化氢溶液 10%EDTA溶液 Na3CaDTPA和1%DTPA(pH 3-5)溶液 1.4%重碳酸盐溶液 卢弋氏(Lugol’s)液 醋酸溶液(pH4-5)或食用醋 高锰酸钾 硫代硫酸钠或盐酸羟胺 玫琮酸钾
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程序-2



对严重污染和疑及深度创伤污染,要尽可能的擦拭 取样,或留存清创组织/血液,做放射性核素分析。 以确定核素,指导医学处理。 对疑及放射性核素吸收入体的人员,应做进一步测 量和/或生物样品分析,估算摄入量。 对疑及可能皮肤损伤的人员,应用红外探测仪测 量污染区,以发现潜在的放射性皮肤灼伤。 无污染、低污染和高污染人员各行其道,勿交叉穿 行,以避免污染播散和交叉污染。
人体受照射类型
外照射 外污染 内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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