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中的价值体现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案件侦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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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 em A n d Soci et y 圈豳豳潮圈墼i;竺堡!!望坐f叁箜!查垒垒试论j E法证据;i E除规则对宜侦案件侦查的价值陈燕锋摘要两高最近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将正式实施,这对我们自侦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要求更高,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事实上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更加体现出对人的关怀,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对自侦部门提高侦查能力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非法证据证据排除侦查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276.01近期,“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对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证据收集方面有了更高的标准,同时这也是对侦查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的要求。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利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捌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利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具体就是涉及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正当与实体真实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而两个规定对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明确了几个要求,特别是对死刑案件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证据确实充分”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就有了新的要求。
二、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其人权很容易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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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 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 , 在使当事人 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
出决 定 。0 ”
具有 多样 性 , 最重要 的有 两点 : 但 一是保 障程序 正 义, 二是 进行价值 选择
关键 词 行政诉讼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价值 中 图分类 号 : 9 5 D 1 文 献标识码 : A
行政诉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 以违反法律禁 止性规 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搜查、 扣押或以其他非法方式 取得的证据予 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对行政案件待证事实有证明作 用的证据材料, 因缺乏合法性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证据外或者被排除
文章 编 号: 0 9 5 22 0 )2 4 -2 10 - 9 (0 90 - 0 0 0 0 获取证据, 虽然 能够保障个别案件的实体真实, 但会引诱更 多国家行
政执法人员通过更简单的破 坏正当程序的方式执 法, 这从长远来看, 会造成正当程序与实质真实双双失落的境况。 因此, 我们要设置非法
就不可能存在。 程序, 从语义上讲是“ 按时间先后依次安排 的工作步
背的。 如果程序总是轻而 易举的被所渭的“ 事实发现” 的主张所击倒 、
那法治 目标 的实现就将遥遥无期 。 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正 骤 。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 ‘ 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 、 方式和手续 所取代 ,
证据排除规则 , 禁止不具合法性 的证据在诉讼过程 中的使用, 这一选
择虽然破坏了个别案件 的实质真实, 并造成 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的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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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获取 的言辞证据 ; 三是 以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其他证 据
( “ 毒树之果” ) 。 新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八条规 定 : “ 可 以用于证 明案件 事 实 的材料 , 都是证据” 。此证据 的解读为 “ 材料说 ” , 文本“ 可 以用于 ” 从形 式上反映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证据在 本体论上 只是能够证 明案件 真实情况 的事 实。非法证 据是
究 和实践探索 中, 就非法证 据 的相 关概 念 ,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价值追求进一步探 讨 , 既涉及 对公 民基本 权利 的保 护 ,
也 关系到法律 的遵从及 司法公正 的实 现。
关注 , 从 尊重和保 障人 权理念、 促进 司法公 正、 体现 法治尊严 方面, 探 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 向。
中图分类号 : D 9 1 5 .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2 6 3 8 ( 2 0 1 4 ) 0 2— 0 0 6 1— 0 4
f r o m a s p e c t s o f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h u ma n i r g h t s a n d t h e p r o m o t i o n f o j u d i c i l a j u s t i c e .
The Va l u e Or i e nt a t i o n o f t he Ex c l u s i o n a r y Rul e s o f I l l e g a l Ev i de n c e
ZH A NG Ya n —mi n
( H u a i b e i V o c a t i o n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C o l l e g e ,H u a i b e i A n h u i 2 3 5 0 0 0, C h i n学社会科 学版 ) J o u n r l a o f Q i q i h a r U n i v e r s i t y ( P h i &S o c S c i )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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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篇一: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与基本前提,和谐社会是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与必要条件。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把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其核心任务,在人权保障过程中实现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
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宪法基础。
然而,这仅是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规定,并未涉及人权的具体内容。
因此它还有赖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的配套实施,才能实现其预定的价值目标。
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具有人权保障价值的证据规则。
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并未确立该规则,已导致了我国诉讼中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现象较为普遍的恶果。
所以,在修改诉讼法时,明确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完善诉讼法自身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需要。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运用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采纳规则,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本文不可能全面整体的分析该规则,所以笔者仅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行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做一些初步的分析。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理论基础,即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以及保障该规则取得最优效果的配套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我们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社会的,其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原则,最根本的确认,然而,宪法毕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中建立和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现实有效的保护,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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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价值 矛盾 和冲突又是客观存在 , 以任何人的意志为 且不 转移 。所 以这就需要我们放 宽视 野 , 在设计 和运行刑事诉 讼 制度时 , 既要充 分认识 诉讼价值 的多 元性 , 又得需 要对 各 种相互 冲突 的利 益进行评 价和权 衡 ,努力 在程序 与 自 由, 公正与效率 , 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 , 实体 正义与程序正 义等价值 范畴中建立起均衡模式 , 使刑事诉讼 中的多元价 值应得到兼顾 , 力求 达成平衡。 国学 者卓 尔萨马哈指 出 , 美
关 键 词 :诉讼价值 ; 法证据 ; 非 价值平衡 ; 实现 价值
中图分 类号 :D 2 9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 0- 28 20 )l 02 5 9(09 一O 0—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6 2
价值平衡原则与理论背景 随着人类 民主法 制 的不 断健全 和人们对 刑事诉 讼价
一
、
据 为定案根据 以求发 现真实 , 实现 国家刑罚权 , 则会 以刑 事 司法破坏 国家法律所 确立 的程序和侵犯 宪法保 障 的公 民基本权利 为代 价 , 这在助长非法 取证 从而导致更广 泛地 侵犯公 民权利 , 使更多案件难 以发 现真实和司法违法 给人 Y , 理造成 消极影 响等毒副作用方面 , rt ll , 远远超出在具体 案 件上发现真实的价值。[I 2蜘 X P 因此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仅是 一个 对非法证据加 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 它还是一个价值选择 和实现 的过程 , 正 如一位 学者所 言 : 在刑事诉讼 过程 中 , 多诉讼 规则都是 许 在相互 冲突 的不 同价值之 间进行权 衡 的基 础上进 行取舍 的 , 法证 据排除规则也是如此 。1 以说 , 非 3 1 所 非法证据规则 的设计和运行必须考虑到价值如何平衡 的问题 。 我们 知道非法证 据规则 本身就是 诉讼 多元价值 平衡 的产物 ,该规则设立 的初衷 就是要改变过去把发现真 实 、 惩罚犯罪作为唯一诉讼 目的刑诉 价值取 向,以及重实 体 ,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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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非法证据排除之价值分析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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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关系 到法律 对 公权 力 与私 权利 、 公共 利 益与 个人 利益 、 体 公 律 评价 , 而为 社会 公众 今 后 的行 为提 供指 引 。 以证据制 度 的 实 进 所 正 与程序 公 正 、 制犯 罪 与保 障 人权 的价值 的选择 、 控 协调 。本 文 建 构应 当有助 于发 现案件 的实质 真 实, 将实 体法律 正确 应用 于 为 将对 其涉及 的重要价 值进行 分析 , 并在此基 础上对 价值做 出选择 。 具 体案 件 创造 条件 0 当我 们认 为实体 公 正和 程序 公 正 的冲 突时 , 际上是 假设 , 实 二、 价值 分析 - 案 件 的事 实真 相是可 以通过 诉 讼过 程得 到 充分 认识 的 , 而 , 进 所 ( ) 一 公权 力 和私 权 利 办案 人 员搜 集 、 调查 证据 是 国家 公权 力运 行 的过程 , 是被 有 的案件 也都 可 以通 过诉 讼 程 序得 到符 合 其本 来 面 目的 处理 结 也
非 法证 据 价值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非法 证据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90 9(0 9 Nhomakorabea —5-1 10-522 0)8170 被 告人 的个人利 益是 每个 社 会成 员 利益 的缩 影 。 如果 以“ 大 多 绝
一
、
我 国诉讼 法学 界主 流话 语 中 , 非法 证据 是指 :办案 人 员违 反 数 人 的共 同利 益” “ 来抹 煞 具 体被 告人 的个 人 利益 , 么就 意味着 那 法律 规 定的权 限、 程序 或用 其 他 不正 当 的方 式所 获 取得 证据 。0 ” 国家 司法侵 害的风 险将 随机 地落 在每 一个 社会 成员 身上 , 这种 没 主要 包括 以非法 方式 取 得 的实物 证据 、 言辞证 据和 以非 法证 据 为 有 个体 利 益的 公共利 益 显然 不 能再 称之 为 公共 利益 。 因此 , 具体 利 益而 非 抽象 的共 同利 益才 应 是天 枰一 端最 重 要的 砝码 。 线 索而取 得 的其 他证 据 ( 国被称 为 “ 美 毒树 之 果” 。 ) ( ) 序公 正和 实体 公 正 三 程 非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是 对 以上 非法 取 得 的供述 与 非法 搜 查和 搜集、 调查证 据的 目的之 一 是对被 告 人的行 为做 出准 确 的法 扣押 取得 的证 据 依据 一 定规 则 予 以排 除 的统称 。 非 法证 据 的排 0
新《刑事诉讼法》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探析——以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探析——以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19c1b3e5b8f67c1cfad6b83d.png)
,
为 构建 更多 旨在保 障被 告人 权利 的制度 提供 了司 法依据 。
给予 了犯罪 嫌疑人 、 被 告人 更 多机 会行使 权利 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
( 二) 侦 查机 关 的讯 问手段 趋 于 ‘ 嗽 化” , 且不得 强迫 自证其 罪 益 。
一
、
通 过语言 或其 它人体行 为来 说服犯罪 证据 是认定 案件 事 实, 实现 司法 公正 的基石 , 证 据规 则 的完 特征 和行 为特 点 的基 础上 ,
善有 利于 维护被 告人 的 合法 权益 和 刑事诉 讼 的顺利 进行 , 新《 刑 嫌疑 人如 实供 述 。据 此 , 公安 机关 的讯 问方法 将有 所” 软“ 化, 这 事诉 讼法》 加 大 了对非 法证据 排 除的 力度 , 体 现我 国规 范司法 行 就 可 以避 免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 人受皮 肉之 苦或者 精神 之苦 。
关键词 非 法证 据排 除 被 告人 程序 正 义
作 者简 介 : 赵露琼, 广 东财经 大 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的概 述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9 0 - 0 2 分析基 础之上 的审讯 方法 , 其 基本模 式是 在分析被 审 问人的心理
的律师 帮助 权提 前至 侦 查阶段 即犯 罪嫌 疑人 被第 一 次讯 问之 日
( 四) 非法证据 排 除的 阶段贯 穿诉 讼全 过程
新《 刑 事诉讼法》 规定 , 侦查 、 审查起诉 、 审判 时发 现有应 当排
应 当依 法予 以排 除 , 不得作 为起 诉意 见、 起诉 决定和 起, 在侦 查阶段 犯 罪嫌疑 人处 于极度 恐慌 之 中 , 律师 的帮 助可 以 除 的证 据 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与不足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与不足](https://img.taocdn.com/s3/m/d29c496fcaaedd3383c4d32d.png)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与不足【摘要】我国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第一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宪法尊严、保障人权和减少冤假错案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及衍生证据方面的规定仍有不足,本文试图指出这些不足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宪法尊严;保障人权;非法实物证据;衍生证据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2010年7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该《规定》实施以来,非法取证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非法证据排除仍然困难重重。
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这次修正案在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将原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新增了五条规定,其中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标志着在我国基本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一)有利于维护宪法尊严宪法确立的公民权利保障条款是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直接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前,司法人员置宪法于不顾非法调查取证,严重侵害公民这些基本的宪法权利情形时有发生。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e0f52e5c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64.png)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https://img.taocdn.com/s3/m/da9f4d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90.png)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099f974d33687e21af45a9de.png)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摘要:证据规则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然而,综观我国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却发现刑事诉讼中根本没有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更别提非法证据了。
直至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通知,才弥补了刑事诉讼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下面笔者拟围绕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剖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一、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背景任何一项立法的颁布,背后都有其深厚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土壤。
2010年6月30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们的期待中公之于众。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之所以会出台此项规定,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考虑:1、立法背景综观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没有明确的证据法。
现行诉讼法中虽然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仅仅是粗略的框架性规定,许多细节方面没有涉及。
具体到三大诉讼领域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能够找到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尽管其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也是少之又少,原则又原则,但到了刑事诉讼中领域,却连这样的专门规定也没有,更谈不上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排除规则、法律后果等具体加以规定。
(1)在民事诉讼中,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前,也有过专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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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局。 至是剥夺被告人个人权利 的情况发生。~方面国家不能没有法律和 “ ( )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合理性 权力, 另一方面 国家不能滥用权力侵犯个人的权利 “ , 刑事诉讼 以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有可能会放纵罪犯, 但这个责任不能归罪于 证据制度 , 包括证据捧除规则 , 就是在保持对个人 的公正待遇和保持 非法证据捧除规则本身 。 在刑事司法过程 中, 其实刑事诉讼法早 已为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ec272262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f1.png)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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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 规 则 的 社会 价 值0 二 排 排 除规 则 的社 会 价值 指 它对 社 会作 为 一个 整体 , 以及 这 个社 会 所
奉行的原则所具有的价值 。排除规则虽然对社会中的某些个体造成 了 不 利 , 却 维 护 了社 会 整 体 价值 观 。 但 ( ) 三 体现对人 的尊重 只 有 当法 律严 格 规 定“ 具有 合 法手 续 的条 件 下将 强 制措 施适 用 在 于经 正 当 程序 确认 的犯 罪 嫌 疑人 或 被 告人 ” , 个 社会 成 员 的利 益 时 整 才 能得到维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通过这种规定对保障人的权 力 , 现 出 对人 的尊 重 。 体 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非法 证 据排 除 规 则具 有 如此 重 要 的社会 价 值和 刑 事 司法 价值 , 我 们应该加以吸收借鉴并应用于司法 实践当中去。 然而 , 这一规则我国 在的刑事诉讼的适用 中却 出现了一些 问题: ( ) 于 非 法取 得 的 实 物证 据 是 否 予 以排 除 的 问题 一 对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排 除 非法 取 得 的言 词证 据 , 是 对于 非 法取 得 的 但 实物证据, 无论是我 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没 有做 出是否予以排除的规定。 ( ) 于 以秘 密 侦 查 手段 所 获 得 的证 据 的 可 采性 问题 0 二 关 由于我 国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手段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以 所 也就更谈不上对秘密侦查手段所得的证据的可采性 的规定了。 ( ) ‘ 树 之 果” 三 对 c 毒 的处 理 问题 “ 毒树” 指的是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 ,毒树之果” “ 指的是“ 毒树” 从 中的线索取得的证据 。也就是说, 凡经 由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 , 都是 “ 毒树” 由其 中获取 资料而取得的其他证据则为“ ; 毒树” 果实”“ 的“ 。毒 树之果” 的收集程序本身是合法的, 只是在发现 该证据之前的程序是 违法的。 毒树之果” 当如何处理, 对“ 应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 司法解释 都没有具体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 常常导致既用“ 毒树” 又食 “ 毒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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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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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当代思潮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证据的概念以及它的特征。
证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的证据体现出三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个是它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收集到的证据不仅要遵守法律程序,而且要符合法律形式。
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刑事证据的第二个特点是相关性。
相关性指证据必须和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客观联系,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事实或者信息,不能作为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证据。
客观性是它的第三个特点。
客观性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它不应该受他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说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它可以被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地说,它指由不合法的主体提供和搜集到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的的概念说的是得到的证据是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手段得到的证据进行排除的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按照原则来说,法院是不接受不合法性质的证据的,因为它没有合法的证据具备的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要排除非法口头上证据,也要排除不合法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定罪影响甚微。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质和过程。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即使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一些情况下是受物质的影响。
如果排除非法证据起着关键作用的信念,法官会问原告采取其他证据补充,以便进一步提高控方的证据链。
即使排除非法证据,它不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的被告。
因此,应用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非常小。
非法证据排除有难度。
非法证据的排除困难与人们的司法观念滞后有关。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普通人的观念仍然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对非法证据的容忍带有功利色彩。
从社会大众对涉黑案件和冤假错案的完全不同的态度可以看出,在以前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酷刑,但普通人却能容忍这种程序上的缺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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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
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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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者:李慧敏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11期【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据史上的进步意义在于它所体现的人性化理念或者说以人为本的思想。
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方面考察,该规则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都大于其成本,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过纯在的根源,目前需要研究和完善的是,如何降低适用该规则的成本,而降低成本的关键在于总体正义和体现在个案中的争议兼顾起来。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取舍;司法公正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诉讼去掉解决问题的人和事日益增多,在打官司过程中证据就成了决定胜负的关键,当事人各方为了打赢官司,可以千方百计获取证据甚至执法人员为了办成案子也可以不惜动用非法手段取证,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律加以有效调整规范。
但我国目前,还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只有一些分散在部门法里的高法解释,学术界也有争论,争论的焦点多集中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本文选自该论题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讨,力图在理论上出尽共识进而在立法上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体系,以便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我国的采证规则没有专门立法,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来体现的,在刑事诉讼法中,原则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证,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二在最高发言解释中规则定,放经查证确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供诉,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虽然我国刑法司法实践已经体现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但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包括实物证据,在言词证据方面,尚无合法性证明责任和查明非法性的具体程序等。
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采纳了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但浅海他人合法权益所致的范围包含过宽,实际为给人们留下多少合法取证的自由空间,按照例外说,应该进一步探索构成非法证据的具体类型以及必要的例外,比如非法收集证据的侵权客体应集中与隐私权和人身自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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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中的价值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关键词:证据合法性,范围,价值体现
证据合法性:
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曾经是我国诉讼法学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即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内容:⑴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合法;⑵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⑶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⑷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不合法的证据并不等于非法证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存在相当一块灰色领域,有学者称之为“瑕疵证据”。
由此,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并非完全相对应的范畴,非法证据并不等同于不合法证据,反之亦然。
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问题,也是历来为各国诉讼理论和实践所重视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说中所体现的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是指立法者在确立这一规则所希望达到的目标以及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这一规则是否正当、合理的标准。
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西方国家确立了这一标准
因此该规则具有两个积极价值:
1.体现了程序正义
促进程序公正的需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惜一切的代价将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是以一种消极否定的方式从反面强调证据的合法性,从根本上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关于证据合法性的一项程序规则。
尽管这一规则减少了法官对事实进行认定的事实材料,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而使该规则的代价不菲。
但如果抛开个案思维的局限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恰恰体现了诉讼的价值理念,即保障公民人权和维护程序公正。
非法取证本身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 而排除规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法取证的发生,这实际上也就等于保护了人权。
特别是随着刑事诉讼目的从打击犯罪为主发展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甚至侧重于保障人权,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实体公正才有意义。
正当的程序可以保证诉讼各方对裁判过程的参与并受到平等的对待,使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尊重,正当的程序有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使那些受裁判结局直接影响的
人从心理上真诚地接受裁判的结果,使判决结果得以顺利地执行 ,达到法的特别预防目的。
正当的程序还有助于一般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的权威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目的。
2.制约了僭越权力以及滥用权力的情况
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强制力量,但为了保障权利和自由必须限制权力,因为权力本身就存在着侵犯性,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表明了社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也是法治社会要求所有的人,包括执法者自身也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代表国家侦查犯罪的侦查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作为行使侦查权打击犯罪的侦查机关必须注重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作为侦查机关都不遵守法定程序 , 那么又怎能要求普通公民遵纪守法呢。
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往往是为了收集控诉证据,以便于控诉方在法庭上举证指控被告人。
因此,从法律上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明力,使控诉方的举证受挫,从而也就能有效遏制警察的刑讯逼供、违法搜查和扣押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确立对于抑制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以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并不是为了排除而排除,其目的是“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惩戒,禁止侦查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
然而凡事总有正反面,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其自身给诉讼带来的负面价值也是存在的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某种意义上妨碍了实体正义的实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背了诉讼的根本目的,即是要最大限度的遏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质上让案件事实材料的全面性,完整性受到了破坏。
证据材料越全面越丰富法官鉴别案件的性质越容易,越有利于做出正确评判。
所以,法庭鼓励控辩双方积极地、尽可能多地提供对正确解决案件有利的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本身有可能是或者包含有利于从实体上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的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在严格遵守各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审判所采信的证据减少,从而加大对案件事实正确认定的难度,甚至导致事实上的罪犯因程序上的某些小失误而逍遥法外,有违实体公正。
如果严格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众多非法证据将被排除在诉讼之外,其结果是大量案件因缺乏充分的证据而无法定案或延误案件的处理,从而降低案件处理的效能。
2.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某种程度上不符合诉讼的经济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强化会使诉讼参与者的权利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但是对证据的收集,证据的保全等程序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这无疑将使司法活动的耗费增加,效益降低。
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较弱,国家财政对司法业务的支持是有限的,这就导致了我国司法领域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司法资源的不足。
在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下,众多真实但非法的证据被排除造成了对获取该证据资源的浪费,另外,为了使案件得以正确,最终地处理,将不得不重新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
这种做法显然与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极不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