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计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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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就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项聘请事项

1.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下列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1:律师(级别:律师)

联系方式: E-mail:

律师2:律师(级别:律师)

联系方式: E-mail:

其中:律师为主联系律师。

1.2 乙方承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聘期内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

1.3 本合同服务期内,甲方可无条件提出更换律师,由乙方重新指定律师,但以一次为限。

第二条服务范围

2.1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为下列第项,同时受本条补充约定之约束:

(一)合同风险防范方面,服务内容包括:

I. 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量身订制对外常用合同范本,版本数量以甲方需要为限;

II. 协助甲方建立合同风险防范流程;

III. 对甲方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审查,提供修订与审查意见;

(二)劳动人事方面,服务内容包括:

1. 为甲方量身定制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培训服务期协议等用工方面协议,版本数量以甲

方需要为限;

2. 修订并指导实施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3. 提供并指导使用全套人力资源管理文书;

(三)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与其它服务

1. 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拟定法律解决方案;

2. 应甲方要求,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或提供培训机会,帮助甲方培养法律

事务人才,提高甲方员工的法律意识;

3. 帮助甲方完善和规范包括合同管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人事管理等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甲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甲方领导提出律师建议或意见书;

4.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的重要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5. 按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国内外融资、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并参与监督合同的履行;

6. 接受甲方委托,开展资信调查和其它法律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7. 为涉及甲方的诉讼、仲裁和调解提供法律意见与支持(如需代理,则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法律实务培训方面,服务内容包括:

1.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法律实务内训,次数(每半天/3小时为一次)不少于

次,内容为方面;

2. 向甲方提供法律实务公开讲座机会,次数(每半天/3小时为一次)不少于次,内容为方面;

就上述服务,双方另作补充约定:

1、超出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之法律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的,按乙方通常收费标准的八折收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本合同无特别约定,或双方无补充约定,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3、如本合同无特别约定,或双方无补充约定,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不包括:上市、股票/债券发行;企业改制、整体重组、整体并购、破产;涉及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专项法律事务。但涉及上述事务的一般性法律意见除外。

4、外语法律服务特别约定:

5、其它特别约定: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10、乙方律师应根据法律事务处理情况向甲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其中应包括甲方法律事务处理情况总结及相关措施建议。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出具书面法律服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近期法律风险提示与建议、近期法律服务内容等;该报告应至少每年出具一份。

11、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服务时限要求:

对甲方通常的法律咨询,应在个工作日内提供回复或回邮;

对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应在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说明法律服务的流程,并根据需要作出时限安排,按该安排完成法律服务。

如服务需要甲方提供相关材料的,服务时限自收到甲方相关材料时起算。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书;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指定联系人如下: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邮编:

邮寄地址:

通过上述地址进行之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更换联系人及联系地址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如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受聘期间,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约定。

2、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发生和甲方认为必要时,法律顾问应当应甲方要求到指定和约定地点及时处理法律事务;

3、为及时实施和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双方约定,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应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六条法律顾问费

双方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耗费的工作时间;(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二)收费方式、计算标准、收费数额及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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