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类建筑物的防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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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防雷保护措施
第 4 页:四、各类建筑物的防雷保护
四、各类建筑物的防雷保护1.第一类建筑物
(1) 防直接雷措施
① 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避雷网,避雷网网络尺寸不应大于 5m ×5m 或 6m ×4m,其支柱或端部至少应设一条引下线。
② 当装设独立接闪器有困难时,可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敷设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等。
这时,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 12m,并采用环形接地体,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③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35m 时,应采取侧击雷防护措施。
自 30m 起,每 6m 沿建筑物四周装设水平均压带,并与引下线连接;30m 及 30m 以上的金属门窗、栏杆等构件与防雷装置连接。
④ 对于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如无管帽,接闪点及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外边线应在管口上方半径 5m 的半球之外;对易燃品储罐,避雷针与呼吸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储量 5000m3以上的储罐为5m,避雷针针尖高于呼吸阀不应小于 3m;如有管帽,接闪点及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在表 5-15所限定的距离之外。
表 5-15 管口外保护范围的要求 单位:m
⑤ 对于无燃爆危险的排放管,管帽或管口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即可。
(2) 防静电感应雷措施
① 建筑物内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金属构架、钢屋架、钢窗、电缆金属护套以及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件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金属屋面或屋面结构钢筋上相邻引下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12m (第二类建筑物不应大于 18m)。
② 非金属屋面用明装避雷网保护,并予以接地。
③ 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可以和其他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电感应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得少于两处。
(3) 防电磁感应雷措施
① 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电缆相距不到 100mm 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 30m;交叉相距不到 100mm 时,交叉处也应用金属线跨接。
② 管头接头、弯头、阀门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Ω时,连接处也应用金属线跨接;对于 5根及 5根以上螺
栓连接的法兰盘可不跨接。
2.第二类建筑物
(1) 防直击雷措施
① 沿建筑物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装设避雷针、避雷网或避雷带,避雷网或避雷带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10m ×10m 或 12m ×8m。
② 无燃烧危险的金属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烟囱等可不另装接闪器,但必须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其接地装置可以与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用,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 10Ω。
③ 对于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考虑。
④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45m 时,应将 45m 及 45m 以上的建筑物的钢构架、混凝土钢筋、金属门窗或栏杆等构件与防雷装置连接,作侧击雷防护。
(2) 防静电感应雷措施 与第一类建筑物相同。
(3) 防电磁感应雷措施 与第一类建筑物基本相同,对
于管道接头、弯头、阀门等连接处可不用金属线跨接。
3.第三类建筑物
主要考虑防直击雷措施如下。
① 沿建筑物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装设避雷针、避雷网或避雷带,避雷网或避雷带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20m ×20m 或 24m ×16m。
② 屋面上的金属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烟囱等可不另装接闪器,但必须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其接地装置可以与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用,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一般不应大于 30Ω,对于重要的建筑物则不得超过 10Ω。
③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60m 时,应将 60m 及以上的建筑物钢构架、混凝土钢筋、金属门窗或栏杆等构件与防雷装置连接作侧击雷防护。
4.防二次放电的要求
二次放电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也可能造成电击,跨接和间距是防止二次放电最常用的方式。
防二次放电的间距见表5-16。
表 5-16 防止二次放电的间距
注:对于单根引下线,取 Kc=1;对于两根引下线和接闪器不成闭合环路的多根引下线,取 Kc=0.66;对于接闪器成闭合环路的多根引下线,取
Kc=0.44。
1—被保护物;2—金属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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