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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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南阳中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南阳中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学校工作服务,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本校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凡在工作活动中或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凭证查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材料均由档案室统一管理,统一提供利用,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档案工作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职能第四条学校设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全部档案。

档案室在学校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对本校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负责管理本校的文书、基建、声像、教育教学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本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六条要遵循文件处理的程序进行文件的积累、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文件材料归档制度(一)归档范围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应由各部门及时整理统一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二)归档要求应属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定稿与正本,正件与附件,转发文与原件,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

底稿要用黑色水笔起草,禁止使用园珠笔起草、签发归档材料。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与完整,必须准确反映本单位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的真实性,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归档时间1、各部门要将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材料进行初步整理,于次年2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应立卷归档的材料。

2、声像图片档案应在该活动后一年内归档并应以文字标出摄像、录音、图片中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3、基建档案在任务完成后三个月的时间内组卷归档。

4、会计档案按有关规定组卷归档。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心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

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渝教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档案局(馆),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0月20日由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教办〔2008〕8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2018年10月29日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教育系统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从事招生、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师生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音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学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校长是学校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当依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基础工作。

学校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内部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在档案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西安市xxxx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分类、保管期限

西安市xxxx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分类、保管期限

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市××××学校20××年×月市××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市档案管理办法》和《市中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党政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学生、教师、学校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学校任何部室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业务上接收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设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学校形成的档案,并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工作。

学校各部室设立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室形成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学校综合档案室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中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三)指导学校各部室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建档工作。

(四)统一管理学校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五)做好学校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统计工作。

(六)确保学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学校档案管理人员第七条学校综合档案室设一名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热爱档案工作,遵纪守法,按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及现代化管理技能和档案专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学校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对管理的档案进行交接。

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学校档案的收集与保管第九条学校及各部室工作人员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各部室收集齐全,进行整理,定期交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部分未完结事项的档案可适当延长归档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校园档案管理规定

校园档案管理规定

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学校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档案是师生员工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学校历史的鉴证;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学校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有关人员职责范围,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保管和开发利用;第二章领导体制、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我校档案工作受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省、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与检查;第六条学校由一名校长主管档案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第七条学校设综合档案室,档案室为科级建制,隶属校务办公室;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机构;第八条档案室的基本任务如下:一贯彻执行档案政策、法规、规划全校档案工作;二建立健全全校各类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全校档案干部的业务培训;四负责各类档案和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销毁和统计工作;五开展档案和资料的开放和利用工作;六参予学校档案信息工作整体化建设;七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检索工具;八开展档案宣传和利用者教育活动,举办档案展览;第九条除主管校长外,学校其他校级领导干部也负有一定的档案工作领导责任,一方面要督促、检查、总结分管部门的档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另一方面分管人、财、物等的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应尽可能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条各院系、部门、校直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主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等;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一条高校档案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理论、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水平较,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较强的工作能力;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编制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及工作量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第四章经费、库房和设备第十四条档案工作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基本满足档案室购置档案备品工具、培训人员、订购资料、举办展览、印制资料、维修设备、安全防范等开支需要;第十五条学校为档案室配置符合档案馆建设设计规范的库房、办公室、阅档室、微机室和展览室等;第十六条学校为档案室配置恒温、恒湿设施;尽快配备复印机、录音、照相、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并创造条件配置录像、档案缩微设备;第五章文件材料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立卷归档制度,并把各种文件材料的归档纳入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不得分散存放在各业务部门,更不允许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向档案室移交;第十八条学校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1.本校在党、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严格遵照文书处理程序办理;文件办理告一段落或全部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应该把原稿、正文及有关材料整理好,交本部门文书档案人员保存,以便立卷归档;2.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各院、系、所、部、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的制度,确保每一个教学年度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完整、准确、系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学生培养过程形成的全部教学文件材料;3.本校在科研工作中,应该做到各部门下达科研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与检查科技档案归档情况同步;4.在基建中,基建部门应该在项目申请立项中,就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5.学校出版社、学报、校刊等出版物,编辑人员在收稿、审稿、编辑、印制到归档整个过程中都要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工作,确保应归档的材料齐全、完整、质量符合规范标准;第十九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1.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及各部、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党群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2.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及校务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武装保卫处、后勤、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等部门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行政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3.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学生工作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教学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4.科学研究类按辽宁师范大学科学研究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5.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包括学校自行设计、试制、生产、经营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6.基本建设类按辽宁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7.仪器设备类包括各种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特别是价值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接收、使用、维修和改造各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8.出版类包括学校在编辑出版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出版物活动中形成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按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9.外事类包括学校在与外国包括港、澳团体或个人开展学术研究、科技合作、人才交流、友好往来、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中外学者、着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按辽宁师范大学外事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10.财会类按辽宁师范大学财会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11.声像载体类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以音响、画面形象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及其配套的文字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声像载体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12.人物档案本校教职工中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正副校长、正副党委书记、正教授、兼任市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励的人员的生平、事迹、传记、回忆录、论文、专着、教材、录音、录像、照片、奖状、奖章、聘书、委任状、代表证、学历证明、学位证书、重大活动纪要、讲话、报告以及其人也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二十条我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各系部门、单位的兼职档案人员要随时收集应当归档的材料,及时存放在专用袋夹、盒内;在年终或课题完成时,对积累的材料进行核查、整理、编目后向档案室移交;第二十一条对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等进行验收时,必须有档案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档案室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盖章、不予上报成果、不予结算经费;第二十二条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后向档案室移交;第二十三条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不能用易褪色如铅笔、元珠笔、纯蓝墨水笔等、易变质的材料书写;不能有金属物装订;要符合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第二十四条归档时间:1.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2.科研、基建部门,应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3.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处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六月底前归档;4.特别珍贵的档案,从安全与保管条件等方面考虑,可以随时归档;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归档单位与档案室各一份分别保存;第二十六条学校各级分管档案工作的干部和专兼职档案人员有责任检查、督促和协助专业人员做好文材料的收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档案室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管理档案,做到分类科学、整理系统、鉴定正确、保管安全、统计准确,利用方便、管理手段先进;第二十八条档案编号按辽宁师范大学各类档案档号表执行;第二十九条档案室档案区分全宗、区分年度、区分类别分别存放排列;第三十条各类档案保管期限:每卷档案按其价值将确定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会计档案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管理期限分为十五年、二十五年两种;保管期限的划定按学校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在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档案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共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写出销毁清册,经有关部门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时,应由档案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派人监销;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第三十二条档案密级划分,首先由立卷部门用铅笔标明在案卷封面上,然后由案室会同校保密委员会审定;第三十三条档案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包括平时的统计和年终统计报表工作;第三十四条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测定库房温度、湿度、清洁度、灭菌虫毒程度等技术指标,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化的档案,应及时修复和复制;第三十五条档案室应有严密的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鼠、防霉、防潮、防尘、防腐蚀等安全措施;定期检查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校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处理;第七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第三十六条档案室藏档案首先要保证本校决策与管理工作查考的需要,服务对象主要是各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第二,要为教学、科研服务,对象主要是教师、学生;第三,要为校内人员个人需要服务,对象是师生员工及毕业生;第四,要逐步面向社会,为国内外人员服务;第一部分利用的是根据工作需要划分一定范围的室藏各类档案;后三部分利用的主要是开放的档案;第三十七条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借阅本部门归档的档案,如查阅非本部门归档的带有密级的或者限制使用的档案时,须持本部门介绍信,经档案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外国机关和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室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开放: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2.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3.涉及个人隐私的;4.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使用的;5.涉及学校内部秘密的;第三十九条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批准;凡摘抄、复制的档案须经校档案室核准并加盖档案室公章方能生效;复制档案一般由档案室负责;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阅档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第四十条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借出的档案不准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不得遗失、污损、涂改、抽拆和转借;归还档案时应当面检查注销;如有损坏、丢失档案或泄密者,应及时报告档案室,以便采取补救措施;第四十一条为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档案室应创造条件开展更高层次的信息服务活动; 1.档案室要编制多种检索工具,如各目录、全宗指南、档案室指南、专题介绍等;2.档案室应积极开展编研工作,编印组织沿革、大事记、会议简介、基础数字汇集、专题概要等;3.开展参考咨询业务;利用档案和资料解答利用者提出的问题;4.举办档案展览;如专题性展览、人物档案展览、校史陈列等;5.传播档案学知识;为文秘专业学生授档案学课、接待学生实习等;第四十二条档案利用根据档案法的规定采取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档案资料利用收费办法办理;第八章考核、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建立考查、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对于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四条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关人员,应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经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P< p>。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档案总则与定义1.1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领导体制与机构2.1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档案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2.2 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全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与分类3.1 档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各类活动的原始记录,如教学文件、科研资料、学生学籍、行政管理文件等。

3.2 档案应按照其内容、形式和特点进行分类,确保分类科学合理,方便检索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形成与积累4.1 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形成和积累档案。

4.2 档案形成过程中应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档案的整理与鉴定5.1 档案应按照分类方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5.2 应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6.1 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6.2 应加强档案库房建设,确保档案存放环境的适宜性。

6.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和泄密。

第七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7.1 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

7.2 在保障档案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适时开放部分档案资源,为社会提供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八章档案的统计与移交8.1 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和分析。

8.2 在人员调动、机构调整或学校合并等情况下,应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九章附则9.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9.2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学校档案管理机构所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应及时向全校公布。

2024年中学学生类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学生类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学生类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学生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的归档和利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学阶段的学生档案管理,包括高中、初中等各级中学的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生档案的管理原则是规范、实用、保密和便捷。

第四条学生档案是指记录和保存学生个人信息和学业发展情况的一套档案文件。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学生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操作流程等。

第六条学生档案管理应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按照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管理,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提供给他人或透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学生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个性特长信息等。

第九条学生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学籍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入学年月、毕业年月、班级、学号等。

(三)学业信息:包括学习成绩、考试成绩、评语等。

(四)奖惩信息:包括荣誉称号、处分记录等。

(五)个性特长信息:包括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特长和表现。

第十条学生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性原则:学生档案应真实、准确地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学业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学生档案应包括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全部信息。

(三)及时性原则:学生档案应及时记录学生的信息变动和学业发展。

(四)保密性原则:学生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学生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责任和职责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建立学生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定期对学生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

学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加强学校档案工作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档案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1.3 学校在重要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学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2. 档案管理体制2.1 学校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综合档案室,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学校档案工作,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综合档案室的日常工作和各项具体的档案工作事项。

2.2 档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档案专业知识。

2.3 档案室由学校领导分管,并纳入主管领导的目标和岗位职责。

2.4 各科室应确定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科室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并按时向档案室移交。

3.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3.1 学校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人事、财会、设备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必须向档案室移交。

归档的具体范围、时间和要求按归档制度的规定执行。

3.2 根据学校档案的种类、数量,制定归档制度,明确归档范围、时间和要求。

3.3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移交必须纳入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4. 档案的管理4.1 档案的分类。

学校档案分为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教育教学类、设备仪器类、基本建设类、校办企业类、会计档案类、声像实物类、教师业务档案九种门类。

4.2 档案编目。

学校档案室应编制室藏全部档案的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

4.3 档案鉴定。

根据上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档案鉴定工作分两次进行:归档前对文件材料价值进行鉴定;归档后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及时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

4.4 档案统计。

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编制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对档案数量、档案借阅人次、档案利用效果、档案编研情况进行统计。

辽宁省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档案工作,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标志之一,各中小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把档案工作作为学校评估的一项内容,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第四条中小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中小学校要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做好档案工作,学校要明确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综合档案室,对不具备条件建立综合档案室的小学可指定专(兼)职人员对各类档案实行综合管理。

第六条学校综合档案室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的机构。

综合档案室由学校校长办公室或教导处领导。

第七条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

制订本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及有关参考资料、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四)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第三章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九条各学校要认真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坚持先配后调,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各高等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第四条高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各高等学校应在校(院)长统一领导下做好档案工作,确定一名校(院)长分管,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

综合档案室的建制应按学校规模确定。

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三千人以上为副处级,三千人以下为正科级,由校(院)长办公室领导。

档案馆为系处级建制,由校(院)长直接领导。

高等学校设立档案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校历史悠久,一般应在五十年以上;(二)学校规模大,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五千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三万卷(长度三百米)以上;(四)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备。

第六条高等学校档案馆属事业单位档案馆。

它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

第七条高校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二)制订本校关于档案工作的,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四)开展档案的开放或利用工作;(五)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六)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协作,进行档案信息交流;(七)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八)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江苏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力法 (2018)

江苏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力法 (2018)

江苏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全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在管理、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一切办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师生员工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体现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各中小学校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教学整体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档案一般可分为文书档案、教学档案、学籍档案、科研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磁性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二章领导体制、机构和人员设置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学校档案工作应由校长统一领导,并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协助校长分管,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学校设立隶属于学校办公室的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学校档案工作。

综合档案室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二)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及业务规范,并负责贯彻落实;(三)接收(征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四)编制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的查阅服务和利用工作,编研、出版档案参考资料,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陈列展示场所,充分发挥档案的教育功能;(五)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六)对学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履行档案工作监督指导职责,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七)列入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鲁教办字[2000]2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发布日期】2000.08.02【实施日期】2000.08.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办字[2000]23号)各市教委、档案局,各大企业教育处: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档案局。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二OOO年八月二日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

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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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办法。

一、本校各处室在各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教学、科技、会计、特种载体等不同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应由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二、校档案室对各处室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校综合档案室隶属于办公室。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机构、人员、职责一、确立一名副校长主管档案工作。

健全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定档案存毁。

二、建立档案工作小组,明确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工作网络。

三、档案工作岗位职责(一)、分管校长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2、加强对档案工作部门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规划和计划,定期检查和研究学校的档案工作,关心档案室的建设和发展,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实际困难,为档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综合档案室职责范围综合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隶属办公室。

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同时负责保存和提供利用全校档案(党群、行政、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出版、外事、会计、声像、实物等类档案)。

其职责范围是: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宣传档案工作有关法规,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档案意识。

2、负责制定本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

3、指导和协助各部门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对各档案分室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4、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5、开展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主动为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

6、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负责编制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7、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网络,定期组织档案网络人员的学习与活动。

8、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协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9、保守档案机密,做好档案保护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延长档案寿命。

10、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

11、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档案室主任岗位职责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刻苦钻研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

2、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负责档案室全面工作。

3、负责组织草拟学校各项档案规章制度,制定本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认真地组织实施。

4、做好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保管、鉴定、统计工作。

5、负责组织落实室内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组织本室同志进行业务学习和学术研究,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6、按规定时间做好档案的进库、编目、上架工作。

7、进行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数据录入、检索、统计、编目、编制检索工具,年底内完成计算机录入工作。

8、努力进行档案的编研和档案的学术研究工作,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9、负责组织档案的价值鉴定和过期档案的销毁工作;10、负责检查档案库房的“八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11、关心本室同志生活,搞好团结协作,遵守考勤、考核等室内有关制度。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档案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刻苦钻研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

2、指导、协助兼职档案人员做好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按规定时间做好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保管、鉴定、统计和进库、编目、上架工作。

3、学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档案管理。

4、努力进行档案的编研和档案的学术研究工作,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5、团结协作,遵守考勤,自觉执行室内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6、完成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各立卷归档部门分管领导岗位职责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学校档案工作计划及各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研究和布置本部门档案工作(每学期至少一次),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问题。

3、主持本部门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案卷质量。

4、支持、督促和考核本部门专兼职档案员工作。

(六)、兼职档案员岗位职责1、熟悉学校有关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业务能力。

2、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准确、系统。

3、坚持平时预立卷制度,根据本部门工作情况,制订预立卷类目,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组卷。

4、归档案卷符合质量要求,做到组卷合理、编写页码准确,书写工整,卷内目录填写清楚,案卷标题简明扼要,有关项目填写齐全。

5、接受档案室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保质、按时完成归档任务。

第三章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一、档案分类方案为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分类、整理、编目、检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便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湖州市档案局《湖州市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能,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规定了本单位档案分类的原则和方法、档号标识。

第二条档案分类原则是以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工作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和载体形式特点,进行科学分类。

本方案适用于本单位档案实体的分类、整理和排架管理。

第三条本方案共设置6个一级类目。

1、文书档案类(类号:1)2、教学档案类(类号:2)3、学籍管理类(类号:3)4、会计档案类(类号:4)5、科技档案类(类号:5)6、特种载体类(类号:6)7、教师专业类(类号:7)第四条二级类目的设置方法如下:1、文书档案类、会计档案类、教师专业类不设置二级类目;2、教学档案类的二级类目按工作职能设置;3、科技档案类的二级类目按基建、设备二个类别设置;4、特种载体类的二级类目按照片、音像、实物设置;第五条 档号依照《档号编制规则》要求进行标识,编号方法如下: 1、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的文件档号由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组成,用“-”连接。

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10年。

例如:2009- 30年–182、按组卷形式整理的档案档号由全宗号、分类号、案卷号组成,用“-”连接。

类别之间用“·”隔开。

例如:3·1·1- 001二、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件号(第18件) 保管期限(30年) 年度(2009)案卷号(第1卷)类别号(科技档案类基建类第1个工程项目)第一条为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单位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纸质和载体(包括照片、声像、磁性介质、实物)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校工作、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单位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单位、同级单位的重要材料;(四)其他对本单位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单位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单位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单位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单位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本单位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单位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单位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单位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单位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单位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单位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单位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单位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单位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单位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制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单位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九条本单位形成的业务档案、人事、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单位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本单位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一、管理类(GL)二、教学类(JX)三、学籍管理类(XG)四、会计类(KJ)五、科技类:(KJ)六、特种载体类:(TZ)七、教师专业档案:(JS)第四章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一、档案室管理制度档案室是保管档案、资料的重地,是机密核心。

为了保证档案室的安全和档案的完好无损。

特制订以下制度;1、各类档案分门别类,科学管理,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2、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做到“八防”工作[防火、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防盗、防潮、防水、防污染],确保档案安全。

3、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4、禁止将明火、食物、水渍、昆虫、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等物带进档案室。

5、档案进出应仔细清点和登记,办好移接交手续,案卷调用后应准确无误地放回原档案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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