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20190215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交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定价服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勤勉义务。
第六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备案第七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 级。
(二)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可行的业务试点方案。
(四)具有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五)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一、前言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责任。
为了提高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规范其业务运作,本文制定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试行。
二、管理目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公司资金和资产的安全性,降低风险,提高盈利能力。
具体而言,应设置适当的风险控制指标,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调整。
三、风险控制指标的设定1. 资金风险指标资金风险指标是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的首要指标,用于评估公司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该指标应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指标,并根据公司的规模和业务特点进行定制化设置。
2. 交易风险指标交易风险指标用于评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交易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水平。
该指标可以包括交易损失限额、持仓限额、交易次数等指标,以控制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暴露。
3. 市场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是评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市场风险承受能力的指标。
该指标可以包括市场价值敞口、净敞口、风险敞口等指标,以保证公司能够应对市场风险的波动。
4. 操作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用于评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水平。
该指标可以包括内部控制指标、违规处罚指标、违约风险指标等,以规范公司的内部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
四、指标监测与评估1. 定期监测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纠正。
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便他们对公司的风险状况有清晰的了解。
2. 风险评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定期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评估,分析风险的来源和可能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理方案。
评估结果应及时通报给公司所有相关人员,以便他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和调整。
五、指标调整与优化1. 指标调整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指标,确保其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
中期协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为了推动期货行业创新发展,提高期货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的能力,促进期现结合,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在充分总结行业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创新实践的基础上,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日前研究制订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中期协有关负责人介绍,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按照“市场化”和“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协会以自律监管的方式推进和规范。
同时,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行备案制,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对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且协会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选择试点公司主要考虑其合规程度、资本充足状况及相关业务经验。
试点期间拟选择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且净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同时优先考虑有业务开展经验及现货背景的公司。
期货公司向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应当符合四个条件: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同时,指引明确,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
子公司不得从事依法由期货公司特许经营的业务,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客户资产管理等需经行政许可的业务。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为主的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记录保存制度。
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围绕期货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为实体企业提供丰富多样的期现结合产品及服务。
其业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仓单服务。
风险管理公司自律规则解读
业务规范类——场外业务宣传推介
20180802-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 生品业务的通知-中期协字〔2018〕118号
六、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 场外衍生品业务,禁止出现以 下行为: (一)不当宣传推介。公司不得通过 互联网、自媒体等任何方式向 公众宣传,或诱导不合格投资者参与 场外衍生品交易。
操作 指南
Hale Waihona Puke • 20181212-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会计核算操作指南-中期协函字〔2018〕451号 参考适用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共7章62条
主要包括总则、备案、业务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报送、自律管理、附则
自律通知主要是业务规范、内部控制和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
3
信息报送类
• 月报年报 • 重大事项 • 关注类客户
业务规范类
1
• 投资者适当性
• 场外衍生品业务
2
内控管理类
• 控股股东责任 • 资本实力与业务风险 • 适度激励与持续投入
业务规范类——资信评估&投资者适当性
《指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 信评估制度,对客户的资信情 况进行调查、审核和评估。
. 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 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 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 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 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 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
风险管理公司在与其期货公司 投资者分类标准一致的情况下, 可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 做出的投资者分类结果,但应 当保存该投资者的全部信息备 查。
投资者适当性
客户资信评估
•现货业务应当进行客户资信评估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9.02.15
•【文号】中期协字〔2019〕10号
•【施行日期】2019.02.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
套文件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9〕10号各会员单位: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与报告工作,协会修订了《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于《指引》发布之日实施。
已备案的风险管理相关业务类型自即日起按照《指引》予以调整,具体包括已备案的“基差交易”变更为“基差贸易”,已备案的“定价服务”变更为“场外衍生品业务”。
2014年8月26日协会发布的《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7号)同时废止。
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要切实严格按照《指引》及配套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各公司在落实《指引》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
映。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1.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2.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7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3号)-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备案材料
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3号)—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
备案材料
一、备案时间
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同意其开展某项风险管理服务业务的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二、备案材料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清晰明确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
2.立足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的业务发展规划;
3.具备可操作性的业务模式;
4.业务团队人员简介及到岗情况;
5.技术系统(如有)配备情况及简介;
6.具体的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
7.具体的利益冲突点及防范措施;
(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有关安排应有
相应制度内容;
(五)公司实缴资本情况说明,附加盖公司公章的相关资产证明(例如银行流水等);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备案材料形式要件
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备案报告应有发文字号,加盖公司公章,参见RM-02出具。
(二)已到岗业务团队人员信息应录入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三)备案报告、决议及资产证明的文件类型为PDF;业务试点方案、管理制度、实缴资本情况说明的文件类型为WORD。
本规范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0.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期货公司监管,促进期货公司稳健经营,我会对现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提升为部门规章,同时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作为实施该规章的配套文件。
现就以上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11月28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
电子邮箱:***************.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为了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供应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活动(以下简称介绍服务),防范和隔离风险,爱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母子公司协同进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方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就介绍服务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规范本通知所称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供应介绍服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托付,为其介绍客户参加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并供应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加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范围不得超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在协会备案的试点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供应介绍服务的,应当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书面介绍服务协议并明晰责任划分。
期货公司依照介绍服务协议对风险管理公司担当相应的受托责任。
基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协议的责任由风险管理公司直接对客户担当。
期货公司供应介绍服务前,应当在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评估能否介绍客户参加风险管理试点业务。
期货公司供应介绍服务过程中应当以《介绍服务告知书》形式,向客户明示其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介绍服务托付关系,解释期货公司、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示期货公司受托付从事介绍服务的服务内容;介绍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状况;明示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相关风险等。
《介绍服务告知书》应当由客户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供应介绍服务的,不得向客户作出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扬,误导客户;不得代理客户签署《介绍服务告知书》以及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协议;不得代理客户参加风险管理试点业务有关的交易指令下达、货物交付或资金收付、存取、划转等事宜。
二、详细要求(一)期货公司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的书面介绍服务协议必需包含以下要素:1.期货公司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明;2.服务内容;3.酬劳及相关费用计算依据和标准;4.介绍服务的对接管理;5.客户纠纷投诉的处理方式;6.违约责任。
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案例 风险控制 提供配资便利 超业务范围 适当性
责任主体:
风险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高管、直接负责的主观人 员、其他责任人员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的保值标的须与 客户现货生产经营相关,且使用的套期工具公允 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 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客户协议 约定合作套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 行为:(一)与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私 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或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 开展合作套保业务;(二)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 资金;(三)挪用客户合作套保资金;(四)中 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系统 • 风险管理公司使用的交易系统应当记录并集中存储必 要的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交易终端信 息(交易终端的IP、MAC地址)等
风险控制体系 •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定期进行 压力测试,有效监测监控经营风险。
业务和产品评审 •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建立由业务和产品设计、销售、交 易执行、合规、风险控制、财务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共 同参与的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及决 策机制,对新业务或新产品的合规性、客户适当性要 求、销售原则、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估。
档案管理 • • • • 公司治理文件:三会决议、公司章程等; 产品评审文件、评估决策记录; 客户资料、业务合同、交易记录 财务文件及数据
岗位管理 • 交易执行、风险控制岗位不得互相兼职; • 会计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 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 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 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2月15日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修改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置于“市场竞争力”之前。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开展产业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期货”业务规模;“(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评价内容。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第四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第五条期货公司向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二)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在综合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的基础上,审慎提出开展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申请;(二)期货公司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出具);(三)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可行性报告;(四)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子公司的章程草案、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模式、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以及子公司与期货公司的风险隔离措施、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防范措施;(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确认.期货公司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期货公司补正备案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之内。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教学教材
附件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号)——业务方案评估材料内容与格式一、评估材料内容期货公司申请进行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情况登记表(参见附1)主要包括:期货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期货公司拟设立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名单等内容。
(二)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试点实施方案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可行性分析。
重点阐述期货公司设立该子公司的必要性、拟试点业务的客观需求、公司的专业能力、经济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拟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
3.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包括具体业务开展计划、主要业务模式、业务流程、业务合同、目标客户、销售方式与渠道等。
4.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包括拟开展试点业务风险点、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措施、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合规管理、业务隔离等风险管理制度。
5.客户合法权益保护措施。
主要包括客户资信管理、业务和产品风险揭示、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等。
(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要求,制订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2.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期货头寸的敞口进行限额管理,控制单品种和单合约的投资上限的要求;3.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包括向社会公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的披露或报告流程、内容、方式等。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2.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工作,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和协会相关工作规则,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备案相关事宜,各单位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协会咨询。
联系人:符文翔李蒙娜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以上,特此通知。
附件1:《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附件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号)--业务方案评估材料内容与格式》附件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2号)--备案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附件1: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工作,依照《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备案工作,是指协会根据期货公司的申请,依照《指引》和本规程等规定,对其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业务试点)开展备案工作的行为。
风险管理公司试点业务管理办法检查底稿
3.4 权益类客 户要求
4.1 超范围经 营
4.2 开立期货 账户情况
4.3 风险敞口 管理 4.4 期货交易 情况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存在期货、期权和现货的净头寸风险敞口,是否履行内部审批 程序,是否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
四、业务 管理规范
五、信息 披露与对 外报送
4.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交易情况;在交易系统中是否进行风险阀值设置;风险人 员的盘中风控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风险管理公司的融资情况;获取资金是否通过银行等正常渠道;融资条款有何限 4.5 融资情况 制;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企业间借贷融资业务。 4.6 客户投诉 检查期内,风险管理公司是否有客户投诉,是否有涉及诉讼、仲裁;处置时间和 和风险事件 公司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和应急预案。 4.7 场外衍生 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 品业务交易规 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自然人签订业 4.8 场外衍生 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二)未审慎评估交易对手资质,与从事非法证 品业务交易规 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或其他业务合作;(三)为客户提供融资 范 或变相融资服务;(四)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五)依照客户指令 使用保证金;(六)为其他机构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七)中国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应当通过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 机构或经报备的专用证券账户进行风险对冲交易。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 生品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的保值标的须与客户现货生产经营相关,且使用 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 4.9 合作套保 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客户协议约定合作套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 业务交易规范 行为:(一)与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或自然人 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合作套保业务;(二)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三)挪 用客户合作套保资金;(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有以下行为:(一)误导或欺诈 客户;(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 4.10 工作人员 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五)从事内幕 展业行为规范 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交易信息;(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 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4.11 工作人 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风 员禁止从事期 险管理公司及其期货公司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货交易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于每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协会 5.1 月报 报送月度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加盖风险管理公司公 5.2 年报 章的年度报告,包括运营情况、自律规则执行及内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经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以下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涉及工商 登记变更的,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为准:(一)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二)风险管理 5.3 变更事项 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 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三)风险管理公司 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四)风险管理公司章 风险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协会报告:(一)进行重大股权投资或并购活动;(二)发生重大债务 违约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四)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5.4 重大事项 (六)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发生重大客户投诉;(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运行、客户 利益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是指对于净资产小于人民币1亿元的风险管理公 司,金额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对于净资产大于人民币1亿元且小于10亿元的 风险管理公司,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对于净资产大于人民币10亿元的风险管
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条本管理制度适⽤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得⾃⾏开展与期货、期权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公司进⾏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的,不得进⾏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运⾏安全;(三)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降低原材料价格⼤幅波动的风险;(五)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应、企业正常⽣产为前提,杜绝⼀切以投机为⽬的的交易⾏为;(六)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损原则。
当市场发⽣重⼤变化,导致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头⼨发⽣较⼤亏损时,对保值头⼨实施⽌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需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管理原则:(⼀)进⾏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场外市场交易;(⼆)进⾏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三)进⾏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的头⼨原则上与公司⼀定时间段内现货加⼯需求数量相匹配;在任⼀时点,在期货市场建⽴的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剩余⽤量的2/3。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的时间;(五)应当以公司名义设⽴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他⼈账户进⾏套期保值业务;所有期货、期权相关业务开⽴交易账户统⼀由公司开设并执⾏套保操作。
开⽴和撤销交易账户及开展套期保值操作均须由股份公司期货部负责⼈提请总经理审批后执⾏;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账户由审计部管理;(六)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相匹配的⾃有资⾦,不得使⽤募集资⾦直接或间接进⾏套期保值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改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提高期货公司中介服务功能,引导和规范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试点,以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2年7月9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传真:8610-88061111电子邮箱:*****************.cn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部邮编编码:100033附件: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附件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试点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20190215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经向协会备案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贸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场外衍生品业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指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第九条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备案时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三)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四)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隔离;(五)最近3年未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最近1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七)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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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经向协会备案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贸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场外衍生品业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指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第九条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备案时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三)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四)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隔离;(五)最近3年未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最近1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七)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二)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三)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少于5名人员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五)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本指引第三条第(四)项业务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二)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三)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持续不低于A类AA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间达到3年以上(以公司向协会报送的月度报告数据为准)且具有自主对冲交易能力;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3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四)期货公司最近1年《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项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风险管理公司自律承诺书;(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三)风险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四)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至(五)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涉及工商登记变更的,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指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提交业务备案材料前应当完成公司设立备案:(一)备案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发展规划、人员和技术系统配备、风险控制措施、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内容;(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风险管理公司自取得予以业务备案通知3个月内,仍未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该项业务备案。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终止已备案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终止情况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终止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存续期业务安排;(四)相关管理制度废止、变更情况;(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补正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出具终止备案通知,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相同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已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连续两年未达到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或最新一期分类评级为D类及以下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试点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恢复至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的,可以自收到分类评级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解除业务规模控制。
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其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信评估制度,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在与其期货公司投资者分类标准一致的情况下,可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做出的投资者分类结果,但应当保存该投资者的全部信息备查。
风险管理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的适当性分类结果,不视为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级,并做好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期货账户、单个或多个特殊单位账户,并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申请专门的编码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工商营业执照(含经营范围)不得出现上述内容。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误导或欺诈客户;(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的保值标的须与客户现货生产经营相关,且使用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客户协议约定合作套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或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合作套保业务;(二)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三)挪用客户合作套保资金;(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二)未审慎评估交易对手资质,与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或其他业务合作;(三)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四)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五)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六)为其他机构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七)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全资风险管理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风险管理公司。
风险管理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风险管理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其他投资者累计持有风险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
期货公司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风险管理公司的其他投资者让渡对风险管理公司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