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几点建议-张静.doc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
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
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的内部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
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
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
《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
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嫌。
其次,选择程序内部化。
《规定》第七条虽然由省一级组织选任,在很大程度了避免熟人化情况,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加大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在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我国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现状看,监督不力仍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
目前,宪法与法律的实施情况不尽人意,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相当严重,监督虚置和监督乏力的问题较为突出。
如何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扎实稳妥地行使好人大监督职权,推动经济稳步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为一名地方人大工作者,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化监督理念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监督工作,首先必须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强化四个意识,深化监督理念: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
人大监督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任务,其目的就是保证宪法与法律的实施,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进而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敢于监督,敢于碰硬。
在不享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应当把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不监督意味着失职,意味着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的背叛。
二是要强化法律意识。
监督的过程,实质上是动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评价、衡量是非,检查、监督工作,纠正、处理问题的过程。
因此,监督的依据只有一个,就是法。
离开了法,监督工作就会失去尺度和标准。
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要以法律为准绳;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强制力。
三是要强化全局意识。
监督工作要立足全局,始终紧扣改革、发展、稳定这个主题;要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督资源,抓住重点,突出中心,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不能主次不分、轻重不辨。
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几点建议张静法律论文网
上述内容涉及检察业务的多个部门,不但检察机关原有的内部监督制度已经涵盖,而且也是历次执法检查的重点。
笔者认为,这不应成为人民监督员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的障碍。
我们没有自侦案件不得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公安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没有理由不能做,也没有理由不应做。
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从社会各阶层中遴选的代表人士,接受检察机关的聘请,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以致目前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主要为三类案件的评议、组织法律学习和会议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我们认为目前监督的内容还是比较Fra bibliotek窄、形式略显单一,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不断创新和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
为此,笔者结合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实际,对监督活动形式提出如下建议一、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旁听自侦案件庭审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的拟撤案、拟作不起诉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自侦案件,实行监督。
这一制度,通过一年多来的试点工作,我们认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排除办案中一些阻力干扰和外部因素的影响。
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有力地推动了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但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工作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尤其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在形式上没有成型的工作模式。
改进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建议与思考
察实 践,对案 件全程 实行动 态监 督 ,有利 于 防 止 和 纠 正 “ 种 情 形 ” 的 出现 ,有 利 于 提 五
高 “ 类 案 件 ”监 督 的质 量 。 三
当 然 ,我 们 在 探 讨 这 个 问题 时 , 有 人 就
提 出 了 人 民监 督 员 介 入 案 件 有 没 有 时 间 和 精 力 ?会 不 会 泄 露 案 情 等 问 题 。 我 们 认 为 ,这 些 担 心 和 疑 虑 是 有 一 定 道 理 的 。 因 为 长 期 以 来 ,检 察 机 关 是 一 个 准 军 事 化 的 单 位 , 还 没 有 完 全 脱 离 “ 闭 式 ” 、 “ 秘 化 ” 的 办 案 封 神 模 式 , 现 在 突 然 有 人 提 出 让 局 外 人 介 入 案 件
采用 的监督形式仍有改进的必要 。 关 键 词 :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监 督 形 式 ; 改进建议 人 民监 督 员 工 作 目前 还 尚 处 于 试 点探 索 阶 段 ,许 多 工 作 还 没 有 成 型 的 模 式 。通 过 几 年 来的试 点实践 ,笔者认 为 ,该项工作 的 内 容还 比较狭 窄 、形式还 显得单 一,在 不同程
轮 流 介 入 某 一 序 段 的 工 作 ,事 后 , 由 人 民 程 监 督 员对 参 案 情 况 写 出 书 面 意 见 , 交 人 民 监 督 员 办 公 室 存 档 , 并 由 人 民监 督 员 办 公 室 向 参与其 他阶段 工作的人 民监督 员通报情 况 , 形 成 全 案 跟 踪 监 督 的 效 果 。 对 于 人 民监 督 员 介 入 案 件 会 不 会 导 致 案件 泄 密 的 问 题 , 我 们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2008年,《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放在“完善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部分,并明确要求:“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以弥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外部监督不足为制度探索初衷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8月部署试点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成功的,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解决了“监督者由谁监督”这一历史难题,促进了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改变了从内部寻求完善监督机制的惯性思维,推动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但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完善。
笔者试着从人民监督员的法制化进程、任职条件、监督范围等角度,谈谈自己几个粗浅的看法:一、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程可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实现人民监督所做出的一次有益探索。
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却缺乏赖以依据的明确的法律基础,目前处于试行阶段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仅仅是检察机关内部发布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其赖以存在的法律依据位阶层次还比较低。
比较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来看,大陪审团制度依据美国宪法而设立,日本检察审查会依据《检察审查会法》而设立,都有比较权威和规范的立法基础。
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要逐步推进人民监督员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来讲,是实行民主监督、依法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基本要求。
因此,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特别是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对检察干警要求特别的严格,如果没有外来的监督,往往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工作的开展都有不利的方面。
为此,旨在通过对人民监督员既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进一步通过该项制度来完善自身监督的途径。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刚性;立法授权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6—0020—02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对检察干警要求特别的严格,如果没有外来的监督,往往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工作的开展都有不利的方面。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国检察机关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全面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去年10月开始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
去年共有3 341件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3 189件。
在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52件案件中,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70件,其余未采纳的案件均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做出说明。
实践表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排除办案中一些阻力、干扰和外部因素的影响,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
去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起诉率上升了3.4个百分点,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比上年下降了1.5个百分点和3.4个百分点,这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分不开的。
虽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普遍试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中的一些刚性问题可能影响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监督实效。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一
和 参考 作用 。正 因为如 此 ,有人 认 为检 察机 关是 在花 钱请 人 做
是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本 身是 否具 法律 上 的正 当性 。有 学 者 秀 。对 此 , 笔者 认 为检 察机 关 自我监 督的 意识值 得 肯定 , 况且在
成效。
关键 词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监督 途径 监 督 成效 作 者 简介 : 张静 , 广 州市 白云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察 员。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0 . 4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5 1 . 0 2 办, 人 民监督 员是否 合格 能否续 任仍然 是 由检 察 院考核 决定 。 “ 让
面 推行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电视 电话会 议 , 部署 在全 国检 察机 关全面 局 限性 , 因此建议 对主 要证据 的展 示应该采 取“ 主要证 据复 印件”
推 行人 民监督 员制度 , 下发了《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关 于实 行人 民监 的形 式或 者指 定一 定 的时 间让人 民监 督员通 阅 案卷 的形 式 。 0 督 员制 度 的规 定》 , 将 人 民监 督员监 督 范 围调整 为“ 七 种情 形 ” 。
以及司法实践工作者对其予以高度评价 , 如樊崇义教授 曾称其为 二, 监督 员 的选任 和 管理完 全操 纵在 检察 机关 手 中, 不具 有独 立
一
项“ 有 生机和 活力 的制度 ” , 龙宗 智教授 认 为它拓 展 了检察机 关 性 , 容 易受制 于检 察机 关 。第三 , 监督程 序 的启动 也 完全 受控 于
检察工作心得: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四化”建议
检察工作心得: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四化”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框架内,为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该制度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队伍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通过在程序上对检察权的制约,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而且有助于社会公众与检察机关有效沟通,破除民众对司法运作的神秘感,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人民监督员制度有着与时俱进的时代价值,但在其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也存在诸如人民监督程序启动慢,人民监督结论形式化,人民监督权利难发挥及人民监督员经费难保障等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时代价值人民监督员制度十二年来的运行情况表明,它有着弥足珍贵的时代价值。
它有助于提高检察部门依法办案工作的透明度,破除以往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封闭运作的决策方式,从而增进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一)丰富了检察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现行检察制度中增设的一种全新的民主监督机制,是在司法改革中用发展的思路,创新人民直接参与反腐败的民主法治的有益探索。
人民行使主权的形式除实行间接民主的代议制和代表制度外,就是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和直接参与制度,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一种直接参与制度。
(二)彰显了司法价值司法公开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其要义是公众参与到司法运作的过程中来。
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实现对职务犯罪和司法腐败的双重打击和预防。
该制度在实现宪法赋予公民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司法信息、依法参与和进行监督的权利之外,其与生俱来的权力制衡功能,在监督司法运行、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垄断、保障公诉权的良性运行等方面也彰显了司法价值。
(三)体现了核心价值观“二十四字”核心价值观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内核,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论强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效的措施
论强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效的措施随着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推广,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人民监督员。
他们不仅监督着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能够对公共机构的行为进行合法合规的监督。
然而,一些人民监督员的实际监督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强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效呢?一、加强培训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必须掌握一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
为此,我们应该加强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监督能力。
此外,对于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志愿者,还应该增加培训课程的范畴,包括社会调查、写报告、交流技巧等等,以提高他们在实践中的应变能力。
二、制定奖惩制度要想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效,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奖惩制度,根据监督员的责任和工作结果给予奖励和惩罚。
通过设定奖惩制度及时表扬优秀的人民监督员,激励志愿者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积极参与,并鼓励其他人积极加入;同时,通过纪律处分等惩罚措施,有力打击和制止那些违规行为,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驾护航。
三、加强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有赖于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进一步了解这个制度,积极参与其中。
此外,政府和公共机构:应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支持和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为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四、开展监督考评建立独立的监督考评机制,能让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这个考评机制可以运用问卷调查、群众评议、专家评价等方式,对人民监督员和相关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对表现优秀的人民监督员进行奖励和鼓励,同时也能够为下一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分析依据。
综上所述,如何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效,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政府、公众、媒体、公共机构等共同努力。
强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效的措施还有很多,如果以上措施得到充分的实施,就可以有效增强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度和监督结果质量,进一步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蓬勃发展。
对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若干问题的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适应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社会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
作为探索社会监督有效形式的一种尝试,自2004年施行以来,它在规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但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上,确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或不足。
以下,笔者谨就试点工作中对“三类案件”监督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三点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一、“三类案件”监督程序上的不足1、“三类案件”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需要完善《规定》第17条指出,对于“三类案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根据本规定第18条至第27条的规定进行监督。
而按照这些规定,具体监督的程序应当是:出现“三类案件”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或者侦查部门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在两日内审查完毕,认为材料符合要求的,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名单中依照排序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三类案件”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或者侦查部门具有主动地位,人民监督员是被动监督。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一个中间环节,也是处于“不报不理”的地位,如果办案部门不报送,人民监督员程序就无法启动。
接受监督权由被监督人自己掌握,这样以来实质上削弱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力,会导致一些“三类案件”无法进入监督程序,使监督权被人为的虚置。
虽然依照宪法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但因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追求监督的一种制度创新,就应该以虚怀若谷的姿态把该项制度落到实处,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2、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模式需要改进《规定》第24条具体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模式,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基本上是即时性监督,监督之前不阅卷,不了解案情,毫无法律方面的准备。
如何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几点建议
如何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几点建议如何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几点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作为人民监督员,首先要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监督员的权利和职责、员工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对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员的职责,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具备专业知识:作为人民监督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对所监督的领域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只有对相关的行业背景和业务流程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
3. 保持独立公正:人民监督员必须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的干扰。
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地对待问题,不偏袒任何一方,真正做到公正无私。
4. 加强沟通能力:监督员要善于与被监督对象进行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
只有与员工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才能更好地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5. 注重工作方法和技巧:人民监督员在工作中要注重方法和技巧的运用。
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员工培训等方式,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 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人民监督员要善于收集和分析相关的信息,及时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问题。
可以通过定期走访、查阅资料、收集意见等方式,了解员工的实际情况,保障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7. 提供有效建议和意见:人民监督员要具备提出有效建议和意见的能力。
可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帮助被监督对象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8. 加强自身素质提升:人民监督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包括学习新知识、提高工作技能、增强业务能力等方面。
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员的职责,推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9. 建立良好的工作记录和档案:人民监督员要建立良好的工作记录和档案,记录工作过程和结果。
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子文档等形式,将工作记录下来,方便后续的查阅和总结,为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依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以法治国理念在检察环节的重要体现,是对检察机关加强外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下面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自己承担着批捕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执行监督、民行行政审判监督等多项司法职权。
从整体上,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有党的领导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在具体案件上,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主管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中,通过刑事诉讼流程监督,检察职权得到了制约;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通过抗诉程序和法院的再审程序检察监督职权得到程序约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从案件的立案、到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审查起诉的办案流程全部属于检察职权,由检察机关自行监督,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于是随着“以法治国”理念的完善,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加强自身监督,引入外部监督,于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三类案件”监督,即指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的,人民监督员有权实施监督;二是“五种情形”监督,即指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应当立案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赔偿决定以及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
二、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不规范。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及《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
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构想
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构想
人民监督员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其推行的情况并不均衡。
例如在一些省份的实
施情况并不理想,甚至根本没有实施人民监督员。
为了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必
要做出明确的努力。
首先,要拓展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路,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
督职能,坚持分级负责、联动部门衔接的要求,确保全面依法实施职责。
其次,要加大培训力度,把培训不仅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更作为一项稳定和保障工作。
根据对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情况的分析,制定培训要求,加强法律法规、宪法和行政法规、
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培训。
另外,要简化人民监督员申报审批程序,解决人才、工具等物质条件不足等问题,有
效激发思想,明确辅导意见,构建积极运作环境。
此外,必须完善省人民监督员资格认证制度,要求严格,确保人员素质。
同时,加强
人民监督员的巡查视察、监督调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扩大监督职责的执
行力度,督促执行机关予以充分落实和落实。
最后,要完善激励机制,纳入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单位职工业绩考核,建立对
人民监督员善办事者的惩罚机制,给予充分奖励。
这样既能鼓励人民监督员履行相关职责,又能使人民监督员以服务公众的态度表现出更加积极的精神。
综上所述,要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全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必须
立足实施,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培训,简化审批程序、完善认证制度、加强能力,搭建有
效的激励机制,形成包括人民监督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在内的有序完整的制度体系。
最终,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实规范、及时有效,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文1、重新界定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具有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是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社会化和大众化特征。
三是人民监督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专业化和化这一特征。
作为人民监督员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就等于是外行监督内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仅仅是一种形式。
同样,人民监督员为了能履行监督职责,要具备实际履行行为能力,笔者认为《规定》应作适当的修改,身体健康,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法律职称。
这样才可能从实质上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公正。
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这就决定了与检察机关有着领导以及其他关系的各级单位的领导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因为他们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去完成监督工作,在监督工作中也可能瞻前顾后,使监督效能有所减损。
人大代表作为当然的法律监督者,其本身就具有法律监督权,因此也不宜过多的担任人民监督员。
由此看来,人民监督员应当主要从从事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律师协会、工会、妇联、特别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让人民监督员能全面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2、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办法。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文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人民监督制度就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
人民监督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监督的效果,一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好选任关。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遴选,检察机关不可能一厢情愿,否则会出现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预选","内定",或"让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的权力",造成法律上的尴尬。
浅谈如何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促进检察工作的开展
浅谈如何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促进检察工作的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继”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制度”之后建立的又一充分体现人民性的制度,它是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的一项检察制度改革和重要创新。
如何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是当前应认真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中应该不断创新,大胆探索,从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方式、监督模式、监督内容和监督作用等四方面加强工作,实现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干警的同频共振、优势互补,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从而促进整个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在管理方式上,应该实现由检察机关的管理向人大常委会管理的转变,进一步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公正性。
为使人民监督员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加强沟通与联系,争取人大常委会的支持,改变过去那种由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人员管理和业务培训的做法,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和业务培训转变为由人大常委会负责,使检察院成为单纯接受监督的对象,增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
(一)要改革选任办法,使人民监督员的管理直接与检察机关脱钩。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这一外部监督的有效性,改变检察机关在该项制度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在今后对人民监督员进行改选时,应当由人大常委会直接对人民监督员考察任命,人民监督员应当直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管理并对其负责,不再受检察机关的管理。
(二)要转变培训方式,让同级人大法工委直接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
工作中,检察机关不应该再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具体的培训工作应当由同级人大法工委负责组织。
同时,人大常委会也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权要求人民监督员必须参加业务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同级人大常委会考评人民监督员是否合格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要创新监督管理程序,确保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检察机关对符合”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案件,应当报请同级人大法工委备案后,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召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几点建议/张静
-
我们在这方面也曾作过一些工作,如邀请人民监督员观摩本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一些受贿案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庭审评议活动。
人民监督员们对这种新颖的活动形式给予了高度评价,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参加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制定的初衷,就是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
以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确保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
目前,在办案实践中,人民监督员还未能进入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之中。
其原因:一是我们的不起诉公开审查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为;二是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往往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而对此种案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则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后。
笔者认为,这不应成为人民监督员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的障碍。
我们没有自侦案件不得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公安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没有理由不能做,也没有理由不应做。
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从社会各阶层中遴选的代表人士,接受检察机关的聘请,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他们完全可以以“特邀代表”的身份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
困为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审查活动,可以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
通过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他们可以为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独立评议活动获得更多的信息支持和决定依据,提升了评议活动的质量,同时其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的意见表达,也可以为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提供参考,保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三、建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必要的执法检查
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前,检察机关对于办理自侦案件活动出台了许多内部监督规定。
如“一案三卡”、回访制度以及针对自侦案件逮捕质量检查、取保候审检查等等专项行动。
客观地讲,这些措施对于规范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加强公正、文明执法起
到了很好的作用,也被各级检察机关所沿用。
高检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在必须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三类“钢性案件”外,还规定了五种“弹性条款”。
主要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上述内容涉及检察业务的多个部门,不但检察机关原有的内部监督制度已经涵盖,而且也是历次执法检查的重点。
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当前形势下的外部监督制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零散的、个案性的监督。
此时内部的监督制约,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能力就显得举足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