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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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台政办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运转高效、配合密切的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和效能,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执法局是我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应按照省政府的批复,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公安、水利等部门应按照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注重效能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配合市执法局的工作。

二、建立完善正常性的沟通联络机制1. 建立市区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市区两级各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一起,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相关重要事项。

2. 建立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体班子成员、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法制办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和部署阶段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临时召集。

3.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需要协商解决的技术和法律问题。

(档案管理)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建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台州市城建档案馆(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台州市城建—1—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收集、保管和管理本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积极对外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三)受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的委托,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台州市区规划管理资料按各规划管理范围移交。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建筑公司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公司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筑公司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技术、合同、财务、人事等档案。

二、档案管理组织与职责2.1 公司成立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档案管理的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2.2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环节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3.1 档案收集3.1.1 档案收集范围:公司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3.1.2 档案收集原则:按时间、类别、项目、责任单位等顺序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2 档案整理3.2.1 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号、登记、保管”的原则。

3.2.2 档案整理流程:分类、编目、归档、鉴定、销毁。

3.3 档案归档3.3.1 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归档制度》执行,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3.2 档案归档前,应进行审查、整理和鉴定,确保档案质量。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4.1 档案保管4.1.1 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实用”的原则。

4.1.2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

4.1.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2 档案利用4.2.1 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

4.2.2 档案查阅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5.1 档案鉴定5.1.1 档案鉴定应按照《档案鉴定制度》执行,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评估。

5.1.2 鉴定后的档案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

5.2 档案销毁5.2.1 档案销毁应按照《档案销毁制度》执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5.2.2 销毁档案前,应进行审查、登记和公告。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历史记录,对于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加强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二)管理原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便于利用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管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一)工程建设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等项目从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三)基础资料档案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基础资料,以及城市历史、经济、人口、文化、科学、教育等方面的资料。

(四)地下管线档案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三、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档案收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二)收集要求收集的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档案材料应当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章完备。

(三)收集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四、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一)整理标准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确保档案分类科学、组卷合理、装订整齐。

档案收集及分类保管实施细则

档案收集及分类保管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文件名称:档案收集及分类保管实施细则文件版本:首次变更通知:N/A变更标记:N/A首发日期:编制:审核:批准:档案收集及分类保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XXX工程档案完整性和系统性,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实施细则规定了XXX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的要求和方法。

(二)本细则适用于XXX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实施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一) GB/T 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二) GB/T 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三) GB/T 11821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四)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五) DA/T42—2009《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六) DA/T2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七) DL/T241-2012《火电建设项目文件收集及档案整理规范》(八) DL/T5229—2005《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九) DL 5277—2012《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十) DL/T5434—2009《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四条专业术语定义(一)项目文件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

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二)项目档案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

(三)档案整理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四)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

(五)正本有规范格式和生效标志的正式文本。

(六)副本再现正本内容和形式特征的复本,备存查和通知有关关方面之用。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正文:----------------------------------------------------------------------------------------------------------------------------------------------------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文化、档案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地名委员会,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地名管理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三)依法制止和处罚地名违法行为;(四)依法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工作;(五)负责地名标志、门楼牌的编制、设置工作;(六)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七)组织编纂地名志、地名图册;(八)负责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九)指导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名管理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台政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7日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建项目”)管理,改变原有公建项目分散建设管理的模式,实现公建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和规模化,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更好地发挥公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建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是指市级公建项目统一由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台州市社会发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公司”)履行集中管理项目的建设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公建项目范围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利用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配套的市政、园林等项目,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类别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基本程序:(一)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报市政府同意;(二)市工程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议书等文本编制及报批;(三)市发改委批准项目立项或协助上报项目立项批准;(四)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五)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六)市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验收);(七)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阶段。

第三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档案安全;(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完整;(三)规范整理,提高档案质量;(四)科学利用,发挥档案效益。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全面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计划;(二)确定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三)督促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设工程档案;(四)组织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和保管。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阶段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档案;(二)对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三)按照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勘察、设计、监理过程中的各类档案;(二)对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三)按照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经验。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各类档案应涵盖工程建设全过程;(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三)完整性:收集的档案应完整无缺。

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清晰:按照档案内容、性质、形式等进行分类;(二)编目规范: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检索方便;(三)装订整齐:档案装订应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工程监理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监理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一、档案管理组织架构1.设立工程监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监理档案的管理工作。

2.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工程监理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归档、借阅和销毁等。

3.制定工程监理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个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1.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管理计划,确定需要整理和归档的档案材料。

2.对档案材料进行筛选和排序,确保工程主要节点的档案材料完整收集。

3.严格按照规定的文件编号、档案类别和文件名称对档案材料进行归档。

4.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索引,方便后续的档案检索和利用。

三、档案的借阅和利用1.对需要借阅的档案材料进行申请,明确借阅目的和借阅期限。

2.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允许借阅档案材料,但要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对借阅档案材料进行登记和管理,包括借阅人姓名、借阅日期和归还日期等信息。

4.合理利用档案材料,提供给相关人员进行工程管理和决策参考。

四、档案的销毁1.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对不需要保留的档案材料进行销毁。

2.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做好销毁记录。

3.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档案材料的销毁,包括纸质档案的碎纸、电子档案的删除等。

4.销毁后的档案材料要做好档案销毁记录和报废证明,以备后续查验。

五、档案的安全保密1.建立档案室和档案存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防火性能。

2.对档案材料进行备份和加密,防止档案的泄露和损坏。

3.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责任,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进行惩处。

4.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检查和巡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对档案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3.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能力。

以上是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具体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齐全。

”第二十五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国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在第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台政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交通、建设规划、水利、环保、海事、港航、国土、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实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要求一、归档要求:(一)、归档材料的质量要求:1、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见《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以下称“移交书”);2、归档的全部材料都必须是原件(个别情况除外);3、归档材料质量符合国家要求(详见《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二)、归档的程序:1、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利用《移交书》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核对自检,要求如下:⑴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符合要求(详见《移交书》)。

⑵工程文件为原件。

⑶工程文件的内容及深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范。

⑷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⑸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⑹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⑺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为A4幅面,图纸为国家标准图幅。

⑻工程竣工图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清晰。

⑼所有竣工图均加盖竣工章。

⑽利用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修改符合国家规定。

⑾档案整理符合国家标准。

2、建设单位在做好自检工作后,在竣工验收前通知台州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为方便建设单位,可在档案存放地预验收),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档案是否完整等提出意见,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台州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

城建档案馆在接到档案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意见实行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档案合格,台州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

为方便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如档案中还缺少竣工决算资料,城建档案馆可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意见书》,待建设单位中规定时间内,将资料补齐再换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三)、档案预验收需提交的资料:1、全套工程档案;2、档案自检报告;3、《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四)、档案正式验收进馆需提交的资料:1、全套工程竣工档案;2、《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

2024年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推动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监理档案管理是指对工程监理活动进行全程记录、存档、管理和利用的过程,包括监理合同文件、监理报告、监理日志、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检查、工程变更等相关文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三条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及其人员,以及与工程监理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监理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第四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承担监理任务前,按照相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监理活动。

第五条工程监理机构在承接监理任务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监理档案管理的工作方案,并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依据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监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每个承接的监理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并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工程地点、建设单位等信息。

第九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目录、档案编号、档案索引和档案编号查询系统等。

第十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将监理档案按照业务类型、工程类型和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并标明档案的存放位置和存放时间。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监理档案的利用和保密第十二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监理档案,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参与工程质量鉴定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监理档案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档案的可用性和可读性。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监理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台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18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一、《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叠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44平方米,联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80平方米”。

二、《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商业、办公建筑每个分割单元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产权分割单元在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中予以明确”。

三、《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1《名词解释》中,第15点“联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联排排屋,是指三户及三户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从底层到顶层均为一户)且层数不大于三层”;第16点“叠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叠排排屋,是指三个单元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每单元从底层到顶层为两户,上下叠放且层数不大于五层”。

四、《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4《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中,第5行和第6行内容明确如下: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1日。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1 / 252 / 25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 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 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期刊名称】《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9【摘要】台政办发[201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9日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浙江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总页数】13页(P27-39)【关键词】停车泊位;人民政府;建筑高度;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台州市;城乡规划;建筑管理【作者】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D927【相关文献】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现代服务业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5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5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____档案法》和___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____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9.____工程档案资料中,除____禁区和____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台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精神,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牌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主管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台州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发〔2016〕191号)精神,设立台州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市政府职能机构,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 增加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职责。

2. 将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绿心旅游度假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高教园区除外)规划执法处罚权下移给椒江、黄岩、路桥三区政府。

(二)市城市管理局。

1. 划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职责。

2. 划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物业管理、数字城管建设管理职责。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信息来源:建设局发布时间:2008-5-15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公开时限:常年公开责任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最新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第一条为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及具有标志性纪念意义的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一)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在台州的重要公务活动;(二)国外领导人、国际组织领导人、著名外国友人和著名华侨华人在台州的参观访问活动及国内知名人士在台州的重要参观访问活动;(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四)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以及重大庆典、纪念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五)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及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六)市委、市政府与其他城市开展的重大经济、科技等交流往来活动;(七)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第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机构第七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并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第八条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单位移交由主办单位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二)负责宣传报道的新闻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移交复制件第九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直接参加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第十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规定将规范整理的重大活动档案原件向同级档案馆无偿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第十一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接收档案的档案馆按照档案整理规则进行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根据管理需要档案馆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把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占为己有第十三条重大活动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自进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档案资料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档案馆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加强进馆重大活动档案的信息化工作分析、研究、编纂有关史料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档案馆向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用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重大活动档案的复制件由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台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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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建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台州市城建档案馆(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台州市城建—1—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收集、保管和管理本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积极对外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三)受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的委托,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台州市区规划管理资料按各规划管理范围移交。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及移交要求第六条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必须按本细则要求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档案:包括工厂、电站、仓库和住宅、办公、文化、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项—2—目等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消防、燃油、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港口、码头、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城市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物、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自然保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防震工程档案;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档案;9、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10、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臵图。

(二)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乡规划、基础测绘、—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应当由城建档案机构接收的档案,其形成单位按下列时限移交:(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移交;(二)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三)业务技术档案和有关科研成果档案在次年6月前移交(规划成果及规划审批资料按台建规…2008‟90号文执行);(四)其他城建档案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

第八条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期保存,其内容、资料、深度以及案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4—(二)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工程档案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三)竣工图编制要求:1、项目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如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和签认责任;2、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3、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4、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可在原图上更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5、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臵、项目等重大改变及圈面变更面积超过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重绘图在新图图标内注明“竣工图”并签署竣工图章;6、同一建筑物、构筑物重复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应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臵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分别编制;7、建设单位应负责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综合管线竣工图应当在覆土前按绝对坐标进行测绘,并经相关质监单位验收合格;8、竣工图图幅应按GB/T10609.3要求统一折叠;9、编制竣工图总说明及各专业的编制说明,叙述竣工图编—5—制原则、各专业目录及编制情况。

第九条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并按本细则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第三章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程序第十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实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告知制度。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或建工窗口)应当向其发放《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

第十一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编制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不少于两套,一套报城建档案机构,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编制、移交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它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附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它建设工程档案。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电子、声像档案)。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机构应参加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并对档案整理和移交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告知意见。

建设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城建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建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提出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参加验收的城建档案人员视实际情况,可以将档案直接先接收进馆,缺少的部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

第十四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机构应参加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档案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机构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补充齐全的建设工程档案应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档案机构出具《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意见书》,加盖认可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整改意见通知书》。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未取得《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意见书》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核实《建设—7—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上有无城建档案机构加盖的“与原件一致”字样。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臵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具体验收、备案、权属登记等程序均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竣工后3个月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一)备案表;(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电子文档)以及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四)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殊载体形态的资料。

测绘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和成果入库后,应及时移交上述资料,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时,应向市政管理部门领取《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要求、管理程序等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8—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包括电子文件)和有关资料在3个月内按上述条款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和移交档案。

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

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利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从城建档案机构(或测绘管理机构)取得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综合图后,方可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机构(或测绘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根据竣工测绘成果、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成果及普查、补测成果及时更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调整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机构和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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