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四种旧机电产品检验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e76d935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e8.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11月23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介绍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2781a87e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97.png)
❖上世纪90年代起,进口机电产品中的旧机电产品逐 年增加,2003年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达25亿美元, 不合格金额6800万美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日趋重要。
2
前 言
❖入世后,国家对货物进口行政审批越来越少,为适 应入世要求,与国际做法一致,国家质检总局相继 制定和出台了14份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摘要
❖通过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出台的 背景、政策制定的依据及意义、政策的基本 内容和要求以及办理旧机电产品进口的相关 注意事项的全面介绍,以期各国际贸易关系 人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 验监管政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1
1.前 言
前
言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吸引外资的发展,机电产品的 进口不断增加,进口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不断 发展和完善。
收用货单位销售、使用旧机电产品活动全过程的
管理。
17
基
本
内
❖ 4.2.5相关注意事项:
容
1.备案时机:应在合同签署之前或设备决定引进之 和
前进行备案; 2.未经备案的设备不要拆卸;
要
3.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发运货物;
求
4.企业应事先了解货物的新旧状态,并如实申报。
18
5.结束语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是国家质检系统的一项 重要行政业务,更是国家对外商实物投资进行宏 观调控、保护国内机电产品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 ❖ 如何理解和领会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 各项政策,对各政府职能部门和各贸易关系人都 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和
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要
凡属2003年第124号公告内《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 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53e139631eb91a37f1115cb7.png)
8
金属切削机床
包括但不限于: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组合机床,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钻床、镗床、铣床、攻丝机、磨床、刨床、插床、拉床、切齿机、锯床、切断机。
同上。
9
金属非切削机床
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超声波、放电等处理金属材料的加工机床,锻造或冲压机床,弯曲、折叠、矫直、矫平、剪切、冲孔、开槽机床,液压、机械压力机。
同上。
13
印刷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制版设备,印刷设备,装订设备。
同上。
14
纸浆、造纸及纸制品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纸浆设备,造纸设备,纸或纸板整理设备,切纸机,纸、纸板及纸塑包装设备。
同上。
15
电气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电阻加热炉及烘箱,电阻焊接机器及装置、电弧焊接机器及装置,通过感应或介质损耗对材料进行热处理的设备,粒子加速器,电镀、电解或电泳设备及装置,激光器。
同上。
管理措施表2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旧机电设备/产品(15类)
序号
设备/产品名称
设备/产品涉及的范围及描述
管理措施
1
化工(含石油化工)生产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原油加工设备,乙烯、丙烯装置,合成氨装置,化肥装置,化工原料生产装置,染料生产装置,橡胶、塑料生产设备,化工生产用空气泵或真空泵、压缩机、风机、提净塔、精馏塔、蒸馏塔、热交换装置、液化器、发酵罐、反应器,与以上设备(装置、机械)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
同上。
5
通讯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光通讯设备,移动通讯设备,卫星地面站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检测设备。
同上。
6
建材生产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水泥生产、制品设备,玻璃生产及加工设备,人造纤维板生产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检测设备。
特种机械设备检查检测制度(5篇)
![特种机械设备检查检测制度(5篇)](https://img.taocdn.com/s3/m/43cfa494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5d.png)
特种机械设备检查检测制度1、特种机械设备主要包括:起重机(包括行走式、固定式、悬臂式、垂直式);压力容器:锅炉、空压机、仪表等。
2、新采购的机械设备,必须是由国家认可、资质齐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
采购时应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明。
3、调拨的机械设备及自行转场的旧机械设备,必须随机的有关证件齐全,必须一机一档进行保存。
转场机械设备,必须随机带有运转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一并在档案中转入下个施工场所被查。
4、所有的特种机械设备及仪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规定的年限进行检测校验,检验必须由国家认可、并且资质齐全的单位进行。
5、对检验期限未到,但经长期停用、时间过久重新起用的也应进行报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6、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严禁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擅自安装、拆卸。
并双方签订协议,界定各自的责任。
特种机械设备检查检测制度(2)是指对特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的规定和程序。
特种机械设备包括各种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等,其安全性对于保障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特种机械设备检查检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设备注册和备案制度:特种机械设备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以确保设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定期检查制度:特种机械设备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设备的外观、结构、性能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3. 定期检测制度:特种机械设备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检测,包括设备的功能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功能性能等方面的检测,以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 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于特种机械设备,相关部门可以随机抽查设备的使用单位,对其进行检查和检测,以确保设备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5. 故障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于发生的设备故障和事故,使用单位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以避免事故扩大和损失增加。
机电设备四检制管理办法
![机电设备四检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6d2198a6bec0975f465e2b5.png)
泰安煤业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四检制”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矿机电设备的检修,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发挥设备的性能,提高设备开机率,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四检制管理办法。
一、建立健全四检制图表四检制是指机电设备班检、日检、旬检和月检。
各单位必须制订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机电设备四检制图表,明确机电设备的检修内容与检修周期。
机电设备的检修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检修。
二、四检制的执行1、班检(1)、每班开机前,必须由司机和维修人员对机器进行交接班检查。
交班人员必须对上个班机器状况向下个班交待清楚,方可交班。
接班人员在不清楚上班机器状况,或机器存在重大问题隐患时有权拒绝接班,待查明问题原因并汇报单位同意后,方可接班。
(2)、接班后,司机和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班检内容对机器进行逐项检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转状态。
司机和维修人员要随时注意机器各部位温度、声音、电流、压力等技术参数,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机检查,待故障处理后,方可继续开机。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司机和维修人员罚款50-100元。
(3)、生产班检修时间为半小时,由带班队长责班检,班检半小时后,向矿调度室汇报检修内容和检修情况,否则每发现一次罚生产班或检修上岗干部50元。
2、日检(1)、各单位必须严格日检项目的检修,把每日设备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彻底检查,尤其是各种胶带输送机的转动和的紧固部位。
日检后,必须保证设备到下个日检期间的运转,日检就是早班12点——15点检修班的检修,必须由各队机电副队长亲自负责,对各部位进行详细的检查。
(2)、掘进机机组或减速机的开盖检查,检修时必须把周围打扫干净,并在减速机或牵引油箱上方搭苫布或架筒易棚,防止煤、岩等杂物掉入,造成机组隐患,并且有必备的清理工具,防止棉丝或其它杂物进入造成污染,否则不允许开盖检修。
发现一次不按上述规定的检修罚单位机电副队长50-100元。
(3)、发现一次不按日检图表或漏检罚机电副队长50元,造成事故的要罚机电队长和包机人50-100元。
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
![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a9ee233ad51f01dc381f1e6.png)
###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已经XX年x月x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局长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装运前预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到货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用货单位销售、使用旧机电产品活动全过程的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为准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认可其他检验机构承担部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预检验,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指派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第八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到货检验或者经到货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对进口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的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可和管理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人员不得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工作第二章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第十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须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备案前应当持规定的备案资料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和备案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一条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当填报《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说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产地、制造日期、用途、使用地点等,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备案机构对备案申请的审核内容包括:对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三条备案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旧机电产品需由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得进口证明文件后,备案机构予以备案;旧机电产品不需由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备案机构直接予以备案备案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第十四条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批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对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第三章装运前预检验第十五条对国家质检总局签发《备案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对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备案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第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时须将装运前预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初步检验方案、《备案书》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直属检验检疫局不得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第十七条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事先收集和掌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用途、性能、检验技术规范等资料,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制订检验方案,并根据检验方案开展装运前预检验工作第十八条装运前预检验的内容包括: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照现行的入境验证规定验证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核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1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2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3检查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4检验货物的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第十九条现场检验后,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并通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装运前预检验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初步评价意见有以下3种:未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经采取技术措施可消除;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采取技术措施无法消除第二十条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现场检验记录并收集相关见证材料,因条件限制,无法检验的项目以及在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工作记录上说明对于检验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经采取技术措施可消除的,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贸易关系人作出技术处理收货人应当确保经整改后的旧机电产品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作出相应的承诺对于检验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采取技术措施无法消除的,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通告收货人,该不合格旧机电产品将不被允许进入中国第二十一条装运前预检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应当出具《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明确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初步评价意见第二十二条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将《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备案书》以及有关检验原始记录,报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审核符合装运前预检验规定程序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加注"本证书仅代表该进口旧机电产品已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等实施了装运前预检验,装运前预检验的结果由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负责"字样第二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发证后,应当将《装运前预检验报告》、《装运前预检验证书》的复印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查第二十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贸易关系人应当积极协助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实施装运前预检验,配合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开展装运前预检验工作第四章到货检验第二十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免预检验证明书》或者《备案书》、《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第二十六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核查单证,必要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入境货物通关单》上注明为旧机电产品第二十七条分批装运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进口旧机电备案证明文件正本附页和有效清单上办理核销未核销完毕的,留存复印件并将正本返回报检人,全部核销完毕后将正本收回第二十八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到货检验,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第二十九条需异地实施检验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应当及时将核销完毕的《免预检验证明书》及其正本附页或者《备案书》及其正本附页、《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以及其他报检资料及《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三联寄送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未核销完毕的,寄送备案证明文件的正本复印件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备案证明文件的正本复印件、其他报检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第三十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到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报检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安排检验第三十一条到货检验的内容包括:开箱检验:1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现行的入境验证规定验证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2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观和包装状况是否存在外观缺陷、残损等;3核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按照我国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2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3检验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按照我国有关卫生、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1检查货物卫生状况;2检测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对装运前预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的验证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安装、使用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为不合格:品名、数量、规格、新旧状况与国家审批项目不符;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要点的研究报告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要点的研究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f5f76020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62.png)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要点的研究报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指的是已经经过一定使用的,从国外引进的机电设备和配件。
这些产品在经历了运输、储存等环节后,常常会出现各种损坏和质量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检验监管。
本文就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要点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分类1.外观检验。
该项检验主要对机电产品的外观进行检测,包括外部损伤、锈蚀、裂痕等检查。
2.参数检验。
参数检验概括了机电设备的电气、机械、运行参数等方面的检测,如电阻、电容、电感、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
3.耐压测试。
该测试主要是将机电设备电源接通后施压,用于检测设备耐压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同时也可以检测设备中的接线是否合理。
4.功能测试。
对于机电设备的功能性能测试非常重要,包括运行、停止、加速、减速等方面的测试。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要点1.快速检测。
为了避免到货之后的停留时间过长,快速检测不仅能够提高效率,同时也可以减少货物的受损和污染等情况。
2.检查标准。
检测标准应该参照国际和行业规范,例如ISO9001、IEC等,并严格遵守质量规范,细致的检查每一项功能。
3.班组化作业。
在检验监管环节中,需要根据机电产品的特点,进行固定组合的班组化作业,以提高效率。
4.制定检测计划。
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测监管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计划,规定检测设备、人员分工、检测采样等步骤。
5.依次分类。
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测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将有问题的货物依次分类进行处理,例如:修复重大问题,否则不能销售;轻微问题则允许销售;检测合格则允许上市销售。
总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目的是保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以防止过度损坏或不良产品的出现,为我国的机械制造业提供可靠的进口产品保障。
本文就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要点进行了简单研究,希望对相关人员提供一些指导和参考。
数据分析是对大量数据进行检索、分析、整合、解释、验证、挖掘等处理过程,旨在找出数据中的规律和信息,并为后续决策提供支持。
旧机械设备进口报关资质要求及通关申报要求
![旧机械设备进口报关资质要求及通关申报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532cf52a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c7.png)
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新旧部件混装的;-经过翻新的。
成套设备,是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成套设备属于机电产品的范围,无对应的商品编码范围。
机动车辆、医疗器械等产品不属于成套设备;随成套设备进口的化学品(如油漆涂料、润滑剂清洗剂等)也不属于成套设备。
一、资质要求(一)成套设备成套设备无企业资质要求。
成套设备如属于旧机电产品(或含有旧机电组件/零件)的,还应同时满足旧机电产品相关要求。
1.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要求《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收货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2.设备组件的要求(1)强制性认证产品要求新成套设备中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组件/零件,按照“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的情形办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2)特种设备要求成套设备如属于特种设备(或含有属于特种设备的组件/零件)的,在申报时应提供对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二)旧机电产品商品编号列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需实施检验监管,本书“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要求查询表”中已列明。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9d2a6427ee06eff9aef807f9.png)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
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
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月17日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8415.1010-8415.9090空调28418.1010-8418.9999电冰箱38471.3010-8471.5090计算机类设备48528.4100-8528.5990显示器58443.3211-8443.3219打印机68471.6040-8471.9000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78516.5微波炉88516.603电饭锅98517.1100-8517.6990电话机及移动通讯设备108443.3110-8443.3190,8443.3290 传真机118469.0011-8469.0030打字机128521.1011-8521.9019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138525.8011-8525.8039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148528.7110-8528.7300电视机158534.0010-8534.0090印刷电路168540.1100-8540.9990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178542.3100-8542.9000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188443.3911-8443.3924复印机。
特种机械设备检查检测制度规定
![特种机械设备检查检测制度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722ab91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75.png)
特种机械设备检查检测制度规定一、特种机械设备的概念特种机械设备是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具有特殊性质和特殊用途的机械设备。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压力容器:包括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2.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3.特种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客运电梯、自动扶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观光电梯等;4.燃气设备:包括燃气锅炉、燃气烤箱、燃气灶具等;5.压力管道:指其内部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各种管道。
以上是特种机械设备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二、特种机械设备的检查检测制度为了保障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需要制定合理的检查检测制度。
该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 检查和检测责任特种机械设备的检查和检测应当由具有安全生产监测认证的检测机构担任,检测结果应当由检测机构签署并保留检测记录。
涉及到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事故或则质量问题时,检测机构有责任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 检查和检测的时间特种机械设备的检查和检测时间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规定执行,检查和检测时间不应延期。
3. 检查和检测的内容对于每一种特种机械设备,都应当明确其检查和检测的内容,针对不同型号的设备,不同的行业和特殊情况,应制定不同的检查和检测标准。
4. 检查和检测的方法特种机械设备的检查和检测方法应当妥善选择,确保检测精度和安全性。
应根据不同设备类型,制定不同的检测方法。
同时,还需要对检测设备和设备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有明确的划分和标准。
5. 检查和检测过程的记录特种机械设备检查和检测过程中,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所有重要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检测人员信息、实施日期、检测结果、原始记录、修改记录、验证结果等内容。
6. 检查和检测结果的反馈特种机械设备检查和检测结果,应尽快反馈给责任人或相关部门,确保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同时,还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排除,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 (2014年版)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 (2014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bb8d5f2431126edb6f1a109e.png)
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
4 冶 金 工 包括但不限于:冶炼设备,压 同上。 业设备 延加工设备,焦化设备,碳素
制品设备,耐火材料设备,与
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输
送系统、检测设备。
5 通 讯 设 包括但不限于:光通讯设备, 同上。
备
移动通讯设备,卫星地面站设
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
统、检测设备。
6 建 材 生 包括但不限于:水泥生产、制 同上。 产设备 品设备,玻璃生产及加工设备,
人造纤维板生产设备,与以上
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检测设
备。
7 工 程 施 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叉车、 同上。
工机械 升降机,推土机,筑路机及平
地机,铲运机,捣固机械及压
路机,机械铲、挖掘机及机铲
装载机,打桩机及拔桩机,凿
பைடு நூலகம்
岩机及隧道掘进机,工程钻机。
8 金 属 切 包括但不限于:加工中心,单 同上。 削机床 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组合机
空气及其他气体压缩机械,制
冷机组及热泵,与以上设备(机
械)配套的控制系统、变压系
统、传导系统、检测设备。
3 电 子 工 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半导体单 同上。 业 专 用 晶柱或圆晶的设备,制造半导
设备
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设备,
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设备,在
印刷电路板上封装元器件的设
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
塔、精馏塔、蒸馏塔、热交换 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装置、液化器、发酵罐、反应 未实施装运前检验擅
器,与以上设备(装置、机械) 自进口的,检验检疫
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 机构应按照《商检法
检测设备。
实施条例》规定通知
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
![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https://img.taocdn.com/s3/m/6800ff52bb68a98270fefa50.png)
(二)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旧机电产品(4类)
序号
产品目录或范围
特别管理措施
5
制造年限超过15年或运行时间超过8000小时的旧挖掘机,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其他旧工程机械。
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收用货单位销毁或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
6
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旧印刷机。
同上。
7
制造年限超过8年或使用时间超过15000小时的旧发电机组。
同上。
13
印刷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制版设备,印刷设备,装订设备。
同上。
14
纸浆、造纸及纸制品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纸浆设备,造纸设备,纸或纸板整理设备,切纸机,纸、纸板及纸塑包装设备。
同上。
15
电气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电阻加热炉及烘箱,电阻焊接机器及装置、电弧焊接机器及装置,通过感应或介质损耗对材料进行热处理的设备,粒子加速器,电镀、电解或电泳设备及装置,激光器。
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
特别管理措施清单
(2014年版)
特别管理措施表1
(一)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4类)
序号
产品目录或范围
特别管理措施
1
禁止进口目录内旧机电产品。(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收用货单位销毁或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
同上。
5
通讯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光通讯设备,移动通讯设备,卫星地面站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检测设备。
同上。
6
建材生产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水泥生产、制品设备,玻璃生产及加工设备,人造纤维板生产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检测设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0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0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https://img.taocdn.com/s3/m/e3be77b384868762cbaed506.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0号——进口旧
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0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04.24
【实施日期】2003.04.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40号)
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保证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进口旧机
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格式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页http:
//上下载),说明备案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产地、制造日期、用途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三)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五)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范围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b4cdb42c01f69e3142329422.png)
思考
单选题 :以下货物进境时,应按进境旧机电产品要 求办理报检手续的( )
A.旧钢制石油管道 B.翻新过的印刷机 C.旧铁制家具 D.废电机
答案:A
思考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 )的机电产品。 A.废电池 B.旧压力容器类 C.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D.IHl程机械类、旧电器类、旧车船类 【答案】BCD 【解析】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①已经使用(不含使
A/
L.M/
卧式加工金属的加工 台
A/
M/
中心
B型超声波诊断仪
台
A/
M/
二、旧机电产品
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但仍然 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或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或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 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或新旧部 件混装的;或经过翻新的,如旧压 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电器 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 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等。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1、已经使用 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 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
三、进口电池产品
进口电池产品是指用于汽车、玩具、 电器产品的各种电瓶、蓄电池与锂 电池等。
思考
判断题: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的机电产品, 但不包括已经翻新而尚未使用的机电产品。 () 答案:错
报检实务
入境机电产品金属制品、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 具、电器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气设备 等及其零部件与元器件。
范围内的商品编码
商品编码 8517110010 8457102000
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https://img.taocdn.com/s3/m/d67d36488e9951e79b892749.png)
附件3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及《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除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不包含办公用途)及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外,进口属于《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录1)中产品名称或HS编码所涵盖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环节包括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总局制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的检验规范及技术要求等实施。
第二章受理报检第六条进口报检时,要求申请人针对不同的类别和情况,除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受理报检单证要求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电气参数、数/重量、产地、制造年份、耗材使用量(如复印机、打印机)等详细清单;(二)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须提供相关的认证证书,或免办证明文件,或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证明文件;涉及通讯产品的,须获得我国相关部门的入网许可证明。
第七条对相关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可以采用组织检验的方式(E-CIQ系统中“检验方式”项目选取“共同检验”),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24b486ec700abb68a982fbc2.png)
(二)国家特殊需要的旧机电产品(2类)
序号
涉及产品范围及描述
管理措施
16
国家特别许可准予进口的、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管理措施表1的旧机电产品。
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特殊情况除外),确认旧机电产品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能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实施装运前检验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
17
省级以上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国家限制投资、限制进口的产业、产品或技术目录内的产业、产品或技术涉及的旧机电产品。
同上。
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特殊情况除外),确认旧机电设备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能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实施装运前检验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
2
能源、动力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汽轮、水轮、风力、燃气、燃油发电机组,套的控制系统、变压系统、传导系统、检测设备。
同上。
3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圆晶的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设备,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设备,在印刷电路板上封装元器件的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
同上。
4
冶金工业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冶炼设备,压延加工设备,焦化设备,碳素制品设备,耐火材料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
同上。
10
纺织生产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化纤挤压、拉伸、变形或切割设备,纺织纤维预处理设备,纺纱机械,织机,后整理设备。
关务小课堂︱旧机电产品进口商检备案的最新规定,你造吗?
![关务小课堂︱旧机电产品进口商检备案的最新规定,你造吗?](https://img.taocdn.com/s3/m/ddcdc136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9e.png)
关务小课堂︱旧机电产品进口商检备案的最新规定,你造吗?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相关进口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函》的要求,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规定,现将进口旧机电检验监管政策调整相关要求通知如下,即日起开始执行。
一、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以及后续监督管理环节。
整理并公布《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特别管理措施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见附件2)。
三、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到岸上述货物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处置。
四、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口岸机构不受理报检;擅自进口的,口岸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处置。
五、鉴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暂推荐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等14家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见附件3)。
六、方便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收用货单位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收用货单位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可以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6889)进行在线咨询。
2024年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d5ccddb8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cf.png)
2024年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2、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3、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4、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5、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工程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6、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7、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8、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9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2024年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二)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机电设备的广泛应用,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在工业、商业和家庭等领域都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4年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包括检查标准、机电设备管理体系、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方面。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机电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
关键词:机电设备,检查,管理,制度,安全运行一、引言机电设备是指通过电力、机械和电子技术等手段实现工作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对于保障生产安全和人们的生活质量非常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文件
检办机[2010]91号
关于对四类特殊贸易形式进口旧机电产品
实施核查制度的通知
各分支局、办事处、局检务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605号)精神,为进一步简化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服务重点项目,提高四类特殊贸易类旧机电产品通关速度,现决定自2010年3月10日起,对四类特殊贸易形式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核查制度。
辽宁局机电处结合辽宁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我局特殊贸易类旧机电产品核查管理规定(见附件),请认真执行。
如有情况,请与辽宁局联系:联系人:李贵波、杨帆。
电话:82583628、82583629。
附件:特殊贸易类旧机电产品核查管理规定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特殊贸易类旧机电产品核查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简化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服务重点项目,促进国外产能转移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四类特殊贸易类旧机电产品通关速度,确保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核查工作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地区四类特殊贸易形式进口旧机电产品(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国内结转)入境核查工作的具体执行过程。
1.本规定所指出境维修复进口旧机电产品系指出口维修后返回的旧机电产品;
2. 本规定所指暂时出口复进口旧机电产品系指在海关办理暂时出口手续后返回的旧机电产品;
3. 本规定所指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指质保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
4. 本规定所指国内结转旧机电产品指该货物已经在国内使用,监管期满后需要重新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旧机电产品。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
上述四类特殊贸易形式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入境核查,应向辽宁局机电处提交以下资料:
1、《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申请书》(见附件1);-2-
2、《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两份(见附件2);
3、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口为法检的也可提供出口报检单或通关单复印件备查。
4、国内结转需提供当年进口时的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签证及后续监管
1、辽宁局机电处核查相关申请书及随附证明材料的一致性、真实性,如确属上述四种情况之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表》(附件3)。
2、申请人凭“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办理相关通关手续。
3、经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一致、不真实,或申请人无法提供正本的情况下,应要求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进口旧机电备案手续。
4、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上述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的现场验证工作,发现与书面核查情况不符的,应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辽宁局机电处。
附件:1、《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申请书》
2、《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3、《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表》
-3-
附件1 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申请书
-4-
-5-
附件2
-6-
一式两份
第页(共页)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