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主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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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思想
摘要:卢梭是18世纪伟大的思想家,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提出人民主权的先进思想。本文通过对他的人民主权理论的来源、基点、基础、原则、内容、反思、评价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揭示了人民主权思想的内在本质。
关键词:卢梭、人民主权、公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这部书中一开头就提出“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而自由平等是合乎人的天性的,是人的天赋权利。如果“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责任。因为“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既然,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然而,却处处受到社会重荷的压抑,其原因何在?这便是问题的开始。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通过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指出由于自然状态中存在不适于人们生存的障碍,人们为了生存不得不签订契约结合起来。他也论及前社会的、前道德的、前理性的自然人的状态,亦即所谓的自然状态,并且说明社会中一切不平等,乃是违背这种状态的结果。但他又认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必然会远离自己的自然。关于社会契约的假说便是以这种论点为基础出现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根据社会契约的原则,进而勇敢地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他认为,既然国家是由于人们订立契约而产生的,既然人民是订立契约的立体,因而国家的主权,即最高统治权。自然属于全体人民,一切权力的表现和运用都必须体现人民的公意,即全体人民共同意志。人民主权学说是他政治思想的核心和“精华”。
一、人民主权思想的来源
洛克是人民主权的直接倡导者,最早将人民主权思想系统化和理论化,他从个人主义的契约论出发,确立了人民主权论。他认为,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的卢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达到了那个时期思想的高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他的全部政治法律理论的精华所在”。他的人民主权理论直接来源于社会契约论。卢梭断言,人类最初是孤独的野蛮人时期其后是新产生的社会时期,这时人人都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最后确立了私有制人们便组织成国家 ,从此人类进人了文明状态,即政治社会。政治社会的国家是根据人们订立的契约而产生的。由于每个订约者都平等地把自己的一切交给了由契约而组成的国家,并且共同被置于国家的绝对支配之下,这样国家便拥有支配每个人的绝对权力,拥有支配一切的巨大力量,这种权力和力量就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不属于某一个或某一部分人,而属于全体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那么,怎样使国家主权为全体人民所有呢?卢梭认为,必须使国家的活动受“公意”的指导和约束,“公意”不是个人的意志,也不是某个集团的意志,它是
全体人民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共同意志,因此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卢梭由“公意”出发,得出了人民主权的政治学说。
二、人民主权理论的理论基点
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社会不平等”学说和“社会契约”学说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理论前提基点。卢梭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为前提,通过围绕“公意”的产生和运用,详细阐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他认为人类在原始、野蛮的自然状态时期,人人处于独立、平等、自由的地位,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在“自然状态”中,人类过着孤独或小群而居的生活,没有私有财产的概念,没有语言,没有奴役和统治,没有战争,没有法律,没有道德上的善恶观念,人类仅以纯朴的本性生活着。但因为人有一种天赋能力一“自我完善化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借助于时间的作用,使人类脱离了他曾经在其度过安宁而淳朴的原始状态,正是这种能力在各个时代中使人显示出他的智慧和谬误、邪恶和美德,终于使它成为人类自己和自然界的暴君”,人类的“自然状态”没有永远地停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国家的形成,人类进入了文明状态,人类的“自然状态”也随之结束。人类的不平等逐渐显现,从经济上的不平等蔓延到了政治的不平等。随着专制权力和暴君的出现,社会的不平等被推向了极点。在人民无法忍受这种极端的社会不公平的时候,人民必然要通过暴力革命来推翻暴政,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建立人民主权的共和国,使人民拥有一切权力,改变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状态,以形成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人类社会平等的新状态。
三、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公意
在卢梭那里,公意作为其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卢梭提出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那么什么是公意呢?至于何为公意?在经由社会契约所组成的人类共同体中,“唯有公意才能按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完全根据共同的利益”。
人们为什么要服从公意呢?卢梭认为,众意只是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永远着眼于公共的利益,彼此之间具有不可调和性,但是在众意中“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抵销的部分之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由此而见,公意就是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是国家一切活动的前提,是人们的共同利益的体现。
公意与个人意志也是不同的,公意并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双方有本质的区别,在卢梭看来,个别意志只体现个人利益,带有自私性,而公意永远公正,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主,而同时二者又是对立的“纵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点上互相一致并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这种一致需经常持久是不可能的,因为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是倾向平等”。
从卢梭对公意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公意具有四种性质:一、普遍性、公意来自于全体人民,适用于全体人民;二、公正性,公意永远站在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一面;三、规范性,公意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四、强制性,正是由于公意具有普遍性、公正性、规范性,所以才具有强制性。服从公意的能得到自由,不服从公意的迫使它自由,这极易导致极权主义倾向。
卢梭认为公意之所以能带来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个体都毫无保留地让渡出全部权力,他们的意志被纳入集体意志之中。每个成员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谁也不多,谁也不少,别无所求享有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而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是由于人与人彼此之间没有联系而存在的。
四、人民主权的原则
卢梭从公意出发,提出了更为激进的人民主权说。在公意学说的基础上,卢梭认为,人民主权也具有四个原则:
1主权不可转让
首先,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卢梭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主权只能由人民掌握,如果公意异化为个人意志,就等于丧失人民的品质,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不再有主权者了,而且政治体也会因此消灭。其次,卢梭还认为国家是由主权者构成的,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权力可以转让而意志不能转让”,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因此就永远不能转让。由于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和所有的人订了约,由此也就产生了所有的人对每个人的反约。它把订约者联系在一起,使他们不受役于任何人,而且在以他们的唯一意志为律令的时候,他们还是一如既往的自由,从而大家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
2主权不可分割
卢梭明确地阐明了主权不可分割原则和否定代议制之间的逻辑联系。首先,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构成主权的全体民族中任何一部分都绝不可能成为公意的代表者,充其量只是其个人或集团的代表。其次,国家虽然有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之分,但主权表现为立法权。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必须体现公意,并由全体人民掌握。
3主权不可代表
卢梭旗帜鲜明地指出“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
4主权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