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桂财金[2014]3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6.19【实施日期】2014.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14〕33号)各市、县财政局、金融办:为促进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有效运作,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14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有效运作,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24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1月12日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桂政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由自治区集中建设,供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使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协同监管的综合平台。
在线平台联接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以下简称通用软件)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实时数据交互和电子监察。
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我区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各类审批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和其他权力事项。
涉密项目和涉密审批事项,以及非涉密项目办理过程所涉及的涉密文件(图件),不得通过在线平台传送、受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由自治区、市、县审批监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登陆在线平台申报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各审批监管部门登陆在线平台或通用软件依据法定权限和有关规范要求受理办理审批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1•【字号】桂财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201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桂财库[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3〕19号)区直各有关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4月22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监控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具体实施过程(暂不包括预算收入)。
第三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运行基础上,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判断、核实、处理,以达到纠偏、警示目的的预算执行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
第二章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内容第五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运行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11月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桂财办〔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桂财办〔2018〕8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经厅党组研究,现将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明确如下:关礼(党组书记、厅长)主持自治区财政厅全面工作。
主管人事处。
席鸿康(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协助关礼厅长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日常工作;协助关礼厅长分管人事处;分管预算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自治区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
兰丽萍(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组长、正厅级纪律检查员,党组成员)主持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组全面工作。
曾纪芬(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办公室、农业处、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处(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纪委),联系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工作。
黄绪全(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社会保障处、教科文处、法制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科学研究所、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
王代玉(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经济建设处、工业交通处、国际合作处、金融处、资产管理处(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联系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刘一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国防政法处、财政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稽查大队、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局、广西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分管自治区财政厅基建办。
罗海山(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分管政策规划处、综合处、会计管理处、税政处、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广西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协助席鸿康副厅长分管预决算编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方案制定、对下转移支付测算等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桂政办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73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审计厅是主管全区审计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自治区财政厅。
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市审计项目由地市审计机关根据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自治区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依法及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三)转变的职能将自治区审计厅派驻自治区部分政府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处调整为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自治区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一批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名单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一批财政投资评审专家
名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3.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一批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名单的
通告
为充分发挥评审专业人才资源作用,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绩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办〔2021〕52号)相关规定,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第一批财政投资评审专家70名。
请入选专家按要求认真履职、严肃纪律、扎实工作,切实发挥起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作用。
特此通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第一批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14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第一批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229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所有财政性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安排的前期工作项目。
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一)预算内各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二)各项非税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三)政府性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四)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评审后批复”。
即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
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列支审核费用;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其审核费用可在工程项目中列支。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以有关部门批复的概算所包含的内容为一个整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不得随意将一个整体项目肢解成多个单位项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桂财教[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38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研发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第四条研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研发经费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院所(包括由科研院所改制而成的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桂财办〔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21〕52号区直各有关单位,有关工程造价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设计咨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评审专业人才资源作用,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绩效,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评审专业人才资源作用,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绩效,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评审专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设立专家库管理,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需要或特殊、紧急情况下特殊、紧急需要,经审核认定进入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和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及管理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职业道德、违反诚信纪录,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单位内部组织处理记录。
(二)熟悉财政投资评审相关政策法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桂教规范〔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8月7日附件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教集聚融合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23〕1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2〕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桂财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桂财规〔2018〕9号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审计厅,区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强化依法依规理财用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违规问题惩戒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桂财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实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的记录、实施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工作,包括拟订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对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组织开展的财政检查项目提出应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的建议;收集、认定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失范行为,并研究确定惩戒措施;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记录、发布失信失范行为及惩戒措施;落实涉及调减、暂停及取消财政专项资金相关惩戒措施;督促和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条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根据本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审计的情况,依照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惩戒依据文件的有关内容,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应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4年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4年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4年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桂财规〔202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培训及选聘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4〕4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在库专家续聘及待聘专家选聘工作,有序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评审专家信息(一)在聘及申请待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评审专家版块)完善专家信息页面必填项内容,如银行账号、工作状态、单位地址等。
(二)在聘专家如已申报的三级专业目录超过三个,则需进行专业变更。
在变更说明入口上传变更说明申请及取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已退休专家有关申请表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可在其他材料入口上传退休证明材料扫描件。
二、按要求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无扣分情形的也需进行评价。
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意见由采购代理机构汇总后统一由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操作。
自9月1日起将进行强制评价,未按要求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则无法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家履职评价诚信和预警管理操作手册》可从广西政府采购(办事指南)下载查阅。
各方对评审专家版块功能完善等方面的问题或建议可及时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邮箱:************。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0771-*******,5323268)涉及系统操作有关问题请联系政采云客服(电话:9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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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
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办[2012]9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1.27
【实施日期】2012.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办〔2012〕98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1月27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