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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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援方指定收货人、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 因不可抗力或外方需求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运输方案的,总承包企业应事先报商 务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总承包企业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总承包企 业承担有关损失。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将所供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后,应及时与受援方办理物 资交付手续,确认物资交付的数量和实际运抵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配套技术服务任务,包括选派技 术服务人员赴受援方当地组织开展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以及接待受援方 技术人员来华实习培训等。 总承包企业应保证实施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报送工作 简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展、遇到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 案等。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项目实施完毕后,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取得的援助效果及受援方总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或突发事件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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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供货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下达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 知函。 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总承包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 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涉及的部分物资采购、配套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或其他技术服务任务有特殊经 营许可或专业技术资质要求,而拟投标的总承包企业自身资质不能覆盖的,可以分包 给其他专业单位合作承担,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定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 明。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 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 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商务部审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与受援方确认项 目供货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03.25•【文号】商合促信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通知(商合促信发[2011]3号2011年3月25日)各有关援外成套项目实施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援外成套项目档案管理,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我局重新制定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2.援外项目技术资料配套表格(第一批)(略)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移交验收标准,建立完整、有效的成套项目档案系统,保存与成套项目有关的重要历史资料,满足成套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修、改(扩)建,以及后评估和研究开发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套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695-200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以下简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О二一年第1号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О二一年第1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署长罗照辉外交部部长王毅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1年8月27日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致力于帮助受援方减轻与消除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对外援助应当坚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重信守诺,善始善终;因国施策,共商共建,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第六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拟订对外援助方针政策,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年度预决算,确定对外援助项目,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国际发[2006]405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8.10【实施日期】2006.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国际发〔2006〕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外事归口部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老龄委,国家残联,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3月至10月,国家审计署组织对商务部归口管理的1998年以来的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根据审计建议,在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各受援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重新修订了《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单位要按照本《办法》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工作,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和加强受援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项目资金正确使用。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六年八月十日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下称援助方)无偿援助工作的管理,有效地利用国际援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援助方是指向我国提供无偿援助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7.07•【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5日)废止商务部令(2006年第5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二○○六年七月七日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的管理,确保援外物资项目质量,提高对外援助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主要由中国政府选定实施企业采购一般性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必要时承担相应安装、调试、操作指导和培训等配套技术服务任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依据本办法管理援外物资项目。
第四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作为商务部选定的项目实施主体,依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实施中国政府与受援方政府签订的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供货清单的确定第五条商务部根据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确定援外物资的供货清单。
供货清单应包含供货品名、技术标准、供货数量、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确定供货清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援款限额内,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满足受援方的基本使用要求;(二)不以任何形式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三)在同等适用情况下,优先选用原产于中国关税境内的产品;(四)除受援方有特殊要求外,选用可批量生产、质量可靠的产品。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发布日期:2011-5-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援助效益,增强援助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援助项目,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技术目标的项目。
技术援助项目涉及提供物资或附带工程内容的,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参照援外物资或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监督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技术援助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管理,承担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单位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范围内选定。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技术援助方案是指通过科学设计技术路径和流程,明确项目实施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标准,对项目人员分工、物资设备利用,以及开展技术交流、执行具体技术任务和应对紧急突发情况等作出统筹规划。
第九条技术援助方案应在项目可研完成之后、立项之前确定,并作为项目报批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于经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同一技术目标下,技术援助方案简单明确、相对统一的技术援助项目,由可行性研究单位在可研成果文件中确定技术援助方案。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应根据技术援助方案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选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对于经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同一技术援助目标下,技术援助方案不固定、不明确、差异较大的技术援助项目,商务部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技术援助方案。
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现状和趋势
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现状和趋势中国对外援助旨在帮助受援国,促进其进步发展,遵循平等互利、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的原则。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现状和趋势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现状和趋势摘要:近年来,中国的对外援助发展很快,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在研究中国对外援助问题的时候,西方的学者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不甚了解,对中国对外援助管理机构、管理体系都认识不够,甚至误解很深。
本文试图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做一个总体的分析,包括中国对外援助的原则、政策,主要援助机构和职责,对外援助体系的构成等,并试图探讨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官方发展援助,中国对外援助,援助机制我国对外援助始于20世纪50年代。
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向100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提供了援助,帮助受援国建成各类项目约2000个;在60多个国家实施了100多个优惠贷款项目;向110多个国家无偿提供了大量的物资援助,为100多个国家培训培养了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2.3万人。
另外,中国政府已与亚、非、拉美和南太地区的46个国家签署了免债议定书,免除这些国家对华部分到期债务。
此外,中国政府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呼吁,在阿尔及利亚、伊朗、巴基斯坦大地震,印度洋海啸,美国飓风灾害等重大灾难后,在最短的时间里提供了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有效支援了有关国家政府和人民的救灾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国的对外援助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在研究中国对外援助问题的时候,外界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不甚了解,对中国对外援助的管理机构、管理体系甚感迷惑。
本文试图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做一个总体的分析,分析中国对外援助的原则、方针策略、主要援助机构和职责、对外援助体系的构成等,并试图探讨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特点(一)中国对外援助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对外援助是中国经济外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施工管理,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可以委托有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成套项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成套项目施工企业根据《管理办法》、本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施工企业应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项目国内管理组和国外施工技术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实施进度、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和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管理办法》、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成套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预算。
(二) 组织成套项目的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有关合同。
(三) 督促施工企业遵守援外规章制度,履行协议和合同。
(四) 落实成套项目实施人员管理制度。
(五) 组织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第二方审核。
(六) 组织落实对外援助物资商检制度和保险制度。
(七) 组织研究处理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和质量问题。
(八) 研究处理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九) 组织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
(十) 管理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第五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根据授权对成套项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并协助受托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具体事宜,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商务部指示,办理政府间有关事务;指导和协助施工企业商请受援国有关部门履行配套义务;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同受援国指定机构办理项目结算。
(二) 督促施工企业遵守《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履行项目有关协议及合同。
(三) 审核项目开工、中期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
(四) 定期赴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听取实施企业工作汇报;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于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受托管理机构。
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07.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我部起草了《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
商务部2015年7月10日附件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物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六条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实施物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实施,实行总承包责任制;特殊情况下,由于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别需求,须在受援方当地采购非中国品牌产品的,经中方与受援方商定,援外物资项目可以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
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
第九条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8号――关于“2011年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8号――关于“2011年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换领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8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2.05.31
【实施日期】2012.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28号)
关于“2011年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换领结果”的公告
根据《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2号令)和《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换领资格批准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援函[2011]776号)的规定,商务部于2011年9月启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换领工作。
截至目前,资格换领工作已全部结束,共有114家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申请办理了资格换领。
另有105家企业未申请办理资格换领,逾期自动丧失资格。
现将资格换领
结果公告如下:
经核验,申请办理资格换领的114家企业中,98家通过资格换领,其中,7家企业晋级,l家企业降级;另有16家企业因不符合任何一级条件而丧失资格(详见附件)。
附件:1.商务部2011年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换领结果(物资A级)2.商务部2011年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换领结果(物资B级)
附件1
商务部2011年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换领结果
类别:物资A级。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口岸验放管理,保证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口岸查验和海关验放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管理的对外援助物资(以下简称“援外物资”),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提供并在中国关税境内生产或购臵、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方的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
第四条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及验放管理联合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处理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口岸验放事宜及有关对外联系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商务部。
第五条援外物资检验和验放贯彻“品质检验、口岸验放”的基本原则。
援外物资应经品质检验合格、口岸查验合格后方可通关验放和启运出境。
依据项目实施企业申请和工作需要,商务部对符合免于品质检验条件的援外物资,可以免除品质检验。
第六条商务部负责对援外物资检验和验放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和监督管理援外物资检验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海关总署负责援外物资的海关监管和验放工作。
海关总署所属各口岸海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援外物资办理口岸验放手续并实施海关监管。
第八条质检总局负责对援外物资的检验和口岸换证进行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所属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援外物资的口岸换证及抽查工作。
第九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组织援外物资检验和出境验放联合执法检查。
如出现援外物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商务部和质检总局可联合执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检验机构第十条商务部通过定期招标方式选择商业检验机构,承担援外物资的品质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立法人;(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境内投资者;(三)前两年财务状况良好;(四)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制度受过行政处罚;(五)具备质检总局认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六)具有可以覆盖国内主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5号令)同时废止。
【总页数】7页(P55-6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6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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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适应建立符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以及可行性研究任务、配单任务、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组货并运至受援国指定地点或提供可行性研究、配单、供货、货代服务,不得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任务转由其他企业或单位实施。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货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第六条援外物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二章供货指导目录第七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援外物资项目立项、供货清单编制、供货企业遴选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八条援外物资项目所供货物应当满足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要求,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货物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纳入援外物资项目的供货范围。
第九条商务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确定进入《指导目录》的货物品种。
第十条商务部根据产品质量、出口量、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等因素,确定《指导目录》所列货物的供货企业名录。
第三章立项第十一条援外物资项目应当有助于受援国提高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受援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对自然灾害和人道主义危机,增进受援国和中国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第十二条根据受援国要求或实际需求,商务部启动援外物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二)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近2年从事过项目涉及相关货物的咨询或实施活动;(四)近2年内未因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单、评审、实施或供货任务受过行政处罚。
商务部从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中选定进行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
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针对受援国需求,依据《指导目录》,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科学客观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含拟供货物清单),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于受援国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特殊需求货物的,商务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货物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并根据评估和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商务部可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增加实地考察环节,以全面、准确了解受援国需求和搜集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需要的经济技术资料。
商务部可委托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或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商务部或受托管理机构可视情派员参加考察。
第十六条商务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情况决定是否立项或向国务院提出立项的建议。
项目批准后,中国政府代表与受援国政府代表签订立项协议。
第四章配单第十七条援外物资项目的配单,是指编制援外物资项目供货清单、货物参考价格和项目概算,并提供配单工作报告的经济技术咨询活动。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配单单位名录:(一)具有3人以上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熟悉援外物资项目管理制度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和(四)项规定的条件。
受托管理机构从配单单位名录中选定承担援外物资项目配单任务的单位。
第十八条配单单位应当根据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指导目录》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原则编制供货清单。
第十九条《指导目录》没有涵盖但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可行性研究结果列入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的货物,配单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原则推荐3至6家供货企业,并报受托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条配单单位应当对供货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不得事先向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的企业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与供货企业串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单一来源产品。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对供货清单审核后,提交受援国相应机构正式确认。
未经商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货清单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五章项目分类和采购方式第二十二条援外物资项目分为以下两类:(一)货物品种相对较多、不能由同一企业生产的项目;(二)货物品种相对单一、可由同一企业生产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
援外物资项目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援外物资项目公开招标,是指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援外物资项目招标专用网站(以下简称招标专用网)发布项目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援外物资项目邀请招标,是指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专用网发布项目招标信息,根据资格预审条件和程序,邀请不少于3家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援外物资项目竞争性谈判,是指受托管理机构从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中确定不少于2家企业,经评审、谈判程序确定中标企业的采购方式。
援外物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唯一的候选企业,通过谈判确定中标企业和合同实质内容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具备相应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内,通过招标择优选定项目实施企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在上述企业范围内择优选定项目实施企业:(一)招标文件规定的送达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效投标企业仅有2家;(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
第二十五条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导目录》确定的供货企业名录或本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供货企业范围内,通过竞争性谈判择优选定项目供货企业。
采购货物为工程机械、车辆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货物,可在上述企业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供货企业。
选定的项目供货企业具备相应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将该项目交由供货企业实施。
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且符合条件的企业仅有1家;(二)采用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送达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效投标或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企业仅有1家;(三)需要由项目原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继续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否则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或增供货物金额较小、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四)涉及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项目,无法按正常程序组织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五)对外工作特殊需要。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通过招标或询价方式确定援外物资项目长期协议货代服务企业名录。
第二十八条涉及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项目,由经授权的国营贸易企业负责项目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向特定国家延续性提供特定规格货物的项目,经批准,可由原实施企业继续实施该项目。
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有关联的援外物资项目,不由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实施企业执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效果的,经批准,可由该实施企业实施项目。
第六章采购第二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援外物资项目采购。
商务部负责对援外物资项目采购组织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商务部组建和管理援外物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在组织援外物资项目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库专业类别不能涵盖的项目,评审方式由商务部决定。
受托管理机构在组织援外物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时,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承担评审工作:(一)具有5人以上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熟悉援外物资项目管理制度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和(四)项规定的条件。
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单位或其员工,不得承担该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不得邀请3年内因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或实施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
第三十三条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等国家实行生产或销售许可的货物,参与采购的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销售或生产许可。
第三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或评审单位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企业,确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实质性变更其采购承诺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中选资格。
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应当按中标候选次序在其他中标候选企业中选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一)所有中标候选企业均实质性变更采购承诺;(二)所有中标候选企业的报价明显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建立援外物资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务部可将以下项目委托给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实施或直接实(一)受援国派员来华采购的项目;(二)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时,没有企业投标或参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三)采购失败后,因实施期限紧迫,无法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四)商务部交办的其他项目。
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项目的,应当尊重受援国采购意愿,根据受援国要求全面介绍有关货物生产销售情况并督促有关企业诚信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