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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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习笔记
一、概念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它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者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3、市场规制,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一定的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进行监察、规范及控制的活动。
4、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物质等方面的限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其中主要是指占有了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垄断。
5、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6、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7、财产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8、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10、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是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2、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13、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税。
14、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17、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
18、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19、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
20、企业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二、小问题
1、简述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A、产生: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新设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了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规则,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
B、发展阶段:①战时经济法。这是初级的经济法,仅及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
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宏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的。主要指德国和日本。②危机对策经济法。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2、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
(一)地位的法定性。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地位即法律地位,指它所具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实际状态。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地位的法定性,首先表现为它的产生和组成是哦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次,它的职权范围也来自宪法相关组织法和有关经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关系的单方面性,主要反映在经济管理主体与其被管理对象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往往是以经济管理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其隶属性主要表现为在经济管理主体内部关系的隶属性上。(三)权责的一致性。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项主要区别,即它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权力和责任是一致的。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⑴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⑵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⑶鼓励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消费者争议解决的途径。
⑴与经营者协商解决;⑵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⑷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⑸向人民法院起诉。
5、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
(1)合理设定市场准入领域和限制条件。(2)简化准入程序,规范准入方式。(3)改革政府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4)放松和管制相结合,加强基于社会目标、政治目标的市场准入管制。(5)建立科学高效的市场准入立法执法体系。
6、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⑴调整对象不同;⑵主体不同;⑶作用不同;⑷调整方法不同;⑸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7、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⑴经济性或专业性;⑵政策性;⑶政府主导性;⑷综合性。
8、生产者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
⑴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⑵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⑶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9、竞争法的作用
⑴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2)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3)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4)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商业秘密的特征。
⑴专有性;⑵未公开性;⑶实用性;⑷具备一定的独特性或新颖性;⑸保密性。
1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⑴调整对象不同;⑵主体不同;⑶作用不同;⑷调整方法不同;⑸制裁方法不同。
12、反垄断法的主要司法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结构和行为的性质的本身来判断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而无需考虑对市场竞争的实际影响。本身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价格固定、市场划分、交换价格信息、联合抵制、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企业结构等。(2)合理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限制竞争行为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在判断某种行为违法与否时,要全面考察与限制行为有关的企业所特有的事实,如行为意图、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并通过不属于“工业发展的正常方法”实施了行为,造成对竞争对手的实质性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本身违法原则简便易行,合理原则公正,两者均有存在的合理性,两者互为补充而不是相互替代,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是综合适用两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