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高等学校乱收费处理、处罚依据
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篇: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法人是学校执行教育收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收费行为负领导责任。
学校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1、对上级关于治理中小学违规收费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或者没制定实施办法、不认真组织实施的;2、未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卡管理制度的。
三、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2、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3、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征订、购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报刊、挂图、音像制品、教辅资料等其它商品的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4、擅自向学生收取考试费、试卷费等其它项目收费的;5、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的。
6、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和变相没收学生钱物的;7、强行为学生代办保险的;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1、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3、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的。
五、审核人或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1、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2、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3、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4、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5、对违反本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高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高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引言高校教育乱收费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维护教育公平,建立一套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高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建立该制度所需考虑的因素。
高校教育乱收费问题的严重性高校教育乱收费问题不仅损害了学生权益,也影响了教育公正和社会稳定。
一些高校存在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用途不明确的费用,给学生和家长增加了经济负担。
此外,一些高校也存在强制购买教材、额外培训课程等问题,使得教育成本进一步提高。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公平原则,也违背了高校为学生提供合理、公正的教育的宗旨。
建立高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为了纠正高校教育乱收费问题,建立一套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该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保护学生权益: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学生的经济权益,预防和惩罚高校的不当行为。
2. 推动教育公平:追究责任可以通过曝光高校的不当收费行为,推动教育公平的实现,营造一个公正、透明的高校教育环境。
3. 规范高校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规范高校的收费行为,促使高校合理使用资金,提高办学质量。
建立高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考虑因素在建立高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时,有一些因素需要考虑:1. 法律依据:该制度应该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明确规定高校教育乱收费的界定和相应的追究措施。
2. 严格惩罚措施:为了有效遏制高校教育乱收费行为,制度应该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加大对违规高校的打击力度。
3. 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高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当收费的问题。
4. 举报渠道: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举报渠道,鼓励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揭露高校的不当收费行为。
结论建立高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解决当前教育乱收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保护学生的权益,推动教育公平,规范高校行为。
当然,在建立该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依据、严格惩罚措施、监管机制和举报渠道等因素,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55高等学校乱收费处理、处罚依据
55、高等学校乱收费●常见表现形式1.擅自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2.向学生强行收取“捐款”;3.对毕业生进行“明码标价”,实笔有偿分配。
●定性依据1、1998年7月20日国家计委、教育部下发的计价费[1998]1349号《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
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取其他费用。
三、高校不得以毕业生就业为由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
严禁对毕业生进行“明码标价”,有偿分配。
2、2001年2月12日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1]45号)第一条第二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
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等乱收费行为。
严禁向学生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对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3、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下发的国纠办发(200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15、不准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教育收费规定,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16、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1年高等教育收费要稳定在去年的水平上,不得再提高。
职业学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职业学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随着我国职业学校教育的快速发展,教育乱收费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维护学生权益,保障教育公平,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职业学校教育乱收费的追究责任,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以遏制和预防教育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三、追究责任的主体职业学校教育乱收费责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行政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教育收费的合规标准,监督学校内部教育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2. 教职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不得从学生处非法获取利益,积极配合学校的监督检查工作。
3. 学生家长:应当积极主动地关注学生的教育收费情况,如发现乱收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举报并配合调查。
四、追究责任的程序当职业学校教育乱收费问题发生时,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责任的追究:1. 举报:任何人可以通过适当渠道向学校行政部门举报教育乱收费行为。
2. 调查:学校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调查。
3. 处理:一经查实,学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解聘等。
五、惩罚措施为了保持教育市场的良好秩序,对于职业学校教育乱收费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以作为警示和约束。
具体的惩罚措施包括:1. 给予警告:对于首次违规的责任人,应当进行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
2. 施加处罚: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以将违规情况通报给有关监管部门。
3. 解聘处理:对于教职员工涉嫌故意教育乱收费的行为,学校行政部门有权解聘该责任人。
六、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职业学校教育乱收费问题的监督,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 学校内部监督:学校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举报受理机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接受师生家长的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学校不当收费惩罚制度
学校不当收费惩罚制度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学校不当收费惩罚制度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背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培养学生的同时,也负有保障学生权益的责任。
然而,一些学校存在不当收费惩罚制度的问题,给学生带来了诸多不必要的困扰和负担。
不当收费问题1. 无明确规定的罚款项:一些学校未对罚款项目进行明确规定,给学生带来了费用不透明的问题。
学生很难知道罚款的具体原因和金额,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无明确规定的罚款项:一些学校未对罚款项目进行明确规定,给学生带来了费用不透明的问题。
学生很难知道罚款的具体原因和金额,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2. 不合理的罚款额度:一些学校设定的罚款额度过高,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不相符。
这种情况下,学生不仅面临经济负担,还可能承受心理压力。
不合理的罚款额度:一些学校设定的罚款额度过高,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不相符。
这种情况下,学生不仅面临经济负担,还可能承受心理压力。
3. 缺乏有效申诉机制:一些学校的惩罚制度缺乏有效的申诉机制,使学生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缺乏有效申诉机制:一些学校的惩罚制度缺乏有效的申诉机制,使学生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学校的收费惩罚制度:1. 制定明确的收费规定:学校应制定明确的收费规定,包括罚款项目、金额和原因等,确保学生明确了解罚款的具体情况。
制定明确的收费规定:学校应制定明确的收费规定,包括罚款项目、金额和原因等,确保学生明确了解罚款的具体情况。
2. 合理设定罚款额度:学校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合理设定罚款额度,避免罚款超出合理范围。
合理设定罚款额度:学校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合理设定罚款额度,避免罚款超出合理范围。
3. 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学校应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确保学生有渠道申诉不当罚款。
同时,学校应及时处理申诉并给予合理解释。
学校违法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违法收费责任追究制度1. 法律背景学校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必须依法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且应该遵守有关的行政管理规定。
违规收费会直接危害公众的权益,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也违背了学校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服务宗旨。
因此,针对学校违法收费将要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2. 追究责任学校违法收费责任追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责任问题,一个是管理人员的责任问题。
2.1 学校的责任问题学校的责任问题是指学校应该对违法收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学校的工作人员在未经学校批准,违反规定收取任何费用,一旦后果严重,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如有这种情况,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动并主动接受处理,同时要向相关部门主动赔偿受损范围内的费用。
2.2 管理人员的责任问题如果是在管理人员的带领下发生了违法收费行为,管理人员应该对所在班级的违法行为负责并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同样的,如果学校的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收费行为,应该及时予以纠正、制止,对有关人员能告知相关部门处理的要求。
3. 案例分析2019年在某高校内发现存在违规收费的现象,校门入口的维护人员私自收取每个学生2元钱的“服务费”,人数众多,收费金额高达1万元左右,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随即开始对收费人进行调查,并召开了紧急会议进行处理。
经过了解,学校内部管理失职导致维护人员的违规收费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维护人员被停职,并被要求资退所收的款项。
学校也公开向所有学生道歉,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追溯制度,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4. 结论学校违法收费的责任主要落在违规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上。
学校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收费行为的发生,并要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健全追溯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只有这样,才能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
A.1%B.3%C.5%D.10%【答案】 A2、不属于我国教育法规实施内容的是()。
A.教育执法B.教育司法C.教育守法D.教育普法【答案】 D3、教育行政处罚一般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也可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
如委托有关组织实施,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
A.委托的教育行政部门承担B.被委托的有关组织承担C.委托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被委托的有关组织共同承担D.根据《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的约定承担【答案】 A4、教育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
A.教育法规的制定B.教育法规的适用C.教育法规的实施D.教育法规的遵守【答案】 C5、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A.3B.6C.9D.12【答案】 B6、《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高于B.不低于C.不低于或者高于D.不高于【答案】 C7、广告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A.Ⅰ、Ⅱ、ⅣB.Ⅱ、Ⅲ、ⅣC.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C8、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采取的是()。
A.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C.教授委员制D.校务委员会集体负责制【答案】 B9、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及()三要素构成。
A.动机B.手段C.内容D.目的【答案】 C10、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关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B.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C.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法律关系D.是阶级朋友之间的同志关系【答案】 C11、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以哪些下基本信息()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D1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的起始时间是()。
学校违规收费处分制度
学校违规收费处分制度
1.引言
该文档旨在制定学校违规收费处分制度,以保证学校收费工作的公正和透明,确保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该制度将规范学校在收费工作中的行为,保障收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规范性文件
学校违规收费处分制度参考以下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教育部关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3.违规收费行为
违规收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未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未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私收费用
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
违反政策规定变相收费
4.处分措施
对于学校发生的违规收费行为,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
监督通报:学校将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和学生及家长。
内部调查:学校将组织内部专门机构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责任人。
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学校将移
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追究法律责任。
5.效果评估和改进
学校将定期对违规收费处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通过问
卷调查、定期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等方式,了解制度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以保障学校的收费工作更
加公平、透明和规范。
6.总结
学校违规收费处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学生和家长的
权益,促进学校收费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学校
将严格按照该制度进行操作,确保每一位学生和家长都得到公正对待。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教财[1996]101号•【施行日期】1996.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
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
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一、前言
教育深入推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不断提升,学生权益日益受到重视。
但是,学校违规收费现象却屡禁不止,严重制约了教育公平和学生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实行。
二、研究目的
1.规范学校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学校合法合规收费,构建公平合理的
收费管理体系。
2.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生的基本权益,有效抑制学校的违规收
费行为。
3.督促学校和中小学教育监督部门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惩戒力度,
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教育环境。
三、制度内容
1.学校追究责任: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完善校内
收费管理制度,严厉整治非法收费,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2.约束参与行为:规定学校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不得变相收取
超越实际项目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捐助资金或者其他有形无形报酬,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3.惩戒责任:学校严厉处理违规收费行为,针对违规参与者,依法予
以行政处罚,对责任院系,给予行政处分或惩戒。
学校不当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不当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背景学校是为了教育和培养学生而设立的机构,其收费制度应当合法、合规、透明。
然而,一些学校存在不当收费的问题,这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负担和不满。
为了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建立学校不当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目的学校不当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学校收费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并对不当收费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理。
执行机构学校不当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机构主要包括:1. 学校管理层:负责制定和执行不当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相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校的收费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当收费问题。
3. 学生和家长代表:有权监督学校的收费行为,并向学校投诉不当收费行为。
流程学校不当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流程如下:1. 投诉登记:学生或家长对学校的不当收费行为进行投诉,并将投诉内容书面登记或以口头形式提交给学校。
2. 调查核实:学校接到投诉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和调查取证。
3. 处理结果:调查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发现学校存在不当收费行为,应当责令学校返还相应费用,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4. 申诉机制:对于调查结果不满的学生或家长,可以申请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和申诉。
责任追究学校不当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对学校和责任人员的追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学校追究:学校应当对不当收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包括赔偿受害学生和家长的损失、整改相关收费制度等。
2. 责任人员追究:学校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结论学校不当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监督机构和学生家长代表的参与也很关键,可以有效监督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公平和公正。
学校不当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学校的良性发展,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并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学校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计价检[1999]738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计价检〔1999〕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及《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对高校毕业生收费等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但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违反政策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问题。
这些乱收费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价格政策,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鉴于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经开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制止针对毕业生就业的各种乱收费,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现就制止向毕业生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要站在讲政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对于安排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6号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巧立名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
二、各地价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的不合理经济负担,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以前所发文件进行认真清理。
2022-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练习试题附有答案详解
2022-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练习试题附有答案详解单选题(共20题)1. ()登记办结后,方可进行基金的募集。
基金成立后,()应当对基金进行备案。
A.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B.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C.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D.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答案】 C2. 我国于()初步构建私募基金市场自律管理体制。
A.2002年12月B.2012年6月C.2014年1月D.2014年8月【答案】 C3.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A.7日B.10日C.15日D.30日【答案】 C4. ()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A.中国证监会B.中国银保监会C.中国证券业协会D.中国基金业协会【答案】 A5. 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是()。
A.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B.与公办学校相比属于从属地位C.目前尚不能确定D.高于公办学校【答案】 A6. 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此外,对于单位投资者,要求其净资产不低于()万元;对个人投资者,要求其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元。
A.1000,400,50B.1000,300,50C.1500,300,50D.1000,400,40【答案】 B7. 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送达()。
A.校长会议B.学生所在学院C.该学生的监护人D.受处分学生本人【答案】 D8. 我国教育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
A.无过错责任B.过错责任C.公平原则D.推定责任【答案】 B9. 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所有的课程,其他课程都合格,只有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
学校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所有收费行为。
第三条学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四条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报名费、杂费等。
各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学校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确需增设或提高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负责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收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在校园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的;(三)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收费行为的。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费过程中,有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三)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费过程中,有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学生或家长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
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切实保障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特别是在教育收费专项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区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地区还相当突出。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教育收费审批管理,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教育、价格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学校接受的捐资助学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公办普通高中除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重复收取学费。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和收取择校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除按照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费和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号:鄂价费[2006]183号 | 发布日期:2006-08-29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一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
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专科生按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普通高校艺术类院校及普通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
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
湖北教育学院(含2006学年招收的艺术类普通本科生)、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05学年及以前已招收的普通本科生仍按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导言: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和学生的监护人,有义务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教育环境。
但是,在一些学校中,存在违规收费的问题,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为了保障学生权益,推动教育公平,需要建立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对学校进行约束和监督,并确保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一、制定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1.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乃是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场所,学生和家长支付的费用应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善,而不是个别人的私人收益。
一旦出现违规收费的情况,将导致学生权益受损,甚至影响到学生的学业和发展。
因此,有必要制定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提升教育公平教育是社会公平的基础,违规收费现象的存在不仅会导致学生之间的经济差距加大,也不利于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制定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可以通过加强监督和惩罚,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3.强化学校管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职责管理经费使用和收费情况。
建立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强化学校的经费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二、制定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保证收费程序合法合规。
2.公正公平原则在追究责任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公正的调查,确保责任的准确确定,不得针对个别个人进行任意扩大化的追责。
3.有法必依原则在对违规收费进行追究责任时,应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责任人受到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三、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1.违规收费行为的定义对学校而言,违规收费是指未经学校批准,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违背道德伦理的收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a)强制收费:学校以各种形式要求学生支付不合理或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如学杂费、教材费等。
b)非法收费:学校以违法的方式从学生和家长处取得经济利益,如强迫购买指定商品、强制缴纳相关服务费等。
教育乱收费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教育乱收费的定义教育乱收费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
二、我国教育乱收费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学费、杂费。
第二十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学费、杂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二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对教育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教育乱收费的应对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教育乱收费问题的认识。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教育乱收费的危害,引导家长和学生对教育乱收费现象进行抵制。
2.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管,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
3.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教育乱收费行为。
对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教育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建立健全教育收费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便群众举报教育乱收费行为。
52高等学校隐瞒收入处理、处罚依据
52、高等学校隐瞒收入●常见表现形式1.收入不入帐;2、收入挂往来;3.各系(分院)擅自收费,未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定性依据1.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固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2.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印发的财文字[1997]28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略)。
第十七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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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高等学校乱收费
●常见表现形式
1.擅自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
2.向学生强行收取“捐款”;
3.对毕业生进行“明码标价”,实笔有偿分配。
●定性依据
1、1998年7月20日国家计委、教育部下发的计价费[1998]1349号《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
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取其他费用。
三、高校不得以毕业生就业为由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
严禁对毕业生进行“明码标价”,有偿分配。
2、2001年2月12日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1]45号)
第一条第二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
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
“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等乱收费行为。
严禁向学生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对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3、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下发的国纠办发(200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15、不准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教育收费规定,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16、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1年高等教育收费要稳定在去年的水平上,不得再提高。
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搞“双轨”收费,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以及向学生强制服务,变相收费等。
4、2004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国办发[2004]26号《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二、……要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同时,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培养费、扩招费、专科升本科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严禁以改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
1、1996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96]第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八、……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
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2、1993年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中办发[1993]第18号《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
五、……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3、2000年02月12国务院日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4、199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发[1990]第16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八、……对目无法纪,继续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单位,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被罚、被摊派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这些单位和审批部门领导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2002年6月3日修正颁布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其收
费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6、2002年9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
九、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财物、赔偿损失;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国发[1996]第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2、中办发[1993]18号《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
3、中发[1990]第16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4、计价费[1998]1349号《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5、教电[2001]45号《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00年0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7、国纠办发(200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8、国办发[2004]26号《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9、2002年9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
10、2002年6月3日修正颁布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