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基金专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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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信基金专户协作文件

基金策略协作备忘录 (5)

诚意金协议书 (11)

专户产品要素表 (2)

专户内部风控要素表 (4)

专户产品要素表

策略合作方签字

专户内部风控检查要素表

策略合作方签字

基金策略协作备忘录

甲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上海迈科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甲方拟设立“--迪信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上述专户产品”)并聘用乙方为上述专户产品的投资运作策略相关环节的事项提供建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一致达成本协作备忘录。

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期限

1.1 乙方将以其特定的业务专长协助甲方开发和跟踪上述专户产品的投资运作策略。甲方作为投资管理人,可以就上述专户产品的投资运作策略开发相关环节的事项向乙方咨询。对于乙方提出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下合称“建议”),甲方有权全部采纳、修改调整或全部拒绝。

1.2 乙方在协助甲方的过程中,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述专户产品合同的规定,为实现资产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履行相应的职责。

1.4 合作期限为: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签署书面协议后,本协作备忘录可延期。

第二条乙方协助的内容及方式

2.1乙方提供的协助内容

(1)乙方可向甲方就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策略开发提供建议;(2)乙方可根据甲方最终确认的投资运作策略向甲方提供上述专户产品的日常建议;

(3)乙方应于每季度末,向甲方提供《投资策略执行情况说明及下季度策略观点》

(5)乙方在提供策略建议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策略与限制等投资运作相关内容。

2.2 协助方式

(1)乙方通过双方认可的形式提供建议。

(2)甲方对乙方交易策略提交的字段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甲方风险控制要求进行检查,经甲方风险控制检查通过形成指令,通过甲方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3)甲方在交易时段对投资组合进行实时的风险管理监控,甲方有权随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第三条关于乙方无法履行职责的约定

3.1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无法履行职责:

(1)乙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若乙方为自然人,则为乙方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2)其他导致乙方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3.2 若出现乙方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获知乙方出现无法履行职责但未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或甲方根据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认为乙方可能处于无法履行职责的状态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送书面的确认函,以确认乙方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投资职责。自甲方发出书面确认函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如果甲方未收到乙方的回复,则可认定乙方无法履行职责。

3.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作备忘录:

(1)甲方收到乙方就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书面通知。

(2)甲方收到乙方回复的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确认函。

(3)甲方向乙方发送确认函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回复的。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作备忘录的内容、因履行本协作备忘录或在本协作备忘录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信息等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协作备忘录中的内容及在本协作备忘录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4.2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作备忘录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协作备忘录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协作备忘录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协作备忘录义务或者履行协作备忘录义务不符合协作备忘录约定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5.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作备忘录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作备忘录或终止本协作备忘录。

5.3 其他文件相关约定与此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备忘录为准。

第六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6.1 本协作备忘录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6.2 本协作备忘录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通知

7.1 除非本协作备忘录另有规定,本协作备忘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本协作备忘录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信

件或特快邮递的方式发出。一切通知和书面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本协作备忘录任何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上海迈科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2

电话:

传真:

7.2 本条第1款所指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的收到日是指:

(1)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

(2)如以挂号信送达,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3)如经特快邮递传递,为向特快邮递公司交件后的第三日;(4)如由传真传递,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当日。

7.3 本协作备忘录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当日以公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7.4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化一方”)

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方,变化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八条服务报酬

8.1 策略服务费

策略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作为本协议附属文件。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 本协作备忘录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9.2 本协作备忘录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盖章,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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