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婚姻法和继承法
婚姻及继承法重点
![婚姻及继承法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f4982e14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19.png)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制止性规*、义务和权利性规*、授权性规*〕(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性文件组成的规*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
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开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表达经济内容。
【课程思政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
![【课程思政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https://img.taocdn.com/s3/m/c7b71926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a5.png)
一、课程思政教学目标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每门法学课程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也不例外。
该课程所进行的思政改革主要围绕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展开。
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导入法、专题分享法、数据驱动法、思维导图法,将学科知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词联系。
学生在知识迁移中提高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完成了价值塑造。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责任,来源于婚姻法与继承法的规定。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选修课,课程内容处处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及继承制度等内容的学习,学生树立正确的择偶观——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观。
“法律指导生活”。
学生应具备运用本课程内容筹划自己幸福美满婚姻家庭生活能力。
为了实现“夫妻恩爱、相濡以沫,子女孝顺,老人幸福,兄妹间互帮互助”和谐目标,学生自身应先作出表率,依照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法律规定自律生活。
一旦社会上出现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不和谐音符时,学生具备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二、课程思政实施方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
好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创新能力,实时获得学情反馈,助力教学改革成效。
(一)案例导入法通过视频案例的感官刺激,学生对案例中呈现内容形成感性认识。
感性认知上升为理性认知离不幵案例中答案解析。
视频案例提出问题、传授知识分析问题、厘清答案解决问题,是案例导入法的固有路径。
案例导入法不仅使学生收获了知识,而且潜移默化地对学生实现了价值塑造。
例如讲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知识点时,笔者让学生观摩了解放军守卫边境界碑的视频。
当视频播放结束时,课堂内自发响起了学生雷鸣般的掌声。
学生是被解放军克服艰古自然条件,脚步丈量边界线,日复一日守护界碑顽强不屈的精神所感染,被军人保家卫国“舍小家顾大家”的忘我奉献精神所感动。
学生的爱国情感油然而生。
当学生们内心激情澎湃之时,教师适时拋出军人婚姻为什么特殊保护的问题,接下来介绍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制内容。
婚姻与继承法 课件
![婚姻与继承法 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0ead7884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af.png)
(4)对有抚养、赡养能力而不尽抚养、赡养 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5)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 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 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 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 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 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刘某( 92年死)
方某
----------------------------------------
刘甲 吴某 85年死 刘丁
刘乙 王某 刘丙 陈某
78年死 刘某死后马上死
刘戊
刘戌
遗产分配:
1. 确 定 遗 产 : 夫 妻 ( 刘 、 方 ) 共 有 财 产 为 8×6000+20000+5000=73000 元 , 其 中 属 于 刘 某 的 财 产 为(8×6000+20000+5000)÷2=36500元
,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过错的例 外。 • 2.妇女儿童。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
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二.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继承的方式
一、继承法概述
继 承——指公民死亡后,依照法定程序, 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 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 (五) 无效婚姻
• 婚姻无效:
• 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医学上 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https://img.taocdn.com/s3/m/8d3ffca6e518964bce847ccc.png)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思政离婚继承法律规定(3篇)
![思政离婚继承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3a82b0e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bb.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婚姻观念以及财产观念都在不断变化。
在我国,离婚和继承是两个与家庭密切相关的问题,涉及到个人权益、家庭和谐以及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离婚和继承行为。
本文将从思政角度出发,对离婚和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二、离婚法律规定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 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程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对离婚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2)子女抚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一方或双方共同抚养。
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人身损害赔偿:离婚时,一方因家庭暴力、虐待等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三、继承法律规定1. 继承的种类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遗产。
2. 继承人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3. 继承的程序继承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
婚姻与继承思修复习
![婚姻与继承思修复习](https://img.taocdn.com/s3/m/a859686c168884868762d653.png)
(一)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 婚姻自由
常见的侵权行为: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①包办买卖婚姻,如换亲、童养媳。
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一)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2、 一夫一妻制
①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②一个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③重婚是犯罪行为。
事诉讼的程序,诉讼中必须进行调解。
— 诉讼结果:和好、协议离婚、判决离婚、判
决不准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弟姐妹。
(1)扶养关系:成年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没有
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由兄、姐抚
养长大的弟、妹对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
有抚养义务。
(2)继承权: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隔代直系血 亲,包括继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养孙子女外孙子女。 (1)抚养、赡养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死亡 或没有能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 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或没有能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2)继承权: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的原则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案 例
1、中学生王某参加学校统一的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后不久,在一次春游时不幸坠崖身亡。其父身患 重病,又遭失子之痛,不久也去世。保险公司依合 同给付20000元保险金。该中学生的母亲和爷爷谁有 权取得保险金?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_继承(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_继承(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d01f17e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6f.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继承问题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涉及道德、法律以及家庭伦理等多方面因素。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探讨在继承过程中如何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家庭内部因继承问题产生的矛盾。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性,60岁,退休工人;被告乙,女性,55岁,甲的妻子;被告丙,男性,30岁,甲与乙的儿子;被告丁,女性,28岁,甲与乙的女儿。
甲与乙育有一子一女,甲于2020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以及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存款全部赠与乙,金银首饰由乙与丙、丁共同继承。
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
乙认为甲的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丙、丁则认为遗嘱有效,应按照遗嘱执行。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本案中,甲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且甲表示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甲的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应为有效。
2.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定。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本案中,甲立有遗嘱,乙、丙、丁作为继承人,应按照遗嘱继承甲的遗产。
因此,乙、丙、丁无权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3.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本案中,乙认为甲的遗嘱无效,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甲在立遗嘱时未征求乙的意见,违背了家庭伦理;二是甲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丙、丁,有失公平。
从道德角度来看,乙的担忧不无道理。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甲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乙无权干涉。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a697826c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4d.png)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旳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二分之一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
缘由:《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旳继子女。
【2】答:宋某旳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旳早,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旳,因此宋丁旳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旳财产。
宋某旳弟弟宋丙是其次继承次序,当第一继承次序旳继承人照旧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旳状况下,作为其次次序旳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旳比宋某早,因此宋乙旳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旳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旳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旳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旳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 间旳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 间房(另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全部〕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终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旳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次序旳,假设各自均有继承人旳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步死亡。
3、宋明依据李树刚旳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余旳遗产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措施可以协商,不适宜分割旳遗产可以承受折价、适宜赔偿或者共有等措施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旳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旳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c2f6a40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bf.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一生勤劳俭朴,育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和小女儿张兰。
张老汉和老伴王老太共同居住在一所自建房屋内,房屋及周围土地均属于张老汉个人财产。
张老汉和老伴王老太在2018年相继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
在张老汉和老伴去世后,四个子女对如何处理遗产产生了分歧。
张大认为,作为长子,他应该继承更多的财产;张二认为,自己一直照顾父母,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张花和小女儿张兰则认为,作为女儿,她们也有权平分遗产。
由于意见不合,四个子女未能达成一致,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3.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一)关于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应包括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以及存款等合法财产。
(二)关于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王老太和四个子女继承。
由于王老太已经去世,故其遗产应由四个子女继承。
(三)关于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思修继承法
![思修继承法](https://img.taocdn.com/s3/m/f52505df50e2524de5187e44.png)
练习: 练习: 王老汉夫妇,膝下有三儿一女, 王老汉夫妇,膝下有三儿一女,分别 是甲、 甲娶妻戊, 是甲、乙、丙、丁。甲娶妻戊,生有一子 乙娶妻庚,生有一女辛。丙娶妻壬, 己。乙娶妻庚,生有一女辛。丙娶妻壬, 尚无子。丁至今未嫁。多年来, 尚无子。丁至今未嫁。多年来,王老汉夫 妇一直与儿子丙及其妻壬同住, 妇一直与儿子丙及其妻壬同住,但好景不 丙于2005年遭遇车祸死亡,王老汉 年遭遇车祸死亡, 长,丙于 年遭遇车祸死亡 闻讯遂卧床不起, 闻讯遂卧床不起,由王老太及儿媳壬负责 饮食起居,甲乙丁则经常探望。 饮食起居,甲乙丁则经常探望。2008年 年 王老汉去世。 初,王老汉去世。老汉生前与妻子共有存 款50万元,请问,哪些人有权继承王老汉 万元,请问, 万元 的遗产,各应继承多少? 的遗产,各应继承多少?
商标权
知识产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
债 权
有价证券:股权、 有价证券:股权、基金
(二)继承权: 继承权: 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 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 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 (三)继承法: 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继承权的取得、放弃和丧失 继承权的取得、
(三)丧失
指继承人因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 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 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杀害被继承人的;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 情节严重的 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 重的。
第七章婚姻法和继承法
![第七章婚姻法和继承法](https://img.taocdn.com/s3/m/abf042a4d1f34693daef3e28.png)
家庭关系
•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
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8
夫妻关系
•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
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 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 养和继承等方面权利和义务关系
70余平方米的安置房,另外小孩还分得土地补偿费、
安置费4.5万元。钟某请求法院判决杨某给付儿子遗 留的房屋,以财产折价补偿的方式给付4万元。 杨某则认为,原告一直嫌弃小孩是残疾人,离婚时更 是没有给小孩任何东西,且从来没有看过小孩,也没 有给过小孩生活费,钟某在小孩身上从来没有付出过。 小孩从小就是脑瘫,一直是由其照顾,因此钟某没有
• [基本案情] • 王某(女,本案原告)和张某(男,本案被告)于
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21日到婚姻
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夫妻共同
财产均归王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均由张某承担
(在法院庭审中,王某和张某均认可1月21日登
记离婚的原意是为了逃避债务)。
26
• 双方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后,张某害怕弄假
38
三、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 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
• 继承权的丧失: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 重的。 •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
人遗产的权利。
32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 1.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笔记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b8c2fb1bc5da50e2524d7f9f.png)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以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制度(全书内容分为结婚制度、婚姻终止制度、监护制度、抚养制度、收养制度、扶养和赡养制度、涉外婚姻制度、法定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等九大学习情境,学习情境下又分为若干子情境。
)、法律关系及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
作为民法学的分枝学科,婚姻家庭继承法既与民法学的其他学科密不可分,同时又具有其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
这是由婚姻家庭法的自然属性、身份属性和伦理属性所决定的。
而以亲属身份关系为继承发生依据的继承法也必然与一般的财产法相区别。
第一章婚姻家庭学说的理念和发展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婚姻家庭的基本理念及属性,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基本职能,了解婚姻家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特点以及其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相关上层建筑的关系,为今后学习婚姻家庭法律作好理论准备。
计划将授课时数:2 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婚姻家庭的理念及属性一、婚姻、家庭理念1、婚姻的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该结合具有夫妻的身份,受法律的保护。
2、婚姻的性质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
3、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它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
4、家庭职能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家庭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经济职能与生活职能。
生活职能又可分为生育职能、教育职能与扶养职能。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1、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基于性本能和繁衍后代的需要,而形成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团体,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这些因素是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
2、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以人为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社会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因。
婚姻家庭是一定社会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的统一。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点与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
思修与法律第八章婚姻与继承法
![思修与法律第八章婚姻与继承法](https://img.taocdn.com/s3/m/48b473cf6c175f0e7dd1371d.png)
村。一 天深夜,A和B带着外孙女E去看病,由于下雨路滑,
不幸翻车, A、B和E被送到医院,在两天内先后死亡,D、
F赶来料理后事, 发现A和B还有8万元存折,遂为8万元钱
的分配发生争执。
请问:如果A、B、E的死亡顺序分别是这样:
①
A─B─E ②A─E─B ③E─ B─A,那这8万钱应怎
样分配?
(二)、遗嘱继承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 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一是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二是禁止结婚的疾病。
2、 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 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是重婚的;二是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 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龄的。
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请问: A和B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如何分 配?
某夫妇俩A和B,一直和独生女儿一起生活,1989年C和
D结婚, D在外地工作,1990年,C分娩时因难产死亡,留
下刚出生的女儿E, E一直同外祖父母A和B生活在一起,
D按月把女儿的生活费寄给老人, 逢年过节还带上礼物去看
望二老和自己的女儿,A的父母早亡,还有一个弟弟F在农
二、继 承 法 的 主 要 原 则
第十二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十二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学概论》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0204b15d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e0.png)
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节 婚姻法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
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 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 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四)继承的放弃与继承权的丧失 • 1.继承的放弃 •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对其享有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抛弃的意思表
示。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二节 继承法
• 2.继承权的丧失 • 因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剥夺其继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一节 婚姻法
• (二)婚姻的有效要件
• 1.婚姻的必备条件: •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宣告死亡。 •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 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 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节 继承法
• 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 (一)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确认 • 1.自然血亲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1bff732e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a3.png)
婚姻法一、夫妻财产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除非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举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对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男方的母亲送给他一套商品房..双方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的归属产生分歧..女方认为虽然是婚前赠与;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男方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所以应属个人财产..从上面对我国法律的介绍可以看出来;如果女方不能证明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话;赠与房产就应归男方单独所有;女方无权分割..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夫妻双方如果想终止婚姻关系;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的意向、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形式..但是夫妻双方对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都不能协议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争议问题做出判决;才能合法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遵守的是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因此离婚自由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种破裂必须达到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那么在现实当中;存在着一方坚决提出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情况的;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这时法院的目的是为离婚双方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与机会;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原告方在6个月之内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如果6个月之后原告仍然坚持离婚诉讼至法院;尽管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是这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再次起诉的决心以及时隔半年的冷静期;就会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通常就会判令解除婚姻关系;这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一般性规则..2、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从结婚至离婚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还是以共同名义借的债务;只要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担的;都视为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那么;与此相对应的是;一方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由个人进行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了..如果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也就是实行AA制;在这种情况之下以一方的名义对外所借的债务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能以夫妻之间存在约定为名拒绝偿还所借债务;除非他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借钱时对此财产约定已经知晓..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借财产约定为名逃避债务..举个案例来说明:毕某与刘某婚后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全由刘某掌握..之后;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存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毕某以自己与妻子有约定为由主张这笔债务与妻子无关..最终法院认定这笔债务应该由家庭共同财产来偿还..因此在夫妻债务的问题上应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只要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都应该属于共同债务..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止是婚姻法的总原则;也贯穿在整个法律条文中..主要表现在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上..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在怀孕和生育期间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需要特别照顾和安慰;需要男方的主动配合和支持;以利于婴儿的哺育和女方身体的恢复..此时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暂时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这里离婚请求权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作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凡是对方犯有上述过错;相对方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损害赔偿仅限于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比如说;男方在外面包二奶;女方还想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但同时又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男方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种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无过错方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赔偿;也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是取证难..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很少见;多数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发生的“难堪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因此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受损害方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保存证据;从而使自己掌握主动权..继承法一、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二、继承的顺序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那么合格的遗嘱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最起码得是年满16周岁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2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4遗嘱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下列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除自书遗嘱外;代书、录音以及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如果立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2、如果没有遗嘱;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三、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某些继承人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特殊情况..1、总的原则是继承份额均等..尤其应注意的是男女之间平等..无论继承人是儿子还是女儿;是待嫁女还是出嫁女;在法律上均视为平等的个体..2、特殊情况之下可以予以特殊照顾..1生活确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是这里只能是“可以”多分;而不是一定多分;要视具体情况予以判定..3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认定继承人是否尽到抚养义务时;应当由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多数继承人意见一致;持反对意见的人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四、房屋继承房屋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如何继承是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当所有权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如果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2、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具备以上两个证明后;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即可..3、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这些材料都开完以后;继承人拿着这些证明办理房产公证;再拿着公证去办理房产过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法⏹《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第一,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第四,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第五,禁止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的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财产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对离婚问题的特殊规定⏹第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婚姻法》第21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代位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前,即继承开始之前;转继承则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
✶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中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有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遗产的分配;转继承则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对他的遗产进行分割;✶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胎儿有继承权吗?为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1) 当出生的胎儿为活体时,则由其享有实际权利,取得该份遗产;(2)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仍视为被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分配;(3) 如果该胎儿出生时尚为活体,但不久后即死亡,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就应当属于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父债应该子还吗?我国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其余遗产再依法清偿债务。
”民法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某种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该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必须应别人的要求,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即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始于出生”,是指民事权利能力是从一个自然人一生下来的时候即开始。
⏹“终于死亡”,则强调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的时候即终止。
在民法上,死亡又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精神和智力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劳动成年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监护⏹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在监护法律关系中间,被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叫做被监护人;行使监督和保护权利的那个人,我们叫做监护人。
监护人的范围是按照亲等最近的原则来确定的。
第一类,是近亲属;第二类,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朋友;第三类,是有关的组织。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两年,人民法院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照审判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法院对宣告失踪采取不告不理的办法。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一、失踪人财产的代管;二、债务的清偿。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自然死亡相同。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以家庭的名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统称。
⏹个体工商户主要靠自有生产资料和经营者及家庭成员的劳动,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所得依法纳税后,归公民个人所有或家庭成员共有。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农民家庭为经营单位。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人的集合。
2)合伙是一种财产的结合。
3)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
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成立条件a 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成立b 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d 能够独立地承担债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种类:分成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从事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a.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b.是完全基于有目的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c.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合格: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例外:a.纯获利行为;b.日常必需品的购买行为;c.特定的营业行为。
⏹内容不违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a.意思表示的明示方式:口头/书面b.意思表示的默示方式:推定/沉默无效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缺少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致使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a.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b.是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c.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d.违反法定形式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没有直接威胁到国家利益的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法律后果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在没有撤销以前是依然有效。
⏹主张权利的人不同:无效民事行为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宣告其无效。
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行为的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的特征:a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b代理人必须在代理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c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要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