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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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和根据,一切规范性文件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权。

宪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性质、目的任务、结构系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有残疾的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帮助,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了学校的教学用语,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这些都是各种形式和层级的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最高依据。

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便是违宪。

2、教育基本法它是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的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有人将其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

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也是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基本依据。

3、单行教育法它是与《教育法》相配套的单行教育法,以及其他与教育相关法律中的条款。

教育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教育法规。

我国先后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其他教育单行法有六部:简称为《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4、教育行政法规它是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知识:什么是教育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教育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是指法律或法规体系中专门规范教育领域相关事项的法律体系。

随着世界各国的不断发展,教育法也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教育法的相关内容。

一、教育法的概念及作用教育法指的是以教育为研究对象、以促进教育发展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规范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准则,涉及到教育的方方面面,如教育机构的管理、学生的权益保护、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教育法的主要作用是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的权力运行,为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保障教育从业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指保障学生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体系。

这里的“义务教育”是指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即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

2.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指规范高等教育的法律体系。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组织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规定。

3.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指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体系。

该法规范了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教学质量、招生、考试等方面的规定。

4.教师法教师法是指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的法律体系。

该法规定了教师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5.学籍管理法学籍管理法是指保障学生权益的法律体系。

该法规定了学生入学、招生、转学、退学、毕业等方面的规定。

三、教育法的现状教育法的适用是不断随着时代变化和国家发展而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目前,中国的教育法体系已经比较完备,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教师教育等方面的法规。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教育法的情况各不相同。

比如,美国的教育法以国家法律为主,但是在州级政府的监管下实施。

日本的教育法与国际惯例相差不大,但受到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其教育体制和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

四、教育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快速变化,未来教育法的发展趋势将会有哪些?可以预见的是,法律体系会更加完善和系统,涉及到的内容也将更加细化和立体。

第二章 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与特征

第二章  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与特征
01
遵循教育的自身独有的规律与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结合
02 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
03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04 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05 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相结合
第三节 我国教育法规的适用与遵守
一、教育法规的适用
教育法规的适用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主要形式。
教育法规的行政适用,或称教育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来体现。 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有:一是正确;二是合法;三 是及时。
1.教育法规与党的教育政策的联系
•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 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 基本方针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 党的教育政策对教育事业的运行与发展具有强烈的现实针 对性,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 • 教育法规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内在联系,主要体现在两者之 间的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关系上。 • 我国的教育法规与党的教育政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 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第一节 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一、教育法规体系结构的涵义
覆盖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主要方面的不同 等级、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总是按照一 定的纵向、横向联系构成总体框架,这就是我
们通常所说的教育法规体系结构。
1.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
单行教育法,以及其他与教育 相关法律中的条款 教育行政法规 部门教育规章 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和政府规章
2.教育法规与党的教育政策的根本区别
基本属性不同
制定方式和约束力不同
制定的程序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
3.教育法规的实施与教育政策的执行

教育体系中的法律问题与风险防控

教育体系中的法律问题与风险防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 教育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教育权利与义务
明确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保障 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02
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教育秩序和师生权益。
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03
建立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
评估,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提升学校依法治校能力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学校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 力,推动学校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风险评估模型构建
风险矩阵法
将教育法律风险按照发生可能性 和影响程度进行矩阵排列,划分 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等不
同等级。
模糊综合评价法
运用模糊数学理论,对教育法律风 险进行量化评估,综合考虑多种因 素,得出风险的综合评价结果。
故障树分析法
通过分析教育法律风险的发生原因 和结果,构建故障树模型,评估风 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为教育法 律体系的基础。
教育基本法是国家教育法 律体系中的“母法”,其 他教育法律法规均以其为 依据制定。
针对教育领域中的特定问 题或特定对象而制定的单 项法律,如《义务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等。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 理的规范性文件,如《学 位条例》、《教师资格条 例》等。
风险等级划分与应对措施
高风险
针对高风险的教育法律问 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进行防范和化解,如完善 相关制度、加强监管等。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教育法规基础知识教育法规是指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维护教育秩序和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制度。

以下将从教育法规的分类和体系、教育法规的作用和意义、中国的教育法规、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教育法规的分类和体系教育法规包括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政府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

按照法律层级、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等不同角度,教育法规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有:1.《宪法》和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2.行政法规和规章: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中小学校规》、《幼儿园管理条例》等。

3.地方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教育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

4.规范性文件:是教育主管部门为指导和规范教育行为而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健康体育课程标准》、《学校安全教育规划》等。

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是:宪法和基本法律是最根本的法律,其他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教育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同一级别的行政法规、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相同。

最后是地方法规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适用时,必须符合上面两级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

二、教育法规的作用和意义教育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益,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

教育法规的主要作用和意义有:1.维护公平:教育法规依法制定,通过规范教育行为,保障各类人群的教育平等权利和发展机会,维护教育公平。

2.促进发展:教育法规确立了教育目标、标准和原则,指导教育事业的发展。

同时,它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学校的职责和义务,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为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教育法制建设与法规体系完善

教育法制建设与法规体系完善

教育法制建设与法规体系完善引言随着中国教育体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教育法制建设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教育法制建设与法规体系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教育法制建设与法规体系完善的探讨。

一、法律体系的完善教育法制建设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主要由教育法、教育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成。

然而,随着教育发展的改革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法律体系的完善远未达到理想状态。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教育法律体系进行审查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教育需求和挑战。

二、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教育教育法制建设离不开广大教育从业者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

因此,加强教育行政人员、教师和学生等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提高教育从业者的法律素养,才能有效地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生权益,并对教育法制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完善教育立法程序教育法律的立法程序应该更加公开、民主和透明。

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应广泛征求各相关方的意见,以确保法规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和民主合法性。

此外,还有必要规定立法过程中的公开听证和审议过程,使教育法律的制定充分体现民主法治的精神。

四、明确教育责任和权力教育法制建设的核心目标是明确相关教育主体的责任和权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职责,规范自身行为,增加监督机制,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目标的有效实现。

同时,学校和教师应当明确自身的办学责任和权益,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公平、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完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教育纠纷的频发使得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势在必行。

建立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机构,增加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提高教育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也应加强对教育纠纷的预防和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对教育纠纷的法律意识和解决能力。

六、推进教育监管的法制化教育监管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公平和质量保障的关键环节。

教育法 简答 名词解释

教育法 简答 名词解释

高等教育法学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学(p2):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体系(p68):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率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3.教育法律的遵守(p96):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4.教育法律责任(p106):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5.教育法律救济(p113):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6.教育的公共性原则(p148):《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7.义务教育制度(p151):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8.教师(p155):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9.受教育者(p158):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

10.高等学校(p197):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直接承担着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二、简答1.教育法学的特征(p2)时代性: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边缘性: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综合性: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2.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p33)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

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

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上下层次的教育法规之间具有从属关系。

1.我国《宪法》中有关的条款。

宪法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

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例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婚姻法》《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等。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

6.教育规章。

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00453教育法学论述题复习题(最新整理)

00453教育法学论述题复习题(最新整理)

论述题1、试述教育法的原则。

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

(1)从教育和社会其他各部门的相互关系以及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出发,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任务,规定教育的基本制度、基本内容以及组织形式等。

(2)教育事业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必须保证教育事业的公正性。

(3)一切教育事业的举办都必须以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与可能为基础。

2.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

(1)以法律形式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目的,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及方法必须以培养青少年在德智体美方面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

(2)加强对广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3)教育工作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科学文化知识。

(4)入学机会均等。

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

2、试述教育法的文本结构。

1.法律文件的名称。

每一部法律文件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以反映法律文件具有什么样的效力等级、性质和内容。

在制定法律法规文件时,必须遵循下列基本要求:第一,要求名称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地位的高低,使人一目了然,通过名称就能知道是哪一类、哪一组国家机关所发布;第二,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规范对象、规范程度和规范内容。

第三,法律文件的名称不宜过长或过短,过长则不便于准确记忆,过短则难以准确判断其效力等级和使用范围。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应当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这些都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

具体的说,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奖惩是指人们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教师资格证--第三章 教育法的基本解读

教师资格证--第三章 教育法的基本解读
•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分别对本法的立法宗旨、 适用范围、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 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 面作出了规定。
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 《教师法》第一条指出:“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 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发展,制定本法。”这是《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 《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的 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 第一部全面规范教育领域的大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 在各类教育法规中处于最高层次,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 高效力,处于“母法”地位。《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总法, 主要对教育领域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具有基础性、全面 性和统领性,为制定其他的教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于 1986年4月12日通过 , 同日公布 ,198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06年6月30日最新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同日公布 ,1994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
• 《教育法》共10章,84条。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 分。
基本结构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 第五章,受教育者。 •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 第九章,法律责任 。 • 第十章,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解读

七大幼儿教育体系

七大幼儿教育体系

幼儿教育是儿童成长阶段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一时期也是儿童发展的黄金时期。

世界上著名的七大幼儿教育体系,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福禄贝尔教育法弗里德里希·威廉·奥古斯特·福禄贝尔(1782年4月21日-1852年6月2日),福禄贝尔(Friedrich Froebel)是现代学前教育的鼻祖,1782年出生于德国图林根,1852年逝世。

他于1837年创办了世界上第一所称为“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机构,他的教育思想迄今仍在主导着学前教育理论的基本方向。

福禄贝尔的教育思想体现在他1823年著的《人性教育》一书中。

他强调幼儿教育乃是由幼儿游戏中来辅导。

玩耍、游戏是这时期之发展中的最高阶段。

福禄贝尔认为,游戏是儿童的内在本能,尤其是活动本能因而对儿童的教育,不应加以束缚、压制,也不应拔苗助长,而是应当顺应其本性,满足其本能的需要,如同园丁顺应植物的本性,给植物施以肥料,配合以合适的日照、温度。

如此,蕴含在人里面的神性将得以在人性里逐步被唤醒而体现出来。

根据上述观点,福禄贝尔认为,游戏和手工作业应是幼儿时期最主要的活动,而知识的传授只是附加的部分,穿插其中。

幼儿园上课只需要用口语,不需要学习文字。

而教师最主要的责任,是妥善地加以指导、设计各种游戏活动。

福禄贝尔相当重视手工材料和教具的准备,其中包括著名的恩物。

他也重视环境的设置,主张幼儿园必须设置花坛、菜园、果园。

1837年,55岁的福禄贝尔在凯尔豪附近的勃兰根堡创办了一所“发展幼儿活动本能和自发活动的机构”儿童游戏活动机构,招收3~7岁幼儿,并运用自己在数学和建筑学方面的专长,为儿童设计了6套玩具,称为恩物(德语:Spielgabe;英语:Froebel Gifts),以球、立方体和圆柱体为基本形态,供儿童触摸、抓握。

1840年,热爱大自然的福禄贝尔为这个机构创造了一个新词——幼儿园(Kindergarten),这也是这个词汇的来源:幼儿园如同花园,幼儿如同花草,教师犹如园丁,儿童的发展犹如植物的成长。

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

一、理论篇: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知识(一)教育法律概述1.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2.教育法的特点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3.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一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二是教育基本法;三是单行教育法;四是教育行政法规;五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六是教育规章。

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按现行的教育法体系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有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和义务)。

5.教育法的作用及局限性教育法的具体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教育法的局限性:第一,教育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第二,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变革的适应性是有限度的。

第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

如,涉及人们的思想、意识、个人隐私、信仰等方面的事务时,教育法就很难发挥其作用。

第四,法律自身表达力的局限。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体系:是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力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违法行为紧密相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是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希望的使命。

受教育者:一般是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

广义而言,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并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一切人;狭义而言,受教育者仅指在正规学校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

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直接承担着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一、简答题教育法学的特征:(1)教育法学的时代性。

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2)教育法学的边缘性。

它是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3)教育法学的社会性。

它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4)教育法学的综合性。

它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要类型:
①按范围来分,分为教育内部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法律关系 ②按教育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③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分为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④按强制运行机制不同,可分为教育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渊源 二、教育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教育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 教育行政法规三种形式:条例、办法、规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发布时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且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五、自主性教育法规 六、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①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②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③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④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 ⑤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⑥民办教育法是以社会力量办学中所出现的各种关系和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


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①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③教育法具有规范性 ④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教育法功能
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①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 ②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 ③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④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 教育法的功能: ①规范功能 ②标准功能 ③预示功能 ④强制功能

简述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简述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简述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简述如下:
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其中包括了教育制度和教育方针等方面的规定。

2. 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3.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章,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教育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

6. 教育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教育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如《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等。

以上是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的主要层次,不同层次的法规文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共同构成了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

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招聘考试资料——教育法规的体系

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招聘考试资料——教育法规的体系

教育法规的体系在教师资格证考试和教师招聘考试中,这一部分的考点多以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出现。

对于这部分的备考,需要我们能够做到法律层级、表现形式、制定机关、效力范围、和对应的相关法律之间相互匹配。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将不同部类的教育法规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可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

(一)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法的横向结构是以调整对象的不同为依据,由各部门教育法构成的部门法体系。

目前我国教育法的横向结构包括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投入法等主要方面,具体内容如下:教育基本法,即最早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依据。

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

基础教育法是对基础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教育等方面的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种职业教育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是指对高等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通常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指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

教师法是指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关系的教育法。

教育经费投入法是指调整教育经费的投入、分配和使用关系的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正常运转的有力手段,目前我国的教育经费投入法处于缺位状态。

(二)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其他任何形式、类型的教育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

教育法的基本类型

教育法的基本类型

教育法的基本类型
教育法是指规范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是一种为了保障教育公平、质量和效果的法律体系。

它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法可以分为几种基本类型,分别是学校法、教师法、学生法和家庭教育法。

学校法是指针对学校教育的法律法规。

包括学校组织与管理、课程设置、师生关系、招生与录取、评价与考试等方面的规定。

学校法旨在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保障师生双方的权益,促进学校的发展。

通过学校法的规定,可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成长发展。

教师法是指针对教师行为的法律法规。

包括教师资格与招聘、教师权益与义务、教师评价与考核以及教育教学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教师法旨在规范和保护教师的行为,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学生法是指针对学生权益和行为的法律法规。

包括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行为规范、学生的安全保障、学生的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学生法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秩序。

家庭教育法是指指导和规范家长与子女教育行为的法律法规。

家庭教育法包括家长的教育权利和责任、家庭教育的目标与内容、家庭教育的方式与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家庭教育法旨在引导家长正确履行教育责任,促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教育法的基本类型包括学校法、教师法、学生法和家庭教育法。

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的人才,推动社会的进步。

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

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

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涵义一、★教育法的定义【识记】(P24)【单选1、3】【名词解释】【简答1】教育法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教育法是国内法(二)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在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两类基本的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二、★教育法的特点【领会】(P26)【单选4、5】【多选1】【简答3】)(一)形式上的特点1.教育法在表现形式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2.教育法极富变动性(二)内容上的特点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不同于其他法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以及行政诉讼手段来解决。

三、★教育法的功能【领会】(P28)【简答2】(一)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二)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三)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四、教育法的原则【论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在全部教育法规文件中始终起作用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

2、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

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结构我国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体系,包括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条和规章制度。

它主要分为四个层次,分别是宪法层面、普通法层面、法律和法规层面、实施细则层面。

1. 宪法层面作为我国的最高法律,宪法赋予了教育法制定的法律地位。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国民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目标,并确立了国家的教育责任和权利,强调了教育的普及、均衡和质量的保证。

同时,宪法对教育的内容、方法、形式等也进行了规定。

2. 普通法层面普通法层面指的是与教育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如《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是对宪法关于教育的规定的细化和深化,规范了中国各级教育机构的建设、管理、教育质量保障、学费收取标准、家庭教育和幼儿教育等方面。

其中,《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系统的基本法律,其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原则、制度、管理体制等,对整个基础教育阶段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3. 法律和法规层面法律和法规层面是对普通法层面的细化和补充。

其中,如《教育收费条例》、《职业教育法》、《学生资助办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和法规确立了教育收费标准、助学制度、学生管理规定等配套规定。

4. 实施细则层面实施细则层面是对法律和法规进行具体实践和指导的细则,如各级教育机构颁布的管理规定、标准、考试制度等。

这些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教育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教育过程中的各项细节,确保了教育事业的有序进行和公平公正。

总体而言,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结构建立了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框架,从宪法层面到实施细则层面对教育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明确。

这一体系结构不仅保障了国民教育的质量、公平、公正,也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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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教育法的体系
一、教育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活动确定了基本法律规范。

宪法是一国内全部法的总渊源,宪法中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教育活动,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

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教育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


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单行法律。

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文件,
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三)行政法规
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

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1)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条例”;(2)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3)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办法”。

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等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一般称“条例”,有时区别不同情况也采用“规定”、“实施办法”、“补
充规定”等名称。

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一是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二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具有区域性;三是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它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五)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
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

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

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

除了上述五种主要形式外,教育法还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表现形式。

二、.教育法的体系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正在形成之中。

教育部已初步拟定了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总体框架,它借鉴了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经验,同时从我国教育关系的主体的特点出发,在横向结构上,从现有状况和立法趋势看,主要包含以下八个部类:一是教育基本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颁布施行;二是义务教育法。

已颁布施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是职业教育法。

已颁步施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四是高等教育
法。

已列入全国人大1997年立法规划,法律草案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五是成人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

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目前正在论证;六是学位法。

已颁步施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七是教师法。

已颁布施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八是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这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各方面对制定这项教育法呼声很高,但考虑到立法可能,是先制定行政法规,还是一步到位制定法律仍有争议。

三、我国教育法体系中的幼儿教育法规概况
从现行法律、法规情况看,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宪法中关于幼儿教育的条款
《宪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学前教育”,“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宪法》第49条规定了“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教育法律中关于幼儿教育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7条已将学前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制度,并已规定为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已规定该法适用于在幼儿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因此其关于教师权利义务、资格与使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等的规定,都是幼儿园教师工作及幼儿园教师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三)其他法律中关于幼儿教育的规定
1.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两章中专门对幼儿保护做出了规定。

此外,在《残疾人保障法》中,专
门对残病儿童学前教育做了规定。

2.关于防疫、食品卫生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些法律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幼儿园的,但鉴于幼儿园工
作的特点以及幼儿园卫生保健的重要性,也应重点了解。

(四)幼儿教育行政法规
目前,专门的法规有《幼儿园管理条例》。

(五)幼儿教育规章
主要的规章有两项:一是《幼儿园工作规程》。

二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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