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作业公司法作业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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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8日,美国籍公民(华裔)Andrew与中国公民陈伟杰、上海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三方在上海共同签订一份《备忘录》,约定Andrew委托上海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和陈伟杰代为申请组建“上海大饱口福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饱口福公司”),公司一切投资、经营管理及盈亏均由Andrew负责,上海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伟杰仅为名义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及风险。《备忘录》约定Andrew有权单方面决定转让公司股权并将公司股东变更为他方,上海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及陈伟杰应负责提供变更手续。
2008年9月,上海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伟杰签订一份《组建公司协议书》,约定陈伟杰出资人民币90万元,上海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万元,共同投资设立大饱口福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10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分局依据上述《组建公司协议书》批准大饱口福公司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伟杰。
大饱口福公司设立时100万元注册资金由Andrew实际出资,成立后公司亦实际由Andrew经营。
2011年10月10日,Andrew、上海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淑英共同签订一份《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Andrew将其实际拥有的大饱口福公司全部股权中的90%以人民币225万元转让给吴淑英,另10%以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上海鑫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后公司的经营管理、债权债务和盈亏由吴淑英与上海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按比例负责;Andrew负责督促陈伟杰办理股份出让手续。
陈伟杰得知Andrew将大饱口福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后,拒绝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Andrew、上海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伟杰办理出让股份给第三人吴淑英的工商登记手续。
请回答与本案有关的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三方以《备忘录》形式签订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Andrew是否可以直接享有大饱口福公司的股东权利?
3、大饱口福公司是否应当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本诉讼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1、三方以备忘录形式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他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具有合同无效的要件,所以是有法律效力。
2、Andrew不能直接享有股东权利,Andrew签订的三方协议应认为
是股权代持协议,其只能通过其他两方实现其股东权利。
3、不能认为是一人公司,公司成立应以注册工商登记为准,该公司成立时其出资形式是自然人和法人,所以不是一人公司。
4、安德鲁和投资公司应依三方协议起诉陈,因三方协议是有效的代持股协议,所以陈应该履行协议义务,帮助其他两方移转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