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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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浅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跨国缔结婚姻成为普遍。但每个国家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致使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如何规避法律冲突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基本概念为出发点,阐述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并就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意思自治原则;属人法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概述

(一)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概念

所谓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和内容涉外在内的任意一个或多个要素的夫妻财产关系。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首先体现在各国对夫妻财产法律的制定存有差异。各国在立法权上相互独立,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在制定法律上也必不相同,主观上还受到民族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国家间采取的夫妻财产制度各异,冲突也在所难免。

其次,随着国家间交流协作愈发频繁,涉外婚姻的现象也愈发常见。婚姻缔结双方往往会选择跨国迁居,这显然增添了客观连结点,使法律冲突的发生更加频繁,法律适用的难度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此外,为了落实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各国对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享有平等的婚姻法律地位逐渐持以支持态度,当法官在处理涉外纠纷时,不但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国家间的执行效力。不同法律效力存在交叉,法律冲突不可避免也成为事实。

(三)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上情形通常有两类冲突调整方法。一是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各国通过签订条约的办法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直接规定,进而有效规避法律冲突。但由于国家间婚姻制度各异,订立多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缺乏可行性;二是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各国通过制定相应规则对各类涉外案件的不同情形的法律适用进行规范指导。相较而言,后者是解决涉外夫妻财产法律冲突的首要选择。

二、一般原则

(一)属人法原则

属人法基于法律的属人效力。夫妻双方具有的人身关系与属人法原则紧密相连,而夫妻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财产关系是在其人身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而产生的,故属人法原则是与夫妻财产关系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重要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订立过程的基本原则之一,从合同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律更倾向于注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调整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的范畴。

夫妻财产关系实际上也属于某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夫妻双方有权选择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准则,从而更好地帮助夫妻双方避免因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法律冲突。可见,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方面已成为趋势。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冲突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地位,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①确立了其补充救济的作用,是一项兜底补漏的冲突规则。

可见,夫妻既未选择准据法,又无共同经常居所和国籍的,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大多数国家冲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条约立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它的广泛适用,逐渐成为涉外民事关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三、完善建议

(一)多方面限制意思自治的效力

依据《法律适用法》之规定,当事人能够依法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但其只规定了明示选择,未明确默示选择,没有考虑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即对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缺乏限制,这很可能会导致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因此,我国应及时采取完善措施,多方面限制意思自治的效力。

(二)确认准据法有限制的可变更原则

我国尚未对准据法是否可变更进行规定,变迁论承认准据法的可变更性,而恒定论则主张准据法的不可变更性。对比而言,前者可能会引发一些规避法律的情况,后者虽保护了当事人的既得权利,但也可能会导致案件更繁杂以至于判决难以被执行。

我国应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采用折中的办法,即在连接点变更前和变更后分别适用法律,而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明确以统一制为原则,以分割制为例外

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动产与不动产是否应分割对待。《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对于夫妻财产适用统一制,但该法的36条却表示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选择前者而有的则是适用后者,出现同案异判之现象,从而使司法权威受到挑战。

因此,很有必要明确夫妻财产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分割制还是统一制。当为夫妻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时,采取统一制则更便利。而当涉及夫妻二人以外的第三人时,第三人与夫妻双方则为一种外部关系,即二者具有相互独立的财产关系,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此时采用分割制则更为妥当。即建议以统一制为原则,以分割制为例外,在涉及第三人时选择适用分割制。

(四)增加补充连接点

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因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审判的难度,法官需要具备相对较高的知识水平和道德素养。此外,法官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案件时,具备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造成案件审理不公以致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可见,现有的连结点不足以满足实践需求。因此,我国法律需要更进一步地完善,增添

补充连接点,提高法律适用的变通性。婚姻缔结地作为静态连结点又具有极高的稳定性,所

以将婚姻缔结地作为补充的连接点也不失为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极佳选择。

参考文献:

[1]李莉.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7(15):92-93.

[2]南海新.浅析我国《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规定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9(15):85-86.

[3]刘音.论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J].现代法治研究,2019(01):54-73.

注释:

①《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

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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