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涉案车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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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涉案车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解决道路交通管理涉案车辆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公安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市局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大队岗勤管理岗位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依法暂扣的与道路交通管理违法案件有关的机动车。
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大队成立道路交通管理涉案车辆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对大队交通管理涉案车辆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我市交通管理涉案车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第五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涉案车辆的保管:
1、民警暂扣涉案车辆后,应当立即将被暂扣的涉案车辆安全移至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不得在其它地方停放,更不得自行保管涉案车辆。
2、天祥停车场是大队指定的唯一停车场。并根据实际制定停车场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车辆保管。
3、民警将涉案车辆移交停车场保管时,应当填写车辆存放单,并由当事民警和停车场接收人员签字。车辆存放单一式二联,一联由民警交回大队秩序处理岗位专人保管,一联交停车场保管。
4、停车场接收涉案车辆后,应及时将该车的有关信息在涉案车辆登记簿上登记,并妥善保管涉案车辆。
5、秩序处理岗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交通管理涉案车辆管理,包括涉案车辆的交接手续、登记造册、移交、放行、处理等工作,对于暂扣车辆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必要事项填写不全的,应及时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6、不得扣留涉案车载货物。对涉案车辆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涉案车辆的处置:
1、涉案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或交通危险消除完毕后,办案民警应当依法及时放行。
2、退还涉案车辆时,办案民警应按大队有关规定开具车辆放行意见书报涉案车辆管理人,由管理人制作返还物品清单并开具放车单。
3、对于交通管理工作涉案车辆需移交法院扣押及法院要求保全的,应及时做好与法院的移交手续及核对法院要求协助保全的通知书,做到登记造册,数目清晰,法律手续完备。
4、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扣留车辆由市局统一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涉案车辆保管期满,符合处置条件的,管理人员应将需处置的涉案车辆清单报大队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大队统一组织处理;并报市局纪委备案。
7、涉案车辆每半年处置一次。
第七条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违规采取扣留、扣押、收缴等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应当发还车辆而拒不发还,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违规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因违规处理涉案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1 年7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