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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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体制改革、理顺集体资产产权关系,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合法权益为核心,着力推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逐步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按照全市三农体制改革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化改制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重点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分配制度和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总体目标:

按照现代管理制度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借鉴股份制经营形式,以合作制为基础,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

并保障其应有权利。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依法进行,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工作的始终。

3、坚持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将其作为整个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章改革模式

第五条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借鉴股份制形式,按照合作制原则,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执行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第六条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合作为基础,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实体。直接融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执行《公司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形成法人治理结构。

第七条两种改革模式,具体操作中根据实际村情确定。

第三章组织领导及办公机构

第八条县级成立由一名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纪检、财政、审计、发改、经管、物价等业务部门参加的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镇街的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第九条镇街成立由镇长或街办主任任组长,分管副镇长或副主任任副组长,财政、经管、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县内各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

第十条村级成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两委成员、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操作本村的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各级工作小组都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四章方案拟定

第十二条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小组在积极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本县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本村实际,初步拟定符合村情的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方案后,上报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领导小组对村级改革工作方案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并结合实际村情对村级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后,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县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改革工作方案进行全面综合的可行性分

析,并提出相关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方案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第五章宣传发动

第十五条县、镇两级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村级工作小组在县、镇两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印发明白纸、喇叭广播、张贴标语横幅以及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对群众广泛宣传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等,让群众充分理解、参与、支持改革,为改革工作奠定舆论基础。

第十七条由村级工作小组主持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县镇两级领导小组列席参加,现场向村民公布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方案,同时印发征求意见书,以户为单位征求全体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征求意见书由村级工作小组进行统计汇总,镇(街道)领导小组监督把关,村民同意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按照工作方案实施改革。不足三分之二的,暂缓实施。

第六章清产核资

第十九条清产核资必须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

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清产核资工作,必须由县、镇、村三级工作小组共同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评估资质全的专业评估机构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镇、村三级工作小组积极配合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对村级集体资产、债权债务、经营性土地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登记造册,在村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镇、村三级工作小组配合评估机构,对村级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进行界定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评估结果在村内张傍公布,并提交村民大会确认后,分别报镇街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备案。

第七章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

一是坚持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是坚持公正、公开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三是坚持村民自治原则;

四是坚持宜宽不宜严原则。

第二十五条股东资格认定工作,由村级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县、镇两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级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户口截止日,并提前30天以上通过张榜和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对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七条村级工作小组在县、镇两级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参照《xx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股东资格认定办法》,按照户口截止日本村符合股东资格的实有人数,确定村民股东资格。

第二十八条村级工作小组负责将股东资格认定结果在村内张榜公布。

第八章资产的量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资产的量化配置必须严格遵循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根本原则。

第三十条在清产核资和股东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由村级工作小组初步制定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对可折股量化的集体资产予以明确,并主持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和修改完善。

第一节资源性资产的量化配置

第三十一条资源性资产主要是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土地,股权配置一般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

第三十二条土地延包相对彻底的村,在资源性资产量化配置中,适用以下两种配置方案:

一是对预留的5%机动地、未承包的四荒地等延包土地之外的经营性土地,可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明的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并与延包土地绑定合股,按照土地延包时人口进行一人一股配置,直至土地延包期结束后,再由董事会研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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