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立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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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认定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立功的认定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一、立功的认定材料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我国《刑法》对立功的解释,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立功材料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也可是他人犯罪的证据材料或重要线索。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材料(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

二、立功如何认定,怎样认定立功1、根据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表现,可以将立功分为五种:(1)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

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则不是立功。

因为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应当将与自己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的问题交待清楚,比如行贿者应当交待行贿给谁、行贿多少、行贿的目的是什么、行贿效果如何;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交代毒品从何人手中购买、卖给了何人等等。

其次,所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查无法证实,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来说比较重要,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价值不大,则不属重要线索;其次,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线索确实侦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犯罪分子到案后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包括一般犯罪活动和重大犯罪活动、包括到案后未被羁押期间阻止其他人的犯罪活动和在羁押场所阻止其他被羁押者的犯罪活动。

其次,这种阻止必须有效,致使他人的犯罪活动或中止或无法进行,如果未能有效阻止,仍不宜认定为立功。

(4)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必须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的行为。

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行动路线、隐藏地点、将其他犯罪嫌疑人骗至司法机关指定的抓捕地点、带司法工作人员前往抓捕等等。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检会(研)[2009]2号2009年5月31日)为规范立功的认定,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立功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检举揭发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被检举揭发对象一般已被批准逮捕。

被检举揭发对象最终被撤案或者被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或者被宣判无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共同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应查明实际提出检举揭发的某一犯罪分子,并认定其立功,对其他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不能查明的,均不认定立功。

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先后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原则上只能认定最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

但因先检举揭发的事实无法查明,而后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案件起作用的,则认定后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对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

三、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一)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二)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三)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四)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属于犯罪分子应当供述的范围。

犯罪分子只提供上述基本信息的,不应认定为立功。

四、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来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立功;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偿(包括许诺有偿)方式获取的;(二)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三)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四)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五)通过暴力、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六)教唆、引诱、指使、收买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并予以检举、揭发的;(七)线索来源明显可疑,无法排除非法获取可能的;(八)其他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

浅议我国刑法立功的认定

浅议我国刑法立功的认定
化 犯罪 分子 的同盟壁垒 , 及 时有效 打击 犯罪 , 也可 以节 约司法 资 面 , 也是体 现 了公检法 三家 互相配合 、 制 约的 关系 。 因此 , 确认立 源, 约束 、 减少犯 罪 。随着社会 的发 展 , 立功 的情形 层 出不穷 , 立 功应 该是公 安机 关协助 做好第 一手 资料, 检察机 关根据材 料审 查 功 制度 不断被 人研 究, 分析其特 征 、 存 在 的问题 。为 了便于 司法 提 出意见 , 由审判机 关通过细致 审查做 最终确 认的三机 关相互协 实践, 本 文将从 立功制 度的特 征 、 形 式和规 范化等 角度 进一步 阐 作 , 相互配 合 。
1 . 立 功 的预防犯 罪 的效应 。 刑 罚具有 目的说, 在理 论上 存在
不 同观 点, 但是刑 罚具 有一般 预防 功能 和特殊 预 防功能 , 这 个是

功利 性是立 功制度 的基 本价值 , 这 是 由其 立法 目的 决定 的 。
致 的看 法 。而 立功制度 无 疑也 是体现 了这 一 目的 。一股 预防
有 效地预 防和抗 制犯罪 。。
3 . 认定 立功 的主 体特 殊性 。确 定立功 的主 体是 公检法 三家 正 从善 的可 能 , 今 后不再 犯罪 。 立 功制度 , 对 于犯罪 人本 身而言 , 均有 资格 认定 , 还 是各有 分工 ?如 果各有 立功认 定 资格 , 必然 可 立 功从宽 处罚 , 对 于犯罪 人的心理 具有 很强 的感 化作用 和教育 作 能 导致 立功 的混乱 。那么 , 法 院作 为认 定犯罪 , 做 出最 后处 罚 的 用, 可 以防止 其重 新犯罪 。 同时迫于 立功 的一股 预 防功能 , 也 会
◆ 理论 新探
{ I } I j 占 轴金

《刑法》法考大纲、真题、考点:立功

《刑法》法考大纲、真题、考点:立功
。在D项中,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构成累犯。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仍有可能对丁适用缓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2014年司考卷二第12题)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 ABCD
C项丙的父亲找到同案犯藏着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为丙成立立司。
D项中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净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成立立功。
B项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对此,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一、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关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的性质犯罪分子到案以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显然是一种对国家、社会有益的积极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予以鼓励和倡导。

问题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1.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不同于供述犯罪事实。

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仅包括供述其本人与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和同案犯身份、体貌特征、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包括应司法机关要求同同案犯联系,促成同案犯归案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指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

立功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分是怎样

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分是怎样

一、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分是怎样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它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对于一般立功的认定是:(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对于未经查证或查证不属的“揭发”、“检举”不认为是立功。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如果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没有帮助的,不是立功。

(3)协同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以上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此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一般立功要求揭发他人的一般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一般案件即可;重大立功则要求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或者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犯罪或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

由此可见,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对立功要求的“质”与“量”不同。

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240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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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情况一,未决犯具有已决犯的立功表现,可以认定为立功吗?案例:未决犯A在疫情 期间连续多天战斗在第一线,冒着被感染的危险帮助医护人员,做了大量的志愿者工 作,并捐赠了价值不菲的物品,政府部门颁发奖状,认定其在防疫抗疫中有突出表现 。那么,未决犯A具有已决犯的立功表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出表现的),其在判决时是否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从而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
2104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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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2)对破案有实际作用 即办案机关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案件,没有这一线索,案件就难以侦破 (3)对查实的犯罪有关联性 如果揭发的是甲事实,但甲事实没有查实,查实的是乙事实 而乙事实之所以被查实,是因为甲事实的缘故,甲事实与乙事实就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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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欣赏
02.
实践上看,被告人被询问、讯问之前和之后的立功行为,都同样也 有利于国家和社会
290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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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如何认定"揭发他人犯罪得以查证属实"
"揭发"的行为必须是被告人本人实施,如果是其亲属揭发,不能认定立功。接受揭发的部 门,可以是公检法等办案单位,也可以是其他行政部门或者单位。比如向税务部门揭发他 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向工商部门揭发他人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向村委会揭发他人收买 被拐卖的妇女等
如何认定"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刑法第68条对立功的时间没有限定,《立功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 他人犯罪行为等,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到案后"是什么含义,教科书和司法文件均没有 明确解释,由此造成司法实践在认定立功上产生混乱

法律角度讲解立功案例(3篇)

法律角度讲解立功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罪自新,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立功案例进行解析,探讨立功制度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二、立功制度的概述1. 立功的定义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为了表示悔罪,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行为。

2. 立功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立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4)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行为。

三、立功案例解析1. 案例一:李某立功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其同案犯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查证属实。

法律分析:(1)李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李某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案例二:张某立功案案情简介: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盗窃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赃款10万元。

法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张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张某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例三:王某立功案案情简介: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一起涉及多个省份的贩毒团伙案件,抓获团伙成员10余人。

法律分析:(1)王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为有效打击犯罪,给予犯罪分子一个以功抵罪的机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该规定看,立功只限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

但根据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功还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和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立功情节系法定的量刑情节,如犯罪分子的立功经查证属实,可在一定程度上抵减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有免除处罚的可能。

故办案人员应当准确、审慎地认定犯罪分子的立功。

本文将重点探讨立功的基本规定、立功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立功具备的材料及提起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一、立功的基本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将立功的基本规定总结如下:立功权利的告知:立功是被调查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后,告知其有立功的权利,告知其何种行为构成立功和立功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后果。

《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应当有立功的内容,且该告知书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进行强调。

立功主体的排他性:立功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如此才能体现出其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

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的,对其亲友应当予以褒奖,但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立功对象的斥己性:犯罪分子只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立功,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而是构成自首或坦白。

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是什么生活当中我们常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运用在法律上的话,那么其实并不是一句空话。

在某些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以后能够及时的投案自首,并且甚至还有可能帮助我国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话,如果达成了自首立功的话,对自己的量刑将会有着重大的影响。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是什么?▲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是什么?▲一、什么是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一)一般立功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二)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二、立功的认定▲(一)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二)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立功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

立功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

立功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在犯罪分子有立功的情况下,对其一般都是会从宽进行处罚的。

首先,如果认定属于一般立功的话,则此时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进行处罚。

但如果属于重大立功的话,则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在有立功的情况下,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是对其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

一、立功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并且经证实的,法院可以依据案情情况酌情减轻、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如何认定立功行为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检举别人是不是就是立功了

检举别人是不是就是立功了

检举别⼈是不是就是⽴功了[案情]:被告⼈何某因多次在张家⼝南站盗窃铁路承运物资被捕,归案后他主动检举、揭发了同乡“⼩武”参与盗窃的⾏为,公安机关根据何某提供的情况抓获了“⼩武”,证实了何某的供述。

但因为“⼩武”在作案时未满16岁,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故不负刑事责任。

[分歧]:⼀种意见认为何某检举、揭发“⼩武”的⾏为不构成⽴功。

因为判断“⼩武”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从犯罪客体、犯罪主观⽅⾯、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武”因未满16岁、犯罪主体不合格⽽不够成犯罪,不必受到法律追究,何某揭发犯罪的⾏为就⽆从谈起,不构成⽴功。

另⼀种意见认为,何某构成⽴功。

正因为何某的检举,侦察机关才得以侦破“⼩武”盗窃案。

[评析]:⼩编同意第⼆种意见。

《刑法》第68条规定的⽴功,是指犯罪分⼦揭发他⼈犯罪⾏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为。

⾸先,从⽴功的具体认定上看,对于⽴功的犯罪分⼦,在主观上其应具有悔罪表现,希望戴罪⽴功争取宽⼤处理;在客观上其应做出了有利于社会的⾏为,提⾼了司法机关的⼯作效率。

本案中,何某主观上有为⾃⼰争取从宽处理的愿望,客观上也帮助公安机关查清了整个案件,节省了侦查⼈员的⼯作时间,因此,何某的⾏为应该构成⽴功。

另外,从⽴功制度的价值看,何某的⾏为符合⽴功制度的⽴法⽬的和精神。

我国的刑法乃⾄各国的刑法均从惩办与宽⼤相结合的⾓度充分给予犯罪分⼦悔罪的机会,⿎励犯罪分⼦改恶从善。

我国刑法设⽴⽴功制度的⽬的,不但为犯罪分⼦提供了⼀个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促进犯罪分⼦悔过⾃新,⽽且更有利于发现犯罪,抓捕犯罪分⼦并使犯罪分⼦尽早受到惩治,有效地预防犯罪。

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不易把⽴功的尺度把握的太严,否则不利于发挥⽴功制度的作⽤。

最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何某有⽴功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六个⽉,并处罚⾦⼈民币8000元。

立功的法律规定

立功的法律规定

立功的法律规定立功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因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主动提供其他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从而取得法律优惠和减轻刑罚的机会。

立功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事实,有利于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面介绍中国刑法立功制度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自愿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主动交代被盗赃物的下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

自愿供述与胁迫、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逼迫供述的区别就在于供述是否真实自愿。

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属于立功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予以采信,并视情节适用法律规定的立功优惠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愿供述自己罪行的立功人员,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较重的,则可以减轻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缓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期间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述其他尚未查明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刑罚,但是这一立功行为必须具备真实、重大与价值的标准。

此外,在《犯罪嫌疑人和起诉书审查规定》中也有相关的立功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立功事实,予以采信并适用立功优惠措施。

这些情况包括: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破获重大案件;配合侦查机关掌握刑事犯罪的规模、组织、成员及其活动情况等;主动提供新的线索或者犯罪事实等。

需要注意的是,立功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自愿供述应真实可靠,不容许以自愿供述手段连坐或者抓捕其他无辜人员。

其次,由于立功人员提供了重大线索或者犯罪事实,因此司法机关应对其安全和生活进行保护。

最后,立功制度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相配套,构建一个完整的刑事司法制度。

总之,立功制度的设立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自愿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以便获得减轻刑罚的机会。

一般立功的法律规定(3篇)

一般立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一般立功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般立功被视为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一般立功的概念、法律规定、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一般立功的概念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一般立功与自首、重大立功等概念有所区别,其特点如下:1. 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行向司法机关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不隐瞒、不编造。

3. 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据。

二、一般立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一般立功的认定标准1. 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不隐瞒、不编造。

3. 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据。

4. 线索和证据的可靠性: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应当是真实的、可靠的,且对侦破案件具有实际意义。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决前主动揭发自己所犯罪行的情节进行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相应程度的优惠。

立功认定标准涉及到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面将就一些常见的立功认定标准进行介绍。

1. 自愿立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主动向有关执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调查,不能有被逼供、买通、操控等行为。

只有在未被发现、查明的情况下向执法机关自首才能认定为自愿立功。

2. 真实立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及提供的情况必须是真实、准确的。

司法机关将对立功情节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出现自相矛盾、不符合其他证据的情况,则其立功可能被视作虚假,无法得到认定。

3. 重要立功:立功情节的重要性是认定立功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情报、证据以及指证他人的供述对案件的侦破、定性、查清真相等有重大影响,可以认定为重要立功。

重要立功往往可以对被告人的刑罚产生较大影响。

4. 长期提供有效线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提供有效的犯罪线索。

持续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考虑到案件复杂度、涉及的犯罪活动以及提供情报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

如果提供线索只在短时间内、数量有限,则无法被认定为长期提供有效线索。

5. 为别人揭发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揭发为真实有效,对侦破其他犯罪案件有重要作用,也可以认定为立功。

但需要注意,以揭发他人为目的的陷害他人行为并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标准。

除了以上常见的立功认定标准外,还需要考虑到立功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受害人的态度、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因素。

立功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司法机关在认定立功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作出决定。

认定立功的材料包含哪些

认定立功的材料包含哪些

认定⽴功的材料包含哪些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已经被判刑的犯罪嫌疑⼈,是可以提出减刑缓刑申请的。

若⼈民检察院警察署接收到以在当司法警察期间,有⽴功表现的情形,⽽提出减刑申请的,会让鉴定机构按照认定司法警察⽴功材料的相关规定做相关司法鉴定。

下⾯是店铺的⼩编收集的有关于认定司法警察⽴功材料包含哪些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认定⽴功的材料包含哪些⼈民法院审查的⽴功证据材料,⼀般应包括被告⼈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的供述等。

被检举揭发案件已⽴案、侦破,被检举揭发⼈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书。

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员签名。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被指控的犯罪⼀、⼆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功减刑的规定是怎样的(⼀)减刑的幅度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次减刑幅度过⼤。

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功表现的,⼀般⼀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功表现,或者重⼤⽴功表现的,⼀般⼀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功表现的,⼀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功表现;或者有重⼤⽴功表现的,⼀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期徒刑罪犯在执⾏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引言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五、实际案例分析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问题的一个重要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自首与立功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和适用探讨。

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自首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投案行为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

处理自首案件时,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首的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立功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揭发、协助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处理立功案件时,应根据立功的具体情况,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在一定条件下,自首和立功可以相互转换。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这时自首可以转为立功。

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处理自首和立功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认定和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事实清楚、性质明确:在认定自首和立功时,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明确,避免因事实不清、性质不明而导致错误处理。

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功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有⽴功表现的,对⽴功表现认定后,法院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罪犯在服刑期间有⽴功表现的,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那么⽴功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功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功必须是犯罪分⼦本⼈实施的⾏为。

为使犯罪分⼦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犯罪⾏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的⽴功表现。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功等量刑情节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据以⽴功的他⼈罪⾏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功的线索或者协助⾏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要有实际作⽤。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犯罪分⼦检举、揭发的他⼈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他⼈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可能被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功表现。

⽴功包括哪些⾏为《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功的两种形式:⼀是犯罪分⼦揭发他⼈的犯罪⾏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分⼦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的犯罪,⽽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的犯罪⾏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为。

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功。

⼆是犯罪分⼦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或者有关证⼈等。

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

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法证明发⽣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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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法立功的认定摘要本文对立功的特征及效应进行简要梳理,指出立功的审查与认定。

关键词刑法立功认定作者简介:吴宇明,仙居县人民法院白塔法庭副庭长。

立功制度,是我国一项重大刑罚制度,是一贯关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可以分化犯罪分子的同盟壁垒,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约束、减少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立功的情形层出不穷,立功制度不断被人研究,分析其特征、存在的问题。

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本文将从立功制度的特征、形式和规范化等角度进一步阐述。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立功包括属于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和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狭义的立功制度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本文亦仅以狭义的立功作为研究对象。

一、立功的特征及效应(一)立功制度特征1.主体与时间的特殊性。

主体性上体现为犯罪分子,时间上限制在到案后,判决生效前。

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犯罪分子”。

对立功的时间要求,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犯罪分子“到案后”的时间限制。

什么是“到案后”?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立案后第一次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

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也应视为到案。

因此,在到案前的立功,甚至是犯罪前的立功表现,都不能认定为刑罚意义上的立功。

2.立功的功利性和刑法谦抑性的契合功利性是立功制度的基本价值,这是由其立法目的决定的。

立功制度牺牲了个别被害人的利益以使国家更好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实现更多人的利益,这是立功的功利所在。

同时,刑法的一大基本价值就是谦抑。

立功也体现了刑法的这个基本价值:力求用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

3.认定立功的主体特殊性。

确定立功的主体是公检法三家均有资格认定,还是各有分工?如果各有立功认定资格,必然可能导致立功的混乱。

那么,法院作为认定犯罪,做出最后处罚的机关,是否由法院来作为立功的唯一主体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从此看出,在立功方面,也是体现了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制约的关系。

因此,确认立功应该是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第一手资料,检察机关根据材料审查提出意见,由审判机关通过细致审查做最终确认的三机关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4.检举、立功的对象是犯罪行为。

什么是“犯罪行为”?如果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呢?这个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

笔者认为在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的评判标准,不应该是根据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缺陷而否认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除非是明确知道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否则基于司法机关的通缉令、或常人认为是犯罪行为即可。

比如根据通缉,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作案时是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人。

基于通缉的公信力,给予立功肯定符合立功本意。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到案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期间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依法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

(二)立功制度的法律效应1.立功的预防犯罪的效应。

刑罚具有目的说,在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但是刑罚具有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这个是一致的看法。

而立功制度无疑也是体现了这一目的。

一般预防功能,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戒,预防其他人员犯罪。

立功的一般预防功能,就表现在想犯罪的人,都有害怕被抓住,受到刑事惩罚的心里。

特殊预防功能,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一方面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了再犯的可能性,一方面使其得到改正从善的可能,今后不再犯罪。

立功制度,对于犯罪人本身而言,立功从宽处罚,对于犯罪人的心理具有很强的感化作用和教育作用,可以防止其重新犯罪。

同时迫于立功的一般预防功能,也会促进其不再犯罪。

2.立功制度的经济效应。

立功制度能够减少刑罚成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分子本身来说,其通过立功表现,获得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机会,刑罚减轻后,国家为之所要承担的用于改造、教育的成本就要减少。

二是由于立功的预防功能,可以减少犯罪,一定程度上也是减少了国家的预防犯罪成本。

3.立功制度的司法效应。

立功制度有利于及时侦破犯罪从而促进司法经济性。

根据社会学原理,社会是由不同阶层和角色的人组成的。

不同信息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角色的人群中流传,这就决定了社会信息的传递具有专业性、层次性、局限性。

犯罪信息一般都在犯罪分子之间传递,而一般不会在社会其他阶层中流传。

所以,调动、鼓励犯罪分子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有利于瓦解罪犯的内部组织和联系,有利于犯罪的及时侦破。

4.立功制度的赎罪效应。

针对犯罪分子来说,立功制度给了他们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给了他们一个与过去进行切割的机会。

在瓦解犯罪分子内部的同时,割裂了犯罪分子内部稳固的关系,促进犯罪人员向善。

二、立功的审查与认定(一)立功的审查内容1.审查立功的时间。

根据上述立功制度的时间限制,立功应该在“到案后”,虽然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看起来不一致,但是法院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得到废止的情况下,应该将时间限制在“到案后”。

2.审查立功的线索来源。

立功线索可能是犯罪分子犯罪前掌握,也可能是在犯罪后,自身或者亲朋好友积极寻找发现,或者是在羁押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

也可能是犯罪分子为了立功,出钱让人犯罪或者引诱他人犯罪。

比如:用金钱向他人收买线索,再向国家机关反映;同监室人员出于信任、同情、或者被迫提供其自身未交代的犯罪事实、或者其掌握的其他人的犯罪线索。

被告人亲属或辩护律师将自己知晓或者贿买的犯罪线索通过监管人员、律师会见等途径传递给在押被告人,然后由被告人检举揭发;司法工作人员将职务行为中了解或者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提供给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被告人亲属将自己了解或者贿买的他人犯罪线索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被告人亲属为了让被告人立功,制造新的犯罪,然后由被告人检举揭发;被告人犯罪前利用工作之便获得他人犯罪线索,犯罪后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这几种特殊来源的立功线索,经查证属实或者据此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能否认定为立功,司法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统一,有的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有的则不予认定。

3.审查立功的“量与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意见》中亦指明,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立功材料具备了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和被检举人、被抓捕人的相关法律文书、相关证人证言、被检举人、被抓捕人的供述,那么就可以认定立功成立。

(二)立功的认定1.通过违法、犯罪而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应认定为立功。

笔者认为,违法者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

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因此,对于引诱他人犯罪,或者自身职务关系掌握的犯罪线索,都不能成立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3月份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明确了以下集中情形不能认定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那么对于向人购买线索,或者同监室人员出于相信、同情等因素,自愿告诉其未供述犯罪,有意或者无意地帮助他人立功的等情况是否属于立功呢?两高的意见中没有明确,也不属于通过违法、犯罪而获取的犯罪线索。

笔者认为,法院对立功的认定,是一种法律评价,而这种评价具有社会导向作用。

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影响到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的侦查思维。

其次是影响到犯罪分子的效仿。

一个快捷的、有效的方法,肯定是大多数人首选方法。

因此,在做这种法律认定的时候,可以从刑法的最基本的价值出发来判断。

在前面已经说到了刑法的谦抑性,还有个价值就是公正性。

不少人也从刑法的公正来否定立功制度,认为这个是损害被害人的利益的制度。

殊不知,立功,从被检举人、被检举案件来说,何尝不是一件益事?有效及时地打击了犯罪,这个正是众人都期待的愿望。

认定立功,并不代表着必须对犯罪分子要明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定立功与适用立功,是两个层次的事情。

有益于社会的、有益于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正的,应该给予法律上的肯定。

但量刑的时候,可以结合其犯罪的轻重、立功的大小来从减轻处罚,少从减轻适用。

2.主观恶性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

有观点提出,立功应该是犯罪分子幡然醒悟,与过去、与犯罪同伙断绝后的一种悬崖勒马。

犯罪分子除了有立功表现外,还需要在主观上向善。

笔者认为,立功的良知原则之所以引入主观恶性的量刑参考依据,主要在于这个原则也包括了犯罪人对于自身的行为如何认识、存不存在悔罪性的因素。

它要求在给犯罪人从宽处罚时应该根据犯罪人的悔罪性来加以评判。

综上,立功制度是在犯罪分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功利性,由公检法通过法定程序作出鉴定的一项制度。

违法、犯罪而获取的犯罪线索排除在立功之外。

主观良知作为量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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