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1、礼法结合过程(一)汉代礼法结合的开端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的确定“,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
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
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曹操说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诸葛亮则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他说:“明君理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
”这里所说的“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间关系的“六纪”,这表明他是推崇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颖、上柱国郑译等人,要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大致继承了《北齐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太宗李世民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
中国法制史期末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试述西周司法审判制度与原则(一)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②小司寇④士师(二)狱讼形式的划分: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
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三)司法审判原则: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四)监狱管理制度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司圜隶属于大司寇。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汉末魏晋以来,豪族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实力不断扩大,官僚贵族集团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
他们以法律手段拼命维护自己的权益,巩固其等级制的社会统治秩序,进一步强化了官僚贵族特权法。
(一)“八议”制度入律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任务犯罪,不适用于普通诉讼审批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八议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二)“官当”制度的出现八议制度入律后,两晋南北朝政权又创立了“官当”制度。
所谓“官当”,原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违法犯罪后,允许他们以其官职折抵罪责,折当徒刑。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2.中古法制史3.近现代法制史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制史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我们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并分析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制史主要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礼刑并用,注重道德教化。
(2)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民法、行政法等相对薄弱。
(3)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等级性,皇帝和贵族享有法律特权。
2.中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主要包括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典编纂频繁,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2)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逐渐发展。
(3)法律适用相对公平,对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有所限制。
3.近现代法制史近现代法制史主要包括鸦片战争至今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
(2)法律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法律适用日益公平,取消了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研究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从中发现规律,为现实和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国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是一段悠久且丰富的历史,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法制史简答论述
法制史简答论述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
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三不去”的内容
2、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化,打破了当时“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横统治,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公开化。
成文法的公布,剥夺了旧贵族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初步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为新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并对其后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3、简述秦朝犯罪连坐的规定
4、简述汉代定罪量刑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内容
5、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
6、简述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7、简述重法地
8、简述凌迟
9、简述申明亭制度
10、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1、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政策和立法内容。
12、简答民国后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13、简述改革开放以后的民商事立法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四、论述;
1.唐律的特点
2.秦律中危害皇权的罪名
3.试述晚清时期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4.阐述我国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2.秦汉时期3.魏晋南北朝时期4.隋唐时期5.宋元时期6.明清时期7.近代时期三、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3.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传承4.司法体制的变迁四、结论正文:法制史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
中国的法制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和主要特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先秦时期,诸子百家提出了各自的法制思想,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等,为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秦律》,实行“法治”。
汉代继承秦制,又有所发展,出现了“律令”制度。
3.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受到玄学、佛教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典权制度”,法律制度逐渐多元化。
4.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法制史进入繁荣时期。
隋朝编纂《开皇律》,唐朝编纂《永徽律疏》,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典体系,司法体制也日益完善。
5.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法律制度继续发展,出现了“刑统”制度,法律逐渐向社会下层普及。
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6.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7.近代时期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史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如清末的“预备立宪”、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等。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中国法制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制思想始终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道家的无为而治等,这些思想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共同推动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中国法制史的法典编纂始于先秦时期,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典体系。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夏商论述题:1、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
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
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春秋战国论述题: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1.中国法制史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和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在每个阶段,法律都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2.商朝的肉刑主要包括四种:墨刑、劓刑、剕刑和宫刑。
墨刑是在面颊上刺字并涂黑墨;劓刑是割掉鼻子;剕刑又称刖刑,是断足;宫刑是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西周缔结婚姻关系有以下几个条件:男女双方必须服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年龄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周礼》规定男子三十岁要娶,女子二十岁要嫁;双方还要符合“六札”的要求,包括纳采、问名、___、纳徽、请期和亲迎等程序;同时,同姓不得通婚。
4.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三个内容:首先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不论身份地位,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其次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最后是行刑时要“重其轻者”,即对轻罪加重处罚。
5.___作竹刑是在春秋时期,他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筒上,方便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成为法律。
然而,___被___执政___杀死,但___却被保留下来。
6.___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主要规定在《田律》中。
其中包括几个方面:春天是林木生长的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
重罪十条”最初出自北齐律,是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十恶”之一。
它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犯罪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些罪行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这些罪行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
犯这些罪行的人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都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1)简述《六法全书》(2009-综-66)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建构中国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28—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
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其二,相关法规。
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
这些相关法规作为补充,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部门。
其三,判例、解释例。
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2011-综-66)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地说,“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是纲领的制定宗旨。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论述题1.简述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加以论述2.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1)墨刑。
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
(2)劓刑。
割掉鼻子。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
(4)宫刑。
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简述西周缔结婚关系的条件?①男女双方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的之言。
②须达到一定的年龄。
《周礼》己男子三十而要娶:女子二十而嫁。
③须合乎“六札”的要求。
经过纳采。
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
④同姓不得力婚。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简述邓析作竹刑?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私人所作。
将法博条文写在竹筒上,便于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法律。
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驷敞将邓析杀死,但用了他的竹刑。
6、试述秦律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音古)捕捉鸟兽。
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3.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4、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5、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7、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8、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9、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0、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11、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12.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13.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5、试析唐律的特点。
16、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17、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18、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19、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20、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1、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2、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3、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24、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25、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26、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27、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28、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29、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30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3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2、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33、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34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35、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6、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7、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38、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39、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
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1.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儒家法律思想比较及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解题思路】比较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和观点。
分析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在政治、社会和道德上的异同。
讨论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包括法律体系、刑罚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
2.秦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对统一中国法制的贡献。
【解题思路】探讨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制定和改革,如法典制定和普通民众的法治。
分析汉武帝时期的法律体系建设,如刑律改革和行政法规。
讨论秦汉法律体系对统一中国法制和中央集权的贡献,以及其对后代法律发展的影响。
3.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
【解题思路】比较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变化。
讨论唐宋时期法律制度对中国古代法治的贡献,包括刑法、民法、官制等方面的演进。
探讨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优缺点以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4.明清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对现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解题思路】分析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如刑律、律令和科举制度等。
讨论明清法律制度对中国古代法治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探讨明清法律制度对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以及在法律传统和文化中的传承。
5.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历程与西方法律传入的影响。
【解题思路】回顾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和动因,如清末维新和民国时期的法律变革。
探讨西方法律在近代中国传入的渠道和影响,如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律传统。
讨论近代中国法制改革中引入西方法律的意义、挑战和效果。
6.法治与社会稳定: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影响。
7.司法制度改革:从封建时代到现代社会的演变与趋势。
8.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制在文学、艺术和传统习俗中的表现。
9.法家学派与儒家学派:两种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交汇与对立。
10.中国传统社会的仲裁与调解制度:从古代到近现代的变化。
11.古代刑罚制度的变革:从酷刑到现代刑罚的转变。
12.法律传承与现代法制建设: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当代的价值与应用。
法制史论述题总结(精选5篇)
法制史论述题总结(精选5篇)第一篇:法制史论述题总结1.成文法颁布的意义第一,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第二,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对贵族阶级的特权进行了限制第三,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走向了公开化,打破了贵族阶级对司法的垄断,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第四,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第五,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第六,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2.《法经》的特点: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李悝2、反对奴隶主等级特权;3、重型主义;“以刑去刑”4、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3.春秋决狱的作用正面“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轻重。
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
负面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
其实际上是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4.两汉的定罪量刑原则(1)责任年龄(2)法律时效(3)亲亲得相首匿——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4)上请——即有罪先请,指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的亲疏远近、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法制史论述题
法制史论述题1、论英国衡平法。
答案:(1)衡平法的产生。
13世纪开始英国出现了许多新的财产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普通法拘泥于严格的诉讼程序,显得严格而僵硬,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
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而求助国王,到14世纪前期,国王转命大法官审理,随后成立由大法官主持的单独法院,专门处理这类案件,逐渐形成一套法律规范体系,称为“衡平法”。
衡平法是大法官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博采多种法律渊源而创造的规范体系。
(2)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简便、灵活,以快速、经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
诉讼只要有原告的起诉书即可,起诉书不拘泥于形式,请求范围也不受限制;审理案件时,由大法官进行书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法庭使用的文字简单,无需特定的法律用语。
最初不要求严格遵循先例,法官具有极大自由裁量权,以后先例原则逐渐在衡平法院确立,也要求严格遵循先例。
(3)衡平法对英国法发展的影响:衡平法的产生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从实践领域看,衡平法只关注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如信托等;从救济方法看,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
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1875年以后,虽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两大系统合而为一,所有法院都可适合英国法的全部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法和衡平法已经融合,更不意味衡平法已消失。
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原则的重要手段。
衡平法优先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中重申。
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是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
2、论英美法系(普通法)的特点?答案:(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通过法官判决逐渐形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六、论述题1.试述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
⑵“以法治国”论。
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而刑法是加于违法犯罪的人。
他们对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⑶法的纲要——赏与刑。
法家认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
其实质在于重刑。
⑷“势治”论。
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
慎到强调人君要牢牢掌握权势,但不能脱离臣民。
商鞅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人君只有大权独揽,才能树立自己的威势。
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势治”思想,主张将法和势结合起来。
他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实行绝对专制。
⑸“术治”论。
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
韩非特别强调把法和术结合起来。
⑹文化专制论。
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
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所有文化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
总之,法家的思想理论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需要,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
2.试述子产“铸刑书”的重大意义。
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
新刑书的公布,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体现了春秋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商人和劳动人民保护私有财产、人身权利和执法公平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统一的标准。
因此,公布成文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子产的贡献,是在思想上使过去的礼、刑相分走向礼、刑统一,把公布成文法说成礼治的体现。
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
子产铸刑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服那些骄奢不法的强宗大族,贵族们犯了法也要按照刑书的规定,与平民同样对待。
虽然从实质上看,子产的刑法只不过是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这就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中国法制史概述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2.中国法制史的历史分期二、夏商西周法制1.夏商西周法制的特点2.主要法律法规及制度三、春秋战国时期法制1.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变革2.代表性法家思想家及其主张四、秦汉法制1.秦汉法制的统一与完善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五、魏晋南北朝法制1.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2.主要法律法规及制度六、隋唐法制1.隋唐法制的繁荣与成熟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七、宋元明清法制1.宋元明清法制的演变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八、近现代法制改革1.近现代法制改革的主要阶段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正文: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学科,它涉及的时间跨度长,内容丰富。
从远古时代的部落习俗,到夏商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到秦汉时期的法制统一;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变革,到隋唐时期的法制成熟;从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制演变,到近现代的法制改革,都充分展示了中国法制史的丰富多彩。
夏商西周法制以礼法制度为核心,强调礼法并用,维护社会秩序。
夏商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西周时期则发展出系统的礼法制度,如“五礼”、“三公九卿制”等。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兴起,提倡以法治国,代表性法家思想家有管仲、商鞅、李斯等。
秦汉时期,法制得到统一和完善,代表性法规有《秦律》、《汉律》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各民族、各地区的法制相互交流、融合。
隋唐时期,法制达到繁荣与成熟,代表性法规有《隋律》、《唐律疏议》等。
宋元明清时期,法制继续发展,元代有《元典章》,明代有《大明律》,清代有《大清律》等。
近现代以来,面对列强的侵略和国内的动荡,中国开始了艰辛的法制改革历程。
从鸦片战争后的鸦片战争后,林则徐、魏源等人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改革主张;到戊戌变法时期的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出变法图强的方案;再到辛亥革命后的民主法治改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的法制改革不断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电大中国法制史 论述题 万能板
电大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万能板电大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万能板1.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唐代以后的封建法典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的日本、朝鲜和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孙中山在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中的成就。
答:首先,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宪政组织法。
公司章程由4章21条组成。
其主要特点是:(1)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采用总统制共和制;(2)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3)它采用一院制议会政治制度,并发挥临时宪法的作用。
第二个文件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临时公约法》。
《临时条约法》是1911年革命的积极成果。
按照秦始皇和汉朝的制度,官员的名字是分开的,地方司法机构是统一的。
它分为三个层次:朝廷、县和县。
(4)隋唐时期:大理寺是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和司法部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政府的最高监督机关。
通过三个部门的法官参与审判。
地方政府仍由行政机关管理。
(5)宋朝:中央政府仍是大理寺、刑部和监察台。
各级都有刑事官员和监狱官员。
(6)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为大案政府,所在地为大路华池。
(7)明清时期:大理寺居中。
惩罚部和大都会警察学院分为州、县、州和省级案件调查特使。
3.试着描述唐代几部主要唐律的制定情况。
答:唐朝先后颁布了五部唐律。
唐初,高祖根据《开皇律》制定了《武德律》,共12条,500条。
唐太宗贞观年间,贞观法是在《武德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法在刑罚上比旧法轻得多,从而奠定了唐代法律的基本面貌。
高宗永辉年间,修订颁布了《永辉法》,即《永辉法》。
永辉四年颁布了《永辉法》,解释了《永辉法》,与《永辉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宣宗在开元时期修订颁布了《开元法》。
上述唐律共12章500条。
玄宗大中年间,制定了“大中刑法制度”,并改变了体例,共有121部。
法制史论述题
法制史论述题1试述西周审判制度的特点(1)审判制度是自上而下的审级程序。
(2)区分“狱”“讼”相当于刑事和民事的区分。
(3)审理案件注重两造具备,即两曹,指诉讼双方,即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法官才能审理案件。
(4)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试述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人民调解制度的缘起.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但发展,定型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解放战争时期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调解的范围.一般以民事案件为主,但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3﹚调解的形式.从形式上讲,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当属全民型的调解,包括民间调解,群众组织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种.﹙4﹚调解的原则.三大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必须自愿,不能强迫;调解不能不讲原则,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民间善良风俗.﹙5﹚调解的方法和纪律.调解的方法一般分为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等.至于调解的纪律主要有调解人必须廉洁奉公,遵守纪律等.﹙6﹚调节制度的意义.一是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不但易于被群众所接受,还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二是通过动员社会各种力量解决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快速解决于民间,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大案和要案,提高办案质量;三是由于边区政府坚持调解必须以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因而,调解的过程既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又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重要历史意义。
一、它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原则。
二、它正式宣告了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内各民族团结统一的民主国家。
三、它在经济上明确保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四、它明确保护言论、结社、集会、出版等自由和权利。
五、它在全过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六、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亚洲一部最优秀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在亚洲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4试述中古时期的立法原则。
法制史论述题
简论西周时期礼的内容及礼的性质和作用。
(1)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西周时期,在周公主持下,以周族原有习惯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将夏、商以来所通行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礼仪制度加以全面的整理、增删,形成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这项立法活动被称为“周公制礼”,周公制礼活动使周礼在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2)西周时期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的精神原则指导着具体的礼仪形式,而具体的礼仪形式体现着抽象的精神原则。
抽象的精精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就是强调男女有别,长幼有序;每个人都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亲属。
因此,“亲亲”实际是一条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
而“尊尊”则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服从与尊敬,严守社会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
所以,“尊尊”实际是一条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秩序。
“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
同时,忠高于孝。
具体的礼仪形式包括五个方面,称为“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西周时期,周礼具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无论是抽象的精神原则还是具体的礼仪形式,都对社会成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很明显地具有规范性。
周礼经过西周初年掌握实际政权的周公制定,为后世各代君主所认可和遵循,所以毫无疑问具有国家意志性。
西周时期一切对礼的违反,都会导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强制性也明显地体现在西周礼制之中。
法制史论述题
1试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又称为劳动法的形式,即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样的立法形式体现出来。
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 法律 3 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 其实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6 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 地方规章8 国际法律文件9 国际惯例10法律解释2.试述法律上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
加班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工作,加点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意义1 有利于促进单位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2实行劳逸结合,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3节约加班加点经费开支3.试述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结社权(9)集体协商权(10)民主管理权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据宪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履行以下基本劳动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4.试述我国劳动法对特殊人群的保护。
特殊人群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法律上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即为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
我国对特殊人群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残疾人就业保障(2)退役军人就业保障(3)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4)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法律保障5.试述我国职工民主参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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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试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建立之初,面临着艰难复杂的政治局面。
商朝末年纣王倒行逆施,引起社会动荡,民怨沸腾,以至商王朝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分崩离析,这种严酷的政治现实迫使刚刚夺得政权的西周统治者不得不尽心竭力谋求国家天下的长治久安。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他们一方面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仍然以“天讨”、“天罚”等神权政治观来证明自己推翻商朝暴政、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又基于现实的政治需要,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从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等一系列新的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所谓“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和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与夏、商相比,西周这种以德为核心的天命观高度重视“民”的重要性,即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着王朝的盛衰、兴亡,而统治者能否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的向背。
(2)“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思想具体落实到法制领域便是“明德慎罚”。
这种“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正是在这种“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著名的“周公制礼”便是这种“礼治”思想的具体实施。
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之中。
(3)“刑罚世轻世重”。
自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不断运用刑罚手段来镇压一切反抗,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逐渐积累了不少的法制经验。
至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他们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也就是认为,刚夺取政权、建立国家之初,立法用刑当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至国家安定之时,则应用刑平和,不偏轻亦不过重,保持宽严适中;当国家动乱不安时,则应“重典治乱世”,用严刑重罚来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
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夏、商两代“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种法制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于成熟。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提出,同样说明周初统治者已是谙于统治术的熟练政治家。
这种理论后来也融入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理论之中,对于后世各朝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2、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
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
《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1)《临时约法》的产生。
《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
1912年1月下旬,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起草会议。
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召开了第二次起草会议。
这两次起草会议所定草案中关于中央政体均采用总统制。
至2月上旬,南北议和即将告成,孙中山依前议要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
为了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在2月9日审议约法草案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2月15日,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革命政权落入军阀之手已属必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更希望制定一部约法来制约袁世凯,因而在孙中山主持下加快了制定步伐。
至3月8日,《临时约法》在参议院三读通过,并于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3月11日,由孙中山正式公布。
(2)《临时约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
《临时约法》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民权主义是孙中山整个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
《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
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4)《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5)《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破坏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在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地表现了《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3)《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在《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展开了错综复杂的斗争,因此《临时约法》字里行间都反映了当时的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
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复议时,如有2/3的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赞成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4)《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3、试述清末修律的背景、内容、特点及历史意义。
(1)动机与宗旨。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以后至1911年清朝败亡的10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地进行了空前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对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固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作了一系列的改革。
延续两千余年的中华封建法系至此开始解体,中国法制的历史也因而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故而一般把1900年以后清朝政府的法律改革活动统称为清末修律。
其基本宗旨如下所述。
第一,“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且“务期中外通行”,即为适应时变,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律制度。
第二,“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即变法修律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不能从实质上损害中国的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社会秩序。
(2)清末修律的基本情况。
清末修律活动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1901年1月29日)清廷所颁布的变法上谕。
1902 年5月13日,清廷再次发布修律上谕,并下令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以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
在修订法律馆成立以后近10年间,是清末立法修律活动频繁、法律制度大幅度变革时期。
这些变法修律活动大致可以分为如下3个基本方面。
其一是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罚和一些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
其二是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其三是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3)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 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
清政府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把它作为《大清新刑律》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因而对相传已久的《大清律例》并没有作太大的修改,其基本内容也是秉承旧律、旧例而来。
2)《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3)《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
由于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4)商事立法。
清末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1903年至1907年为第一阶段; 1907年至1911年为第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