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碳指标的分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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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商贸
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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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碳指标的分配探究
①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统计学院 聂力
摘 要:伴随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繁荣和我国减排压力的加大,建设本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十二五”期间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其中,“如何将我国的减排指标分解给各地方政府”又是关系我国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一个关键而棘手的问题。
本文主要借助格罗夫斯—克拉克机制,设计一个促使各地方政府真实上报碳排放量的制度,为中央政府的碳指标分配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指标分配 机制设计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1(a)-213-02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逼近,国际谈判步履维艰,各国围绕所应承担的碳排放权争论不休,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一直成为争论的焦点。
但无论我国在京都第二承诺期是否承担约定的减排责任,作为负责任的国际大国,我国政府都已经明确提出至2020年减排40%~45%的目标。
当前我国的减排措施主要是集中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但是由于碳在我国就相当于能源,而企业生产旨在追求利润,所以减排工作主要依赖于政府的主导干预,企业在减排工作中的积极性不高。
为了调动企业主动减排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减排工作中的高效,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国家发改委今年初宣布,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然后将试点地区的经验整合推广,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
国内要想建立起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先就要确立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市场机制。
只有设立了碳排放的控制额度,企业之间才会有排放盈余和不足的分化,才会产生交易。
那么如何将我国的减排目标分解给各地方政府?本文将借助于格罗夫斯—克拉克机制,提出碳指标分配的建议,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方法导向。
1 碳指标分配的机制设计
1.1 碳指标分配的设计思想
中央政府在碳排放总量目标确定的基础上,将减排指标具体分解到每一年度,然后再将年度指标分配给各地方政府。
为了做到科学合理的分配,应把握以下两点:
首先,由于资源禀赋和政策制度等原因,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各方面发展不均衡。
先发展起来的发达地区其历史碳排放相对较多,应该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但由于自身能耗已经较低,减排空间不大;而欠发达地区虽然拥有更大的减排空间和更低的减排成本,但同时也享有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的权利。
所以,中央政府应秉持《京都议定书》所倡导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将我国的碳排放总量目标分解给各地方政府。
其次,由于我国目前的发展水平所限,各行业的碳排放量相对较高,约束了碳排放量就相当于约束了企业的生产和利润,也就限
制了当地的GDP 的提高。
所以各地方政府、企业并不愿意受到碳排放量的约束。
但是,面对发达国家将来通过产品的碳含量来设置的技术壁垒,企业的高碳生产并不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所以,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加强节能减排、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提升地方政府、企业的接受排放量约束的意愿。
在碳指标分配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等较成熟的碳排放交易体制,先由各地方政府上报碳排放量,然后由经授权的、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核查,从而获得各地方真实可信的排放量数据。
1.2 碳指标分配机制的具体内容
由于各地方政府从政绩考核的角度出发(地方GDP 的提高和减排任务的完成),势必会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设法多争取一些排放量。
所以,在碳指标的分配过程中,真实揭示地方在兼顾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的同时最终所消耗的碳排放量是非常必要的。
特设计机制如下:
为了方便阐述,只将我国按东、中、西三个地区分配碳排放
量。
记我国计划的碳排放总量为;中央政府分配给东、中、西三个地区的碳排放量依次为
();东、中、西三个地区各自预测将完成的真实碳排放量依次为
(上报的碳排放量依次记为
);真实排放量与分配排放量产生的净值为(排放量意味着产值,也可转化为相应的货币
单位),而上报的碳排放量净值记为。
要求:(1)每个地区都上报一个净值(这既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它的真实值)。
(2)若所上报的净值满足
,则中央碳指标分配成功;否则,重新调整分配指标。
(3)关键地区缴纳税金。
所谓关键地区是指其上报的排放量会
使上报的总排放量超过国家计划的碳排放总量的地区。
如果出现关键地区,其将缴纳税金税金交纳给国家,用于减排工作的建设。
1.3 碳指标分配机制的评价
这是一个鼓励说真话的机制。
东、中、西部地区将如实上报碳
排放量。
下面仅就“分配的指标需要重新调整”这一情况展开分析,见表1:
表1 各地区的上报情况
①基金项目: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科研项目“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建与机制设计的综合研究”(2012XJQ018)。
作者简介:聂力(1980-),女,山东烟台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统计
学院讲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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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
浅析低碳经济视角下的国际贸易发展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袁嫣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尤其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气候变暖与生态恶化直接促使“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出现。
现阶段,低碳经济已经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了低碳经济视角下的国际贸易发展研究,旨在突出对低碳经济理念的理解,推动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与进步,并有效指引中国实现持续的低碳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低碳经济 国际贸易 发展 对策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1(a)-214-02
1 低碳经济
世界范围内持续的经济发展,在给各国带来发展的机会的同时,也为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挑战和威胁,尤其是近些年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导致全球出现资源短缺、生态恶化、气候变暖等现象,这些环境资源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世界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
人们也开始不断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低碳经济”作为新名词开始出现并应用于可持续发展的领域中。
“低碳经济”一词,最早出现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认为低碳经济是与传统高消耗与高增长的、单纯追求GDP 的发展模式相反的,以低污染、低能耗与低排放为主要目标的绿色经济发
展模式[1]
,
提倡改革能源与产品结构,降低气体排放,推动能源的最大化利用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很多国家开始重视低碳经济的发展,将低碳经济模式作为国家实现未来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保证力量,推动低碳经济的深入发展。
2 低碳经济视角下的国际贸易发展方向
2.1 国际贸易格局的改变
首先,低碳经济发展理念的应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商品贸易的格局。
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后,全球范围内的贸易结构开始不断调整,各国开始倡导绿色产品生产与绿色贸易发展,低碳产品生产与低碳管理理念开始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并且不断影响到各出口
作者简介:袁嫣(1976-),女,广东广州人,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
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国际贸易问题研究。
这里设东部地区是关键地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碳排
放量相对较高,故作此假设),它若上报碳排放量,将使上报的碳排放总量超出国家计划总量,即导致分配指标重新调整。
东部地区的决策将使它得到的支付。
那么它会不会上报一个高于的排放量呢?否,这样做不会增加它应得的支付(在碳指标监测、减排规制完备的情形下)。
同时它也不会上报一个低于的排放量,因为这样做既降低了更改碳指标的可能性,又改变不了它必须支付的税金。
所以东部地区最终上报的排放量即是它的真实情况,中央政府需要调整分配给它的碳排放量。
对于中部地区,由于碳指标的约束会限制它自身经济的发展,因此它很有可能试图把上报的碳排放量言过其实地报高。
譬如上报碳排放量使其净值,迫使中央政府将碳指标重新分配。
但如果中部地区果真如此上报,那么它就成为关键地区,从而必须支付税金。
结果是,中部地区夸大碳排放量可能在净值上有所增加(记为),但却要付出的税金,只要中央政府设置,则它将蒙受净损失。
因此中部地区不会如此上报,同样的分析适用于西部地区。
综上所述,东、中、西部地区都如实地上报碳排放量才符合它们各自的利益,诚实是最好的决策。
借助该机制既有利于国家对碳排放总量的管制,也有助于各地区碳指标的合理分配。
2 碳指标分配机制的政策保障
在建设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过程中,碳指标分配的合理
与否事关全局的成败。
其间充满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所以要保障上述碳指标分配机制的成功,必须加强、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设:
2.1 政府必须建立起一套系统的碳指标测算体系
没有具体的碳排放量的评价指标,就无法知道企业真正的碳排放量,碳指标的分配机制也就只能成为空谈。
可以借鉴欧美等国已经建成的碳排放评价指标体系的经验,将企业生产的产品标注上碳足迹标签,使碳排放量的测算公开透明。
2.2 政府必须建立和贯彻减排监督规制
通过制度、立法约束企业的高排放行为;通过培养公正的监测机构和技术人员,对企业的碳排放量严格监控。
中央对地方政府、企业的减排工作要统筹规划,做到检查有序、公平公正、赏罚分明,对于不作为的现象严格惩处。
2.3 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减排奖惩制度
由于各地方政府获批的预测的碳排放指标与最终实际的排放量会产生差额,所以政府相关的减排部门需要结合当前期的生产所耗成本、环境气候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制定一个碳排放量的浮动额度。
如果该地区(企业)最终实际监测产生的碳排放量较分配额度有显著的减少就应予以基金奖励;反之,若其实际的碳排放量较分配额度有显著增加,则必须予以罚金。
奖惩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虚高上报当地碳排放总量的动机,又激励了当地企业减少碳排放、开展低碳生产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哈尔・R・范里安著.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
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 宣晓伟.碳排放权交易应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专论.中
国经济时报,2011-8-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