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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看法
在新的一年里,如何依据现有工作基础,全面贯彻落实61号令,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是亟待考虑的问题。61号令颁布3年来,其落实状况到底如何,对促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到底有多大,这需更要我们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下面本人就从以往日常消防监督执法中所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谈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并对今后如何做好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一些初浅的认识仅供同仁们共同探讨。
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消防法》与公安部61号令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消防工作行为,加强了单位对自身消防安全的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各重点单位总体上能够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但由于单位人员长时期的惯性思维认识及消防工作与经济效益在表层上的冲突,使得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不清,主体意识不强
61号令颁布以前,消防部门对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几乎是大包大揽,长时期在社会上形成了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被动局面,使单位将自身应该抓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全部依赖于公安消防机构落实,从而造成单位在思想上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61号令颁布以后,消防部门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进行了强输硬灌的宣传与教育,
几年下来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并未真正形成,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只是机械性地在落实61号令的条款。在检查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能够非常顺利地拿出消防安全时巡查、日检查、周检查、月抽查及季度大检查的记录,但对照记录询问具体情况时,他们却一问三不知,以此看来他们在工作中有的只是在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并未形成真正的消防工作主体意识。
(二)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
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生产或经营中根本未顾及消防安全,自认为平时多注意一点就会没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添置,认为是故意刁难,使他们花了多余的钱,因此对需要花钱的隐患整改能拖就拖,以至于火灾隐患不能按要求消除,并随时有可能酿成大的火灾。2004年3月份,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奎屯市爱家超市存在火灾隐患,一是消防通道被堵占,个别安全出口在营业期间被封堵,二是自动喷淋系统不能正常启动,在接到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爱家超市一再拖延整改期限,后经停业整顿终于消除了火灾隐患,4月份,正在营业当中因电气线路短路发生了火灾,后经消防官兵及时扑救与自动喷淋系统启动很快扑灭了大火,但也造成了9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如果前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未消除,自动喷淋系统发挥不了作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在一些地方,像这样的重点单位还存在不少,由于只考虑眼前的经济效益,而不注重长远的安全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