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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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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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 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第七章 票据法
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 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票据 行为。
第七章 票据法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第七章 票据法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顺 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 使追索权。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 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 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 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款人拒 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 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的特征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
第七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 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之间的关系等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
第七章 票据法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 权利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起6个月内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 月内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 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第七章 票据法
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 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票据 行为。
第七章 票据法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第七章 票据法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顺 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 使追索权。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 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 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 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款人拒 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 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的特征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
第七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 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之间的关系等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
第七章 票据法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 权利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起6个月内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 月内
经济法讲义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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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市场运行概述
01
02
03
市场运行的概念
市场运行是指市场中各种 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商品和 劳务的交换实现资源配置 的过程。
市场运行的要素
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 场规则和市场监管。
市场运行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信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0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0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 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的概念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 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
人和组织。
市场主体的种类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市场主体的地位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独立的 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 护。
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 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公司、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需要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等。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享有自主经营 权、收益权等权利,同时需要承 担依法纳税、保障劳动者权益等
义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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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28
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29
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30
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3
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20
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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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29
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30
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3
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20
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经济法概论配套PPT课件:第七章 合同法
![经济法概论配套PPT课件:第七章 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0223ffde71fe910ef12df8ad.png)
• 解析: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行使权利的必要费 用由甲承担。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 一、合同的变更
概念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 或尚未完全履行时,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 二、合同的转让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处获得的财产
• 【案例分析】
• 乙能撤销甲放弃对丙债权的行为吗?
•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 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 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 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行使代位权还是撤销权? 行使权力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 思考:甲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解析:
• 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担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 的利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三、合同保全制度
代位权 撤销权
行使要件
成立要 件
主体及管辖
行使期 限
行使的效力
法律效 果
Page 37
行使 要件
• 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 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 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Page 23
二、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形式
• 合同的形式主要有:①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 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②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直接 对话的方式,简便易行但发生纠纷时易产生举证困难,多适用 于能够及时清结的合同。③其他形式,诸如公证、鉴定、登记 等等。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 一、合同的变更
概念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 或尚未完全履行时,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 二、合同的转让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处获得的财产
• 【案例分析】
• 乙能撤销甲放弃对丙债权的行为吗?
•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 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 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 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行使代位权还是撤销权? 行使权力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 思考:甲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解析:
• 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担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 的利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三、合同保全制度
代位权 撤销权
行使要件
成立要 件
主体及管辖
行使期 限
行使的效力
法律效 果
Page 37
行使 要件
• 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 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 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Page 23
二、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形式
• 合同的形式主要有:①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 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②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直接 对话的方式,简便易行但发生纠纷时易产生举证困难,多适用 于能够及时清结的合同。③其他形式,诸如公证、鉴定、登记 等等。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7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7章 合同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9ae37bb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b2.png)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 合同 不要式合同: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 主合同:指不依赖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 从合同:凡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即为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二、 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的概念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 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 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约定) 或规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 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 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经济法基础》课件第7章
![《经济法基础》课件第7章](https://img.taocdn.com/s3/m/9dc84a4f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7f.png)
第二节 银行法
(四)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 商业银行的接管
(1)含义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构通过一定
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全面控 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节 银行法
(2)接管的条件和机关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
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 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和财 产保险两大类 (2)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 与再保险
(3)接管的目的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
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
第二节 银行法
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 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4)接管的期限 接管的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5)接管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 管终止:
第二节 银行法
2. 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批准 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节 银行法
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 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 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五)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第二节 银行法
❖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述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
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年 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了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自2004 年2月1日起施行。
经济法 第7章 合同法
![经济法 第7章 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72736a397375a417866f8f5f.png)
2. 承诺
• 2.1. 概念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2.2. 要件 • 2.2.1. 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2.2.2.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到达
• 2.2.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做一批桌椅,要约 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 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 受甲学校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 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 ) A、甲乙之间合同成立,因为已经达成合意 B、甲乙之间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 更 C、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 更 D、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吕某原是甲厂的采购员,因违纪被甲厂开除。 某日,吕某遇到乙厂厂长,便以甲厂名义与 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乙厂立即电话询 问甲厂能否如期交货,甲厂厂长见有利可图, 便答应如期交货。结果后来甲厂未能如期交 货,乙厂要求甲厂承担违约责任,而甲厂则 以吕某代理行为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 任。 请问:甲厂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发信主义与受信主义
• 1.5. 要约的有效期限
• 1.6.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1.7. 要约的失效 4种情况
甲方于3月8日向乙方发出一项要约,该邀约 于3月12日到达乙方。甲方在发出要约后 不久反悔,决定撤回要约。则撤回要约的通 知()时,要约不发生效力。
A、早于3月12日到达乙方
B、晚于3月12日到达乙方
C、在撤回要约通知发出之日D于3月12日到达乙方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 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 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出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 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它条件 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月7日到 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快件交给 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 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原因是()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
经济法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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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Main Content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的原因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1
12 一、破产的原因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的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企业适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
件。破产原因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法律事实,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 实施破产宣告的根据。
13 一、破产的原因
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18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 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 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 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 管理人。
4.破产的宗旨在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即如何使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和共同享有利益,保证同一顺序债权人的地位平等和受偿机会均等。
6 一、破产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的作用 对债权人来说
• 破产制度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 害。
破产的概念
破产法概述
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债
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进行债务清理或者 和解整顿的法律制度。
5 一、破产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破产法概述
1.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破
• 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一种执行程序。破产还债须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特定程序进
经济法实务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经济法实务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b103d67bad02de80d4d84071.png)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2、合同的分类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学理上合同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 的合同。
二、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 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 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 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 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 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 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合同的订立
(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根据自愿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协商,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协商不成,也无 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 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 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 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 益的损害。
二、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 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无 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七章课件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七章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e5dc54ab4daa58da0114ae6.png)
2.提供符合规定的标识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
者失效日期。 •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或者有可能危及人
钢筋、水泥等; • 再次是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即社会普遍反映的假冒伪劣产品,投诉、举报的产品等。
4.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 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是指用户、消费者以及其他社 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制度。
• 《产品质量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 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或申诉,有 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 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支持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 [本章重点]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我国的市场监管法 律制度,以更好的规范企业的行为。
[教学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产品质量法,产品及产品质量的概念、产 品质量监管制度、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和 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等。
• 产品缺陷可分为三类: •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 不安
全、不合理的因素。 • (2)制造上的缺陷。 • (3)指示上的缺陷
3.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
• (1)构成产品责任的条件
第七章公 司 法《经济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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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公司法 是指经国家立法机
关制定,并以公司法名称命名的 单项法律
广义公司法 除狭义的《公司法》
以外,还包括其他一切与公司有 关的法律规定
7.2 有限责任公司
7.2.1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的公司。
7.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7.4.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7.3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 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的公司。
7.3 股份有限公司
7.3.1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 设立,可以采取 发起设立或者募 集设立两种方式。
7.3 股份有限公司
7.3.1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2)募集设立程序。
③验资。
④召开创 立大会。
⑤申请设 立登记。
②向社会 公开募集 ①发起 股份。 人缴纳 股款。
7.3 股份有限公司
7.3.2 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经理
•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大会由 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
7.3 股份有限公司
7.3.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2)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
的股份转让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的方式和地点。
关制定,并以公司法名称命名的 单项法律
广义公司法 除狭义的《公司法》
以外,还包括其他一切与公司有 关的法律规定
7.2 有限责任公司
7.2.1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的公司。
7.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7.4.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7.3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 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的公司。
7.3 股份有限公司
7.3.1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 设立,可以采取 发起设立或者募 集设立两种方式。
7.3 股份有限公司
7.3.1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2)募集设立程序。
③验资。
④召开创 立大会。
⑤申请设 立登记。
②向社会 公开募集 ①发起 股份。 人缴纳 股款。
7.3 股份有限公司
7.3.2 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经理
•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大会由 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
7.3 股份有限公司
7.3.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2)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
的股份转让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的方式和地点。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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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票据法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 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 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 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 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 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 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 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一)票据是有价证券 这是票据的首要特征,票据所表示的权利
和票据本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两者完全融 合在一起。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出示该 票据,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且不负延迟 的责任。若票据丢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六)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通过背书转让票据, 使票据充当信用货币的能力。从票据 产生来看,它只是作为一次性付款的 支付工具,不具有流通性,只是当背 书转让制度产生后,票据才具有流通 性。
四、票据法
❖(一) 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
授受关系和货币支付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 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 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 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
❖(八)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如 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生票 据的效力。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一种输送
金钱的功能,是票据最基本最原始的 功能。汇兑是指汇款人即需要输送货 币的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由银行 作成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携带 或者邮寄给受款人,再由持票人到银 行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付款 机构,领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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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二、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 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 关系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 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书人、 保证人等。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 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票据签章。 (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
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等。 (4)票据交付。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 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 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能力。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产生、变更或终止票
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票据的签
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 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即应当给忖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抗辩
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
本票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
免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 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 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 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 利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地点。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名义签 章的行为。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 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 变造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
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
到期日起2年。免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 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起3个月。
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
包括: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为金 钱票据为无回证券;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为提示证券; 票据为返还证券。
3.票据的功能。主要有:汇兑功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 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 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 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 担票据责任。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
2.票据法人的非票据关系。
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
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 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 系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 据预约关系。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五、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辨,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
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辨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
的抗辩;(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3)票据 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 续欠缺而为的抗辩;(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 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 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 据的除外。
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
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四)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 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
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 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 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