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课程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考点•侦查权的七大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中国海警局•法院不具有侦查权(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依靠群众原则。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6)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7)审判公开。
(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0)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法律援助(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2)尊重和保障人权。
(13)认罪认罚从宽。
刑事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考点•犯罪地、被告居住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考点•最初受理•区分:民事是最初立案区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回避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回避适用人员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区分•审判员张某在有书记员做会见笔录的情形下会见当事人•审判员徐某在家里会见了当事人的律师刑事诉讼的辩护制度委托辩护辩护人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三
主 题:《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内 容:《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三--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 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该是:⑴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⑵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⑷ 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⑸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⑹ 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⑺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⑻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⑼ 审判公开;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⑾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⑿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⒀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⒁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从内容上看,显然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或者是一项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制度。
第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同样只是一项重要审判制度而不是基本原则。
而《刑事诉讼法》第17条是关于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相互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将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一并介绍。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二)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一、概述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 解决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2) 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二、管辖的意义:1.通过明确各自职责有助于三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 责任明确, 其实迅速的解决刑事案件2.有助于发挥三机关的积极积极性,增强责任感3.方便有关群众单位控告检举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防止出现告状无门的现象,同时便于他们参与诉讼并受到法治教育。
三、管辖的原则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 保证办案的质量2.适应三机关职权分工, 充足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3.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4.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四、管辖的分类(一) 备案管辖级别普通管辖地区(二)审判管辖指定专门管辖第二节备案管辖一、概念和拟定备案管辖应当考虑的因素1.概念: 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 指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2.因素:(1)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分工(3) 案件的复杂限度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18条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1.实体法规定为犯罪的, 但程序上不需侦查即可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2.法律规定由其它国家机关备案侦查的刑事案件:(1) 检察院(刑事诉讼法18条2款)(2)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备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3)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备案侦查的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4) 监狱中罪犯在监狱中发生的案件由监狱备案侦查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犯罪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 非法拘禁(2) 刑讯逼供(3) 报复陷害(4) 非法搜查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5.须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其它重大案件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18条3款: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种类:1.告诉才解决(1) 欺侮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 虐待罪(4) 侵占别人财物罪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 故意伤害罪(2) 重婚案(3) 遗弃案(4) 妨害通信自由案(5) 非法侵入别人住宅案(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它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8类案件,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局限性的, 可由公安机关受理, 或认为对被告人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移送公安机关备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一
主 题:《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内 容:《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一--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是告诉、争辩的意思,俗称“打官司”。
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由于案件性质不同,诉讼所要解决的主题亦不同。
因此,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诉讼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要有指控方,或者称为原告方。
第二,要有承控方,或称为被告方。
第三,是听讼方。
听讼方是构成诉讼必不可少的要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解决讼争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之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告人是否第三,是听讼方。
听讼方是构成诉讼必不可少的要件。
犯罪和应否受到刑事惩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在理论上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说,刑事诉讼是指法院审判阶段的活动。
广义的解释,刑事诉讼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应包括侦察起诉、执行等阶段的活动在内。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简言之,刑事诉讼法就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因而也称刑事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单一成文的直接定名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典。
它是比较系统全面地专门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全部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进行分类。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
这是从形式上对刑事诉讼进行的分类。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它是最早的一种诉讼形式,是人类摒弃原始血亲复仇制度后采用的第一种诉讼形态。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一、引言本文旨在总结和梳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些重要笔记和要素。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取得证据和裁判的过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5.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6.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2.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3.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4.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读后感
刑事诉讼法读后感以前觉得刑事诉讼就是警察抓坏人,然后法院判刑这么简单的事儿。
读了这本书才知道,这里面的门道可太多了。
就像是一场超级严谨的游戏,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则,谁都不能乱了阵脚。
从立案开始,就像是游戏的启动键被按下了。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立案的,得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就像你不能毫无根据地说邻居是个大坏蛋然后就要求法院把他抓起来一样。
警察叔叔们得调查,得收集证据,这证据收集起来可不容易,得合法合规。
要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那可就像游戏里的作弊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然后就是侦查阶段,这就像是一场侦探大冒险。
警察得像福尔摩斯一样,抽丝剥茧,从各种蛛丝马迹里找到真相。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有自己的权利。
你看,这多公平啊,哪怕是被怀疑的人,也不能被随便欺负。
不能搞刑讯逼供那一套,要是把人屈打成招,那可就冤枉大了。
再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就登场了。
检察院就像是一个严格的裁判员,要审查证据是不是足够,是不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真的犯了罪。
这时候就感觉法律特别谨慎,不会轻易给人定罪。
要是证据不足,就得把人放了,不能稀里糊涂地就把人送上法庭。
最后到了审判阶段,那就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大高潮了。
法官就像坐在舞台中央的大法官,两边的律师唇枪舌战,就像武林高手过招。
双方都拿出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试图说服法官。
而法官呢,得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个时候我就想啊,法官的压力肯定很大,一个判决就可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呢。
而且这部法律还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就像我们的社会在不断进步一样,法律也得跟上步伐。
比如说,对一些新出现的犯罪类型,就得有相应的规定。
这就像游戏要不断更新规则,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刑事诉讼法笔记0
刑事诉讼法笔记一、总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理:概述,基本的概念;刑事诉讼的立法根据、目的;刑事诉讼主体(专门机关,法院(+审判组织(如何设立,合议庭如何组成,独议庭适用何种情况)),检察院,公安机关(组织体系,职权),当事人(种类,权利与义务),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制度论管辖(如何管辖,立案管辖(法院(3类)+检察院(4类+弹性条款)),审判管辖(哪一级,哪一个地区,级别管辖记中级就可以,)),回避(回避的理由,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责任和诉讼地位),证据(特点,根据特点哪些东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种类,证据的分类;证明,证明的对象,证明的标准,证明责任),强制措施(种类,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拘传适用未被羁押的人),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有些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执行是分立的),每一种强制措施具体适用程序,),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掉,未成人如何?被告人是单位的成员?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程序),期间(计算,延长)与送达(送达的规则,如何送关)。
三、程序论立案(立案材料来源,根据什么立案(公安和法院立案条件不一样),立案的程序和处理(不立案等),侦查(搜查的条件),提请起诉,起诉,移送材料(普通程序用何种材料,简易程序的材料),不起诉(三种不起诉,不起诉案件要履行哪些法定手续?),审查起诉,),一审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提前审查程序(内容,方法,决定),开庭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的组成,造成法庭审判中断的三项制度(延期,中止,终止),判决、裁定、决定、自诉一审程序,和公诉的不同之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特点;无上诉,无死刑则直接生效;有死刑,经历死刑复核程序二审方式,期间;全面审查原则(如三个人,二个人上诉,第三人如何?);哪些开庭,哪些不开庭?上诉不加刑原则;非死刑案件,两审终结,死刑案件引起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的分配,一个规则,两个例外:所有案件为最高法院,例外;杀人等,核准程序-如何报送复核)。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篇1一、引言最近,我学习了新《刑事诉讼法》,感觉受益匪浅。
这部法律是我们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通过学习,我不仅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还掌握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程序。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的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其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刑事案件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证据、调查取证、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这些内容都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和程序1.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阶段,其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
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侦查机关还需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人民检察院需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需要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需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起诉活动的公正性。
3.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阶段,其目的是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个阶段,人民法院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4.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其目的是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笔记
五、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区别
(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者的共同点
二审终审/回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审判公开……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行使起诉权主体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多由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国家干预原则)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则由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当事人处分原则)
受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其他专门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
2、军队保卫部门
3、监狱
4、海关走私部门侦查机构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P73
一、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概念:P73
1、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2、对诉讼进程和诉讼结局有较大影响作用
(二)范围
(4)实行起诉否认程序(类似民诉中的承认)
(5)实行陪审团制度
(6)在案卷材料移送上,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混合式(日本、意大利)
(1)司法独立
(2)控审分离
(3)不告不理
(4)扩大和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5)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6)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82条:“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为什么没有将公诉机关列入当事人范围?
①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参与,而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
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司法,执行法律监督职能。
③公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当事人的另一方被告人是不对等的,其诉讼地位应高于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笔记(谢佑平)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一、诉讼定义: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参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产生利益纠纷→纠纷的解决纠纷解决的方式*武力方式*文明方式经历了由“私力救助”到“公力救助”的发展过程文明方式仲裁快捷、便利、自主性调解更多适用于民事纠纷的处理,刑事纠纷有时也可以适用调解诉讼:最后、最彻底、最权威的方式,成本高、时间长(一审二审终审)二、刑事诉讼社会冲突的极端形式犯罪:表面上直接侵犯个人利益,本质上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大众利益、公共安全刑罚:冲突的解决不是经济上的平等交换可以完成的,要上升到另一个层面来处理对付犯罪的机构警察:找证据证明犯罪检察官:审查证据起诉犯罪法庭:通过公开审理进行裁判、定罪量刑监狱:改造场所、惩罚场所刑诉涉及到的几个概念人权辩护与律师刑事诉讼:证明犯罪、打击犯罪、保障无辜三、刑事诉讼的构造1、控辩平等公正—真象←对抗与辩论←平等2、控审分离司法、行政不分控审合一与司法专横权力制衡与控审分离3、审判中立司法权的属性审判体制与类型中立与权威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狭义与广义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还包括一切对刑事诉讼活动起规范、调整作用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对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1996年3月17日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步性:司法观念镇压工具→保护机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与现状①研究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②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③研究刑事诉讼实务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宗旨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②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1定义: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
2、诉讼的分类与各自定义:按案件的性质不同、内容和形式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依法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活动,依法解决主管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所做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和应否予以维护的活动。
3、三种诉讼的共同点:(1)诉讼发生、引起是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2)诉讼有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诉讼成立是有原告和被告。
原告不一定是受害者本人或代表受害者利益的其他人。
刑事案件开始可能无明确被告人。
但都有追诉者、被追诉者,控告人和被控告人。
(3)诉讼必须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是任何诉讼成立的一个基本条件。
(4)诉讼要有其他参与人参加。
证人、鉴定人不是诉讼成立不可缺少的条件,但司法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是三种诉讼共同点。
4、三种诉讼的区别:解决实体问题和依据实体法、程序不同。
实体问题刑事诉讼犯罪、刑罚被告人刑事责任实体法刑事诉讼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财产、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调整行政关系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有自诉和公诉之分,民事和行政诉讼无。
总结刑事诉讼: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也可单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狭义)当事人双方、裁判者等条件成立,这些条件具备是在法院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告、被告、法院三个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是国家的专门活动,不同性质的国家,诉讼性质不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历史类型1、刑事诉讼历史类型概念表面特征、阶级实质两种分法阶级实质;奴隶、封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表面特征;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法笔记一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第一章概述第一節刑事訴訟一,訴訟诉,告也;讼,争也。
二,刑事訴訟: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三,特点: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四,刑事诉讼的阶段:以“文强案”为例立案(经人举报,初查属实)→侦查→(移交相关部门)审查起诉→一审(文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最高院)死刑复核→执行(红色字体代表必经环节)第二節刑事訴訟法一,概念:刑事訴訟法指国家制定的规范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法律。
二,性质:1、它是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which规定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司法机关如何追诉、如何量刑。
2、它是公法,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3、它是基本法。
我国的法律按其效力和层次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
根本法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基本法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重要的法律;一般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由此,不仅可见刑事诉讼法在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地位,更为重要的是彰显了刑诉法对于国家、社会、人民的实质意义,即:严格制约公权力机关,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突显司法文明。
一、严格制约公权力机关,保障人权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作为人的、与生俱来的一切权利。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全世界普遍开始重视人权,特别是法律和制度层面的人权。
我党一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目前我国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5项国际人权公约。
早在2004年我国就制定了载有“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宪法。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
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彻和落实我国宪法中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立法的进步。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相当多的具体规定中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时间提前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上述规定相比现行法律只有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是一种进步。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诉讼法总论第⼀章概论⼀、概念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参加诉讼的法律。
3.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以及专门⾏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的罪⾏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有罪并加以处罚。
⼆、其他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案——侦查——起诉——第⼀审——第⼆审——执⾏(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政法规和规章、地⽅性法规、国际条约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4)追求诉讼效率4.制定的⽬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四章诉讼参与⼈⼀、概述诉讼参与⼈当事⼈:其他诉讼参与⼈:①被害⼈①法定代理⼈②⾃诉⼈②诉讼代理⼈③犯罪嫌疑⼈、被告⼈③辩护⼈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④证⼈⑤鉴定⼈、翻译⼈⼆、基本概念1.当事⼈: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影响作⽤的诉讼参与⼈。
2.被害⼈:指其⼈⾝、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为侵害的⼈。
3.⾃诉⼈:以个⼈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当事⼈。
(相当于原告,执⾏控诉职能)4.法定代理⼈:指被代理⼈的⽗母、养⽗母、监护⼈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诉讼代理⼈:指公诉案件的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诉案件的⾃诉⼈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
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
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用判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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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程读书笔记
书名:《程序与民主》
作者:皮罗.克拉玛德雷
学生:曹俊波
专业: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号:**************
《程序与民主》读书笔记
作者:皮罗.克拉玛德雷
《程序与民主》是意大利著名政治学家,法学家皮罗.克拉玛德雷讨论现代诉讼程序的著作。
该书篇幅虽小,但影响甚大。
本书并非平行地讨论程序和民主,而是从程序的视角讨论民主。
这里的民主,也不是政体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尊重人的权利这样一种态度和行动。
这是一本检讨性的著作,是对自由主义理念支撑下的形式主义程序观的一个反思。
此下本人分六个方面来对此书进行简要概述和评论。
法律程序与司法习惯
法律程序规则实质上只是由逻辑和常识的原理被转化成为有约束力的规则的技术性结论。
法定程序法,本质却是是法庭前良好的推理技术。
这里,笔者引入一个名词—诉辩均衡,其应该受强势当事人之专横行为或更为隐晦之托词的干扰。
当国家首次感到有必要作为决斗审判的仲裁者进行干涉以确保较量之公正时,法定程序由此起源。
法律程序的整个历史实际上就是司法习惯向法律程序法典转型的历史。
卸载法典中的司法过程只是空洞的模型,根据置入其中的特定内容,它产生不同的结果,地方传统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导致成文程序的实施呈现各不相同的歧异局面,它增加某些规则的重要性,减损另
一些规则的重要性,甚至完全无视某些规则。
习惯被看作变量之一,在对程序法作历史解释时,必须考虑该变量,这种解释是司法过程演进中的因素之一。
实际上,司法过程的典型体貌不是程序法赋予的,而是那些实施它的人的心灵习惯赋予的。
司法与政治:判决与情感
法官是旁观的在场者,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在上者。
他不受与冲突中的一方利益相关的,任何自私的个人利益的驱动;相反,通过合法且和平地解决争议,他服务于最高的整体利益。
至为关键的是,他应与争议无涉,且不受当事人压力的影响。
他们努力通过争议原则解决手头争议,而不在法律中为判决寻找依据;因为他们不受法律约束,而只听命于内在的正义感,后者为他们建议解决眼前案件的最恰当且公平的办法。
他们并未被要求去确定行为的合法性,而是从公共利益出发,去评估它的可取性。
有些时候,法官们根据政治标准,根据其后进行的政治斗争的需要来判决,由此,甚至是法官的判决,也变成了革命行动的工具。
他的判决来源于他作为政治人的情感,他生活于社会中,并分享着社会的经济和道德渴求,这个社会的喜好和憎恶,以及它的荒诞,所有这些可以合称为当时的政治气候。
事先制定的法律是刺激法官心智的因素之一,但它并不是唯一因素。
这解释了判决为什么会缺乏一定的一致性。
因为虽然法律对两个人都是一样的,实事也是相同的,但把法律和实事结合起来的法官个
人的情感却是不同的。
法官的独立与责任感
法官的独立是指法官在形成判决的过程中不听命于其他命令,而只受制于自身良心揭示出法律的命令。
独立的法官首先必须是在裁决案件时摆脱所有个人动机的法官。
一般来说,谈论法官独立时,人们心中特别在意的是摆脱层级控制的自由。
当裁决案件时,法官没有顶头上司来对他发号施令。
如果法官所在机构被认为是行政分支,受控于司法部长,从而又受控于政府,司法机关就不可能自治,法官也就不可能完全独立。
只要具有政治意义的审判发生,作为政治角色的部长,就可能通过对其行政下属的惩罚控制及对他们职业前景的控制权,来影响或实际限制法官的独立。
所以,为了使司法制度能够充分适应自由社会的要求,法官的传统避世行为必须约束,取而代之的是,司法过程必须体现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它表达信任,团结与人道的感觉,在所有领域,这些都曾经是民主的活跃精神。
理性意见的危机
所有的司法行为都必须是理性的。
理性意见的主要功能是解释功能,或者也可以说是教育功能。
法官不再满足于只从高座上发号施令,相反,法官屈身于当事人的层次,尽管他仍在命令,但他却通过命令
的理性来感化他们。
理性意见首先是判决的证成根据,同时它也尽可能地具有说服力。
此外,除了这种证明与说服的心理功能外,理性意见还有更加纯粹的司法功能,当事人据此可以断定,在法官建立其判决的推理中,是否存在某些缺陷,使该判决有必要经受上诉审查。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程序法中,理性意见和上诉审查是并列的制度。
普遍的规则是,在不需要理性意见的地方也就不会提供上诉审查。
理性意见并不是法官为公正裁决而进行的前提研究;相反,它通常是法官进行内省重估的表达,旨在说服自己他已经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她的目标是借助逻辑为判决提供效力,而判决实际上奠基于情感,它是正义的理性化。
判决理由的说明,法官藉此为当事人和自己提供内心的平静,确证一项来源于直觉的发现。
正是通过法官,被压迫阶级才感觉到法律中的抽象和潜在的压迫,结果他们可能把所有的憎恨都指向法官而非遥远的立法者。
因为,正是直接影响他们的法官,是施加了法律中的看似遥远和无害的威胁,把这种威胁转化为个人痛苦。
当法官被迫实施一项自己并不信服的法律时,他会非常自然地把法律实施堪称公务职责,因循冰冷的官僚主义陈规,机械地实施它;面对一部与自己的哲学无关或者实际上相敌对的俄法律,我们不可能指望法官会赋予它活力或生机。
在这些情况下,实施法律的法官并不赞同法律,与制定法律的力量也没有共鸣,法律于是就变成了干瘪的公式而被机械地实施。
上述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总是生效法律与社会需求之间或多
或少的尖锐冲突,它在这里表现为司法病理学的怪异现象,我们可称之为“理性意见的危机”。
司法过程的辩证方面
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当我们说,司法过程是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我们便潜在地承认:并非只有法官拥有独立且与司法相关的意志,而是存在三种这样的人,即法官和双方当事人。
法官从来就不是司法过程的唯一角色。
这过程不是独白,它是对话和交流,是建议与回答的提出和采纳,是起诉与答辩,攻击与回应,主张与反驳的互动。
在辩证的过程中,判决是审判的结果,这个结果在审判结束之前是未知的;在极权过程中,审判过程是由判决决定的,该判决在审判开始之前就已经确定。
法院中对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就像政府和议会反对派这两股力量之间的斗争。
对立的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不是因为他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仇恨和争斗,也不是因为她使律师有更多的机会展示辩才,而是因为他帮助了司法和法官:法官发现全部真相的最有效且最容易的方式是从各个方面来考察案件,这必须借助于当事人的对立主张并存的局面。
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相互信任是简单的中介,因为信任意味着团结,交际和理解。
司法过程也不例外。
诉棍型律师高度推崇的强词夺理的主要功能,是使法律程序耗时的复杂因素。
正是从这种强词夺理中,案件可以无限拖延,而且,基于对不道德的对手使用强词夺理
的担心,限制拖延的规定便是必要之举。
司法过程中对个人的尊重
为确保法官和律师间这种辩证合作的有效运行,仅有对立的两方当事人的出席及法官对他们论点的听取是不够的。
当事人还必须出于平等的情境,不仅是法律平等,还包括事实平等,也就是说技术和经济的平等。
在刑事过程中,不仅被告人的辩论要被赋予和控方同等的分量,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被控方实际上处于特权地位,因为,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总存在对他有利的无罪推定。
在司法过程中,对个人的保护,不仅仅是保护他免受任何暴力或胁迫的问题,后者将剥夺或者减损他尽其所能捍卫自身的自由;它还意味着在为自己辩护和利用那些法律为此目的所提供的手段方面,他有权获得积极帮助。
为确保世纪司法过程中当事人的自由和平等,在程序的每个阶段,双方都必须由律师辩护,后者凭借智力和法庭程序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真正的平等。
律师在场是在司法程序中尊重个人的最重要的体现,在没有律师的时候,当事人的人格就遭到减损,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控方处于绝对优越的地位,被控方有完全被忽略的危险。
所以,我可以认为,穷人与富人之间的不平等在法庭中依然存在。
毫无疑问,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需要的背后是一个更大的问题。
它是法律职业危机的另一方面,是普遍且复杂的社会躁动的表征。
因此,为尊重和保护个人安全,现代的非纠问型程序更受青睐。
综上所述,虽然现代民事程序的技术可以和自由人的教育相契合,但刑事程序,即使在宣称民主的国家中,也尚未进化到摆脱绝对主义实践的地步,或者人们甚至可以说,尚未摆脱野蛮部落的残忍本能。
作为一名法律人,自己要履行社会职责,就不应为古老正义的衰落而悲伤。
我们真正应该做的是,不要让法律成为保守的器械,要把它变成平和的社会演进的工具,要让它防止新的灾祸,把社会引向新型正义的曙光。
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曹俊波
学号: 1302010115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