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环境管理与环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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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概论
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十二五”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列规划教材
第一节 环境管理
一、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一)环境管理的概念 环境管理的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影响环境的手 段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 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二)环境管理的原则 1.综合性原则 环境保护的广泛性和综合性特点,决定了环境管理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从管 理体制到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都要贯彻综合性原则。早管理措施手段中, 必须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尤其是法律和经济 手段的综合应用在环境管理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现代环境管理也是管理科学、环 境工程交叉渗透的产物,具有高度的综合性。 2.区域性原则 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这一特点决定了环境管理必须遵循区域性原则。 我国幅员广大、地理环境情况复杂、各地区的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发布、 管理水平等都要差别。这种状况决定了环境管理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因 地制宜地采取不同措施。
环境保护概论
主 编:陈 林 徐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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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管理与环境法规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讲叙了环境管理的概念、特点和范围。环境与资源管理机
构及其职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环境标准的 作用,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标准的概念与性质以及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通过学习,使我们对环境管理与环境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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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4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成立了国 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 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 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下属的环保局改为国际环保局,同时也是国务院 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的规划、协调、监督和 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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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几种机构同时并设
有的国家认为,建立专门机构对于环境管理工作固然需要,但是采
用集中的单一机构来处理范围极其广泛的环境问题,不一定是最适宜的
形式。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可能更适合环境管理的特点。如
英国建立环境管理体制的原则是,由其工作职责受环境影响的部和对污
4.规划和协调
各国环境管理的经验都说明,制定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也是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全面的、综合的管理措施都体现 在环境规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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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管理的范围
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是指污染控制。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日、 联邦德国等工业发达国家对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限于丢大气污染、水污 染、土壤污染和噪声污染的控制。当时我国的地方环保机构称为“三废 办公室”,也主要限于对污染的防治。即使在目前,仍有一些国家的关 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防治工作。
海洋倾废;贸易工业部负责海洋船舶污染、飞机噪音控制;能源部负责
原子能设施;内政部负责地方噪音控制及危险品运输;健康及社会安全
部人体健康。与英国体制相似的有前西德、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
典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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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 建国以来,我国的环境管理建国经历了4次调整,逐渐加强和完善, 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适应环境管理需要的完整体系。 1.建国以后至70年代初,我国环境问题尚不突出,环境管理工作由 有关部、委兼管。如农业部、卫生部、林业部、水产总局,以及有关的 各工业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的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工作。 2.1974年5月,国务院建立了由20多个有关部、委领导组成的环境 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是一个主管和协 调全国环境工作的机构,日常工作由下属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3.1982年,在国家机构改革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 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成立了城乡环境建设保护部,同时撤销 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建设部下属的环保局为全国环境保护的主 管机构。另外,在国际计划委员会内增设了国土局,负责国土规划与整 治工作,这个局的职责也同环境保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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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管理机构
(一)一些国家的环境管理体制
1.现有的部(局)兼负环境保护职责
有的国家有一个或几个有关的部或局监管环境管理工作的有关方面。
这种形式由于把环境管理分割成若干部分,缺乏统一和协调,在环境问题比
较突出的国家,已被证明不能适应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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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
国家要对环境实行有效的管理,首先必须掌握环境状况和环境变化 趋势,这就需要进行经常的科学预测。可靠的预测是科学的环境管理和 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调查、监测、评价情报交流、综合研究等一 系列工作,就成为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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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行性专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是指专门对某种环境要素或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 源的某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的法规。从立法体制的角度看,单行性专 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环境资源行政法规、 环境资源行政规章、地方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规法或基干法,如《污染防 治法》;二级法,如《水污染防治法》;三级法,如《长江水污染防治 条例》;四级法,如《湘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2.委员会
由有关的各部组成,负责制定政策和协调各部的活动。这种形式只起
协调作用,常常在纵向、横向都缺乏实权。如西德在1970年设立由总理和各
部长组成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法国1970年设立由有关部组成的“最
高环境委员会”,主管部主任主席;意大利设有“环境问题部级委员会”;
澳大利亚设立“环境委员会”;日本设立“公害对策特别委员会”等。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除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际环境保护局为 中央的环境主管机构外,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国家科委要负责国民经 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 作;据此,国务院19个有关部委设立了司局级的环保机构。在冶金部、 电子工业部和解放军系统还成立了部级的环境保护委员会。
二、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环境问题一直是伴随着人类的社会活动(主要是经济活动)存在和发展。 但是,把环境管理上升到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 为严重的社会公害之后。 直到20 世纪70年代初,人们仍然把环境问题仅仅看成是由于工农业生产带 来的污染问题,把环境保护工作看成是遵守一定工艺条件,治理污染的技术问题,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充其量是动用一定技术和资金,加上一定的法律和行政的保证 来治理污染。1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是一个转折点。这次会议指出,环境问题不 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不能只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去 解决污染,还需要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综合的方法和措施,从其与社会 经济发展的联系中心全面解决环境问题。因而,只有把环境管理作为一项国家职 能,全面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才能做到全面解决环境问题。 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环境运动,对推动发达国家的环境管理工作发生过重 大影响。50年代和60年代是发达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20年,日本的增长率最高达 10%,欧洲和北美国家为4%~5%.伴随着高度经济增长的是公害泛滥,许多著名公 害事件都发生在这个时期。大量的人生病或死亡,使公众产生一种“危机感”, 于是游行、示威、抗议等“环境运动”席卷全球。当时,日本反对公害斗争的声 势甚至超过了反对军事基地的斗争。这说明,危及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不仅引起 公众的强烈关注,还会成为社会动荡,政局不稳的导火线。这些严酷的现实使发 达国家的政府认识到,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同政治、经济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问题, 不把环境管理列为国家的重要职能,便不能应付这些挑战。 1971至1972年的两年里,美、日、英、法、加拿大等国政府分别在中央设 立和强化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同时,不少国家相继在宪法里规定了环境管理的 原则和对策、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把“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 项职责”规定为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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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成立的部门机构
由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国家把分散于各部的环保工作集中起 来,建立环境管理专门机构。如1970年,英国、加拿大分别成立环境部; 1971年,丹麦设立环保部,日本设立环境厅;1972年,东德设立环境保 护和水体管理部;1974年,西德在联邦政府设立了相应的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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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世界各国法学界有 不同的称呼,除了各国共称为“环境法”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外, 还有许多别名。在我国,被称为“环境与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日本被称为“公害法”、“国土法”;在西 欧被称为“污染防治(或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在前苏联被称 为“自然保护法”、“土地法”。
5.地方机构。根据1979年《环境法》的规定,省、市各级政府内建
立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
有关部门监管。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立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1984年,国务院设立环境委员会以后,全国大部分省、市也在省一级设
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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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活动负有责任的部来管理环境。英国为了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1970
年把公共建筑、交通、房屋与地方行政三个部门合并,成立了相当庞大
的环境部(工作人员达7万人),全面负责污染防治工作和协调各部的工 作。同时,中央其他有关部门仍负责本部门的污染防治工作。如农业部、
渔业部、食品部负责农药使用、放射性及农田废物处理、食品污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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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简称环境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 充、相互制约的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法律整体。即 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体系。 1.宪法 我国宪法中有许多关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治理环境的 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具有指 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它构成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的宪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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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或者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法律
是指从全局出发,对整体环境以及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 境资源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法律,在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体系中 处于领头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到 1995年已有七十多个国家制定了类似于或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更加综合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广义的环境管理,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包括资源、文
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有的国家甚至把
环境管理扩大到相关方面,认为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规划、
生产力的布局、水土保持、森林植被管理、自然资源养护等也是环境管
理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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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
有些国家设立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的环境权力机构,这种机构的权
力超过一般的部,有点国家政府首脑兼任该机构的领导,如日本的环境
厅、美国的环保局。这是因为这两个国家的环境问题都非常突出,在管
理过程中遇到了种种阻力和复杂情况,使两国政府不得不逐渐地、极大
地加强环境管理机构的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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