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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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责任分工表

重点项目责任分工表
有关市人民政府
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6
兰州至成都输油管道
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7
向家坝水电站,岷江下游、嘉陵江航电工程,雅安地区瀑布沟等800万千万,乐山地区中小水电400万千瓦,绵阳地区中小水电200万千瓦
有关市人民政府
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8
珙县电厂,福溪电厂,江油燃机电厂,达州燃机电厂,内江60万千瓦循环流化床示范电厂,筠连、古蔺煤矸石电厂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
65
成都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成都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成都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
66
绵阳科技城
绵阳市人民政府
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7
林业厅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60
大渡河、兴文石海、射洪硅化木、华蓥山、自贡、江油、安县生物礁、龙门山等国家地质公园
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
61
瓦屋山、都江堰、高山、西岭、七曲山、天台山、福宝、黑竹沟、夹金山、龙苍沟、美女峰、白水河、华蓥山、五峰山、千佛山、二郎山、云湖、铁山、凌云山等国家森林公园
成都市人民政府
省台办、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76
新加坡—四川创新科技园
成都市人民政府
省招商引资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附件2
重大政策责任分工表
序号
重点政策
牵头单位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精编版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精编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5日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2•【字号】川办函[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4]137号2004年7月22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除“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外的全部职责和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者招标。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川发改赈〔2022〕642号•【施行日期】202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赈〔2022〕6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1月11日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要求,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政策作用。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项目建设涉及各方共同推进,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结合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大、受益面广、带动效应强、吸纳当地群众就业潜力巨大的特点,为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等规模性提供务工岗位,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创造幸福生活,推动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领域。

交通领域主要包括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际和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航设施、机场、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等。

水利领域主要包括水库建设、大中型灌区新建和配套改造、江河防洪治理等。

四川省政府各办电话

四川省政府各办电话

传真号码 86936381 86705503 86264183 86117428 86663961 86933726 86301177 87309086 84423050 86622243 86725935 86627823 87036027 86158410 85568193 85582653 86943009 85551106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扶贫移民局 省国防科工办 省供销社 省侨办 省法制办 省人防办 省档案局 省畜牧食品局 省知识产权局 省招商引资局 省地矿局 省冶金地质勘查局 省煤田地质局 省社科院 省农科院 省志编办 省中医药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成都市玉沙路98号B区
下午14:00-18:00
成都市光明巷9号
610021 610041 610072 610041 610072 610041 610041 610072 610041 610011 610031 610016 610041 610042 610031 610081
成都市永陵路25号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25号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成都市高朋大道22号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成都市清水河公园内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155号
教育厅
成都市陕西街26号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科技厅
成都市学道街39号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省民委
成都市文殊院街18号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有关省属、央属企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2〕22号)要求,为做好2012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符合《四川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74号)、《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品“十二五”培育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2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发展指导目录》所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的三类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一)产品规模化项目。

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重大引进产业项目直接配套并有利于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产品项目。

(二)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化项目。

项目单位已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的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项目。

(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核心和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相关配套的研发设计支撑体系,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

所支持的产品和项目,当年要有做大做强快速发展的资金投资规模。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单位在我省登记注册、纳税(当年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已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
4.7%
同比增长:80.8%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31 日 生成
1/23
近 3 年(2020-09~2023-08):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8 2.1 节支率分析 .......................................................................................................................8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9 三、采购供应商 ...........................................................................................................................11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1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1 四、采购代理机构........................................................................................................................14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4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4 五、信用风险 ...............................................................................................................................16 附录 .............................................................................................................................................17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二○一○年一月三十日)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招商引资局(省招商引资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川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省食品协会)四川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成套局)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志编委)四川省文史研究馆(省文史馆)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测院)四川博览事务局(四川博览局)六、省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四川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四川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二○一○年一月三十日)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招商引资局(省招商引资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川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省食品协会)四川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成套局)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志编委)四川省文史研究馆(省文史馆)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测院)四川博览事务局(四川博览局)六、省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四川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四川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四川省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通知》

四川省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通知》

四川省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通知》四川是“千河之省”,水系发达,小水电资源极为丰富。

为巩固近年来四川省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问题整改工作成果,进一步促进水电站绿色发展,推动水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近日,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能源局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出重拳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建立长效生态用水保障机制。

《通知》科学确定了水电站生态流量,解决了多部门对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值标准确定不一致的问题。

对于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行政许可中对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核定数值不一致的情况,《通知》明确采用最大值;对于行政许可中未明确的,《通知》要求其生态流量值按照《四川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8〕720号)要求编制的“一站一策”方案中认定的值执行。

《通知》明确了四川省水电站保障下泄生态流量工作职责,要求新建、在建、改扩建水电站的建设方案必须包括下泄生态流量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水电站应制定下泄生态流量运行管理巡查制度,确保正常下泄生态流量。

《通知》明确了监管职责。

要求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对辖区内水电站泄放设施、监测装置运行情况和下泄生态流量执行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

《通知》特别强调,对泄放设施及监测装置运行不正常的水电站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下泄生态流量执行情况,纳入当地河(湖)长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因监管不力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商改〔2010〕39号各市(州)商务、财政、发改、经信、环保、工商、质监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定了《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建函〔2010〕6号),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推广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限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提倡购买和使用国家能效标识产品;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川府发[201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川府发[201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1年03月17日川府发[2011]8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委2010年工作部署和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今年省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省委的部署,坚持“一主、三化、三加强”的基本思路,把握“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着力强化投资拉动、产业支撑,着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着力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实现“十二五”发展良好开局。

为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努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认真落实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对民生和社会事业的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全面落实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结构性减税等政策。

积极争取并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财政拟安排超过100亿元资金用于新村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地质灾害防治、成都天府新区建设和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等重大民生、发展项目。

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预算原则上零增长。

注重政府性资金的统筹整合,发挥好政府性资金的放大效应。

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

四川省政府机构改革将设置42个部门

四川省政府机构改革将设置42个部门
组建省环境保护厅,挂核安全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局;
组建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不再保留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
调整并规范设置5个部门
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由卫生厅管理,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挂民防局牌子;
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经济委员会管理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将省物价局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不再保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物价局;
将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职责划入农业厅,农业厅挂农业机械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农业机械事业局。
此外,根据本次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挂参事室、研究室、金融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中)
新组建8个部门
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牌子,不再保留省经济委员会、信息产业厅和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
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组建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交通厅;
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建设厅;
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外国专家局的牌子;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不再保留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挂靠人事厅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
四川省政府机构改革将设置42个部门
据四川电视台报道12月22日上午,省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在成都召开,标志着我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展开。按照本轮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6个,另设置共同管理机构6个。通过改革,新组建了8个部门,调整并规范了5个部门,撤销了12个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川办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等18 部门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一、计划管理扩权试点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扩权试点县(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月度报表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项目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

市内跨县(市)行政区域,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

三、项目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所划定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执行。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出具意见时应征求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其他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川环函〔2015〕188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川环函〔2015〕18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我厅决定修订《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186-93)。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将书面意见及其电子版于2015年3月10日前函告我厅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

如无意见,也请及时函告。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电子文本可登录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网站“科技产业/环保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栏目(/cs/kjbc/)查询和下载。

联系人: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王宇澄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号 610041电话:(028)80589107(传真)邮箱:****************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四川省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3.《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略)4.《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2月5日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2.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四川省公安厅4.四川省建设厅5.四川省交通厅6.四川省商务厅7.四川省卫生厅8.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9.四川省各市(州)环境保护局10.四川大学11.西南石油大学12.西南交通大学13.四川省机械设计院14.四川省轻工设计院15.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16.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17.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18.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19.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22.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23.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24.四川省轻工协会附件2四川省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其他意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提出意见单位:(盖章)2015年月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都市机动车尾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都市机动车尾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都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试点收费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5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1.30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都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试
点收费试行的通知
(2012年1月30日川发改价格〔2012〕56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你委《关于成都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发改收费〔2011〕1341号)文收悉。

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部署要求,为了确保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对你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进行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试点的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费。

(一)收费主体是由机动车尾气技术检测机构收取。

(二)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省质监局和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计量认证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并符合机动车排污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收费范围: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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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委
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1.26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
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原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原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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