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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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委
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1.26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
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原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原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