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康复协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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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康复协会的章程
xx癌症康复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团体的全称为“xx癌症康复协会”(又名“xx癌症康复俱乐部”)。
第二条性质:协会是由本市癌症患者和热心癌症康复事业的医务工作者及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遵循“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治会、以德治会。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呼吁和争取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癌症康复事业,团结和鼓励癌症患者与疾病作顽强斗争,共同探索癌症康复道路,为战胜癌症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由xx登记管理。协会作为中国抗癌协会癌症康复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指导。
第二章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居住或工作在本市的癌症患者和热心于癌症康复事业的健康人士以及相关单位、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自愿申请,经相关知识培训,履行相关手续,发给会员证后,即可成为本会成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开展康复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时应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部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权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
第九条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正、副会长和秘书长;根据需要增选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四)研究决定机构的设置;
(五)筹备活动经费;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协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奉献精神;
(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任职年龄女性不超过65岁,男性不超过70岁;
(四)病情相对稳定,能坚持领导俱乐部的工作;(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协议等。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意见,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理事必须在协会中担当一定的具体工作。理事一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视为自动辞职。会长、秘书长空缺,应在三个月内替补。其他理事以上人员空缺也应及时增补。担任协会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协会设立监事会。主要由协会中具有一定资历的老同志组成。成员由理事会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协会的重大决策起调研和协调作用。
第十七条协会下设“康复志愿者服务队”、“生命之光艺术团”、“《康复园地》编委会”、“癌症康复培训学校”等直属机构。另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项。
第十八条城区各分会为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会领导人由协会理事会任免,负责管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江宁、江北康复组织为本协会的兄弟组织,市协会与其开展合作交流。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本地有名望的老领导、知名人士、医学专家等担任协会的名誉领导或顾问。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接受政府和热心于癌症康复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捐赠;
(三)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创办非营利的康复事业性实体。
第二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还须接受市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