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利权的客体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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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计算机软件 • 2、功能基因 • 3、电子商务方法 • 4、医疗方法
四、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1. 发明人与设计人 发明专利--称为发明人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称为设计人 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
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
4、外国人
在中国设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在中国 申请专利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 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 依照互惠原则,依中国专利法办理。无 国籍的人不能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5、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被授予后申请人自动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专利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
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 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 利的,不丧失新颖性。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 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 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
新颖性的具体解释
1)不属于现有技术
旧法: 出版物公开: 绝对新颖性 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 相对新颖性
2) 抵触申请:限于中国专利局的申请
对于外观设计:
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 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 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相冲突。
• 委托发明:依协议,无协议归完成方 • 合作 发明:依协议,无协议归共同完成方
案例分析1、关于发明人与申请人之争
• 台湾两兄弟,兄拥有资金,弟拥有技术,共同在福建办厂 生产一次性水杯,同时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聘请某专利 代理人代为办理,在确定发明人的时候,弟出于尊重兄长, 将其兄列为发明人,并且列为第一发明人,由于兄支付授 权专利的费用,兄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后被授权。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 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 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 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 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来自百度文库
2、创造性(Creativeness)
1)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 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 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 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 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
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 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 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此处所称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职务发明
•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如下理解:
其他单位。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获得奖 励权和获得报酬权。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不能转 让、继承,永远归发明人所有。(第16、17条)
2. 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发明创造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 这些人就互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判断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标准也是看 其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 贡献
--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 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 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 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 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 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
2)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 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 2、不给予保护的技术领域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1985年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发明;
; 〖1985年法〗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讨论
探戈舞般的判例—产业利益为核心
物质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或者不对 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 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
对上述物质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 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 质帮助的利用,不应算作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权属
--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只要与现有技 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 创造性。
3)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的外 观设计相比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 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 工业再现性 2) 有益性
三、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
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 等的,排名前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3、专利申请人
• 职务发明 --发明人所在单位为申请人
--对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 件
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可以和单位 约定申请人
• 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为申请人 • 委托发明 --合同约定, 无约定归完成方 • 合作发明 --共同申请或合同约定
非职务发明
•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
•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 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 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 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四、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1. 发明人与设计人 发明专利--称为发明人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称为设计人 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
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
4、外国人
在中国设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在中国 申请专利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 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 依照互惠原则,依中国专利法办理。无 国籍的人不能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5、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被授予后申请人自动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专利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
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 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 利的,不丧失新颖性。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 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 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
新颖性的具体解释
1)不属于现有技术
旧法: 出版物公开: 绝对新颖性 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 相对新颖性
2) 抵触申请:限于中国专利局的申请
对于外观设计:
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 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 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相冲突。
• 委托发明:依协议,无协议归完成方 • 合作 发明:依协议,无协议归共同完成方
案例分析1、关于发明人与申请人之争
• 台湾两兄弟,兄拥有资金,弟拥有技术,共同在福建办厂 生产一次性水杯,同时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聘请某专利 代理人代为办理,在确定发明人的时候,弟出于尊重兄长, 将其兄列为发明人,并且列为第一发明人,由于兄支付授 权专利的费用,兄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后被授权。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 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 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 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 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来自百度文库
2、创造性(Creativeness)
1)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 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 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 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 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
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 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 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此处所称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职务发明
•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如下理解:
其他单位。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获得奖 励权和获得报酬权。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不能转 让、继承,永远归发明人所有。(第16、17条)
2. 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发明创造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 这些人就互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判断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标准也是看 其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 贡献
--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 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 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 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 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 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
2)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 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 2、不给予保护的技术领域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1985年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发明;
; 〖1985年法〗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讨论
探戈舞般的判例—产业利益为核心
物质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或者不对 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 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
对上述物质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 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 质帮助的利用,不应算作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权属
--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只要与现有技 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 创造性。
3)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的外 观设计相比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 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 工业再现性 2) 有益性
三、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
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 等的,排名前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3、专利申请人
• 职务发明 --发明人所在单位为申请人
--对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 件
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可以和单位 约定申请人
• 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为申请人 • 委托发明 --合同约定, 无约定归完成方 • 合作发明 --共同申请或合同约定
非职务发明
•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
•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 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 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 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