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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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医保缴费年限有规定

宝鸡市医保缴费年限有规定

宝鸡市医保缴费年限有规定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0-10-09 00:00 浏览次数:2421●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5年●城镇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3年折为1年,中小学生和少儿医保转城镇职工医保5年折为1年●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年限互认最低缴费男满 30年,女满 25年,且实际缴费满 15年实行市级医保统筹后,我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医保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就是说职工缴费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退休、退职后,个人及原用人单位均不再缴纳医保费,可终生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

视同缴费年限指 1999年 12月 31日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由市、县区人社部门认定。

实际缴费年限指 2000年 1月 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缴纳医保费的年限。

凡2000年参加医保的单位,参保月份均从 1月 1日算起。

退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 30年,女满 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 15年。

除灵活就业人员外,参保职工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设置 5年过渡期,期内虽然缴费不满15年,但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在 2010年 7月 1日至 12月 31日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 10年,2011年为 11年,2012年为 12年,2013年为 13年, 2014年为 14年。

自 2015年1月 1日起,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 15年。

不满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应按办理退休、退职年度缴费基数的 5%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保费,个人不补费。

从补清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居民、少儿医保转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要折算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及在校大学生、技校、职业院校的学生,就业后转为参保职工的,其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每 3年折算为 1年;不足 3年的,折算到月。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6月2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根据《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9年至2011年五项重点改革方案。

2009年重点围绕十项重点工作和医改总体目标,按照医改基本框架,落实近期重点改革任务的阶段工作方案,目的在于增强医改工作的操作性,突出重点,尽快把制度设计落实到改革行动,把惠民政策转化为群众利益。

(一)扩大医保覆盖面,提高补偿标准1.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

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国资委、财政局配合。

2.提高新农合参合率。

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率巩固在90%以上。

由市卫生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3.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加快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

出台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由71%提高到80%。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财政局、教育局配合。

4.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实现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在2009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0元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实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筹资标准的统一。

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简介一、缴费标准:以宝鸡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同时,个人必须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参加并缴纳大病互助基金。

二、缴费方式:可按季度、半年或一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基金。

三、参保地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医疗保险委托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注销及缴费手续。

四、医疗待遇:初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外地转入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实行医疗保险过渡期制度。

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连续缴费满2年后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五、补缴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3年以上,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在半年以内的,可以补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规定缴纳滞纳金。

补缴后可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半年以上的,不得补缴。

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重新参保后,扣除中断缴费期间,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继续有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重新实行过渡期制度。

六、最低缴费年限(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年龄为男满60岁、女满55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从其退休、退职手续(或申请书)报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医疗账户以个人退休费为基数划拨;其他人员以及无退休手续的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以上月缴费,即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划拨。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与其他城镇职工相同,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07/13 人气:86 来源:作者:管理员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按照每个定点医疗机构只对应一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原则,全市所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负责结算;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指定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负责结算。

第三条住院管理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个人医保证、医保IC卡认可准入院制度.2、参保患者就诊按照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3、参保患者就诊时,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能治愈的门诊处理;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大夫开具入院许可证,患者凭入院许可证、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据以及个人医保证、医保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经计算机系统识别资格后,在住院处预交押金并办理入院手续即可住院。

4、因公出差、探亲学习、外出考察等人员患病后,可就近在当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患者出院后,10日内凭单位证明、病历、诊断证明、处方、票据,医疗明细、本人医保证等资料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报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5、异地安置人员、单位长期派驻市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6、坚持逐级转诊制度。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应坚持依次逐级转院的原则;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治疗,应先组织院内、外专家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科主任核准,经主管院长审批,医院医保科登记后方可转院。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转院率,特殊情况需转外地治疗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会诊,主管院长签字后报经与其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管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公平享有;(二)社会共济、责任分担;(三)统筹兼顾、分级管理;(四)依法行政、规范操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医保的日常业务。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缴费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七条职工医保待遇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职工患有大病的,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条职工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十三条职工医保医疗费用的结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服务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

第十四条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进行结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医保的监督检查,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宝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7日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将宝鸡市作为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的通知》(陕医保函〔2022〕93号)文件精神,为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持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断提升价格治理水平。

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新机制,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益属性,总量调控。

突出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着眼多元化目标动态平衡,引导公立医疗机构提升高质量发展新效能。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政发[2006]46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0.13【实施日期】2006.10.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因大病、重病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救助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病住院,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均可享受社会医疗救助。

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四条农村参合对象救助标准:1、五保户: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额救助;2、低保户:单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30000元,年度累计封顶线50000元;3、其他参合农民:单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

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政策解读

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政策解读

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政策解读从3月1日起,宝鸡市正式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实行“基层首镇、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医保政策做了哪些调整?一、住院起付线标准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1800元。

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1100元。

二、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支付比例83%。

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支付比例60%。

三、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转诊转院,患者可享受哪些优惠?在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基本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缴纳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费用。

四、未按分级诊疗制度转诊转院,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利益会受到哪些损失?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基本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住院的,按规定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五、哪些人群可以不受逐级转院条件限制?1、急危重症、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

2、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3、65岁以上老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长期在外居住、打工患者,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以及长期居住地与医保统筹地区分离人员等,以上人群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0)

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0)

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三)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多层次发展。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市级统一。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落实,指导县(区)经办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民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负责每年集中缴费期前,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管理对象基础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补助、医疗救助资金划拨、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医保基金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及其运行信息网络保障;卫健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基金审计监督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医保部门做好参保人员信息核查,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欺诈骗保犯罪;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调整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宝政发[2013]2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宝政发[2013]2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宝政发〔2013〕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5日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和专业运作相结合,引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医疗保障体系合力,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中、省大病医疗保险试点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遵循“政策规定具有连续性、基金负担具有可及性、群众感受具有普惠性”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病医疗保险是指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起付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第三条大病医疗保险面向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看大病难和因病致贫问题。

第二章大病医疗保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宝鸡市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政策规定

宝鸡市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政策规定

宝鸡市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政策规定
宝鸡市职工医保二次报销规定如下政策:
1.大病医保二次报销需要的资料:
领取二次补助时,持享受二次补助人员本人的二代身份证、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农商银行账号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若不是本人前来办理,还需提供代办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报销金额: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3.报销方法:
起付金额以上报50%或60%
首先大病保险不是按照病种报销,而是按照一年之内这个人看病总费用进行报销,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不管参保人患的是什么病,都可以按照对应的比例报销。

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在正常医保报销之后,剩下的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出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简称起付金额),超出的部分就可以报销。

如果超出部分在5万以内,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新农合同理,不过新农合的起付金额是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超出的个人自付纳入报销范围。

4.医保报销范围:
首先,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差别,报销起付线根据医院级别也有不同
一般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陕劳发[2000]195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劳发[2000]195号)各地(市)劳动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各三级医院,省直管医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卫生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颁发定点医疗资格证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咸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9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9日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点制度与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制度。

凡经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所)和经各级医药主管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药销售单位,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可向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小组办公室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评估确认。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评估确认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或药费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或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规范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医院医保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审核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和各项医疗费用,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填报有关信息和报表等。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为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区外转院。

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

第三条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第四条辖区内转院的医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包括起付标准,自费部分,自付比例),由个人以医保IC卡或现金支付,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按新转往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五条辖区内住院期间转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直接与参保患者结算,每月汇总后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统一报送与其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辖区外转诊转院手续:1、接诊二、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我市医疗机构无条件进行以及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3、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第七条医保患者因病情确需转院时,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后,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备案并加盖业务章。

第八条市本级及金台、渭滨两区参保患者转往辖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辖区外转院申请单(眼科疾病市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市第二康复医院也可出具),其余县区可由本县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第九条医保患者(或代办人)持转院申请单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后即可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

当次转院审批手续两个月内有效,超出两个月的应重新办理。

第十条转外就诊完毕返回时,应向就诊医疗机构索取相关资料,并由患者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托管单位医保专职人员)送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所带资料如下:1、医保证、医保IC卡号、转院审批单、转外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单;2、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印鉴)、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3、正式发票;4、就诊医院出院证明。

宝鸡市企业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宝鸡市企业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宝鸡市企业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郝登科;李文耕【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1994(000)021【摘要】宝鸡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与全市今年7月1日起推行的劳动三项制度区域性改革相配套而进行的。

按照医疗保险水平与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既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又能控制不合理医疗消费的思路,规定职工的医疗费由企业按职工的年龄和工龄划分职工个人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门诊费和住院费分别按5-25%、3-15%掌握,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职工的工龄、年龄划档自定,原则上一年内个人负担部分不超过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超过部分由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后方可报销。

建国前参加工【总页数】1页(P32-32)【作者】郝登科;李文耕【作者单位】[1]宝鸡市劳动局;[2]宝鸡市劳动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相关文献】1.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回顾--镇江市七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卫生经济学评估 [J], 邹富良2.实践“三个代表” 坚持“三改并举” 扎实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在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J], ;3.同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沪举行 [J], ;4.扎实工作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在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就有关政策作发言[J], ;5.中国医疗保险制度隐形债务测算研究--基于西部B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 [J], 刘锦林;吴静娴;毛瑛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慢性病门诊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又不需要住院的慢性疾病治疗。

慢性病门诊患者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第三条慢性病门诊暂定以下17种常见疾病:(一)市级统筹前已开展的慢性病门诊10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白血病;6、肝硬化(失代偿期);7、系统性红斑狼疮;8、运动神经元病;9、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10、精神分裂症.(二)市级统筹后新增加的慢性病门诊7种:1、糖尿病;2、原发性高血压病;3、慢性活动性肝炎;4、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5、脑梗塞后遗症;6、脑出血后遗症;7、多耐药肺结核.市级统筹后新增加7种慢性病门诊从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慢性病门诊的准入条件由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专家组界定,并对慢性病门诊诊疗(含用药)情况进行定期复查。

第五条符合慢性病门诊规定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专家提出慢性病门诊治疗措施或用药建议,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科。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对临床科室提出的门诊治疗措施或用药建议按照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印章。

第七条慢性病患者本人或代办人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检查化验、病检单据(精神病、帕金森氏病须提供近期的门诊病历)、医疗保险证、审批表等,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异地安置人员申请慢性病门诊的,由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携带慢性病患者申请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用章)等资料,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办理审批手续。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4【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宝政发〔2007〕51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加强日常医疗工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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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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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按照每个定点医疗机构只对应一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原则,全市所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负责结算;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指定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负责结算。

第三条住院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个人医保证、医保卡认可准入院制度。

、参保患者就诊按照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

、参保患者就诊时,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能治愈的门诊处理;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大夫开具入院许可证,患者凭入院许可证、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据以及个人医保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经计算机系统识别资格后,在住院处预交押金并办理入院手续即可住院。

、因公出差、探亲学习、外出考察等人员患病后,可就近在当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患者出院后,日内凭单位证明、病历、诊断证明、处方、票据,医疗明细、本人医保证等资料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报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单位长期派驻市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坚持逐级转诊制度。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应坚持依次逐级转院的原则;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治疗,应先组织院内、外专家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科主任核准,经主管院长审批,医院医保科登记后方可转院。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转院率,特殊情况需转外地治疗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会诊,主管院长签字后报
经与其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

第四条住院费用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政策。

在宝鸡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医院元;二级医院元;三级医院元。

参保患者在辖区外医院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医院元;二级医院元;三级医院元。

、最高支付限额
符合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互助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线标准以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支付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有所区别,具体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支付,二级医院支付,三级医院支付。

辖区外一级医院支付,二级医院支付,三级医院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互助基金按支付。

退休人员在以上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均增加两个百分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完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陕劳社发[]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陕劳社发[]号)和我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用药按《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其中甲类药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个人自费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条住院费用结算
、参保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

参保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费和自付的部分,须由个人持卡结算或现金结算。

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上报至与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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