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地机构
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
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是负责统筹国内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行政机构。
建设部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旨在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居乐业的需求。
本文将就建设部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进行详细论述。
一、组织结构建设部的组织结构经过多年的演变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科学的机构体系。
目前,建设部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领导机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
1. 领导机构建设部设有部长和副部长,并通过公开竞聘等程序选拔任命。
这些部领导负责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政策,并对下属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2. 职能部门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建设部设立了若干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特定领域的工作。
这些部门包括规划发展部、建筑管理部、住房保障部、城市管理部等。
每个职能部门都由一名部领导负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协调相关单位的合作,制定具体政策和法规,以及监督和管理相关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3. 所属单位建设部还下设了多个所属单位,如住房发展研究院、国家城市规划局等。
这些所属单位负责对建设部的各项政策和规划进行研究和评估,并为建设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以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创新发展。
二、职能划分建设部的职能划分主要以住房和城乡建设为核心,致力于实现人民对安居乐业的美好向往。
具体来说,建设部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和政策制定建设部负责制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
同时,建设部还制定并发布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引导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
2. 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建设部负责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这包括对城市发展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以及对土地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部致力于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建筑管理和工程监督建设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简称:MOHURD)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级机构,主要负责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管理和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职能和工作模式。
一、部领导及职责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最高领导机构为部领导,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委派担任。
部领导一般由部长、副部长和其他高级领导组成,他们负责指导和决策部门的发展和政策。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划和管理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的发展;监督和指导各级政府的住房与城乡建设工作;推动住房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工作的落实;负责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产业的发展等。
以上职责使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成为国家房地产行业最高层面的管理机构。
二、部机构设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内设若干机构,用于负责具体的工作和管理。
这些机构包括:1. 发展和改革司:负责制定和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改革;2. 城市规划司: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和城乡规划;推动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3. 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和监督;促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4. 房地产开发和管理司:负责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管理和监督房地产市场;5. 农村建设司:负责农村住房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6. 城市建设司:负责城市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7. 土地管理司:负责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规划;8. 审计与监督司:负责对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内部管理和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9. 科学研究司:负责住房与城乡建设领域的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三、下属单位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下设若干单位,用于协助处理具体的工作和任务。
这些单位包括:1.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城市规划和设计的研究和咨询;2.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负责组织和推动城市规划学术和实践的交流;3. 中国建筑学会:负责建筑学术研究和推动建筑工程的发展;4. 中国住房保障协会:负责推动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和建设;5.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负责推动房地产行业的自律和规范管理;6. 国家标准委员会住房与城乡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住房与城乡建设的标准和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08•【文号】建城〔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水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关部署,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补短板,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效能提升为核心,以管网补短板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建管并举、系统整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城市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
二、推进设施体系建设(一)开展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排查。
各地要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滚动摸排的要求,持续推进管网现状评估和修复工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与考核评估机制。
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的地区,重点开展施工降水排入、城市水体倒灌、地下水入渗入流等进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排查。
(二)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改造。
各地要开展水体沿线雨水排口和合流制溢流口防倒灌改造,严防河湖水倒灌生活污水管网。
加快破损检查井改造与修复,逐步淘汰砖砌污水检查井,新建污水检查井推广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和职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和职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
建设部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组织架构建设部的组织架构由部领导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三个层级构成。
(一)部领导机构建设部设有部长、副部长、巡视员等领导机构,由中央政府委派的专业人士担任要职。
部长是建设部的最高领导,负责主持部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和决策等重要事务。
(二)直属机构直属机构是建设部直接下设的职能部门,包括规划司、建筑管理司、城市建设司、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司等,每个司都有相应的副司长或司级领导,负责具体的职能工作。
(三)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建设部在各省市和地方设立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各级政府,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的执行。
派出机构的工作范围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房屋建设、市政工程等方面,以保障国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职能建设部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建设部负责研究、规划和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宏观策略和细化实施方案,以推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稳定发展。
(二)推动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建设部积极引导和推动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镇与农村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农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
(三)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
建设部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政策,指导各地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四)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
建设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和泡沫化现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五)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管理。
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技术标准,推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7.03•【文号】建办督〔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督〔2020〕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装备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主要适用于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参照执行。
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执法装备配备资金纳入本地区政府财政支出的优先安排领域,加大执法装备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实际执法需要。
二、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坚持“保障需要,厉行节约”原则,参照《标准》要求配备执法装备。
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执法装备配备品类和数量。
三、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维护、报废、更新等方面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对部分使用频率高、宜损耗的装备,可建立实物储备和按需申领模式;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推动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四、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抓好《标准》的落实,并及时将各地执法装备配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地机构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京市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 北
68022994/6802068988073106/8807
哈尔滨市松北世纪大道1号东配楼6楼 150021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大厦东四楼 150021 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85号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38号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1号 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济南市经七纬二公和街2号 青岛市东海西路47号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14幢 南京市广州路185号 130051 130011 110001 110013 116012 250001 250001 266071 210013 210024
230001 230001 310025 310006 310005 350001 361003 361012 361004 361004 330046 450014 430071 430015 410011 510031 510032 518031 518034 530021 570204 650032 650021 550003 610041 610031 610015 850000 710004 710003 710082 730030 750001 810001 830002
单位 北京市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重庆市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国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园林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 河北省建设厅 山西省 山西省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建设厅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吉林省 吉林省建设厅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辽宁省 辽宁省建设厅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安徽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ﻫ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ﻫ (二)法规司。
ﻫ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ﻫ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ﻫﻫ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ﻫ(四)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司。
ﻫ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ﻫ (六)标准定额司。
ﻫ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ﻫﻫ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ﻫﻫ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粤建房〔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各银保监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对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东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部署落实国家十部委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部门密切合作各地要将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属地镇街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政法、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或单位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通过成立工作专班等方式,协同做好本辖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牵头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1. 前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直属部门,是负责推进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主力军。
住建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十分重要,决定了它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权威性和效能。
本文将围绕住建部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展开论述。
2.组织架构住建部的组织架构设置合理,并且不断调整与完善,以适应城乡建设的需求。
目前住建部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门:2.1 部领导班子住建部的领导班子是部门决策的核心和主要组织者。
领导班子由部长、副部长、巡视员、监察长等组成。
部长是最高领导者,负责总揽全局、决策部署和工作推进等重要职责。
2.2 机关职能部门住建部的机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协调各级政府、指导地方工作等职责。
其中,规划司负责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城市绿化等事务;建设司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和安全等事务;住房管理司负责住房供应、公租房管理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等事务;国土资源管理司负责土地整治、用地审批和国土资源管理等事务;城市管理司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和建设管理等事务。
2.3 办事机构住建部还设置了一些办事机构,以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
比如,人事教育司负责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人才引进等事务;财务司负责预算管理、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等事务;国际合作司负责国际交流、合作与协调等事务。
3.职责分工住建部的职责分工明确,针对不同领域和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主要职责包括:3.1 制定和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住建部制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这包括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保障政策、建筑市场监管等,以推动城乡建设的协调有序发展。
3.2 管理住房供应和保障性住房住建部负责管理住房供应工作,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市场监管等。
同时,住建部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如公租房、廉租房等,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7.12•【文号】建标[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9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为适应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管理需求,进一步增强标准化技术管理力度,保障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标准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支撑保障作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及业务范围》(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准则》(附件2)印发给你们。
原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调整我部标准管理单位和印发工作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90]建标字第408号)、《关于第三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管理组启用业务印章的函》([95]建标技字第43号)、《关于成立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建人[1996]625号)、《关于成立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建标[1999]316号)、《关于批准试点成立<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的函》(建标标[2000]31号)、《关于组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建办标[2001]33号)、《关于成立建设部住宅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建办标[2003]15号)和《关于调整“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的通知》(建标函[2004]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名称及业务范围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1:附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准则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专业性的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组 织起 草 法律 法规 草案 和部 门规章 ; 担 有关 规范 性 文件 承 的合 法性 审核 工作 . 导件 房和 城 乡建设 普 法 、 指 行政 执 法 、 行政
执法 监督 、 行政 复议 和行 政应 诉 。 ( ) - 改革 与发展 司( 究 宰) - t房  ̄ 研 拟 订 适合 国情 的住 房 政 策 指 导 住房 建设 和住 房 制 度 改 革, 组织 编 制全 国 信 房建 设 规划 和年 度 计 划并 指 导 实 旋 研 究 分析住 房和 城 乡建设 的重 大 问题 : 起草 综合 性文 稿。 ( 住 房保 障 司 四) 拟订 住 房保 障政 策 并指 导实 施 承办 中 央廉 租住 房 资金 安 排 的有 关事 项 织 编制 住房 保 障发 展规 划和 年 度计 划并 监 督 组 实施。
人 居 生态 环境 的改 善工 作 组 织 村镇 建 设试 点 工 作 , 导 全 国 指
重 点镇 的建 设。 ( 一) 十 工程质 量安 全监 管 司
拟订 建筑工程 质量、 建筑安 全生产和 建筑 工程 竣工验 收备案
的政 策、 规章制度并 监督执行 , 组织或参与 工程重 大质 量 、 安全事
改革 措施 、 章 ; 导城 市供 水 、 规 指 节水 、 气 、 力、 政设 施 、 燃 热 市 园 林 、 容环 境 治理 、 建监察 等 工作 指 导城 镇 污水 处理 设施 和 市 城 管 网配 套 建设 , 导城 市 规 划 区 的绿化 工 作 承 担 国 家级 风 景 指 名胜 区、 界 自然遗 产 项 目和 界 自然 与文 化双 重 遗产 项 目的 世 有 关 工作 。
住房 价格 的政策 、 措施 并监督 执行 指导城 镇土 地使 用杈 有偿转
让和开 发利 用工作 出房地 产业 的发展 规划 、 提 产业政 策和 规章 制度 拟订 房地 产 开发企 、 物 业服 务企 业 、 、 房屋 中介 的资质 标 准 并监督 执行 , 织建设 并管理 全国房屋权 属信 息系统 。 组 ( 建筑市 场监 管 司 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部门的组织架构,本文将介绍该部门的分设机构以及各机构的职责和作用。
一、总体架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体上分为党组、综合部、规划与土地管理司、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等多个部门,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职能和事项。
下面将对各部门的职责和作用进行详细介绍。
二、党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党组是该部门的领导核心,主要负责研究决策重大事项、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等工作。
党组还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确保各个部门的工作能够有机配合,形成整体效应。
三、综合部综合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后勤支持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的日常事务、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综合部还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规划与土地管理司规划与土地管理司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城市与乡村建设的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
该司组织编制国家城市与乡村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有序和可持续。
此外,规划与土地管理司还负责城市绿化、土地征收和补偿等相关事务。
五、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另一个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和监管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该司负责制定和管理住房供应政策,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防范和应对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六、地方分支机构除以上提到的中央机构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设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分支机构。
这些地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确保中央的政策落地和贯彻。
综上所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包括党组、综合部、规划与土地管理司、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以及地方分支机构。
每个部门都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作用,各司其职,共同为推动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3•【文号】建房〔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决定,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一、部门概述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国家级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该部门的组织架构由多个职能部门和机构组成,以实现专业化、细分化的管理和服务。
二、领导层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领导层由部长、副部长和其他高级职务组成。
部长是该部门的最高领导,负责领导和决策各项工作。
副部长则协助部长履行职责,并负责具体的部门事务。
其他高级职务包括秘书长、总工程师等,他们负责辅助部门领导完成日常管理和行政工作。
三、内设机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下设多个内设机构,包括规划司、房地产司、城市建设司、农村建设司等。
这些机构负责不同领域的专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以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规划司规划司负责国家住房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他们负责研究和制定住房和城乡规划的政策、标准和指导方针,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规划项目。
规划司还负责对已实施的规划进行监督和评估,以保证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房地产司房地产司负责国家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他们负责研究和制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房地产司还负责推动住房保障工作,促使房地产市场的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平。
(三)城市建设司城市建设司负责国家城市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他们负责研究和制定城市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推动城市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城市建设司还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以提升城市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四)农村建设司农村建设司负责国家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的规划和服务工作。
他们负责制定农村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产业发展。
农村建设司还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住房保障工作,以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四、附属机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还设有一些附属机构,包括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
这些机构作为专业研究和咨询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五、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下称“建设部”)是中国政府负责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针政策的部门,承担着城乡规划、建筑市场监管、住房供应与保障等重要职责。
建设部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在促进中国城乡建设和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及其职能。
一、部领导建设部的最高领导是部长,由国务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
部长负责指导和管理整个部门的工作,包括决策、政策制定、协调、监督等。
部长下设若干个副部长,协助部长处理部门工作。
二、直属机构建设部下设多个直属机构,包括中央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中心、国家开发建设规划管理局、国家房地产开发监管局等。
这些机构在政策研究、规划编制、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局建设部下设多个局,每个局都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和任务。
以下是几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局:1. 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建设领域工作,推进城乡建设发展,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等。
2. 规划局: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推动合理的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布局。
3. 房地产开发监管局:负责监管和管理全国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4. 农村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推动农村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
四、中心、研究院建设部设有多个中心和研究院,负责开展专业研究和政策制定。
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房地产评估中心等,他们在城市规划、房地产发展、市场预测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
五、地方机构除了中央层面的组织架构外,建设部在地方设有省级、市级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和执行建设部的政策和要求。
这些地方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六、协会、研究所为了促进学术交流和产学研结合,建设部还与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所合作,推动城乡建设和住房领域的发展。
例如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等,他们与建设部共同努力,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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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 厦门市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 厦门市斗西路2099号电控大厦七楼 厦门市湖滨南大厦11、19、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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