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重线与干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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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载重线与干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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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定义与术语
(1)A型船舶。是专为载运液体货物而设计的船舶,如油 船。
该类船舶的货舱口小,并以钢质或相当材料的水密填料盖 来封闭;露天甲板有较高的完整性;载货时货舱具有低渗 透率,破舱稳性满足有关要求。
(2)B型船舶。不符合A型船舶特点的其他船舶。
另外,由于来不及排水或甲板上封闭开口被破坏 ,大量海水灌入船主体内,会发生船舶下沉其浮 起迟缓甚至沉没。
因此,船舶应具有一定的储备浮力与溅浸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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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破舱稳性要求的船舶还需考虑一舱或数舱 破损后的干舷,以满足储备浮力与破舱稳性的要 求。
(2)从强度考虑,船舶满载吃水条件下,构件应 满足强度要求,其对应的干舷称为强度干舷。对 一艘船舶而言,结构吃水增大,则干舷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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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船型和布置考虑,船舶在风浪中航行,当 干舷或舷弧过低时,甲板容易上浪或积水,严重 的甲板上浪会造成人员恐慌,威胁人身安全,影 响甲板机械正常运转;
(3)位置1。露天的干舷甲板上或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 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4)位置2。在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后的露天上层 建筑甲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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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干舷甲板。干舷甲板通常是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
其上所有的舷侧开口设有永久性的关闭装置,其下所有的 舷侧开口设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对具有不连续的 干舷甲板的船舶,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该升高 甲板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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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关于载重线的规范
我国于1973年10月5日参加了《1966年国际船舶载 重线公约》。对国际航行中的中国籍船舶,其载 重线按《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98年议定 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国内航行的海船,其载重线按《国内航行海船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规定;内河船舶则按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干舷高度是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夏季载重水线量至 上层连续甲板(干舷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
储备浮力对应的干舷又叫形状干舷。
载重线是船舶安全的生命线,营运的限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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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舷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1)从稳性考虑,船舶横倾时应具有满足初稳性 下限值的甲板边缘入水角甲板开口进水角位置满 足动稳性要求,与此对应的干舷称为稳性干舷。
1867年,英国造船协会曾建议对L/B≤5的海船核定干舷为 1/8船宽,并将载重线勘划与船侧处。
1873年,劳氏船级社规定了载重线标志,该载重线标注在 船中两舷,由一个菱形符号与各顶点加一短横线组成,菱 形上缘勘划LR符号 。
源自文库
1876年,英国“商船法”提出了现在国际上通用的圆盘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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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第一个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诞生,国际上开始统一 核定载重线,以限制船舶超载。
1966年4月5日IMO于伦敦签订了《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 约》(简称ICLL1966),现在大多数航运国家所遵守。
1985年11月11日于伦敦签订了《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1988年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00年生效。
当船舶航行于多个航区时,应分别核定最小干舷 。规范对国际航行海船、国内航线海船和内河航 行船舶的最小干舷分别做了规定。
主要内容
第一节 载重线规范的原则与依据 第二节 定义与术语 第三节 载重线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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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第章一章载重船线检与概干论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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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载重线规范的原则与依据
一、载重线规定的发展沿革
国际上最早明确核定干舷是在1835年,英国劳氏船级社提 出按每英尺货舱深度对应3英寸的干舷标准,即“劳氏规 则”,这一规则一直沿用的1880年。
②上层建筑侧壁或端壁的所有其他开口,设有有效的风雨 密关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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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桥楼和尾楼不应视为封闭的,除非当端壁开口关闭时, 在这些上层建筑内的船员能以随时可用的其他方法,经过 通道前往机舱和其他工作处所。
④上层建筑的高度是指在舷侧从上层建筑甲板横梁顶到干 舷甲板横梁顶的最小垂直距离。
⑤上层建筑的长度S是指位于船长L内的上层建筑的平均长 度。
⑥上层建筑的有效长度E是指位于船长L内的标准高度的封 闭上层建筑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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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甲板船。是指干舷甲板上没有上层建筑的 船舶。
(8)最小干舷。是指按载重线规范要求确定的某 一航区沿船长方向应具有的最小形状干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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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载重线及储备浮力
载重线是指船舶在某一航区最大装载重量对应的吃水界限 。在数量上以最小干舷表示。
储备浮力是指船舶设计水线面以上船体水密部分的体积所 能产生的浮力。储备浮力的数值用满载排水量的百分数表 示。内河驳船一般为10-15%,海船为20-50%。
应船东要求并经主管机关批准,较低的一层甲板也可以选 做干舷甲板,但该甲板至少在机舱和首涧舱之间是全通的 和永久性的甲板并且连续横贯全船。
当该甲板是阶梯形时,侧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甲板较 高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时,干舷甲板以上的那部分 船体就干舷的勘定和计算而言视作上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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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是指在干舷甲板上从舷边跨到舷边或其 侧壁板离舷侧向内不大于船宽B的4%的甲板建筑物 ,后升高甲板视为上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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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层建筑的有关说明
①封闭的上层建筑具有结构坚固的封闭端壁,端壁的出入 口(如有时)装设有永久性强固的水密门的上层建筑,位 置1门槛的高度不低于600mm;位置2门槛的高度不低于 3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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