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行估 计和测定。但是 , 要客观 、 、 公正 准确地确定财产 的实际
损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 尤其 是在造成财产部分 损失 的
取解 除合 同的方式拒赔; 而这时保险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 , 公 安机关往往认为没有骗到钱不构成保险诈骗犯 罪 , 也就不会 追究 刑事 责任 。这种处理方法显然仅仅限于静态的不增加行
大的保 险公 司 , 正如一个小孩打 了大人 一下通常不被追究一 样, 对于非暴力性保险欺诈行为 , 了保险公 司以外 , 除 人们一
二 、 险欺诈 的成 因分 析 保
1 . 经济原 因。( ) 险价值 的不确定 性 、 1保 可变性 、 可移 动 性 。保 险活动的一 显著 特点是保 险标 的与保 险公 司分离 , 这
中图分类号 : 9 D2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1 ( 0 0 3 — 14 O 17 — 9 X 2 1 )4 0 l一 2
一
、
保 险欺诈 的概 念
求, 就使得 现代人试 图通过保 险转移各种 风险 , 并提 高索赔
金额 , 以满足个人需要和欲望 。这种不顾社 会和他人利益的
损 , 毁损 的零 件是修理 还是更换 , 对 如何 避免被 保险人利 用 保险事故之机对没有发生损坏 的旧零件换 成新的 , 发生火灾
后, 究竟有多少被保险的财产被烧毁 。在这些情节上 , 都为投 保人 、 被保险人进行保 险欺诈提供 了可乘之机 。
2 会 原 因 。( ) 会 道 德 意识 的变 化 , 保 险 欺 诈 产 生 . 社 1社 是 的根本原 因。当今社会 , 竞争 日趋激烈 , 生活压力更大 , 个体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保险欺诈是指保险诈骗行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事故、损失等手段获取赔偿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会对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和稳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保险欺诈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人道德缺失、保险公司管理漏洞、社会环境因素等。
为了有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加强合作,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欺诈的原因:一、个人道德缺失个人道德缺失是导致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出于个人私利,以虚构损失、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欺诈。
他们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消费欲望等原因,选择通过保险欺诈来获取不义之财。
这些人的道德观念存在缺失,对社会和个人责任的认识不够深刻,导致了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
二、保险公司管理漏洞保险公司管理漏洞是另一个导致保险欺诈的重要原因。
一些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核保、理赔等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容易被欺诈分子利用。
比如在理赔审核中存在疏忽、核查不严等问题,给了欺诈分子可乘之机。
一些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严密,也容易被利用来进行欺诈。
三、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也是导致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上存在一些不良风气或者传统,比如“靠赔偿过活”、“保险公司有钱”等思想,会导致一些人产生侥幸心理或者觉得保险欺诈是风险很小的事情。
社会的不良风气会使得欺诈分子更容易行骗,也使得打击保险欺诈更加困难。
一、加强内部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比如在产品设计阶段,要设置多重审核机制,避免设计上的漏洞;在理赔审核阶段,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审核的严格度,避免审核不严导致的欺诈案件。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风险防范的意识,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风险意识。
通过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保险业务的不断增加,保险欺诈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就我国新形势下的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进行浅析。
一、保险欺诈现状分析1. 多种保险欺诈手段的出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欺诈手段也在不断创新。
除了常见的虚假理赔、虚假保险单等手段外,隐瞒不实信息、合谋欺诈以及滥用保险等手段也相继出现,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2. 保险欺诈社会成本的增加保险欺诈不仅仅对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大量欺诈案件的发生,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保费以应对风险,这进一步加重了普通消费者的负担,也损害了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
3. 保险欺诈案件难以查证的问题由于保险欺诈案件的复杂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保险欺诈往往难以被查证和打击。
很多保险欺诈案件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追溯证据和调查工作困难重重,使得很多保险欺诈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二、如何应对保险欺诈问题1. 加强保险行业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审核和监管力度,确保保险产品及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虚假保险产品的出现。
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保险欺诈举报投诉渠道,提高案件的查证成功率,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及时打击和处罚。
2. 提高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保险消费者应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产品的条款,避免因为不了解合同而导致欺诈行为的出现。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认知度。
3.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反欺诈能力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等,对保险合同和保险理赔进行精确识别和分析,及时发现虚假保险和欺诈行为。
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可以加强保险行业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对保险欺诈的整体防范和打击能力。
4.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销售人员和理赔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保险欺诈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浅析保险欺诈
浅析保险欺诈摘要:中国保险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受利益的驱动,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钻”了保险业的“空子”,把发财梦转向保险业,保险欺诈已然成为了经济犯罪的一种手段。
为此,本文通过对保险欺诈的概念以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解决我国保险欺诈的问题建议。
关键词:保险;表现形式;欺诈一、保险欺诈的定义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欺诈是指投保方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向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隐情投保隐情投保,指将不合格的保险标的伪称为合格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进行欺诈性的投保,以图骗取保险金。
从理赔欺诈案件看,这是人寿保险欺诈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多发生于重大疾病保险或终身寿险。
投保人在已经获知自己或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购买大额保险,投保时故意不将身体状况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度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观察期后不久即报案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理赔时故意掩盖之前的就诊情况或伪造确诊时间。
(二)先出险后投保“先出险,后投保”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多见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是“打时间差”,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将投保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大多在保单生效一两天后报案谎称出险时间,单从提交的病历上看不出以前曾治疗过的记录,并常常伙同工作单位或亲属编造事故和治疗经过迷惑保险公司。
(三)捏造事故捏造事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虚报保险事故,使保险公司陷于错误而支付保险金。
其方式有两种: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向保险机构虚构事故发生原因,以此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后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向保险公司提供虚构的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欺诈和反欺诈措施
保险欺诈和反欺诈措施在现代社会,保险欺诈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净化保险市场,保护合法消费者的权益,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欺诈措施。
本文将探讨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类型,并详细介绍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所采取的反欺诈措施,以期为保险欺诈问题的应对提供参考。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类型保险欺诈指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以获取未能符合实际情况的保险赔偿。
保险欺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信息虚假欺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虚假的个人或物品信息,以获取高额保险赔偿。
2. 投保人欺诈:投保人故意以虚构的身份或伪造的文件投保,以获取保险金或牟取非法利益。
3. 保险文件欺诈:伪造保险合同、理赔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获得保险赔偿。
4. 理赔欺诈:被保险人在理赔时提供虚假的索赔理由、伪造附加证据或夸大损失,以获取高额保险赔偿。
二、保险公司的反欺诈措施为了应对保险欺诈问题,保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欺诈措施,以提高保险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以下是主要的反欺诈措施:1. 信息核实: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个人和物品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公开数据和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数据,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模型,对投保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判断其是否存在保险欺诈的风险。
3. 多方合作:与其他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欺诈调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和资源,形成合力打击保险欺诈。
4. 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保险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模式和欺诈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阻止欺诈行为发生。
三、监管机构的反欺诈措施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对于保险欺诈问题也进行了积极的干预和监管。
以下是监管机构的主要反欺诈措施:1. 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涉及保险欺诈的法律法规,规范保险业务的从业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 监督检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审查其反欺诈措施和制度是否健全,并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和纠正。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侵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常见形式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常见的保险欺诈形式包括: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故意纵火、故意沉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以骗取保险金。
2、夸大保险事故损失,如虚报车辆维修费用、虚报医疗费用等。
3、虚构保险标的,如虚构不存在的财产、虚构不存在的人身等。
4、冒名顶替,如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投保或理赔。
二、反保险欺诈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反保险欺诈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有效识别、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保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
反保险欺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核保核赔质量、加强保险知识宣传等手段,预防保险欺诈的发生。
2、协同合作: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保险公司与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外部机构之间应加强协同合作,形成打击保险欺诈的合力。
3、依法合规:反保险欺诈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保护权益:在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应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正常理赔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三、反保险欺诈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1、设立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由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公司内部资源,推动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开展。
2、明确各部门职责核保部门:在承保环节加强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欺诈风险。
核赔部门:在理赔环节认真审核理赔资料,发现欺诈线索。
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保险欺诈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保险欺诈成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保险欺诈成因分析及防范对策保险与欺诈是一对孪生兄弟。
保险从诞生那天起,就开始了与保险欺诈的角力。
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如此,我国保险业也不例外。
据有关资料报道,美国的保险犯罪仅次于毒品犯罪,仅1994年医疗保险中的欺诈就导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大约500亿美元的损失。
另据日本警方统计,日本以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实施欺诈的案件,1982年为600件,1985年竟高达994件,欺诈金额也激增到18.98亿日元。
除了美国、日本,世界其他国家诸如瑞典、德国、英国也都有不少保险欺诈案的记载和总结。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也随之而来并趋向严重。
车险和意健险领域成为保险欺诈的重灾区。
据中国理赔网的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3月到2006年3月保险欺诈案例共计66例,平均每月5.5起。
另据业内专家估计,全国保险诈骗金额占赔付总额的20%到30%之间,而全球此比例仅为15%。
何谓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将保险欺诈称为保险犯罪。
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
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的主体。
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
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
我国《保险法》第27条指出:“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给人们提供重大保障和安全感。
但是,在保险行业,也存在着一些销售误导现象。
这些现象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
为了提高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我们需要分析这些误导现象,并发掘整改的措施。
首先,保险销售人员的一些不良行为是这些误导现象的主要原因。
有些销售人员为了达到业务量的要求,会采用欺骗手段,给消费者留下错误的印象。
例如,为了抢回保单,销售人员会对消费者进行无节制的恐吓和哄骗等方法,使消费者产生恐惧和不信任感。
此外,一些销售人员会滥用保险产品的优惠政策,以低价挖墙脚,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合适的保障。
这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触犯了商业道德,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保险销售渠道在保险销售误导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由于保险销售渠道广泛,个别企业或代理商存在一定的散乱情况,既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制。
因此,在某些保险公司的推广和宣传中,销售人员往往会夸大产品的优势,并以极低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投资行为。
而在某些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过程中,则存在捆绑销售、诱惑买单、过度保障等误导行为,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和信心。
那么,如何整改这些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呢?首先,保险公司应该规范销售渠道,完善合法的销售政策,并制定严格的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对各种不当销售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和惩罚。
同时,保险公司应该设计出更加合理、科学的保险产品,以更加客观的方式展示其产品的实际效益。
其次,对于保险销售人员,要通过更加科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在保险销售中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养,增强其对消费者信息的正常传递和处理能力,减少并杜绝销售欺诈和误导行为。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保险行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机构的效力,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中的不当行为,使得保险行业趋于健康而稳定的发展。
保险理赔中的欺诈与反欺诈手段
保险理赔中的欺诈与反欺诈手段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的工具,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保险理赔环节进行欺诈行为。
为了加强保险理赔的诚信性,保险公司不断采用各种反欺诈手段对欺诈行为进行打击。
本文将就保险理赔中的欺诈问题以及反欺诈手段展开探讨。
一、保险理赔中的欺诈行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虚构事故、损坏、盗窃等情况以获取不当赔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理赔中的欺诈行为:1. 虚构事故。
被保险人虚构车辆事故或保险事故,并提供伪造的证据以获取赔偿。
2. 故意损坏财产。
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财产,然后申报保险理赔。
3. 盗窃险欺诈。
被保险人伪造盗窃情况,并提供虚假证据以获取保险赔偿。
4. 伪造身份。
欺诈者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在事故发生后以被保险人的身份提出理赔。
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并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反欺诈工作。
二、保险公司防范保险欺诈的手段1. 完善风控制度。
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群体进行额外的审核和调查,减少保险欺诈的可能性。
2. 数据分析技术。
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保单和理赔信息进行挖掘,发现异常数据或模式,识别出潜在的欺诈嫌疑人员。
3. 合作共享机制。
保险公司与公安机关、银行等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共享机制,共享信息数据库,加强对涉嫌欺诈人员的筛查和追踪。
4. 联合核查。
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进行联合核查,通过比对信息,排查可能的欺诈行为。
5. 专业调查队伍。
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反欺诈调查队伍,调查员具备法律、经济、保险等专业知识,能够深入挖掘欺诈行为。
除了上述反欺诈手段,保险公司还与保险从业人员共同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反欺诈能力,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协作,形成全方位的反欺诈机制。
三、被保险人的责任与义务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一、保险欺诈的概念保险欺诈是伴随着保险业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诈骗行为。
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欺诈的历史几乎同保险业一样悠久。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现象呈上升趋势,成为当前保险业的最大威胁之一,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保险欺诈包括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和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具体表现有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过程中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以及非保险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狭义的保险欺诈专门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我们这里所讲的保险欺诈包括两方面:一是指上述狭义的保险欺诈。
二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从而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欺诈的特点(一)极强的隐蔽性首先,保险欺诈者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欺诈行为往往被合法的保险合同所掩盖,难以引起社会公众和保险人的怀疑;其次,保险经营对象十分广泛,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个投保人都进行详细的调查;再次,保险欺诈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时间十分充裕,不仅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而且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和订立时,均可实施欺诈行为。
由于欺诈行为都是经过欺诈者的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划,保险人即使发现,也很难收集到有关欺诈的证据。
(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保险欺诈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整个社会财产的严重侵害,更主要的是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了极大社会危害。
为此,各国法律除规定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保险欺诈者的刑事责任。
保险欺诈和应对措施
保险欺诈和应对措施保险欺诈是指在保险业务过程中故意误导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制造事故、损失等情况,以获取不当的保险赔偿或者恶意骗取保险费用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还会损害保险市场和消费者的信心。
因此,如何应对保险欺诈成为了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消费者等各方共同面临的挑战。
一、保险欺诈的类型1.虚假投保: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以获得保险赔偿或者降低保险费率;2.虚假索赔:保险投保人虚构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事故以获得保险赔偿;3.重复赔付:投保人在多个公司同时投保,故意选择不同的保险公司赔付同一个事故的损失;4.恶意与故意破坏财产:投保人恶意破坏或者故意损坏保险财产,以获得保险赔偿或者蒙骗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非法贩卖:非法人员冒充保险公司代理人,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或者刻意篡改保险单据信息。
以上五种情况是保险欺诈行为的主要类型。
这些行为都极大地损害了保险业的信誉和市场秩序。
二、应对保险欺诈的措施1.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检测和核查涉嫌保险欺诈的信息,形成全面而细致的防范体系;2.严格保险合规审核:加强对投保人、代理人与客户信息的审核,监测保险投保人信息的真实性和代理人的身份,避免虚假信息的入侵;3.完善风险预测模型:建立完整的风险预测模型,并结合数据分析、反欺诈技术,识别潜在的欺诈风险并加以预防;4.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保险市场监管,建立贵州的投保人档案和风险评测机制,实行对不同投保人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涉嫌的欺诈行为。
5.提高消费者保护意识:向消费者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消费者对保险诈骗案例的认识和敏感度,引导消费者规范购买保险产品和正确提出索赔申请,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
三、保险公司反欺诈措施的效果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实际上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可能被揭露。
保险公司采取反欺诈措施可以达到以下一些比较明显的效果:1.大大减少了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率,减轻企业和社会的经济负担;2.提高了保险行业的市场信誉和增强了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增加了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3.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反欺诈处理暴露的劣质产品,优化产品设计及价格策略。
保险业中的保险欺诈调查工作总结
保险业中的保险欺诈调查工作总结保险业作为一种金融服务行业,为人们提供重要的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扩大,保险欺诈现象也日益猖獗。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保险业的声誉。
因此,保险欺诈调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保险业中的保险欺诈调查工作进行总结,以期更好地应对保险欺诈现象。
一、保险欺诈调查工作的意义保险欺诈是指保险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伪造事故或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不应享有的保险理赔或提高保险赔偿金额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对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也导致保险精算风险计量的不准确,最终将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因此,保险欺诈调查工作的意义在于保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广大投保人的权益。
二、保险欺诈调查工作的流程保险欺诈调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 提交欺诈调查申请:保险公司在怀疑被保险人存在欺诈行为时,可向专门的保险欺诈调查部门提交调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2. 调查目标评估:调查部门对提交的调查申请进行评估,判断调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3. 数据收集和分析:调查人员通过调取相关信息,包括询问当事人、获取医疗记录、审查索赔材料等方式,收集和分析与案件相关的数据。
4. 调查调解:在具备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调查团队可能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调解,以尽可能地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调查团队将继续推进调查程序。
5. 案件处理:调查结果和证据将被提供给保险公司的法务、风控等部门,由他们负责决策是否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保险欺诈调查工作的挑战和对策保险欺诈调查工作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信息获取困难、证据收集复杂等。
针对这些挑战,保险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对策:1. 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的保险行业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保险欺诈调查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保险欺诈调查的预警和发现能力。
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防范措施
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防范措施保险欺诈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与保险如影随形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不管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的话,它将会使维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诚实信用最终失去其作用,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1.保险欺诈的社会原因。
本文主要从社会原因进行分析,社会原因,即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的首要原因。
劳伦兹(KonradLorenz)在其著作《仁慈的消失》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人类的道德意识是由它的标准所决定的。
由于标准已经变化,除了别的以外,这已经影响了我们的看法朝向所有权观念靠近。
在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为间以及受社会约束的本能遏制,作为趋势,开始逐渐消失,加速远离共同福利的意识,走向纯自我利益。
”在当今社会里,竞争日趋激烈,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要愿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
1这种不顾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刚好成了保险欺诈得以生存的土壤,同时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
社会原因具体在我国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诚信缺失。
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2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
这决定了保险法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商事法律。
然而,现如今保险欺诈的频频出现,当事人之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社会道德意识弱化而引起的。
(2)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在我国,建立了呈明显二元化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未在农村建立作为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保险欺诈指的是保险消费者在明知自己并不存在所谓的损失情况或者实际损失低于要求理赔金额的情况下,故意制造虚假事实,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金或者免除一些责任的行为。
保险欺诈既对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也会导致保险市场失去公信力,影响社会的经济稳定和安全。
保险欺诈的原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赔偿金额高。
由于保险理赔金额高,能够帮助消费者减轻经济负担,因此有些人会考虑夸大损失程度,期望获得更多的赔偿。
第二,保险条款不透明。
由于保险条款文本繁琐、词汇复杂,不符合一般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导致消费者难以理解保险条款细节。
一些消费者可能会利用这一点,以达到欺骗保险公司的目的。
第三,激励机制不当。
一些经纪人、柜台售货员等销售人员能够从保险产品销售中获得提成和奖励。
但追求销售量和提成,有些销售人员会夸大产品优势,有时会以虚假信息迎合消费者需求,暗示或建议消费者让保单包括不合理的附加条款或假装发生了事故。
这都增加了保险欺诈的可能性。
第一,落实制度机制。
为了遏制保险欺诈活动,保险公司可以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和监管机制。
此外,建议保险公司与监管部门合作,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监管,遏制销售人员违规操作的可能性。
第二,扩大消费者维权渠道。
建立公正合理的保险仲裁机构,在保险欺诈事件发生后,积极向消费者提供帮助和维权支持,向公众宣传维权渠道和途径。
第三,提高消费者素质。
通过宣传和教育,使消费者能够了解保险产品条款和相应投保风险。
平时需关注保险行业的动态,如最近的保险欺诈事件、合规的保险产品附加条款等。
以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减少保险欺诈事件的发生。
第四,强化行业监管。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通过引导和规范销售行为,告诉消费者应当遵循者合理的保险需求,明确保单附属条件的内容等。
综上所述,保险欺诈事件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对保险行业形象造成极大伤害。
因此,各方应该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保险欺诈事件的发生,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行业中的欺诈现象分析与对策
保险行业中的欺诈现象分析与对策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工具,旨在帮助个人和企业应对风险和不可预测事件。
然而,正如其他行业一样,保险行业也面临着欺诈现象的挑战。
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还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分析保险行业中的欺诈现象,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保险欺诈的类别及案例分析1. 虚假索赔虚假索赔是最常见的保险欺诈类型之一。
被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提出虚假信息以获得未曾发生的损失赔偿。
例如,有些人会夸大事故伤势或提交伪造文件来获取更高额度的医疗费用赔偿。
2. 伪造保单有些人通过伪造保单来骗取他人数额可观的费用。
他们可能冒充保险代理商或篡改真实保单信息进行欺骗,并从中获取非法收入。
3. 非法代理非法代理是指未经授权的个人或机构以伪造身份申请保险、处理索赔等行为。
这些欺诈者通常通过假冒身份证明、虚构业务情况等方式骗取投保人信任,然后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三、保险欺诈的原因分析1. 经济动机经济利益是保险欺诈行为的主要驱动力。
不法分子看中了高额的赔偿金额,并利用各种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
2. 缺乏有效监管和惩罚一些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监管力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强硬的问题。
这种情况容易让欺诈分子抓住机会进行非法活动。
3. 信息不对称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欺诈者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保险金。
四、解决保险欺诈的对策1.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执法部门和其他行业组织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涉及保险欺诈的信息和案例。
这有助于提高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的效果。
2. 引入技术手段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发现欺诈行为。
建立起有效的欺诈检测系统,可以及时发现不寻常的索赔模式和无效索赔。
3. 增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制定更加严格、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医保骗保事件原因分析与整治对策建议
医保骗保事件原因分析与整治对策建议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险风险防控工作进入了深化完善的新阶段。
然而,医保骗保问题却时有发生,给医保基金的使用和保障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隐患。
为了深入分析医保骗保事件的原因,制定有效的整治对策建议,本文从医保制度设计、监管体系建设和法律法规完善三个方面探讨医保骗保事件产生的原因及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医保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的不合理性医保实现保障机制,要求参保人员每月缴纳一定的保费,而保费的缴纳也必须参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然而,由于我国社会各行各业的薪资标准、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会呈现“多头低、少头高”的问题,这意味着参保人员缴纳的保费和享受的福利是不匹配的。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应该根据地区差异、职业特点、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以平抑各地与各行业缴费基数的差异。
2.医保报销范围限制,导致滥用医保资金当前医保报销仅限于国家和省级医院,对于一些乡村、私立医院的诊疗费用是不予报销的。
由于乡村、私立医院具有价格优势和就近便利性,一些罹患轻症的人也会选择到这些医院进行治疗,这样一来,乡村、私立医院的医保报销资金逐渐增多,进而产生医保滥用的问题。
治理医保滥用的好方法是,开通健康医疗服务网络,把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营医疗网点连接起来,实现医疗服务的连通互通。
同时,逐步将为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保证居民合理医疗需求的实现。
二、监管体系建设不完善1.医保违规现象增多,监管缺位在监管体系建设缺失的情况下,医保诈骗、违规报销甚嚣尘上,实际破坏了医保基金的正常使用。
如果不加强医保违规的监管,就会导致不法分子越发猖狂,医保骗保事件越发严重。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加强对医保资金使用的监管,严格落实医保基金使用标准,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控制机制,切实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2.医保基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和使用范围,需要通过管理制度来保证其正常运转,然而,目前我国医保基金管理的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医保基金的监管、预算、使用、绩效等方面。
保险诈骗的原因
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1、根本原因:保险的固有属性与人的趋利性。
人之初,性本恶;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马克思语: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保险费率最少是百分率,保险费成本低,保险赔偿收益大。
2、客观原因: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分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信息不对称是重要原因;3、保险业务操作和保险管理的漏洞太大,如贪污、受贿同理(险种开发、营销展业、核保、理赔);4、保险人队伍中的内外勾结(保险业务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被保险人的诱惑)5、被保险人动机不良,恶意利用保险内在运行机理的特殊性质;6、高回报产生的强力诱惑7、社会诚信、法制观念措施及对策措施一:提高投保人因保险欺诈而遭受的惩罚S1、国家和社会的角度⑴制定法规、完善立法,从制度上杜绝目前关于保险欺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海商法》、《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例如,《保险法》第27条第3、4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131条规定:……(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则依据《刑法》第198条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可见,进行保险欺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仍然有一些法律的漏洞亟待完善,例如,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尚不完善。
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没有关于重复保险退费的规定;对于恶意重复保险的处理没有专门的规定。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保险欺诈是指故意利用虚假行为或信息,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项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险业务的普及,保险欺诈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
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各类保险欺诈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研究分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并制定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险赔偿欺诈。
为了获取不应得的赔款,一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甚至故意制造事故等行为,以获得保险赔偿。
这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对社会公平造成了破坏。
二是保险销售欺诈。
一些不法保险销售人员通过夸大产品优势、虚假宣传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这种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
三是虚构保险刑事案件。
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保险合同或保险证件,通过虚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等手法骗取钱财。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财产权益,还干扰了保险市场的秩序。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保险欺诈也越来越突出。
针对上述保险欺诈问题,我们应采取一系列对策,以保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是完善信息系统。
保险业应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打击保险欺诈的合作机制。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
保险行业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行业内部的诚信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规范销售行为。
同时,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建立相应的惩戒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是加强技术手段应用。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对保险欺诈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在面临风险时提供保障,为他们带来安全感和保障。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欺诈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保险欺诈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形象,给保险机构和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保险欺诈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济利益诱惑、监管不力、技术手段推动和社会道德缺失等方面。
针对保险欺诈问题,保险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管力度,引入科技手段,加强行业合作,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等多方面综合策略。
保险欺诈的原因:1. 经济利益诱惑经济利益是保险欺诈的主要驱动力。
一些个人和机构为了谋取利益,可能会故意制造事故,夸大损失,虚构医疗费用等手段来进行保险欺诈。
尤其是在财产险和人身险领域,由于赔付金额巨大,诱惑更加明显,从而导致了保险欺诈现象的频繁发生。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导致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保险机构为了追求保单数量和业绩,可能会忽视保险核保的严谨性,导致一些高风险投保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赔偿,从而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监管部门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也使得欺诈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技术手段推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一些欺诈分子也利用技术手段来进行保险欺诈。
比如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利用网络平台散布虚假信息来获得不法利益等。
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给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4. 社会道德缺失社会道德的缺失也是导致保险欺诈问题的重要原因。
一些人缺乏道德观念,对于利用保险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不以为然,这种社会风气的腐败也导致了保险欺诈现象的愈演愈烈。
针对保险欺诈问题,保险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管力度保险公司可以加强对保险核保以及理赔流程的严格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提高核保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加强对代理人和业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规范从业人员行为,降低保险欺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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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一、保险欺诈的概念保险欺诈是伴随着保险业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诈骗行为。
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欺诈的历史几乎同保险业一样悠久。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现象呈上升趋势,成为当前保险业的最大威胁之一,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保险欺诈包括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和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具体表现有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过程中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以及非保险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狭义的保险欺诈专门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我们这里所讲的保险欺诈包括两方面:一是指上述狭义的保险欺诈。
二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从而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欺诈的特点(一)极强的隐蔽性首先,保险欺诈者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欺诈行为往往被合法的保险合同所掩盖,难以引起社会公众和保险人的怀疑;其次,保险经营对象十分广泛,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个投保人都进行详细的调查;再次,保险欺诈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时间十分充裕,不仅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而且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和订立时,均可实施欺诈行为。
由于欺诈行为都是经过欺诈者的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划,保险人即使发现,也很难收集到有关欺诈的证据。
(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保险欺诈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整个社会财产的严重侵害,更主要的是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了极大社会危害。
为此,各国法律除规定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保险欺诈者的刑事责任。
三、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依据保险欺诈的具体情况,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一)制造假象,将损失“转化”为保险损失,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保险诈骗形式。
表现为当未参加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欺诈者将其“转化”为保险标的,并提供有关证据向保险人索赔。
如某个体户的一台东风牌卡车并未投保,但肇事后,却将其换上另一辆已投保的汽车的牌照,以假乱真移花接木。
此外,当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往往提供虚假证据,将其转化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骗取保险金。
如某工厂出口产品时,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来由于自身质量问题而发生霉变损失较大,该厂就制造了运输途中遇雨受潮的证据,以货损属保险责任为由,向保险人索赔。
(二)超额保险,即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主要发生在财产保险之中,因为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
投保人利用超额保险实行诈骗的形式比较简单,主要是夸大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把别人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投保,或者谎称受委托保管有他人的许多贵重物品,并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据和证明,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
(三)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41条并未禁止重复保险,但是要求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并且明确规定重复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重复保险进行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的上述规定,进行重复保险是故意将此情况不通知各保险人,再保险事故发生后,又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份保险赔款的行为。
由于欺诈者蓄谋已久,保险人对重复保险的情况往往较难发现,欺诈者的成功率较高。
应该注意的是有些重复保险并不是因为投保人的故意,而是由于其对保险不甚了解或者为了寻求所谓的“更保险”而造成的,对于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四)伪造或夸大损失,伪造损失是指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并未发生,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却故意编造许多假象,使保险人确保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从而获取保险金的行为。
如投保人投保汽车保险后,先偷偷地将车卖掉,然后谎称汽车被盗,要求保险人赔偿;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将财产私下转移,然后制造遭盗窃的假现场等都属此类。
夸大损失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制造伪证,虚报损失,企图获得更多赔款。
被保险人制造的伪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有关单位为其出具假证明。
如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驾车肇事,造车车辆损坏,再送到修理厂修理时,将本来不需要更换的部件也予以更换,扩大了修理的范围,增加了损失金额;二是有被保险人自己擅自涂改有关单证,提高损失金额。
(五)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保险人只对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因此,投保的时间和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就显得十分重要,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往往伪造投保和出险的时间。
如某汽车司机在其出租车保险期满后的第二天出现,为了取得保险赔偿,让交警队在交通事故裁决书中把出险时间提前两天。
又如某人并未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因为灾祸而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再来补办保险手续等。
这种保险欺诈虽然大量发生,但只要保险人严格承包手续,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是能够防止的。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还有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四、保险欺诈的危害(一)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造成的危害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主要造成了经济危害:一是减少保险公司的盈利收益。
美国保险业务专家会议曾公开承认: 保险欺诈已被确定为当前对保险业盈利构成威胁的最大部分。
根据我国《金融保险业会计规则》规定, 保险企业利润由三部分构成: 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 营业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支出和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
公式中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保费收入等, 营业支出主要包括赔款支出等。
保险欺诈导致保险公司赔款支出的增加, 必然导致营业利润的减少。
二是降低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赔偿基金与实际支付赔款的差额越大, 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就越不稳定, 而应付这种偏差需要的偿付准备金就越大,反之, 则越小。
如果赔款支出(包括欺诈赔款) 得不到有效控制, 必然导致总准备金的减少, 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立业根基———偿付能力。
三是影响保险费率的合理制定, 既不利于市场竞争, 也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时, 迫不得已地要将欺诈风险作为一个变数适当将其考虑在内。
如果某一保险公司对欺诈风险控制不力,过高地调高保险费率, 将会影响其市场竞争能力(指相同保险责任而保费高处于劣势) 。
同时, 费率的提高最终以保险费(价格负担) 的形式转嫁到广大投保人(消费者) 身上。
(二)对社会的危害性保险欺诈不仅对保险企业造成经济侵蚀, 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沦丧, 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商业保险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时最大诚信原则, 与人们奉信的诚实、信用行为准则是一致的。
保险欺诈的不当得利示范作用, 使人们的善恶标准发生变异, 从而污化社会风气。
也许正因为如此, 美国联邦政府1994 年将保险欺诈列为除毒品之外第二大社会公害。
1996 年10月, 我国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 “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 并把“反对假冒伪劣、欺诈行为”作为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战略任务来抓。
二是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削弱了保险职能作用。
保险欺诈形成了投入(交保费) 与产出(索得赔付) 隐蔽的另类经济类型, 在一定程度上就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由于经济补偿职能受到保险欺诈的削弱, 保险对稳定社会再生产、安定社会生活的作用也颇受影响。
如保险公司为了识别欺诈风险, 不得不延长承保和理赔调查时间, 推迟或减少支付保险赔偿金等。
三是巨大的获利机会, 使人铤而走险, 诱发各种犯罪活动。
部分保险受益人面对保单巨额获利机会,施行种种骗术, 甚至不惜杀人、纵火、自残、毁车沉船⋯⋯制造保险责任事故,保险欺诈已成为某些恶性犯罪的诱因, 影响社会安定。
五、保险欺诈的成因由于保险业自身的特点,可以说保险业的历史有多久,保险欺诈就有多久。
保险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保险欺诈的内在成因保险业产生的动因是,借助多数人的力量减轻单个个体所可能遭受的重大损失,其实现机制是通过收取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此补偿投保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由于意外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保险人而言,如果约定的保险事故未发生,那么他就白交一笔保险费,而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要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大笔保险金,被保险人由此也获得了相应的补偿。
因此,保险活动具有赌博或彩票的性质,人们也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
从表面上看,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但实际上,在保险活动中,不可能出现双赢的局面。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保险活动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以较少的投入(保险费) 获得奇高的回报。
保险活动的这一内在机制是造成保险欺诈的重要现实基础。
在此基础上,下列因素是保险欺诈得以产生的内在原因:1. 保险价值的不确定性。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需要将保险标的货币化,即用一定的货币量表示保险标的的价值。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而且保险标的应当对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然而,如何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保险活动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人一般是以投保人取得该财产时的价值(多以发票上标明的价值为准) 作为保险金额的,并以此作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但是,当该财产经过多年的使用后,财产的实际价值会发生改变,当投保人以这样的财产参加保险时,该财产的保险价值是不易确定的,如果保险人仍然愿意以该财产取得时的价值(即原发票上的价值) 作为保险金额,这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2. 保险标的价值的可变性。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但是,这一规定只能理解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签订后,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标的的价值也会发生改变。
例如,在2000 年4 月份,29 英寸的国产彩电的市场价格是4600 元,34 英寸的彩电是9000 元;而2001 年5 月份却只有1990 元和4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