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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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

此说 认 为 概 括 的看 全 部 的行 为 ,与 以单 纯 的杀 人 故意 而 实 现 杀人 结 果 的情 况 不 同 ,将 不 同 的行 为作 为 整体 行 为 认定 故 意 犯罪。【 3 由于此学说受到批判 :无视具体事实的不相符合而随意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概述 扩 大故 意 的 概念 ,且认 为 第 一个 故 意 可支 配 第 二个 故 意 ,极 属 因果 关 系认 识 错 误 这 个 概念 只是 出现 在具 体 的 事 实认 识 错 不 当。 此 学说 在 l 9 世 纪德 国被否 定 。 误 的研 究 中 ,在 抽 象 的事 实 认 识 错误 中是 不存 在 这 个 问 题 的 。 4 . 因果 过程 错 误 说 对 于 因果关 系错 误 的 归 责 ,笔 者 赞成 法 定 符合 说 认 为 ,在 构 成 此说 认 为 因 果关 系 是 故 意 的认 识 内容 ,如果 采 纳 具体 符 合 要件理论的基础上 ,只要实际的因果历程从整体上还处于相 当 说 ,成 立未 遂 和 过 失犯 罪 竞 合 ,如 果 采用 法 定 符合 说 ,将 第 二 因果 关 系 的 范 围 内 ,这个 错 误 就 不具 有 重 要 性 ,就 不 阻却 构 成 行 为作 为 介 入 因素 ,在 可 能 预见 的场 合 ,第 二行 为与 发 生 的结 要 件性 故意 。口 该学 说认 为 ,只要 行 为人认 识 的 因果 关 系经过 与 果 出于 相 当 因果 关 系 范 围 内 ,因果 经 过 的错 误 并 不重 要 ,所 以 实 际发 生 的 因果 关 系 经 过在 构 成 要 件 上被 评 价 为相 一 致 ,应 当 能够 肯定 故意 犯罪 既遂 。此说 为现 在大 多数 学者 所赞 同 。嘲 认 定 为 故 意犯 罪 既 遂 ,这 是 因 为 法律 只要 求行 为人 认识 到 自己 四 、 犯 罪构 成 的 提 前 实现 的行 为 与 结果 之 间具 有 因果 关 系 即 可 ,至 于 因果 关 系 发 展 的具 犯 罪结 果 的 提 前发 生 ,又称 为 构成 要 件 的 提 前实 现 ,是指 体样态 ,则不是法律所要求的故意的认识 内容 ,事实上行为人 提 前实 现 了行 为 人 所 预想 的结果 的情 形犯 罪 结 果 的提 前 实 现可 也 不 可 能 准 确认 识 ,因而 即便 具 体 因果 经 过 有 出入 ,也 不 阻 却 能 涉及 三 种 情形 :第一 种 ,犯 罪 结 果 客观 上 已经 通过 行 为 人着 故 意 的 成 立 ,但 认识 的 因果 关 系 经过 与 实 际 的 因果 关 系 经过 在 手犯 罪 之 前 的第 一 行 为 实现 ,而 行 为 人 主观 上 却 认 为犯 罪 结 果 构成要件上被评价为不一致,则阻却故意 的成立,如有 过失且 是第 二 个 行 为造 成 的。第 二 种 ,结 果在 行 为 人 着 手之 前 己经 通 刑 法 也 处 罚 过失 则 成 立 过失 犯 罪 ,与认 识 的因果 关 系 所 构成 的 过行 为 人 的 预备 行 为 而 发生 。第 三种 ,行 为 人 为 实现 某 种 危 害 故意犯罪未遂按照想象竞合从一处罚。因果关 系认识错误 主要 结 果而 实 施 的第 一 个 行 为 已经 导致 危 害 结果 发 生 ,行 为人 误认 包 括 三 中 :第 一 种 ,狭义 的 因果 关 系 错误 ;第 二 ,事 前 故 意 ; 为 尚未 达 到 犯罪 目的 ,又实 施其 他 行 为 ,才 认 为 产生 了行 为人 当 初意 图实 现 的结 果 ,只要 发生 的 因果关 系经 过 没有 超 出一 般 第 三 ,犯罪 构 成 的提前 实现 。 人 的认 知 能 力 范 围 ,就应 当认定 认 识 的 因果 关 系 经 过 与发 生 的 二、狭义的 因果关 系错误 狭 义 的 因果 关 系 ,是 指 行 为人 意 图实 现犯 罪性 结 果 而实 施 因果关 系经过相一致 ,不阻却故意的成立在上述第一种情形 , 的行 为 实 现 了 预期 的犯 罪 性结 果 ,但 是 实 际发 生 的 因果 关 系经 只 要行 为人 所 实施 的第 一行 为 与第 二 行 为具 有 同等 程度 的危 险 过 与行 为 人 预想 的不 一 致 的情 形 。 狭 义 的 因果 关 系错 误 当 中发 性 ,按 照 一 般人 的认 知 能力 就应 当认 定行 为与 结 果 之 间 因果 关 生 的指 向同 一结 果 的 因果 关 系发 展 过 程 的错 误 ,在 客 观 构成 要 系 的相 当性 ,成立 故意 既遂 ,相反 则成 立过 失 ( 如 处 罚过 失 ) 与 件 的评价上并不具有重要性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 同一结果 故意未遂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第二种情形 ,因预备行为发生 的故 意 ,现 实所 发 生 的 结果 与 行 为 人 所实 施 的 行 为也 具 有 因果 危 害 结果 超 出了 一般 人 的认 知 能 力 ,因此认 识 的 因果 关 系经 过 关 系 ,就 必须 肯 定 行 为 人对 现 实 所 产 生 的结 果 与行 为人 所 实施 与 发 生 的 因果 关 系经 过 不 具有 相 当性 因而 不 能 被评 价 为 一 致 , 的行 为 也 具 有 因果 关 系 ,也就 必 须 肯 定行 为 人 对 现实 所 产 生 的 应 当否 定故 意 的成 立 ,则按 过 失 ( 如处 罚 过失 ) 与故 意未 遂 按照 结 果 具 有 故 意 , 因而 成 立 故意 犯 罪 既 遂虽 然 结 果 的发 生 不 是按 想 象竞 合 从 一 重处 第 三 种情 形 ,因结 果 已经按 照 行 为 人事 前 的 照行 为 人 对 因果 关 系 的发 展所 预见 的进 程来 实 现 的 ,但 是并 不 认 知 的 因果 关 系 发生 了 ,因此 应 当认 定 为 既遂 ,至 于 在实 施 犯 影 响故意 的成 立 。阁 罪 中发 生 的 因果认 知 变 化 而进 一 步 实施 加 害行 为 ,对行 为 人 故 意 既遂认 定 没有 实质 的意 义 。 三 、事 前 故 意 事 前故 意 ,又 叫犯 罪 结 果 延 后 发 生 ,是 指行 为 人 误 以 为 已 参 考文 献 : I ] 陈琴 . 刑 法 中的 事实错 误 J R] . 北意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学 出版社 , 经完 成 了一定 的犯 罪行 为 ( 第一行为 ) ,为 了 隐蔽 其 犯罪 痕 迹 和 【 0 0 8 . 1 4 3 — 1 4 5 . 其 他 目的再 实施 了第 二 行 为 ,并 由行 为人 没 有 认识 的第 二 行 为 2 导致 了 当初 所 预 料 的结 果 发 生 。 比如 为 了杀 人 而暴 打被 害 人 致 园 张明楷 . 刑 法学 :第 3版 【 MJ . 北 京 :法律 出版社 ,2 0 0 7 . 2 2 7 . 3 ] 张明楷 . 外 国刑 法纲 要 :第 2 版 . 北 京 :清 华 大学 出版社 , 使 其 昏迷 ,行 为人 以为 被 害 人 已经 死 亡 ,将 其 掩 埋 ,其 实 被 害 [ 2 0 0 7 . 2 2 6 — 2 2 7 . 人是 窒息 而死 。关 于 事前 故意 作者 罗列 几种 学说 : [ 4 ] 洪福增 . 刑 法判 解研 究 嗍 . 台 湾 :台湾汉 林 出版 社 ,1 9 7 2 . 3 3 . 1 . 客观 事实说 行 为 人 的第 一 个 行 为 成立 犯 罪 未 遂 ,第 二 个行 为成 立 过 失 [ 5 ] 韩忠漠 . 刑 法原 理 [ M1 . 北 京: 中国政 法 大学 出版 社 ,2 0 0 2 . 8 9 . 致犯。其 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 ,有人 主张成立数罪,这 作 者简 介 : 种 观 点尊 重 了案 件 客 观事 实 ,但 违 反 了 社会 的一 般 观念 :行 为 张悦 林 ( 1 9 9 0 ~) , 男, 河 南淮 阳人 , 四川 大学 2 0 1 4 级 法律硕 士 ( 法 人 以杀人 的故 意 杀 害了所 要杀 的人 ,却 成立 杀人 未 遂 。 学 ) ,研 究 方向 :刑 法学。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引言刑法是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制定罪与法定刑的规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其中,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本质和刑法中的实践应用出发,深入探讨因果关系以及客观归责论在刑法领域中的作用。

一、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本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十分重要,但光有主观意图还不足以构成犯罪,在实际应用中必须与结果形成因果关系。

具体来说,因果关系的要素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和结果。

行为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行为人通过具体行动实现其意图的过程;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建立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是要求行为实施必须是合法的,既不能有不当或违法手段,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行为的自由。

其次是要求行为人的意图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情况。

最后,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具备直接因果联系,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特定的结果。

这一点在一些情节复杂的案件中变得尤为关键。

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实践应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实践应用主要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上有所体现。

在犯罪认定上,刑法通过建立因果关系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某一特定结果直接相关且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时,将被认定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

在量刑上,因果关系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果关系的建立,使得判决者能够对行为人的行为结果进行正当评估。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刑罚,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结果,适用不同的刑罚。

因果关系的充分论证,可以帮助判决者更准确地评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除了因果关系,刑法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客观归责论。

客观归责论是指刑法中对行为结果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界定。

客观归责论强调行为结果的客观性,即行为的造成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无关。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刑法学者争论最大的一个理论问题之一。

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很多学者习惯于直接将一些哲学概念和范畴引入刑法学研究,忽略刑法中因关系的特性,使问题略显复杂。

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重构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①]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的事了。

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对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

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

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

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

因此,笔者力图基于已有的理论,取其优弃其粕,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重构,以期该问题的解决。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一词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其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选择。

而由于各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也处于纵说纷纭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此说认为并不是一切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作为原因,人的正当行为和有益于社会行为,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来研究。

[刑法常考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常考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点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08/⼆/52;07/⼆/1、16:06/⼆/2、13:03/⼆/41】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

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般应该是必然因果关系,即在犯罪⾏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发⽣的必然性。

例如,甲对着⼄的脑袋开枪致⼄死亡,甲的开枪⾏为中就包含着致使⼄死亡的内在根据,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通说同时也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在刑法上也具有⼀定的意义。

有些犯罪⾏为,本⾝并不包含产⽣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与另⼀原因交错,并促使另⼀原因发挥作⽤,从⽽合乎规律地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这样在犯罪⾏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例如,甲夜间在胡同⾥拦截⼄⼥,欲⾏强*,⼄挣脱逃跑,甲在后⾯追,跑到路⼝时,⼀辆卡车正常⾏驶路过,⼄因只顾逃跑,躲避不及,当场被轧死。

在这个案件中,甲的强*⾏为不包含⼄死亡的必然性,同⼄的死亡结果之间只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但是,甲不能只负强*犯罪的刑事责任,对⼄的死亡也要承担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要甲负杀⼈罪的刑事责任,⽽是说在处理他的强*犯罪⾏为时,对其⾏为导致⼄死亡的结果这⼀情况在量刑上应予适当考虑。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定意义。

在个别情况下,对定罪也有⼀定影响,这在以情节严重、恶劣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犯罪中,有⼀定的体现。

此外,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特别注意以下⼏种情况:1.中断的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危害⾏为正在引起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了另⼀原因,从⽽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为⼈只对另外原因介⼊前的情况负责。

例如,甲以杀⼈故意向⼄的⾷物中投放了⾜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时,丙开枪杀死了⼄。

在此,丙的开枪⾏为中断了甲的投毒⾏为与⼄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只负杀⼈未遂的刑事责任。

2.竞合的因果关系。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判断问题的思考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判断问题的思考

在刑法范围内 ,因果关系是指犯 罪嫌疑人的行 为和其危 害结 果之间 的关系。实际上 ,危害行为是其 犯罪过程 ,而结果 就是对 犯罪行 判定 。 因此我们说它们之间是一种主动与被动的关 系。因果关系 的发展 也先后 经历了几个阶段 ,分别有原因说 、条件说等。在一些欧美 国家 ,因果关 系是以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结合为主导理论 ;在我国刑法 中,因果关系 主要包括偶然和必然应说两种 ,常由于造成的原因不 同,而 导致 判罚结 果受到影口 1 。总之 ,因果关系对 我同刑事 案件 的判定具 有一定 的影响 , 并且没有具有的法律标准来衡 量这一学说。国外以及一些其他 的学说与 国内的学说结合在一起 ,使其成为 目前刑法中最为混乱 ,也是讨 论最频 繁的话题。为了正视这一话题 ,使其转化为对刑法判定具有 积极 意义 的 学说 ,下文做了具体分析 : 1 .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和应用中存在 的问题 因果关系学说众多 ,而我 国的 因果关 系说 是 以前苏 联 的学说 为基 础 ,以大陆学说为核心 ,即以条件说为指导。 目前 ,无法找 到相关案例 作为参考 ,从而对判定结果无法确定是因果关系讨论 的焦点 。而这一学 说在我国的发展始终处于瓶颈状态 ,对刑事案件的判定产生 一定的影响 但是却没有完整的规定。究其主要原因 ,是相关法律人员无 法区分法律 问题与刑法现实问题的差距。也就是说 ,在因果关系 的判 断中 ,如果仅 仅按照条件说来进行判断 ,而忽视了罪刑的相关法律法规 ,就会 使刑事 案件 的判定陷入哲学理论的怪圈 ,无法解释清楚。而条件关系的 “ 排 除 法” 却受到不同案件性 质的影响而无 法全部实现。如果无法确定条件怎 样作为原因而发挥 ,那么条件说就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而对 于我 国较 为 青睐 的偶然说和必然说 中,由于刑事因果关系被认为是客 观存在而使其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因果关系本来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后来被引入刑法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引起别的现象产生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则是结果,即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刑法中是指危害结果的产生首先在于客体事物内部具有在这种外在力量作用下产生有害变化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是一种抽象可能性,本来事物存在的实在可能性是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的,由于外部危害行为的干扰,影响原来实在可能性的继续发展,而是原来处于抽象可能性位置的危害可能性变成了新的实在可能性,成为事物发展新的必然趋势,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变成现实性,就产生了危害结果。

其特征主要有:(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准。

当发生了一个刑事案件时,我们首先要从客观性这一点着手,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由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造成,如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我们再去考虑犯罪构成要件,因为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到此为止就不必再去考虑其它。

坚持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可以少走弯路,为迅速的解决刑事责任奠定基础。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两者对立统一于因果关系之中。

由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原因在一个案件中是原因,但在另一个案件中却是结果,因此要灵活运用。

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要注意以下两点:1.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2.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能被查明和确定的现象。

在行为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从唯物辨证主义的角度出发,原因和结果是有先后顺序的,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顺序不能颠倒。

有关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探讨

有关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探讨

Legal Sys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墨I』圭塾垒!!!!兰!望型.叠圈圈弱圈有关皲国剐珐中围果郭亮关系的探讨摘要刑法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原因是:因果关系不是以构成要件必须的犯罪活动为主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所以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6々性质:因果关系不能确切的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没有构成客观方面的外在的犯罪事实特征;因果关系在断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起到工具性的作用。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89-01一、概述哲学上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是一个很重要的范畴。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就是说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对于危害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会导致该行为产生危害的结果,形成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关系。

国外中的很多理论都是研究刑法的因果关系的,有代表性的就是英美法系的近因说和普通因果观念,还有政策说和预见说,大陆法系的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社会主义法系主要认为现代的刑法,其因果关系的基础是哲学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反应是科学的因果观。

我国的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是对刑法因果关系性质的理解,也就是说刑法的因果关系性质的必然性或是偶然性问题。

要想理清因果关系在我国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就要对刑法因果关系所关注的地方进行关注,这样才能得出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

二、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看法我国对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观点:犯罪构成必备的一个要件要素就是刑法的因果关系。

国外学者指出,不管是罪过还是因果关系,二者都是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

第二种观点: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是因果关系。

我国的学者认为,只有在实质犯罪中,刑法的因果关系问题才存在。

所以不能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条件。

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其认定对于刑法责任的判断和刑罚的施加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和理解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其类型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的发生,因其前置条件的存在而产生的关联性。

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

它是判断罪过与刑罚之间关系的基本依据。

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刑法责任的判定依据。

从因果关系的类型来看,主要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类型。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造成的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

如,张某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种情况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则是指间接因素对于行为产生的影响,如张某驾车前喝了酒,导致驾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由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影响着犯罪行为的定性与轻重,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也备受关注。

我国法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有“自然因果关系”、“适用原则”、“法定推定”三种。

1.自然因果关系自然因果关系是指一件事物之所以能够发生,是由于它的前提条件存在,按照通常的经验规律就会产生的一个结果。

刑法中的自然因果关系,就是指在平常不发生干扰情况下,一个事件产生后果的“必然连续性”。

如张某故意持刀行凶,造成他人死亡,那么张某对于他人死亡的行为,就是具有直接的自然因果关系。

2.适用原则适用原则是指在客观世界中成立的普遍规律,如“利益刺激规律”、“损失顺位规律”等,它们都是常识性的、不被置疑的规律。

在适用原则的判定中,通常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是否适用于被判定的案件,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和案件审理的要求。

如,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利益刺激规律”,推断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但不能单纯地根据经验指称罪责。

3.法定推定法定推定是指法律上的规定,通过某种条件的成立,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作者:张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6期摘要:在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的理论一直是难题,理论争议非常多,本文在充分研究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刑法中的理论运用实践,对因果关系理论做一些明确的梳理。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难点之一,在学术届一直存有众说纷纭的理论。

笔者在研究了诸多理论之后,逐渐形成了一套明确的体系与思维方式,当然“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必须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当然也包括德国刑法学理论中的“客观归责理论”。

一、“因果关系”之定性因素研究探讨因果关系应建立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因为“条件关系”是“因果关系”的前提。

条件关系就是说,先不要将某一事实置于刑法的角度之中,而是先从自然法则出发,属于刑法评价之前的纯粹事实概念。

条件关系的公式是“若没有一定之先行事实(行为),则必不会发生后续事实(结果)”。

这一公式只是从自然科学或伦理道德的方面去评价结果与行为之间的条件关系,当然还有下一步,就是从刑法评价的角度从“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筛选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分析因果关系采用从“条件关系”到“因果关系”两个层面的思考角度,逐级深入,对理解因果关系有重要作用。

故先从条件关系入手,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刑法角度的评价,即何种条件关系可以被评价为构成要件要素之一的“因果关系”,继而才能认定犯罪。

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上文中提到的“条件关系”,也就是自然因果法则之判断,属于客观性的、事实性的判断,不加入刑法的评价。

这种学说,会扩大刑法中应当调整的范围,比如说因第三人的介入而时行为人的因果关系断绝的情况,在条件说中,行为人也会被认为其行为与断绝之后发生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第二,原因说。

原因说是指在结果发生之后,从发生结果的各种条件之中,依据某种标准区别哪种属于原因,哪种属于条件,仅于认定有原因时,才认定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属于原因的其他条件,就与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探讨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探讨

民事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减 少,可能承担民 事责任
侵权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增 加,可能承担侵 权责任
合同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减 少,可能承担合 同责任
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 因果关系决定了行为人的责任大小 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有关 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有关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既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并且已经造成犯罪结果 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准备活动,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刑事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增 加,可能承担刑 事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某些情况下,如控方提出证据证明辩方主张的事 实存在,辩方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刑法中的重要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刑 法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转移:在特定 情况下,证明 责任由一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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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个事件(结果)发生的关系。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对犯罪结果负责的重要依据。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时间、空间、条件等因素。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遵循客观性、合理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间接因果关系的特点: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偶然的联系,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没 有故意或过失。
必然因果关系:指在特定条件下,某一事 件必然导致另一事件的发生,如犯罪行为 必然导致犯罪结果。

刑法上因果关系相关问题之论文

刑法上因果关系相关问题之论文

刑法上因果关系相关问题之探究摘要: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外刑法学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通过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相关问题的分析,进而明确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及其理论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哲学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刑事责任一、因果关系概念之分析众所周知,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为因果关系。

从哲学上来看,”原因与结果(或者叫做因果性、因果联系、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它同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本质、偶然与必然、可能与现实等范畴一样,都是人类认识和掌握客观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是我们认识客观世界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

因果联系的重要特点,是先后相继的客观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这里,先出现的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叫原因,后出现的被前种现象多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1]然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主要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相应的犯罪结果这一客观事实被证实,基本上就可以说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进而因果关系也相应的有了”哲学因果关系”和”刑法因果关系”,有学者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二者所关注和研究的目的不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为了发现物与物之间所存在的某种因果规律,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更加重视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产生了作用,是否能够成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区分是没有意义的,该种学说的学者认为,哲学问题并不因为它表现在一个特殊的领域就变成了专门为此领域为研究对象的其他学科问题。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并不能由于在行为和结果加上危害二字就将原本的哲学问题变为刑法问题,而且刑法学无非就是用哲学上的原理来分析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因此而将因果关系区分为哲学的和刑法学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观点从目前学界对于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来看,因果关系的理论主要是为了运用于犯罪论当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对定罪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被认为是构成犯罪要件的核心之一。

在我国刑法中,对因果关系的适用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因果关系的实际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就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进行浅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因果关系,即该行为是危害后果发生的条件;二是法律上追究,即该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犯罪责任。

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要件的核心,也是犯罪责任的重要依据。

具体来看,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犯罪是因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即有间接因果关系和直接因果关系之分。

对于间接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是指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导致犯罪结果,但犯罪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犯罪责任。

而对于直接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应当认定为犯罪责任。

在实务中,对因果关系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需要依据犯罪学、法医学等专业知识进行分析。

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往往存在多个环节和多个原因,不同环节和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分析和确定。

对于间接因果关系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通过鉴定方法进行判断。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根据车辆碰撞的力学原理、事故现场的标记痕迹等,可以判断出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其他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如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违规驾驶行为等。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适用,一般来说比较容易判断。

在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使用刀具对被害人进行刺击,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较为明确。

但即便是这种直接因果关系,也需要进一步考虑其他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如被告人是否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研究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研究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确定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的关键,对于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文首先分析了因果关系的特征,包括客观性、顺序性、统一性和相对性。进而,探讨了大陆法系中的条件说,强调因果关系间存在的刑法上的条件关系,以及英美法系中的近因说等传统理论。同时,本文也审视了我国刑法领域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特别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必然因果关系指行为必然导致结果发生,而偶然因果关系则强调行为对结果发生的非直接作用。此外,还有必然偶然因果关系否定说,认为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统一,不可分割。这些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各有应用,对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分析这些理论和学说,本文旨在为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分析提供全面的பைடு நூலகம்角和方法论指导。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摘要]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主要采用“条件说”。

“条件说”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是对结果自始至终发生作用的条件之一,就是该结果的原因。

刑法中因果关系包括重叠的因果关系、合义务的择一举动、二重的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等情形。

至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是其中的必要条件,还需要结合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来全面、具体分析。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犯罪构成要件一、案例概述某天晚上,被害人王某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二人的住处,将房门撬开后进入屋内并且饮酒、休息。

当晚20时左右,张某、李某回到住处,发现王某将房间弄乱且满身酒气,二人非常气愤,于是打了王某几个耳光,并在其腿部、臀部踹了几脚,再驱赶王某离开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将王某拖出房间放在屋外的马路边,在拖拽过程中致王某背部受伤。

次日凌晨 2 时许,公安机关发现躺在公路边仍处于醉酒状态的王某,于是将其带回派出所,经过初查后立即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

四天后,王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法医尸检认定:王某是在患有强直性脊柱炎的基础上,大量饮酒、外伤后长时间暴露于室外低温环境以及淋雨等多钟因素致急性肺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案例争论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死亡系多因一果,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张某、李某的行为?二、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分析(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

其特征有:1.是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2.是刑法要求的特定联系,这种联系最基本的内容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3.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

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或者要求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或者要求的客观性联系。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有 任何 不 同。 只要 是 以必 要条 件作 为条 件公 式的前 提, 这一 问题永 远无法 解决 。实际上 , 在这 种情况 , 通 常 的条 件公式 已经 不适 用 , 两种 因果关 系 已经 结合 , 所 以应对 通常 的 因果 关 系公式 加 以修 正 。根 据 “ 无
中 贵州 共 省委 党校学报20.( 2 期) 09 总13 5
思想理论 双月刊
9 1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 夏 晓 星
( 阳市南 明 区人 民检 察院 贵 贵 州 贵 阳 5 00 ) 5 0 2
摘 要 : 法 因果 关 系的 定义 原则 、 究 范 围即客 观性 问题是 在研 究刑 法 因果 关 系一 系列 问题 之 前 所 必 刑 研

上说 ,人 的危 害行 为就 不 可能是 危 害结 果 产生 的必 然原 因 , 而只 能是外 部 条件 。 一条 件与其 他 条件相 这
结合 , 最终 导致 危 害结果 的产 生 。 管这 种外 因有 时 尽 能够 起 到相 当重 要 的作 用 , 是 从本 质上 而 言 , 但 仍然 不是 起 到 了决定 性 的作 用 。上述 观 点 的根本 错 误就 是混 淆 了不 同学 科之 间 的差 别 ,学科 的差 别导 致定 义 的多样 性 ,抹 杀哲 学 和法 学在 因果 关 系 上 的界 限
所 以 ,我 国传统 的认 为刑法 因果关 系 必须 是 危 害 行 为和危 害 结果 之间 存在 的 必然 性联 系 的观 点 有
待 商榷 。如果从 哲学 上理 解事 物发 展 的必然性 , 种 这 必然 性 只能 是 产生 于事 物 内部 的根 据 ,而作 为 危 害 结果 产 生 的外 因的 危害 行 为和危 害 结果 之 间 的关 系 就不 可 能是 必然 性联 系 。纯 粹哲 学 意义 上 的必 然 因 果 关系在 刑 法 中是根 本 不 可能存 在 的 。从 这个 意义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关于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是一个涉及法律逻辑和具体案例分析的复杂问题。

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适用,是判断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不确定性,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成为审判中的争议焦点。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浅析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及其相关问题。

一、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是衡量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成立需要具备法定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其中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就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确立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因果必然性、直接性和违法性。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犯罪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的因果关系,而且是直接引起结果的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违法的。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

刑法理论中对于因果关系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自然灾害、合法抗救援等,因果关系的判断会受到一些干扰因素的影响,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来判断。

二、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证据来进行适用。

一般来说,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二是对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违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是要求犯罪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现场证据来进行分析。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刀具刺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争议,比如因果连接的中断和因果关系的推定等。

在实际审判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形,不能片面地追求形式逻辑的严谨,而忽略了实际情况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1.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

例如,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2.禁止溯及理论:当一个行为或者事实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或归属于该事实),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注意: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如果能从自然科学法则或者经验法则意义上确定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几种特殊情况的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断绝。

前条件必然会导致结果发生,在结果发生之前,后条件导致结果发生。

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例如,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药毒杀乙,2小时后乙必死无疑。

在1小时50分钟的时候,张某开枪将乙击毙。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因果关系的断绝、假定的因果关系实际上也是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而这些理论都可以认为是“禁止溯及理论”的展开。

为了方便区别各种情形,本书单独加以讲解。

(2)因果关系的中断。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禁止溯及的情形)。

具体判断思路如下:首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

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判断,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

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

刑法总论因果关系练习题

刑法总论因果关系练习题

刑法总论因果关系练习题一、选择题1. 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如果没有甲的行为,乙的死亡结果必然不会发生,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B. 甲的行为虽然导致乙受伤,但医生的重大过失导致乙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C. 甲的行为导致乙受伤,乙因伤势过重而自杀,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D. 甲的行为虽然对乙的死亡结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不是决定性作用,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2. 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A. 甲将乙推入河中,乙因不会游泳而淹死B. 甲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导致乙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C. 甲故意伤害乙,乙在治疗过程中因医院火灾死亡D. 甲对乙进行恐吓,乙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二、判断题1.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2.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3.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存在于直接原因与结果之间,不存在于间接原因与结果之间。

()三、简答题1. 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

2. 试分析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判断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

四、案例分析题1. 甲与乙素有仇怨,某日甲在乙的饮用水中投放了剧毒农药,乙喝下后中毒身亡。

经调查,乙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即使不中毒,也很难活过半年。

请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 甲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导致乙驾驶的车辆失控,乙为了躲避甲的车,紧急刹车,导致后方的丙车辆追尾,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五、名词解释题1. 请解释何为“直接因果关系”。

2. 请简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本内容。

六、论述题1. 论述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如何处理多因一果的情况。

2. 论述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如何区分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试论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司法实践中须求解决的棘手问题之一.刑法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从不同的视角,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力图从理论上找到可供司法机关据以办案的理论依据,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新观点,可惜,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仍然处于争论不休的状态.笔者试对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同行.一、刑法因果关系应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在理论界,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我国有“必然说”和必然偶然“两分说”之争.“必然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作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只有当某种或某些危害社会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引起某种或某些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这些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具有这样的联系,即使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联系,那也不是刑法中的原因,而只能是条件,条件不能成为刑法中的原因.“必然说”强调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合乎规律性.应当承认,“必然说”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认为刑法上的原因只能是必然原因,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危害行为;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也只能是危害行为所直接引起的结果.这势必将那些仅对结果的产生起了非决定作用的行为,一律不作为刑法上的原因,缺乏理论依据.第二,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数个原因都对结果的产生起决定作用,就会产生困难,特别是在多个行为人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要确定每个行为都必须是对结果产生起了决定作用,可能更加困难.第三,“必然说”主张,必然原因的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配合,但条件又不能当原因,这在实践中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起作用的“条件”正好是危害行为时,就无法使其承担责任.“两分说”认为刑法上存在必然与偶然两种因果关系,不同意刑法中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两分说”针对“必然说”适用面过窄之不足,提出将偶然因果关系也归入刑法因果关系之中,其结论也符合刑事案件的一些实际情况.不过,该学说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于偶然因果关系的解释有些过窄,受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影响过深等.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偶然与必然的区分,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把因果关系说成是必然的和偶然,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对立统一的基本原理.对于偶然因果关系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偶然因果关系概念比较含混,何种联系属于刑法上偶然的因果关系是否所有存在条件联系的事物关系都可能被认定为偶然因果关系是否所有的偶然因果关系都必须被归责笔者认为,将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和偶然,并没有违背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对立统一的基本原理.具体理由是:1、从哲学概念上来讲,不能混淆因果性与必然性.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否则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争于无形中变成了不同的哲学观之争,使因果关系研究误入歧途.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而不是“同一”.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都是密切联系、相互渗透的,但也是有区别的.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是必然性趋势的具体化;原因引起结果,结果由原因引起.不能仅仅看到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而看不到偶然联系.2、从结果的角度看,必然性与偶然性不同.偶然性是指由事物外部的、不稳定的、非本质的联系所产生的现象的情况.这一现象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样出现,也可能那样出现,偶然性是事物发展的或然结果.事物外部、不稳定的、非本质的联系产生了某现象,就是偶然性;没有产生另现象时,就是必然性.3、从原因的角度看,必然性与偶然性也是不同的.必然性是指由事物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确定不移的发展趋势,它反映事物的本质联系.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必要补充,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并受其制约.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必然性与偶然性是事物发展中的两种不同的趋势.4、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必要划分偶然必然因果关系.如果否认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就势必将某些具有偶然因果关系的情况,视为必然因果关系或者视为无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内容中的必要组成已基本成为共识有观点认为因果关系只存在结果犯中,将偶然因果关系排斥在刑法因果关系之外,必将导致刑事责任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在偶然因果关系中,并不是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产生结果的条件是广义上的偶然因果关系,从世界的普遍联系中考察,原因就是条件;从世界的普遍联系中认为地将因果关系简化和孤立加以考察,原因就是原因,条件就是条件.当出现偶然性的或然结果时,偶然性就不再是发展中的条件,而是转化为原因,至少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次要原因,偶然性的结果是多因一果.如果将条件与结果的联系作为因果联系,无论如何解释,都会使因果关系的理解产生混乱.在偶然因果关系中,它是一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条件与结果的联系.只是前一行为所产生的状态对后行为所导致结果有相当的原因力,但却不是决定性的原因.二、刑法上偶然因果关系的界定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学说,是解决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基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是哲学上因果关系学说在刑法中的具体运用.认定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不能超越或突破马克思的哲学因果关系理论.笔者认为,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可以理解为:两个必然因果关系通过一个偶然因果关系而连接,通过间接联系而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前一必然因果关系的原因与后一必然因果关系的结果之间就是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即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称为“前因前果”;它与另一个危害行为或者事件相遇,又产生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称为“后因后果”.形成的“前因”与“后果”之间关系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前因”与“后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单纯地考察“前果”与“后因”之间的偶然性联系并没有刑法的意义,只有全面地考察,将因果关系的考察延伸到关系链中的前因与后果,才能实现分析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特征是:第一,间接性.刑法中偶然因果联系的关系间接性的,但它不是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是指由某种行为非直接地、但也合乎逻辑地产生某种危害结果情形下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它是两个首尾连接的必然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如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如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发生在两个必然因果环节发生联系的情况下,即第一个原因在引起一个必然结果的过程中或引起后,又偶然与另一原因相交叉或相衔接,又引起另一结果发生.是由偶然因果关系连接两个必然因果关系,是由一个“偶然”将两个“必然”联系在一起形成的因果关系链.第二,次要性.最后结果发生的根据存在于后来出现的原因之中,也就是说,后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了决定性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后原因而不是前原因.否则前原因与后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了.但是,先前的原因也是最后结果的发生所必不可少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前原因决定发展的趋势,后原因改变了发展方向,如果前原因前结果与后结果没有紧密的联系,则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这种作用关系也不可能存在偶然因果关系,充其量只是一个客观联系的一般条件.将前因理解为后果的次要原因更为妥当.第三,复杂性.社会现象或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内在联系,有的是外表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因果关系大多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在抽取特定环节时必须多方考察.偶然因果关系经人为的简化和孤立加以考察,它至少有三个因果关系链,一个偶然因果关系链和两个必然因果关系链,在每个关系链中又可能存在多因或多果或多因多果同时存在的情形.在多因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地要区分主要次要原因,这都使得因果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加大了考察分析因果关系的难度.试举例说明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如甲骑车将乙撞倒在马路上,恰巧丙驾驶汽车而将乙扎死.该案例中乙因为被甲车撞而倒地,甲的行为与乙的倒地有必然因果关系;乙被丙开的车碾压而死,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但乙倒地时丙正好开车过来则具有偶然性,因为乙倒地与丙的车开来的联系是不稳定的,并非乙倒地车肯定就来,或者是车来前乙必然倒地.一个被撞倒在马路上的人不是必然要被过往车辆碾压,但在马路上随时都有车通行,一个突然倒地的人被车碾压的可能性是确实存在的,在马路上突然倒地与被车碾压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由此可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偶然因果关系.关系链是:甲撞乙-乙倒地-车扎倒地乙-乙死亡.四个现象分别是前因、前果、后因、后果.甲撞乙与乙死亡之间就是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又如上例中,若甲被撞倒在车流很密的高速公路上,被来不及刹车的数辆汽车扎死.此种情形下,即可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为此时甲必然要被车辆扎死,特别是行为人故意利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来杀人时,更应认定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依据,并不是所有的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行为都要被追究责任,否则,犯罪构成就是一要件而不是多要件了.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具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当然更是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一律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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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贯穿整个刑法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未遂既遂问题交织在一起,所以对行为人的实行行为进行归责意义重大。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分类是刑法学研究的重点也是关键点,对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概述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这个概念只是出现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中,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对于因果关系错误的归责,笔者赞成法定符合说认为,在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只要实际的因果历程从整体上还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这个错误就不具有重要性,就不阻却构成要件性故意。

[1]该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的因果关系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在构成要件上被评价为相一致,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这是因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至于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则不是法律所要求的故意的认识内容,事实上行为人也不可能准确认识,因而即便具体因果经过
有出入,也不阻却故意的成立,但认识的因果关系经过与实际的因果关系经过在构成要件上被评价为不一致,则阻却故意的成立,如有过失且刑法也处罚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与认识的因果关系所构成的故意犯罪未遂按照想象竞合从一处罚。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三中:
第一种,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第二,事前故意;
第三,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二、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犯罪性结果而实施的行为实现了预期的犯罪性结果,但是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致的情形。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当中发生的指向同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在客观构成要件的评价上并不具有重要性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
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也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虽然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但是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2]
三、事前故意
事前故意,又叫犯罪结果延后发生,是指行为人误以为已经完成了一定的犯罪行为(第一行为),为了隐蔽其犯罪痕迹和其他目的再实施了第二行为,并由行为人没有认识的第二行为导致了当初所预料的结果发生。

比如为了杀人而暴打被害人致使其昏迷,行为人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将其掩埋,其实被害人是窒息而死。

关于事前故意作者罗列几种学说:
1.客观事实说
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成立犯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犯。

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这种观点尊重了案件客观事实,但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观念: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的人,却成立杀人未遂。

2.间接故意说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际,对结果的发生持未必的故意即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犯罪既遂。

那么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际,相信结果已经发生了,则成立故意未遂与过失罪。

该观点存在疑问: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是因为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就决定是否将行为分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

3.概括故意说
此说认为概括的看全部的行为,与以单纯的杀人故意而实现杀人结果的情况不同,将不同的行为作为整体行为认定故意犯罪。

[3]由于此学说受到批判:无视具体事实的不相符合而随意扩大故意的概念,且认为第一个故意可支配第二个故意,极属不当。

[4]此学说在19世纪德国被否定。

4.因果过程错误说
此说认为因果关系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如果采纳具体符合说,成立未遂和过失犯罪竞合,如果采用法定符合说,将第二行为作为介入因素,在可能预见的场合,第二行为与发生的结果出于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因果经过的错误并不重要,所以能够肯定故意犯罪既遂。


说为现在大多数学者所赞同。

[5]
四、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犯罪结果的提前发生,又称为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情形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可能涉及三种情形:
第一种,犯罪结果客观上已经通过行为人着手犯罪之前的第一行为实现,而行为人主观上却认为犯罪结果是第二个行为造成的。

第二种,结果在行为人着手之前己经通过行为人的预备行为而发生。

第三种,行为人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而实施的第一个行为已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误认为尚未达到犯罪目的,又实施其他行为,才认为产生了行为人当初意图实现的结果,只要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没有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能力范围,就应当认定认识的因果关系经过与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相一致,不阻却故意的成立在上述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第一行为与第二行为具有同等程度的危险性,按照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就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成立故意既遂,相反则成立过失(如处罚过失)与故意未遂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第二种情形,因预备行为发生危害结果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因此认识的因果关系经过与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不具有相当性
因而不能被评价为一致,应当否定故意的成立,则按过失(如处罚过失)与故意未遂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第三种情形,因结果已经按照行为人事前的认知的因果关系发生了,因此应当认定为既遂,至于在实施犯罪中发生的因果认知变化而进一步实施加害行为,对行为人故意既遂认定没有实质的意义。

作者:张悦林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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