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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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贯穿整个刑法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未遂既遂问题交织在一起,所以对行为人的实行行为进行归责意义重大。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分类是刑法学研究的重点也是关键点,对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概述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这个概念只是出现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中,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对于因果关系错误的归责,笔者赞成法定符合说认为,在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只要实际的因果历程从整体上还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这个错误就不具有重要性,就不阻却构成要件性故意。
[1]该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的因果关系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在构成要件上被评价为相一致,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这是因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至于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则不是法律所要求的故意的认识内容,事实上行为人也不可能准确认识,因而即便具体因果经过
有出入,也不阻却故意的成立,但认识的因果关系经过与实际的因果关系经过在构成要件上被评价为不一致,则阻却故意的成立,如有过失且刑法也处罚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与认识的因果关系所构成的故意犯罪未遂按照想象竞合从一处罚。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三中:
第一种,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第二,事前故意;
第三,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二、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犯罪性结果而实施的行为实现了预期的犯罪性结果,但是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致的情形。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当中发生的指向同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在客观构成要件的评价上并不具有重要性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
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也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虽然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但是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2]
三、事前故意
事前故意,又叫犯罪结果延后发生,是指行为人误以为已经完成了一定的犯罪行为(第一行为),为了隐蔽其犯罪痕迹和其他目的再实施了第二行为,并由行为人没有认识的第二行为导致了当初所预料的结果发生。比如为了杀人而暴打被害人致使其昏迷,行为人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将其掩埋,其实被害人是窒息而死。关于事前故意作者罗列几种学说:
1.客观事实说
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成立犯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犯。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这种观点尊重了案件客观事实,但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观念: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的人,却成立杀人未遂。
2.间接故意说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际,对结果的发生持未必的故意即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犯罪既遂。那么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际,相信结果已经发生了,则成立故意未遂与过失罪。该观点存在疑问: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是因为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就决定是否将行为分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
3.概括故意说
此说认为概括的看全部的行为,与以单纯的杀人故意而实现杀人结果的情况不同,将不同的行为作为整体行为认定故意犯罪。[3]由于此学说受到批判:无视具体事实的不相符合而随意扩大故意的概念,且认为第一个故意可支配第二个故意,极属不当。[4]此学说在19世纪德国被否定。
4.因果过程错误说
此说认为因果关系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如果采纳具体符合说,成立未遂和过失犯罪竞合,如果采用法定符合说,将第二行为作为介入因素,在可能预见的场合,第二行为与发生的结果出于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因果经过的错误并不重要,所以能够肯定故意犯罪既遂。此
说为现在大多数学者所赞同。[5]
四、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犯罪结果的提前发生,又称为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情形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可能涉及三种情形:
第一种,犯罪结果客观上已经通过行为人着手犯罪之前的第一行为实现,而行为人主观上却认为犯罪结果是第二个行为造成的。
第二种,结果在行为人着手之前己经通过行为人的预备行为而发生。
第三种,行为人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而实施的第一个行为已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误认为尚未达到犯罪目的,又实施其他行为,才认为产生了行为人当初意图实现的结果,只要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没有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能力范围,就应当认定认识的因果关系经过与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相一致,不阻却故意的成立在上述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第一行为与第二行为具有同等程度的危险性,按照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就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成立故意既遂,相反则成立过失(如处罚过失)与故意未遂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第二种情形,因预备行为发生危害结果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因此认识的因果关系经过与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不具有相当性
因而不能被评价为一致,应当否定故意的成立,则按过失(如处罚过失)与故意未遂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第三种情形,因结果已经按照行为人事前的认知的因果关系发生了,因此应当认定为既遂,至于在实施犯罪中发生的因果认知变化而进一步实施加害行为,对行为人故意既遂认定没有实质的意义。
作者:张悦林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