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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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

股东有权查阅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账簿的行使程序包括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与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查阅的,必须在自股东请求至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对股东知情权进行整体性限制的基础在于股东具有的容忍义务,对公司在合理限度内行使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行为,股东应当予以容忍。

标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

1 概述

公司法拓展了股东有权查询的公司文件的范围。其中,公司章程是面向设会公开的文件,其他文件具有不同程度的秘密性,有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财务会计报告),有的公司文件可能会在交易过程中向对方出具(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等)。有限公司股东为了防止公司管理层在处理公司信息特别是公司财务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问题,可以通过新公司法设定的较为宽泛的行使范围进行查询。正确理解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是权利实现的有效保障。知情权范围的确定与限制明显属于立法选择问题,本文基于解释论的行文立场只能针对相关概念进行基础性分析,在面对由于公司法限定知情权范围而可能无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现实困境面前,本节仅提出问题。因为公司法形式解释论必须严格限定在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如果贸然选择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可能不当地介入立法价值选择范畴。这并不是本文所讨论的主题。

2 查阅、复制会计报告与查阅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认识到两者之间的不同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因此,根据财务会计报告的分类和构成,股东有权查阅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虽然会计法要求会计报告与财务账簿之间必须相互符合与相互印证,但这并不表示在股东知情权层面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就当然地包括财务账簿。公司法条文对于股东知情权在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的行使方式与行使程序的规定有着较大区别。会计报告的行使方式包括查阅与复制;会计账簿仅可查阅,不可复制。会计报告的行使程序较为简捷;会计账簿的行使程序包括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与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查阅的,必须在自股东请求至日起

1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上述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股东对会计报告行使查阅、复制权并不影响其它股东的权益和公司利益,而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涉及公司重大财务信息,对公司股东和公司利益影响巨大。财务会计报告虽然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而且具有简便易查的特点,但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是专门制作的信息资料,不如原始的账簿文本具有检索内容真实性的充分保障,股东仅仅凭借对财务报告的查阅,很难判断公司经营活动是否正当,是否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行使知情权的权利收益有限。

会计信息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如果股东能够接触并分析会计信息,便有可能知悉公司多数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从事不当的财务行为。首先,会计信息查阅权能够有效监督长期、大量借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管理相对松散。多数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极有可能借用公司资金,无偿借款、拖欠借款等现象在所难免。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长期或者大量被多数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自行设立的公司所借用,可能引起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流动性的危机,一旦遇到重要的投资机遇或者支付期限,正常经营将受到严重影响。借用公司资金在账面上直接显现,股东查询后便可得知,及时质询相关人员便能取得很好的监督效果。其次,会计信息查阅权能够繁反映公司相关交易、资金流转的情况,能够有限监控多数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违背信义义务的控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将有限公司的资产、利润、盈利项目转移到尤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损害少数股东的财产利益。底价向有限公司收购产品再高价出售、高价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原料等行为在会计监督失控的前提下屡见不鲜。股东定期查阅会计账簿能够有效控制非法的关联交易行为。

因此,司法实践应当对股东的会计信息知情权予以特别的保护与审慎的限制。如果司法机关没有能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施有效保护,股东会通过自然地会通过控制权集中的本能方式保护股东权益。由于资本集中的原因,公司的多数股东具有强大的控制能力,其需要的重要会计信息可以随时从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处获悉,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其本人或者委派的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由此便可能造成少数股东利用公司会计信息维护知情权并进而实现作为投资者的决策参与要求不被公司重视或者根本无法予以实质性体现。会计信息知情权本身及其对整体股东权重要的派生价值被明显减弱。但如果知情权司法过度保护股东权益而忽略重要的合理限制原则,会引起司法过度介入公司治理,产生知情权保护的异化,将会在更大程度上导致多数股东绝对控制公司,并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强烈的盈余管理甚至是盈余操纵。东亚区域的实证报告指出,知情权法律规范与司法定位清晰准确的国家和地区能够有效地处理保护与限制的关系,亦能够保证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安全。也就是说,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过度保护将会削弱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相关性。司法实踐对此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如何在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现有会计信息范围的框架内寻求知情权保护与限制的价值实现,确实具有相当大的挑战性。

3 知情权范围的整体限制

有限公司小股东在面临公司重大变更时经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知情权保障了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基础权益。但是,知情权的范围限制使得少数股东无法全面获取公司信息。例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就并购计划作出决议,要求出资股东以一定的价格将股份转让,公司亏损由股份受让人承受。当少数股东因对出让公司股权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缺乏了解而要求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文本时,经常遭到公司拒绝。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将知情权的范围限定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并不能进一步包括公司经营账册、设备清单及价格以及对外股权转让合同等对于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态与保户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承认,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严格的价值位阶测量,没有作出明确定位——是否应当在适当牺牲公司经营自主权、经营秘密权的基础上赋予股东更为广泛的知情权范围。依据公司法条文进行法理解释,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得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经营账册、设备清单及价格、对外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知情权诉讼必然会在这一问题上出现股东权利与公司经营之间的价值冲撞。

我们认为,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上述整体性限制的基础在于股东具有的容忍义务,对公司在合理限度内行使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行为,股东应当予以容忍。若公司在将来一段时间内不会对股东权利构成实质性威胁,至少从表面证据来看,没有危险因素明显存在,就不构成对知情权的妨碍。容忍义务公司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命令使人承担的特定作为与不作为。对于容忍义务,从概念上分析,是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但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只是经过价值权衡之后的一种制度妥协。如何通过司法上的替代性措施进行深入协调,应当是后续研究的重要内容。

4 查阅行为的范围理解

公司法对账簿“查阅”权的文字表述是否直接阻却股东对相关资料进行复制、摘抄?这涉及到对“查阅”的公司法条文解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判决对相关会计资料进行查阅,即是对该资料的“查看”与“阅读”,不包括摘抄、复印等,且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表述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该条文将查阅、复制并列,即可证明法律对于“查阅”采取的是字面解释、狭义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从立法目的考察对”查阅”应该采取广义理解,即各种能够使股东了解相关会计资料以实现股东知情权的手段,其具体方式包括查看、摘抄、复印、扫描、拍照、摄像等。本文支持第一种观点。诚然,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是其知悉公司有关重要经营管理信息、实现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方式,并为其进一步有效的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决策和表决提供前提和保证。公司账簿包括大量数据信息,除非过目不忘,否则,很难全面掌握公司信息。但是,本文认为,公司账簿区别于其他公司信息、文件,通过扫描、复印、拍照等手段“查阅”账簿,极有可能泄漏公司重要信息。股东希望通过查阅账簿发现公司财务管理的问题,以切实维护其他股东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查看阅读账簿的手段掌握初步信息,从而在其他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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