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0〕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2010年人民币政策大事记
2010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来源:央行时间:2011-02-09 08:14:19 浏览量:44 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0〕5号),提出积极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及时提供有效融资支持,并做好专项监测。
2月1日至2日,召开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与金融市场工作会议。
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09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11日,发布《2009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2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信贷形势座谈会。
按照宏观调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合理均衡增长,同时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和使用。
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八个部委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振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促进文化产业的振兴和发展繁荣。
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签署《中白双边本币结算协议》。
该协议是我国与非接壤国家签订的第一个一般贸易本币结算协议,也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实施后的区域金融合作的新进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白两国经济合作,便利双边贸易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银发[2010]359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2010年12月24日银发[2010]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50%上调至2.75%,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56%上调至5.81%,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3.50%上调至3.75%,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05%上调至4.30%,上调0.25个百分点。
四、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
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33%上调至3.85%,上调0.52个百分点;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一年期利率由2.88%上调至3.35%,上调0.47个百分点;其他档次利率相应上调(具体水平见附表3)。
汶川地震灾区、玉树地震灾区、甘肃和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支农再贷款利率暂不上调。
五、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贴现利率。
融资租赁行业动产融资登记指南
前言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与占有分离,一旦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则善意第三人可能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使得出租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和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的相继出台,使得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的融资租赁物权的具有了司法效力,对出租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
2019年2月22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相关事项。
1发展历程2009年起,征信中心开始提供融资租赁登记服务。
2010年一行三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天津市首先开始进行动产融资登记的推广。
其中,天津市由市金融办联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委和银监局颁发了规范性文件,要求辖内监管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租赁物的登记和查询。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也及时出台意见认可了租赁登记在天津市的司法效力。
湖北省政府发布文件引导当事人开展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
2019年2月22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相关具体事项。
其中,明确了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
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先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且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根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一步改善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认真学习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积极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切实做好农业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国家粮食安全生产。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信贷投向的监测指导,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正确的信贷投向。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新突破。
探索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宣传普及一批有特色、有效果的创新金融产品。
着力推动基于订单农业的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健全订单农业信贷抵押担保机制。
探索以农村改革试验区为平台,研究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有效途径和商业可持续模式。
认真总结完善吉林土地收益转让保证贷款模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试点。
积极推动农村支付结算、信用体系等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小微企业监管政策解读3
一、小微企业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3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指标,结合工业、建筑业等16个行业特点制定。
(三)完善组织机构体系
2008年,印发《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 见》,推动商业银行建立相对独立的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 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集中资源服务于小企业市场。 2010年银监会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 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即单列信贷计划,单独 配置人力资源与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 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提高专业化经营 水平。
பைடு நூலகம்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单位:人、万元
行业
指标名称
中小微型
其中: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 牧、渔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数
营业收入
20000以下
1000以下 或40000以下
5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且2000及以 上
50及以上
20及以上 且300及以上
50以下
20以下 或300以下
工业
(一)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四)企业外部融资方式
银行贷款仍然是目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外部融资方式。在用到外部融 资渠道的企业中,拥有银行贷款的企业比例为49.5%。其他主要融资 方式还包括定金及预收款、向股东借款、民间融资、债券市场融资等。
(五)银行融资成本偏高,但同比回落明显
被调查企业中,认为目前银行贷款利率太高或偏高的比例达到 68.3%,但银行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上升的只有24.3%,融资成本同比下 降和保持不变的企业占比分别为28.9%和46.8%。此外,企业反馈的财 务数据显示,虽然今年1-5月份企业净利润同比下降,但贷款企业的 财务费用并未出现明显上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银发[1993]3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银发〔1993〕349号1993年12月10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继一九九0年十一月我行公布第二批废止金融规章目录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要求,我行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金融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逐一鉴定,需要废止的规章118件,其中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属于自行失效的58件;已被新规章代替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的60件。
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除已被其他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废止,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一、计划资金类1.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10.4银发〔1986〕299号2.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管理搞活信贷资金的通知1986.5.7银发〔1986〕122号3.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4.关于颁发《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的通知1987.9.21银发〔1987〕296号5.关于进一步搞活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1987.12.2银传〔1987〕49号6.关于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款项划拨方式问题的通知1987.7.20银发〔1987〕226号7.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决定的通知1988.10.14银发〔1988〕314号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1989.3.6银发〔1989〕57号9.关于下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限额的通知1990..银发〔1990〕290号二、金融管理类1.关于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7.7银发〔1986〕23号2.关于地方发行企业债券问题的通知1987.5.15银发〔1987〕147号3.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1987.8.5银发〔1987〕247号4.关于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的通知1988.6.3银发〔1988〕155号5.关于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及国务院批示的通知1988.3.28银发〔1988〕77号6.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1990.12.4银发〔1990〕323号7.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1990.3.6银发〔1990〕56号三、利率储蓄类1.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86.8.30银发〔1989〕247号3.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1986.9.4银发〔1986〕249号4.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1987.10.26银发〔1987〕333号5.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1988.2.1银发〔1988〕24号6.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88.8.9银发〔1988〕243号7.关于转发各银行有关利率问题文件的通知1988.10.14银发〔1988〕312号8.关于调整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88.12.29银发〔1988〕399号9.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89.2.22银发〔1989〕40号10.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89.2.23银发〔1989〕42号11.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1989.3.9银发〔1989〕66号12.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等问题的通知1989.3.15银发〔1989〕71号13.关于外贸企业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1989.6.30银发〔1989〕187号14.关于建立“储蓄存款旬报”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1989.7.11银发〔1989〕193号15.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1990.2.12银发〔1990〕33号四、会计类1.关于汇兑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的通知1986.5.16银会计〔1986〕17号2.关于推行江苏省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的通知1986.9.23银发〔1986〕283号3.关于重新设置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87.2.26银发〔1987〕44号4.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6.20银发〔1987〕186号5.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1987.7.21银发〔1987〕235号6.关于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相互代收汇票的通知1988.8.25银发〔1988〕257号7.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通知1989.11.8银发〔1989〕317号8.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1989.12.6银发〔1989〕352号9.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问题的复函1989.12.26银复〔1989〕27号10.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1991.9.24银发〔1991〕258号五、金银管理类1.关于金银业务管理和帐务处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5.3银发〔1986〕116号2.关于下达《金银报表填报办法》的通知1987.4.24银货发〔1987〕14号3.金银业务帐务处理规定1987.7.6银发〔1987〕25.号4.关于调整黄金联行调拨价的通知1987.11.11银发〔1987〕354号5.关于实行缉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的通知1987.7.16银发〔1987〕223号6.关于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的补充通知1988.5.31银发〔1988〕152号7.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1989.1.4银发〔1989〕4号8.关于以优惠价格收购黄金问题的批复1990.9.24银复〔1990〕329号9.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1987.7.30银发〔1987〕244号六、国库类1.颁发《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86.1.31银发〔1986〕16号2.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6.3.7银发〔1986〕40号3.关于变更国库券发行、兑付款上划办法的通知1989.1.20银发〔1989〕19号4.关于改变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手续的通知1990.1.15银国库〔1990〕1号5.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1991.5.14银发〔1991〕154号七、调查统计类1.关于建立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及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定期调查制度的通知1986.8.25银发〔1986〕234号2.关于加强金融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1986.11.22银发〔1986〕368号八、货币发行类1.关于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限额的通知1987.6.23银发〔1987〕194号九、稽核类1.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1988.10.10银发〔1988〕300号2.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草案)的通知1990.3.16银稽发〔1990〕7号附件二:失效的金融规章目录一、计划资金类1.关于专业银行发放特种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1986.3.26银传〔1986〕13号2.印发《关于搞好下半年信贷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1986.7.2银发〔1986〕191号3.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的通知1986.5.19银传〔1986〕22号4.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办法的补充通知1986.9.4银发〔1986〕251号5.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电力会议精神的通知1987.5.27银发〔1987〕160号6.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988.3.25银发〔1988〕72号7.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1988.5.4银发〔1988〕125号8.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1988.6.11银发〔1988〕163号9.关于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1988.10.20银发〔1988〕323号10.关于控制交通银行贷款规模的通知1988.11.5银发〔1988〕351号11.关于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增加短期贷款的通知1988.12.2银传〔1988〕59号12.关于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1989.8.15银发〔1989〕229号13.关于进一步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1989.9.12银发〔1989〕264号14.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第四季度信贷资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1989.10.18银发〔1989〕296号15.关于下发一九九0年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通知1990.1.15银发〔1990〕16号16.关于完善一九九0年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1990.2.12银发〔1990〕34号二、金融管理类1.关于转发《五城市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6.3.30银发〔1986〕57号2.关于印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的通知1987.4.1银发〔1987〕91号3.关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知1987.5.5银发〔1987〕131号4.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1988.1.18银发〔1988〕16号5.关于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发行费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1988.7.4银发〔1988〕191号6.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1988.8.12银传〔1988〕29号7.对《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1988.8.25银发〔1988〕256号8.关于一九八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1989.3.4银发〔1989〕56号9.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通知1989.12.4银发〔1989〕346号10.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1989.11.24银发〔1989〕33号11.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1989.12.18银发〔1989〕59号12.关于撤销融资公司的通知1989.3.6银发〔1989〕59号13.关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4.3明传电报14.关于下发《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的通知1990.3.27银发〔1990〕85号15.关于清理整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通知1990.6.16银发〔1990〕147号三、利率储蓄类1.关于国家合同定购粮和委托代购粮贷款利率的通知1986.6.2银传〔1986〕23号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借给专业银行铺底资金利率的通知1986.10.14银发〔1986〕37.号3.关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1986.10.27银发〔1986〕333号4.关于一九八七年技术开发贷款贴息问题的通知1987.6.16银发〔1987〕183号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存款利率问题的复函1987.5.27银复〔1987〕181号6.关于银行之间利息计算差错处理的规定1987.7.6银发〔1987〕24.号7.关于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1987.9.5银发〔1987〕278号8.关于调整赊销纯棉布絮棉无息贷款利息补贴的通知1987.1.7银发〔1987〕2号9.关于上海、深圳分行发放专业银行一九八四年基数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1987.2.26银发〔1987〕47号10.关于人民银行不再对粮食种子贷款实行贴息的通知1987.4.28银发〔1987〕121号11.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所有制形式改变后贷款利率问题的答复12.关于改变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差补贴办法的通知1988.2.1银发〔1989〕93号13.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4.4银发〔1989〕134号14.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1989.5.3银发〔1989〕134号15.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1989.5.9银发〔1989〕139号四、货币发行类1.关于损伤券销毁问题的通知1986.5.12银发〔1986〕129号2.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旺季现金调拨工作的通知1986.9.15银发〔1986〕273号五、国库类1.关于下发《银行办理一九八一年国库还本付息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4.14银发〔1986〕76号2.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1988.3.28银发〔1988〕75号3.关于暂停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的通知1988.7.23银发〔1988〕220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国库券收款单工作的通知1989.9.29银发〔1988〕296号5.关于下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89.8.1银发〔1989〕217号6.关于上报国家预算收支报表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0.5.10银国库〔1990〕9号7.关于做好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1990.5.21银发〔1990〕135号8.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六、稽核类1.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1989.4.24银发〔1989〕119号2.关于印发《对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进行同步稽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0.8.15银传〔1990〕37号c27817--010206wwj——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审慎信贷管理制度,做好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不含个人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各机构要本着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三大原则,对包括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统一规范,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偿还。
各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
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各机构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
一是对于“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的存量部分,各机构要加大贷后管理力度,通过认真的借贷双方协商,修订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的方式,实现调整还款方式。
对于平台贷款,要作为重点进行清理规范,根据平台自身现金流情况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工作,调整还款计划,实现平台贷款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的转变。
对于平台贷款以外的中长期贷款,也要加强管理,确定符合项目现金流情况的还款方式,提早暴露信贷风险。
二是对于已签订贷款合同,但未完成放款过程的“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各机构应利用发放后续贷款前的有利时机,抓紧与客户协商对贷款合同及时补充完善和进一步修订,调整贷款还款方式,避免贷款本金集中到期偿还不科学的问题。
金融仓储服务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金融仓储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1.1项目背景1.2研究结论第二章项目发展概况2.1项目选址2.2项目建设方案2.3项目投入总资金及经济效益情况第三章市场分析3.1市场供给分析3.2市场需求分析3.3运营策略第四章项目运作模式4.1行业发展历程4.2运营模式4.3成功案例第五章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5.1建设地点环境现状5.2消防安全第六章项目实施进度第七章可行性结论与建议关于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1.1项目背景1.1.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关于设立金融仓储基股份有限公司1.1.2项目承办单位概况1.市工商联市工商联组织是由我市工商界会员企业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肩负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任。
市工商联(总商会)于1985年恢复成立。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工商联和市委统战部的有力指导下,在各级各界及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支持配合下,市工商联(总商会)围绕工商联组织特具的“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特点,充分发挥“五大作用”,积极开展工作,在组织建设、政治推荐、服务经济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各方人士的广泛认可。
2.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经浙江省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8万元。
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
金储公司在国内首创金融仓储运营模式,专业从事金融仓储业务,公司拥有金融从业经历的专业团队以及完善的标准仓单综合业务系统和严密的动产监管流程,专心致力于国内金融仓储服务。
公司的宗旨是以动产的第三方监管和标准仓单为基础,致力于为银行和企业搭建一个完善的服务平台。
具体就是一为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动产存储、交易、抵质押仓储融资服务于一体的金储标准仓单服务,二是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仓储融资提供安全可靠的保管、监管服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在13个城市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系统参与者加强对资金清算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了大额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
但也存在少数银行流动性不足,致使支付业务无法清算和系统延迟关闭清算窗口的问题,严重影响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银行对自身及所属分支行的资金清算重视不够,清算账户头寸管理不严,未充分利用支付系统的功能及时调度资金;人民银行少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清算账户行的流动性情况关注不够,未按规定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为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对各银行流动性情况的监测力度,加强对清算账户头寸的监视和管理,发现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或存在支付业务排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调度资金。
在系统业务截止时间,要特别关注各银行清算账户的余额情况,督促资金不足的银行机构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及时筹措资金,解救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
在规定的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间,有关银行的清算账户仍有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需要清算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按照协议规定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未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的,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规定,与有关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三、各银行要高度重视资金清算,充分利用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余额的预警监视功能、余额查询和预期头寸查询等功能,加强对自身及所属机构清算账户头寸的及时监测和管理。
国家、省促进企业发展政策文件选编
国家促进企业发展政策文件选编目录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中发[2013]12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5.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6.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7.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8.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10、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12、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5号)13.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14.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15.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16.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17、国务院关于加快棚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 25号)18.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19.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20.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2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22.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2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24.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25,国务院关于进二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2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9) 45号)2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3号)2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3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3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3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4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国办发(2012)13号)4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4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4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4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4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4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4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 83号)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 87号)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 93号)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5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5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5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5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5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6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投资(2012)1546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580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 1410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3)1587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处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68.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69.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70.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7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47号)7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73.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74. 科技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75.科技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财(2012)739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7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 102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83.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143号)84.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8号)85.商务部、中国银行关于为重点进出口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的通知(商贸函(2009)27号)86.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产发(2011)448号)87.商务部关于加快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3)2号)88.商务部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375号)89.商务部关于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399号)90.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十二五”期间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2)86号)91.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秩发(2013)446号)92.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内贸易流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政发(2014)120号)9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80号)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97.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98.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10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10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2012)107号)106.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实施意见(国质检通(2012)291号)107.海关总署关于落实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提供通关便利的通知(署监发(2009)51号)108.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服务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署研发(2012)390号)109.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支持企业“走出去”若干措施的通知(署研发(2012)393号)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8号)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112.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署研发字(2014)40号)113.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9)284号)11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11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11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10)350号)117,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1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119.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辽宁省促进企业发展政策文件选编目录1.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9]13号)2.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辽委发(2010)14号)3.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4.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节选)(辽委发(2014)5号)5.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辽宁沿海经济带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22号)6.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23号)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辽政发(2009)10号)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银行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力度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9)22号)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兴产业的意见(辽政发(2010)3号)1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0)7号)1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0)16号)1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0)32号)1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温泉旅游的意见(辽政发(2011)2号)1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1)3号)1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1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园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1)20号)1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22号)1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9号)2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县城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8号)2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2)16号)2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2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台经济合作的意见(辽政发(2012)24号)2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28号)2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2)41号)2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地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3)17号)2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9号)2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3)24号)2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3)29号)3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3)30号)3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3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4)3号)3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4号)3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7号)3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4号)3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67号)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管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9号)3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快服务业发展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42号)3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服务业委关于发展夜经济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58号)4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2号)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 3号)4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黄金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黄金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9号)4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服务业委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5号)4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36号)4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38号)4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39号)4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3)40号)4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沈阳经济区旅游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3号)4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7号)5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服务业委关于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7号)5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5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0号)。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 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81)银发字第80号)二、关于安排好1982年机械行业技术改造贷款指标的通知((82)银发字第13号)三、对企业单位的辅助账户存款给予计息的通知((82)银发字第74号)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八、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九、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银发〔1986〕182号)十、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十一、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6〕372号)十二、关于改进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385号)十三、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十四、关于在温州市进行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170号)十五、关于及时偿还和调整对外商业贷款债务的通知(银发〔1987〕177号)十六、关于再次重申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200号)十七、关于人民银行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通知(银发〔1987〕343号)十八、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88〕16号)十九、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111号)二十、关于压缩国库券库存、完善国库券转让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401号)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二十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银发〔1989〕150号)二十三、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银发〔1989〕341号)二十四、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传〔1990〕32号)二十五、关于一九九〇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90〕31号)二十六、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金银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1990〕49号)二十七、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企业清仓挖潜任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0〕89号)二十八、关于增加技改贷款收回再贷规模的通知(银发〔1990〕139号)二十九、关于做好贷款限额调剂工作的通知(银发〔1990〕192号)三十、关于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300号)三十一、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银发〔1991〕43号)三十二、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2号)三十三、关于下达技术改造贷款规模的通知(银发〔1991〕176号)三十四、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传〔1992〕21号)三十五、关于调整一九九二年上半年贷款规模和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1992〕120号)三十六、关于颁布《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三十七、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3〕79号)三十八、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三十九、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银发〔1994〕163号)四十、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163号)四十一、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银发〔1995〕333号)四十二、关于电子联行到县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429号)四十三、关于股票申购专户资金计息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43号)四十四、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四十五、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219号)四十六、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347号)四十七、关于加强电子联行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0号)四十八、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银传〔1998〕37号)四十九、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84号)五十、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85号)五十一、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银发〔1999〕86号)五十二、关于做好启用新版票据凭证宣传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155号)五十三、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子联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4号)五十四、关于将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以再贷款方式返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通知(银发〔2000〕24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02〕94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72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北京奥运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58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重要信息系统奥运应急协调预案》的通知(银发〔2008〕180号)。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农银规章〔2010〕193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3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办法》对办理个人储蓄业务进行了规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PDS系统陆续进行了升级优化,目前优化改造尚未全部完成。
《管理办法》已经纳入优化后的相关内容,其中通存通兑的存单折书面挂失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补发凭证期限、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办理网点等功能正在开发中,待正式上线时启用。
二、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按规定办理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存款业务管理办法通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第四章存款与取款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第六章特殊业务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上海银发[2009]193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上海银发[2009]193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市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健全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自律机制,全面贯彻以合规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观念,大力培育金融机构预防与控制洗钱风险的内在动力,持续提高上海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我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以《实施意见》的施行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自觉性,全面完善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制度体系。
《实施意见》是根据当前实际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遵循的核心原则和基本要求的系统梳理及全面细化,其实施对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约束机制、自我纠偏机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也有利于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分类监管,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促使金融机构全面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将《实施意见》作为完善自身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措施抓而不懈。
二、各金融机构要明确目标,精心组织,重在过程,确保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的通知(2010)-银发[201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的通知(2010)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联合建立的一项基本调查制度。
该项调查制度自实施以来为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由于此项调查制度的有效期为2年,将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局决定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现将《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随文下发,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外资银行机构。
附件: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二○一○年一月四日附件: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一、调查目的:根据银行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货币政策以及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和预期而编制银行业景气指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服务,为宏观管理部门判断金融形势,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服务,为社会各界了解银行业景气状况和货币政策意图,进而全面把握、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服务。
二、调查范围:我国各类银行机构和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
包括地市级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相当于地市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我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联社。
三、调查对象:全国各类银行机构和外资商业银行机构的总部(或主报告行)负责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的行长或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
融资租赁登记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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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租赁登记的必要性
• 融资租赁交易特征:
租赁物的占有者和所有者分离:出租人虽享有所有权,但其实际上几乎放弃了与租赁 物使用价值有关的所有权一切功能,成为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仅保留与该租赁物的交 换价值有关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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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登记制度介绍
• 美国、加拿大等北美洲国家,阿根廷,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等中东 欧国家都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 世界其他设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国家一般不单独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平台,而 是将租赁登记和动产担保交易置于同一平台
• 美国——出租人都会选择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登记以保护权利。
其他特点: • 承租人的意愿是最终购买租赁物
件; • 出租人的意愿是不要返还; • 全额清偿,不涉及余值; • 定额支付租金; • 不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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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签订租赁合同
支付租金,到期可以 签订购租货赁合物同行,使购购买买选择权
承租人
挑选赁供物货件人和租
供货人
权责事项 所有权 购买选择权 维修责任 瑕疵责任
2.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近百家); 3.普通的内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33家)。
• 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近500亿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 达5000到6000亿元人民币。在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融资租赁 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融资租赁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证券综合规定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10]19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一)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金融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改变经营和服务理念。
要把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
(二)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压缩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银发[2010]33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金融统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金融统计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现将《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机构要认真做好金融统计事项报备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有关事项。
人民银行将定期对各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机构填写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中的附表)并确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联系人,于2010年12月29日前通过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程序中的“系统信息”模块和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2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240号)外汇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夯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适应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统一金融宏观调控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对存款的认定和分类,保障存款统计的科学性、全面性和适用性,强化存款统计数据的同质性、协调性和可比性,促进信息共享,降低统计成本,提高存款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金融统计标准体系的建立,现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融工具中存款的统计分类、概念及存款统计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共享所使用代码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数据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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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一)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金融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改变经营和服务理念。
要把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
(二)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压缩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为中小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
积极推广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
研究推动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
(三)坚持有保有压、明确支持重点,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兴业态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头产品中小企业的支持,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鼓励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项目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东部地区先进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有序实现产业转移。
加快推动发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以及其他就业吸纳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
(四)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
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
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原则,既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
各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管理意识,针对小企业客户风险状况,制定风险管理业务规则,培养熟悉小企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经理,逐步建立与小企业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对小企业授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切实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五)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
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
加大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合作,稳步发展贷款转让业务,合理调剂信贷资源,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六)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
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切实做到单独统计和调控,完善评审机制,使专营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创新信贷产品,提升对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客户的金融服务。
(七)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中小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品牌。
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
建立稳定的信贷员队伍,以适应中小企业特点为标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务,较好满足中小企业的特殊金融服务需求。
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八)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
坚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九)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
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
加大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辅导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
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加快发展创业板市场,努力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
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
积极推进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适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完善监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十)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
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
培育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创造条件。
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机制,为优质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提供信用增进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持续”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新。
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导监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管理统一化,合同统一化,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保证融资租赁有序、规范发展。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十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
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审慎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
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资本金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款风险。
贯彻落实担保行业各项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形成以出资人自我约束为监管基础,以地方政府部门为监管主体,全国统一规范运营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
继续推动科技保险发展,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
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
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结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挥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进中小企业信用。
开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机会。
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生态环境。
鼓励举办多种银企对接活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合作的机会。
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全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效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增强中小企业市场融资能力。
建立合作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工商联等在银企对接中的桥梁作用,争取在信息搜集、客户筛选、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十六)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拓展业务。
(十七)改进中小企业外汇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
减少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差别,允许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各类中资企业对外借款以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
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
六、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评估机制建设(十八)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政策规划、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将中小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单独的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要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统计监测与分析,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切实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