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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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9【实施日期】1992.12.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2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确保有线电视质量,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或承揽有线电视设计、安装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利用射频电缆、光缆、多频道全向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总称。

第四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

行署、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物价、税务、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六条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积极发展共用天线系统,转播中央、省、市(行署)现有无线广播电视节目。

具备条件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县级以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超越本单位所辖范围。

当城市联网时必须并网。

第八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按无线电视台标准配备的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有十五人以上的专职采访、编缉、摄像、录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专业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录像、编辑、播放设备;(五)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和必要的仪器;(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随着电视技术的快速发展,有线广播电视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探讨其对广播电视行业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范围和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主体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同时,该规定规定了有线广播电视的经营许可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业务前必须先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此举有助于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经营秩序,减少乱象的发生,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规定对有线广播电视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当符合基本法律法规,并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文明标准的内容。

这意味着广播电视节目对社会的影响力更大,对广告、电视剧等节目内容的审查将更加严格,以确保广大观众能够获得健康、积极的信息。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的播出时间和频率的管理,避免频繁的重复播出和过度商业化的现象。

再次,该规定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市场竞争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并严禁垄断行为。

这为不同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商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了规定,以提高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质量和用户的观看体验。

最后,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处罚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违反有线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吊销经营许可证。

这为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一定的威慑效果。

综上所述,《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项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全面规范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它有助于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秩序,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一、引言
有线电视是一种重要的传媒工具,对社会传播和信息获取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有效管理有线电视,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二、收费管理
有线电视收费应当合理公平,不能一味提高收费水平。

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应当制定差异化收费政策,以保障广大用户的利益。

三、频道管理
有线电视播放的频道应当丰富多彩,涵盖各种不同类型的节目。

在频道管理上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播放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四、节目监管
有线电视应当严格监管播放的各种节目内容,禁止播放违法违规内容。

对于引起争议或者有潜在危害的节目,有线电视应当及时停止播放并做好相应处理。

五、技术设备管理
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技术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检查维护设备,及时更新设备,以确保有线电视正常播放。

六、用户权益保护
有线电视服务商应当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用户的权益。

对于用户投诉或者意见建议,有线电视应当及时有效地处理并给予回应。

七、安全保障
在有线电视管理中应当重视用户的安全问题,确保有线电视服务安全可靠。

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的安全管理,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漏。

八、社会责任
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在有线电视传播中,要弘扬正能量,传递社会正能量。

这是对有线电视管理规则的一揽子方案,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更好地管理有线电视行业,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现发布《有线电视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

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有线电视作为传统媒体的一种,仍然具有较广泛的影响力和用户基础。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有线电视行业,确保用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是必要的。

二、管理原则:1.用户至上: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提供优质服务,保障用户权益。

2.公平公正:平等对待各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信息透明:公开有线电视经营主体信息、套餐价格、收费标准等,方便用户选择。

4.创新发展:鼓励有线电视经营主体引入新技术、新服务,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三、管理内容:1.有线电视经营主体的准入管理:a.有线电视经营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严禁违规经营。

b.加强对有线电视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

c.市场竞争准入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

2.有线电视套餐定价和收费标准:a.有线电视经营主体应合理定价,确保用户享受合理的价格水平。

b.套餐定价应该公开透明,明确说明包含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c.引导有线电视经营主体提供多样化的套餐选择,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3.节目内容管理:a.有线电视经营主体应根据用户需求和法律法规,提供健康、积极、引导社会良好价值观的节目。

b.严禁播放违法违规内容,对违规节目应及时下线,并向用户公开解释。

c.加强对广告的管理,避免虚假、夸大宣传,保护用户权益。

4.客户服务管理:b.提供便捷的服务办理方式,如网上缴费、自助服务终端等,提高用户体验。

5.用户权益保护:a.有线电视经营主体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合法使用用户信息。

b.提供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的渠道,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尽快处理。

c.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用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监督与执法:1.加强对有线电视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管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2.建立监察机制,对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3.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参与有线电视行业监督,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

有线电视管理制度

有线电视管理制度

有线电视管理制度一、概述有线电视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有线电视行业的运营和管理,保障用户的权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范和制度。

二、目的有线电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有线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有线电视服务,保护用户的利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的规范化、合法化运营。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有线电视行业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有线电视运营商、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维护单位、有线电视内容提供商等。

四、有线电视资源管理4.1 有线电视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2 有线电视资源的分配应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各个区域和用户都能够享受良好的有线电视服务。

4.3 有线电视资源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存在偏向、垄断等情况。

五、有线电视服务管理5.1 有线电视服务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节目内容,包括新闻、娱乐、教育、文化等多个领域。

5.2 有线电视服务应保证节目质量和信号稳定,确保用户能够得到高质量的观看体验。

5.3 有线电视服务商应及时解决用户的投诉和故障报修,并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

六、有线电视收费管理6.1 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应合理合法,并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6.2 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应向用户公示,用户应充分知晓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6.3 有线电视收费应按时进行,不得存在滞纳金、乱收费等行为。

七、有线电视安全管理7.1 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应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障网络的安全可靠。

7.2 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加强用户信息的保护,妥善管理用户数据,不得泄露用户隐私。

7.3 有线电视服务商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保障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八、有线电视监管与处罚8.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有线电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8.2 对于违反有线电视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九、附则9.1 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3篇)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3篇)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有线电视的管理。

传达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确保有线电视节目的平安播出和传输,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维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境内所有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和有线电视分配网。

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市城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负责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网络整合、网络开发。

第四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传输节目。

不得擅自变卦播出频道、节目套数、技术参数和终止广播节目。

确需变卦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___日向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有线电视节目应当依照节目预告播放。

第六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内容、时间比例应当符合《___广告法》和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逾越其每天播出时间的___%。

18点至22点之间,不得逾越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___%。

第七条凡是市内施工并装置有线电视网络的施工单位。

必需持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装置)许可证》并到市网络公司备案。

由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___验收,工程竣工后。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装置、应当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

第八条市境内收看市有线电视信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网络公司料理收视手续。

第九条敷设有线电视线路进行线路维修时。

第十条在城镇建设中。

应当向市网络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市网络公司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___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接到答复的可向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投诉。

所需要费用由申请者承当。

移动、撤除有线电视设施应当由市网络公司___进行。

经有关部门批准迁建的迁建人应当及时通知网络公司___移动或撤除有线电视线路。

敷设有线电视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需要停电检___路。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管理暂行规定全文xx年12月2日国家播送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标准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行为,提高效劳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播送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提供者,利用有线播送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效劳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平安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那么。

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平安可靠、提高效率的原那么,加快有线播送电视数字化转换,持续改良效劳质量,使有线播送电视网络成为国家信息化效劳的普及平台。

第四条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监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视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效劳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效劳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监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效劳范围、效劳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效劳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根本收视频道目录。

根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根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播送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地播送电视节目。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齐办文[2008]10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5
【实施日期】2008.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
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意见》的通知
(齐办文[2008]10号 2008年4月15日)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我国有线电视向数字化过渡时间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即将启动,现就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的重要性和我市的工作目标
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程,是广播电视发展进入现代化的标志性工作,是党和政府各类政务信息进入千家万户的有效载体,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

按照国家和省、市
的部署,做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对于全面提升我市广播电视的宣传质量,加快我市信息化进程,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推动数字鹤城、和谐鹤城、魅力鹤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

有线电视户户通管理制度

有线电视户户通管理制度

有线电视户户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有线电视户户通管理工作,保障用户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有线电视户户通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

3. 服务至上:以用户满意为宗旨,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改善用户体验。

4. 保密原则:严格遵守用户隐私保护制度,不泄露用户信息。

5. 安全管理:加强用户安全教育,防范各类安全隐患。

6. 创新发展:积极推进技术创新,提升有线电视产业发展水平。

四、管理程序1. 开通流程:用户办理有线电视户户通业务需携带有效证件前往营业厅办理,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

2. 业务变更:用户需携带有效证件办理有线电视户户通业务变更手续,如搬家、更换设备等。

3. 账单结算:有线电视户户通用户需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如有欠费情况,将暂停服务直至欠费清缴。

4. 服务投诉:用户对有线电视户户通服务不满意可向营业厅或客服中心投诉,工作人员将积极协调解决。

5. 安全管理:有线电视户户通服务提供方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设备检测、维护和维修工作。

6. 技术更新:有线电视户户通服务提供方应定期进行技术更新和维护,确保服务质量。

五、用户权利与义务1. 用户权利(1)享有合法的有线电视户户通服务。

(2)享有投诉、申诉的权利。

(3)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

(4)享有公平公正的服务。

2. 用户义务(1)按时足额缴纳有线电视户户通费用。

(2)妥善保管有线电视户户通设备。

(3)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办理业务变更手续。

(4)遵守有线电视户户通服务管理制度。

六、服务承诺1. 提供优质的有线电视户户通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2. 定期维护设备,确保有线电视户户通服务的正常运行。

3. 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

七、管理监督1. 有线电视户户通服务提供方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3•【字号】黑龙江省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2001年2月13日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有线电视节目供片渠道,维护有线电视宣传秩序和节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播出非自制节目的活动。

第三条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行署)、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播出自制节目以外的影视剧、专题片,实行集中供片。

第五条省有线电视节目交流中心为本省指定的有线电视节目供片机构(以下简称供片机构),其他单位不得设立供片机构,也不得从事向有线电视播出机构供片的机构。

第六条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对象为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播出影视剧的有线广播电视站和旅馆(含招待所)服务业的有线电视系统。

禁止向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提供有线电视节目。

第七条供片机构应当以保障有线电视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所供的节目必须格调健康、导向正确,禁止提供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机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供片机构所供节目的技术指标应当达到国家广播电视行业标准。

齐齐哈尔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公告

齐齐哈尔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公告

齐齐哈尔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广播电视局,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7.1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齐齐哈尔市广播电视局、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公告
为了维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秩序,依照国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依法进行检查整治。

一、对违规使用卫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以其它方式收看不到或收看不好国内电视节目的用户,要依法进行登记,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合法使用与收看。

二、对有线电视和无线数字电视已经覆盖的地区,不准使用卫视设施收看电视节目,其擅自设置的卫视设施必须予以拆除。

对违规行为坚决不改的,要依法严厉处罚。

三、对擅自安装卫视设施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其中既包括没有安装施工许可擅自从事安装业务的行为,也包括虽持有安装许可,但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为非法用户安装施工的行为。

四、对擅自销售卫视设施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加大管理与执法力度,对违规销售卫视设施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堵塞非法销售渠道。

齐齐哈尔市广播电视局
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一、背景介绍有线电视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和娱乐方式,在现代社会具有广泛的应用。

为了维护有线电视的正常秩序和优质服务质量,制定一套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有线电视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违反国家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2.公平公正:有线电视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服务为先:有线电视管理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三、具体管理规则1.有线电视平台的设立和管理(1)有线电视平台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管理。

(2)有线电视平台应按照规定的频道分类安排,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和规划。

(3)有线电视平台应定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运行稳定和信号质量。

2.有线电视频道的管理(1)有线电视频道应按照规定的分类进行播放,严禁播放违法、低俗、暴力等内容。

(2)有线电视频道应定期进行评估,淘汰不符合标准的频道,引进优质的新频道。

(3)有线电视频道应设置字幕和广告时间限制,确保观众的阅读和观看体验。

3.有线电视用户的权益保护(1)有线电视用户应有权选择自己所需的频道,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2)有线电视用户应及时获得有线电视平台提供的资讯和服务,并享有公平竞争的权益。

(3)有线电视用户如对服务质量、频道安排等问题有意见和投诉,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诉。

4.有线电视监督管理(1)有线电视平台应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有线电视平台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有线电视管理规则的执行。

(3)对于违法、低俗、暴力等内容的频道,有线电视平台应及时处罚和停播,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有线电视管理机构,负责有线电视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热线和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

3.定期召开有线电视业务会议,对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有线电视管理制度

有线电视管理制度

有线电视管理制度一、概述有线电视是一种传输电视信号的技术,通过有线电视网络将信号传送到用户家庭并实现电视节目的播放。

为了规范有线电视的运营管理,保障用户的权益,有线电视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管理目标1. 提供高质量的有线电视节目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

2. 维护有线电视网络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3. 加强有线电视的版权管理,保护知识产权。

4. 提升有线电视的内容质量,提高用户的观看体验。

三、管理范围1. 有线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等各类内容的采购、播出和管理。

2. 有线电视网络:包括有线电视信号的传输设备、网络节点和相关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 有线电视用户:包括有线电视用户的注册、安装、维修和服务管理等。

四、有线电视节目管理1. 节目采购:有线电视运营商应根据用户需求、市场需求和版权要求,与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购买优质的节目资源。

2. 节目播出:有线电视运营商应根据用户的观看习惯和需求,制定合理的节目播出计划,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播出节目。

3. 节目管理: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建立节目管理数据库,记录节目的播放时间、播放次数和观看率等相关数据,为节目评估和管理提供依据。

五、有线电视网络管理1. 设备维护: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定期对有线电视网络设备进行巡检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网络安全: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加强有线电视网络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非法入侵和数据泄露,并采取有效的手段保护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

3. 故障应急: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建立完善的故障应急机制,及时处理有线电视网络故障,并提供用户投诉和故障报修的渠道。

六、有线电视用户管理1. 用户注册: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建立用户注册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并提供必要的用户信息收集。

2. 安装和维修:有线电视运营商应提供有线电视的安装和维修服务,确保用户设备的正常使用。

3. 用户服务:有线电视运营商应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解答用户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一、总则为了健康、安全地管理有线电视网络,保障用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则。

二、服务提供方1. 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提供方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服务提供。

2. 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合理配置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三、用户权益1. 用户享有合法收看有线电视节目的权益,有权获得内容丰富、清晰流畅的节目服务。

2. 用户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按照规定缴纳有线电视费用。

3. 用户享有选择有线电视节目包、服务套餐和机顶盒等权益,有权要求提供方提供相应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4. 用户享有申诉和投诉的权益,有权要求提供方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四、有线电视费用1. 提供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2. 提供方应提供明细的账单和收费明细,用户有权对费用进行核对和询问。

3. 用户应按时缴纳有线电视费用,有权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4. 如有线电视费用有调整,提供方应提前30天进行公告,并向用户发出通知。

五、服务内容1. 提供方应提供丰富多样的有线电视节目内容,包括新闻、综艺、电视剧、电影、体育等多种类型。

2. 提供方应提供高清、流畅的有线电视信号,并确保信号的稳定性。

3. 提供方应及时更新有线电视节目单,并向用户提供电子节目单查询服务。

4. 提供方应提供互动服务,包括点播、回看、互动游戏等。

六、服务质量1. 提供方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全天候的咨询和投诉受理服务。

2. 提供方应及时解决用户的投诉和故障报修,保证服务质量。

3. 提供方应保证有线电视信号的稳定性,如出现信号中断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排查和修复。

七、违规处理1. 如用户有违规行为,包括擅自拆卸、篡改有线电视设备、盗用有线电视服务等,提供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限制或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

2. 如提供方存在欺诈、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用户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提供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正文:---------------------------------------------------------------------------------------------------------------------------------------------------- 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3年5月3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及承揽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单位或部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技术维护工作,必须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五条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必须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依法设立。

第六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一律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

市区、县城内只能设立一家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

第七条县级以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站),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其服务范围不得超过本单位所辖范围。

当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时,必须按规划并网。

个人不得设立有线电视台(站)。

第八条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必须向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方可兴建。

建成后经验收合格者,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广播电视电视部批准并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第九条设立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必须向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兴建。

建成后经验收合格者,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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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3年5月3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及承揽有线电
视工程设计、安装的单位或部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技术维护工作,必须纳入广播电视事业
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管
理工作。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五条第五条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必须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依法设立。

第六条第六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一律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

市区、
县城内只能设立一家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

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站),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其服务范围不得超过本单位所辖范围。

当行
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时,必须按规划并网。

个人不得设立有线电视台(站)。

第八条第八条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必须向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方可兴建。

建成后经验收合格者,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广播电视电视部批准并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第九条第九条设立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必须向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兴建。

建成后经验收合格者,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第十条第十条设立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应向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

建成后经验收合格者,由审查部门发给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共用天线系统许可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已设立的有线电视台(站),因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由台转站或由站转台的,应逐级上报,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后,重新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不再继续设立的,应在停播之日起一个月内逐级上报,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立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可向终端用户收取一次性建设费和按月收取适当维护(收视)费。

建设费、维护(收视)费用于购置、安装、维护有线电视设施、设备和购买、租赁、制作有线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及业务管理等项支出。

第三章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承揽有线电视台(站)的工程设计或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站)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承揽共用天线系统设计或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有线电视台(站)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有线电视台(站)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验收;共用天线系统工程竣工后,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有线电视工程测试验收单位,可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收取测试验收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和公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逐步将共用天线系统纳入工程设计。

第四章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禁止播放反动淫秽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或录像制品。

有线电视台自办节目频道、有线电视站播放录像制品频道必须按时完整地转播上级台《新闻联播》节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省和市电视台节目及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录像片,必须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音像片发行单位统一供给。

有线电视台(站)不得播放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制品;不得将所供录像片自行翻录、出租、转租、转借,从中牟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禁止有线电视台(站)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转播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接收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和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录像制品。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有线电视台(站)应建立健全电视节目的审片、播放管理制度,
按月编制播放节目计划,并报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进行
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并处
以5千元罚款。

(一)无《有线电视台(站)设计(安装)许可证》或《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

(二)有线电视台(站)的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并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立有线电视台(站)的,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没收其播放设备;未经批准私自设立共用天线系统的,处以3千元罚款。

(二)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三)有线电视台(站)不安排专用频道转播中央、省和市电视台节目的,处以2千元罚款。

(四)有线电视台自办节目频道、有线电视站播放录像制品频道,不按时转播上级台《新闻
联播》节目的,予以警告或处以1千元罚款。

(五)有线电视台(站)工程竣工后,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5千
元罚款;共用天线系统工程竣工后,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1千元
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有线电视台(站)播放非市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发行单位供应的录像制品或播放未
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制品的,予以警告或处以3千元罚款。

(二)有线电视台(站)擅自转播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电视节目的,处以1万元罚款,并
没收有关播放设备。

(三)有线电视台(站)将所供录像制品私自翻录、出租或转借的,处以3千元至5千元罚款。

(四)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的,予以警告。

(五)共用天线系统接收国外电视节目或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的,处以5千元罚款,并没收接收设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破坏有线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
保护条例》追究侵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有线电视台(站)播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反动淫秽及妨碍国家安
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或录像制品的,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上级主管部门应
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
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
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收费罚没按本市有关收费罚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原《齐齐哈尔市闭路电视
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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