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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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

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13.诉讼程序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即使其放弃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以及实施其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14.强制执行豁免:指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中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他国法院不得根据本国判

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15.双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国内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16.直接反致:即狭义的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按此指引,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的情况。

17.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于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终适用了丙国实体法的情况。

18.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指引,最终适用了甲国实体法的情况。

19.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是相对于单一反致或部分反致而言的,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做法,又称“英国反致学说”。含义是:当英国法院根据英国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适用英国法,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法院就站在该外国法院的立场上决定最后应以哪一个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如果该外国是采用反致制度的国家,英国法院就以该外国的实体法作

为准据法;如果该外国是拒绝采用反致制度的国家,英国法院就以英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由于双重反致强调像外国法院那样处理问题,故又被称为

“外国法院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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