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理论上的分类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派生证据 实物证据——言辞证据 实物证据——言辞证据 本 证——反 ——反 证
立法上的分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1.书证 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 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 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形、性状、规格、质 地等来说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有相同的表 述。
顺序: 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做出决定— 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做出决定—送达决定
行政程序的要求:顺序 行政程序的要求:
时间 方式 方法
(口头语言或体态语言) (询问、传唤、抽样、检验等) (说明理由、听证、告知等) (告知决定内容、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6、其他应当由被告证明的事实 第一,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 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第二,对有利于自己的程序意义上的事实负 举证责任,如管辖异议,回避等。 第三,有关民事上的问题,仍然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如赔偿问题。行政赔偿案件 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 损害状况应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被告有限的补充和收集证据的权利
《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原告或者第三人 行诉证据规定》 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 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 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一)允许被告享有有限的补充和收集 证据的权利,保持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的平衡。 (二)被告应当在法院准许后补充证据 1、被告没有提出补充证据的请求的, 法院一般不主动提示其补充证据。 2、被告未经法院允许补充证据,法院 不予接纳。 (三)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证据。 二审补充,不予准许。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啦啦啦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含义简单来说,行政诉讼的证据就是指行政诉讼主体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二、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要求重新鉴定的,要在举证期限内。
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包含的民、刑中没有的证据 -- 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共8种证据。
•因为大量的行政处罚是当场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要拿着当场处罚的收据就可以提起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举证,因此需要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现场笔录的特征:①法定的制作主体(行政执法人员)②制作的时间: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③制作的地点是案件发生的现场④制作应当符合程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不签名,执法人员应当注明)2、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
证据主要由被告方提供,被告方提供的必须是其作出行政行为中所适用的证据,即证据来源于行政机关执法的案卷,现找现查现声明的不算。
3、行政诉讼证据具有技术性、广泛性、即时性或将来性的特点技术性,如三鹿的三聚氰胺的检测、提取、鉴定需要技术。
广泛性,行政管理的领域本来就很广泛。
将来性,现有的证据证明将来的事。
如环境污染,可能在处罚时损害后果尚未发生,而是在将来的某一个点发生。
4、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运用和审查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有被告提供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举证:1、概念: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予以确认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予以证明的法律行为。
2、特点:①主体:当事人②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性。
第三十四条【举证期限】:✓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或法定制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五节行政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 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 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 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 人收集证据。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 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 据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 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 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 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学理上的证据分类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证明对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性有关的案件待证事实。 2、证明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 怀疑标准。(针对不同的案件)
行政诉讼证据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认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结果。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定义与种类1. 定义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
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基础,是判断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的依据。
2. 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书证:包括书面文件、图表、照片等。
(2)物证:包括物品、痕迹等。
(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4)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6)鉴定意见: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的鉴定。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检验所制作的笔录。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效力1. 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分为以下几种:(1)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与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的证据。
(3)推定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或事实情况,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2. 证据的效力(1)合法证据: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
(2)非法证据:指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3)瑕疵证据:指存在瑕疵,但经过补正或解释后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1. 当事人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3)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勘验、鉴定。
【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合辑
【证据规则】⾏政诉讼证据规则合辑》第五章-证据;(⼆)《⾏政诉讼法解释》四-证据。
诉讼法》第五章本资料正⽂包含:(⼀)《⾏政诉讼法本资料正⽂包含:(⼀)《⾏政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1989年4⽉4⽇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7年6⽉27⽇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来源:中国⼈⼤⽹)第五章 证 据第三⼗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数据;(五)证⼈证⾔;(六)当事⼈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四条被告对作出的⾏政⾏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政⾏为涉及第三⼈合法权益,第三⼈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不得⾃⾏向原告、第三⼈和证⼈收集证据。
第三⼗六条被告在作出⾏政⾏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提出了其在⾏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政⾏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条在起诉被告不履⾏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政⾏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证据
说明:本部分提纲整体上根据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但是,为了帮助各位同学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关涉行政诉讼证据的直观内容,在提纲编撰过程中对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做来适当的整理、修正,删除了一些不属于通说性的学理性阐释。
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提纲和相关法条确立的基本框架进行分析、解读即可,不必过多担心课程提纲结构与教材相关内容不对应的问题。
此外,教材本部分的第四节——“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疑难问题”整体删除,不作为课堂讲授的内容。
第五章行政诉讼的证据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范围所谓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的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一般特征(一)、行政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二)、行政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做了规定。
具体内容是: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三)、行政诉讼证据具有真实性(四)、行政诉讼证据使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但不一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特征(一)、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主体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三)、行政诉讼证据通常是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第二节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规则一、举证责任的涵义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及基本分析《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
证据的审核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 依据。证据的审查既包括证据能力的审查,也包括证明力 的审查。包括以下两方面: 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合法形式;其取得是否合法;是 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真实性审查:证据形成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 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 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二、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旧行诉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新行政诉讼法: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 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 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 据的除外。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特殊情况可交书面 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申请下, 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鉴定结论的质证: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
专门性问题的质证:
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专门人员出庭进 行说明,法院也可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质证规则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 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当事人经过庭前证据交换没有争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 经审判人员说明后,不需要进行质证。
另外,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司法认知的事实也不进 行质证。
第5章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规 则》第15 条
③制作主体:行政执法人员
制作内容:正在发生或者刚刚发生 的现场情况
④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 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 名。
法律、法规和规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 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场笔录
《证据规则 》第15条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 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 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 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 者盖章。
陆某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争议之一:被告是否已经给原告送达了房屋评估报告 证据:①送达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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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 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 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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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责被 任告 范举 围证
事实根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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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真实性 关联性
是 否 采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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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证据种类与及其形式要求
证据种类
形式要求
①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 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 书证 录本 《证据规则 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 》第10条 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 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 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课件
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当事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
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调取相应证据的,应当告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2、书证
向法院提供的书证应为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
等均属于书证的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件核对
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
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
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行政执法取证就
应注意);向法院提供报表、图表、会计帐册、专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政程序中采用的 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 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 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说明,并 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通过分析获得 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不明原因食物中毒鉴定按上述要求操作。 ⑵、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的制作要求与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规定的一 致。并且规定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现 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对当事人无争议, 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3、被告在诉讼期间取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 告及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2、举证期限①
⑴、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诉讼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明确、充分,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
第三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履行证据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的义务。
第二章证据种类和分类第五条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六条证据应当分别归类,并标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份数、证据内容等。
第三章证据收集和固定第七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固定。
证据固定应当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封存等方式。
第八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调取证据。
第十条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证据审核和运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质证,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参加质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相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证据的效力。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确凿证据应当作为裁判依据。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将证据审核和运用的结果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证据保全第十六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式。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一种诉讼方式。
而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确立事实真伪、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四种。
1. 书证书证是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主要是指书面材料,如合同、通知书、判决书等。
这些书面材料能够载明事实、证明权益、确认约定,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2. 物证物证是指通过实物来证明事实的证据形式。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物证包括照片、视频、录音等,它们能够直观地反映事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具有重要作用。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影像、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的资料,如监控录像、听证会记录等。
这类证据不仅能够直观呈现事实,还能提供重要的真实性依据。
4. 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设备记录而形成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
这些数据能够提供事实的记录和交流情况,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积极收集和保全证据。
1. 证据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取、复制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书证,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印或调取;对于物证,可以进行拍摄、采样等操作;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申请合法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和保存。
2. 证据保全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防止证据的丧失、灭失或虚假。
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提取、封存等,这些措施可以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可查验性。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由主张权益的一方承担。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辩解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行政诉讼证据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基础,也是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证据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概述1. 行政诉讼证据的定义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2.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虚构的或者主观臆断的。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4)证明力: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1.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包括查阅、复制、摘抄有关文件和资料。
(2)法院调查收集: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供: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2.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1)合法性审查: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真实性审查: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3)关联性审查: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4)证明力审查:审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适用1. 证据规则(1)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推定规则: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推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2. 证据证明标准(1)高度盖然性标准:在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四)对各类证据质证的具体要求 1.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质证要求 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 情况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 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 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2.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要求 直接言辞原则,但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 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 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法律 预先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和不利后果的制度。 1.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2.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3.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时要承担败诉的 不利后果。
(三)视听资料的要求 1.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 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电子数据 1.无法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 2.收集电子数据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3.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 储介质备份。 4.提供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 的电子数据,必须附有恢复或破解对象、过程、方 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二)行政诉讼质证的特点 1.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质证的对象是当事人提交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的证据。 3.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包括人民 法院。 4.质证在庭审阶段公开进行。 (三)证据的质证规则 1.法庭在一审程序中进行质证并且经过庭审质证 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2.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 对补充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 3.二审案件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中, 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利益保护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支撑诉讼双方主张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及其重要性。
一、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呈现的证据,包括公文、合同、函件、账册、印刷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常常被使用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协议的订立与变更等。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通过物体本身体现出来的证据,包括文件、物品、录音带、照片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可以用来证明存在或发生的具体事实,如行政机关所发放的证件、行为现场的照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由第三人通过口述出具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可以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口述证言,弥补其他证据不足或无法提供的情况。
4. 鉴定意见行政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由专家或相关机构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的鉴定报告。
这些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为行政诉讼提供专业证据。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在案件中的勘验、检查、调查等行为所形成的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
二、证据的重要性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事实认定的依据,是判断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关键因素。
下面列举了几个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1. 证明事实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中的各个事实,包括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是否合法、事实是否存在等。
只有通过证据的确凿性,法院才能对事实进行准确评判。
2. 证明行为合法性证据可以用于证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合法行使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等。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没有合法性基础,法院很可能判决其违法并要求作出更正。
3. 证明行为合理性证据还可以用于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合理、公正,证据可以为法院提供判断依据,以确定行政机关是否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精讲: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精讲: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司法考试仅剩不到20天的时间啦,要抓紧时间复习啦,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复习笔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它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依法收集的证据。
不过,不管证据来源如何,任何证据都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虽与其他诉讼证据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也有明显的特征:第一,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
就行政案件而言,在行政诉讼之前往往已经历了行政程序。
在行政程序中,作为行政诉讼原、被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已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交和收集了相关证据。
同时,行政诉讼的征据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给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规则,待充分、全面掌握了证据,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是在行政程序中已产生或确定的证据。
第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基本规则,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行政诉讼证据证明对象的特殊性。
民事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是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某种事实或行为,刑事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是被告是否实施了某种犯罪或犯罪事实的情况,而行政诉讼证据则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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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 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的物品。
行政诉讼中,书证表现形式很多。
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营业执照、当事人提 交的申请书、产权证等。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 状况(外形、规格、质量和特征)等来证 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不负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 证据材料。
证明内容包括:
①自己是适格的原告;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当然,被告的代理人也同样不得在行政诉讼中收 集证据。 简言之,被告或其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自 行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3.被告怠不举证的补救。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 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应当视为没有证据,其将依 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 高科技设备取得音响图像材料和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和存 储的数据材料。
视听资料的缺点是容易被拷贝和删改。
真的视听资料一定被采纳?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
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和种类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 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
证据就是一种事实——江伟教授
这些材料和事实要用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在当事人提供的和法院收集到的上述形式的证据中,有的 是真实的,有的可能是虚假的,有的可能是伪造的,只有 其中真实可靠的证据才可作为法院判案的根据。 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
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1)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2)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 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 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住房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 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 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证 复印件、家中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 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27 题)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证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B
3合法性,或称为法律性。
合法: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适格性和可得性。 即证据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 姜明安教授: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的方式和程序。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 容: (1)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的程序;
例如: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
案件事实+法律问题
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所以,当事人陈述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 性。 法院对待当事人陈述应当认真审查判断,去伪存 真,确保当事人陈述的真实可靠。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的指派、聘请或者当事人 聘请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 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 别和判断之后得出的书面意见。
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 形式,例如法律对证人证言的提供形式就 有要求;
(3)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 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 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特有)。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的证据形式, 它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和书证相同;但它必须是行 政诉讼开始前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 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制作的证据,因此, 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书证。 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这两种笔录都必须由行使一 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制作。 现场笔录是与其他诉讼比较,属于行政诉讼特有 的证据类型。
第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此处的正当理由的范围比较宽泛,只要能 够进行合理说明,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例 张某在诉区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称,其向工商 局提出办理工商执照申请后,工商局没有向其出具任何接 收书面凭证,拒绝颁发执照并不说明任何理由。 原告张某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其曾经提出了申请,但向法院 反映被告没有规范的登记程序。 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当天受理申请的登记册,被告无法提供。 法院据此推定原告提出了申请。 本案中,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就属于法 律规定的“正当理由”。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 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 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复议维持案件中,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因为原行为是原机关作出 并经过复议机关维持的,所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共同都应当就原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但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还就 复议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 诉讼参加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义务还是权利?
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
提交证人证言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当事人向法院 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法律预 先规定)。
概念:案件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 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 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 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 提供; 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 取证据。 如果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 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 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 料。 也有例外:
第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的。
例
李某在广场上散步时遭到歹徒的殴打和抢劫,这一过程被 正在巡逻的区公安分局警察孙某发现,孙某不仅没有上前 制止歹徒,而是自顾自逃离现场。事后,李某以行政不作 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 警察应当依职权主动保护李某的人身财产安全,李某无须 证明自己向警察求救。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修法新增加的证据种类。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
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 的一种证据。
包括短信、微信、微博、光盘、网页、电 子交易信息、网络IP地址、通讯记录、电子 邮件等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征:
(1)复合性。 随着网络技术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不 再局限于单一的方式,而是综合了文字、图形、图像、动 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 证据的类型。
与勘验笔录相比,它着重于对执法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记录, 而勘验笔录则是对案件现场或物品静态的全面综合的勘查、 检验记录。
行政执法经常需要作现场笔录,如公安机关对违 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进行讯问所作的笔录、 价格管理机关对违反价格法的有关单位或公民进 行查处时所作的笔录等。 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14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旨在克服以 后再取证的困难并防止行政相对人事后翻供情况 的发生。因此,现场笔录通常成为行政机关当场 处罚或及时处理的依据,同时在行政诉讼中提出 现场笔录这种证据形式的主体只能是行政诉讼中 的被告。
例 县工商局许可在城郊建一家化工厂,甲、乙二人 同时申请,县工商局许可甲拒绝了乙。 乙不服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县工商局向甲发 放的许可,诉讼过程中,被告县工商局无正当理 由怠于举证。 则甲作为被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以第三人的 身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获得的许可合法。 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许可 合法,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乙的诉讼请求。